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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张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下面我就有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这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后,2007年又进行了修改。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二次修改。

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一共是八项:

一、原则性修改;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五、完善简易程序;六、强化法律监督;七、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八、完善执行程序。

一共是这么几项,修改的内容。

(一)原则性修改

第一,是原则性修改。

原则性修改就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最古老的道德标准,它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被称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帝王原则”。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在民法中早就适用了,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在立法中得以确定。

诚实信用的思想和精义开始从简单的私法领域渗透到民事诉讼领域。

这是有关诚信原则的比较原则的一个修改。

(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完善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也就是说,这个调解是矛盾纠纷解决的一个基本的机制。

现在的ADR不单纯的是要到法院去,而且必须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当地最有利的一个解决方式就是用调解。

如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这种衔接方式能够使纠纷解决起到一个更完善的作用。

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他主要的修改目的和修改内容来看一下。

主要目的是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

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这个是先行调解的规定。

先行调解具体情况有两项:

一项是如果是人民调解了,到法院去写一个东西,未经人民调解的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的,到法院去,没有达成协议的,也可以到法院进行先行调解。

先行调解的作用就是在于它这个规定能够尽量数额少的纠纷能够调解。

诉讼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因为调解这块是要自愿合法的,如果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调解,或者是同意调解的,可以调解。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能调解。

所以说适宜调解现行调解,当事人拒绝的这是不可以再调解的。

那么第二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这么一个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为做好法律的衔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设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人民调解规定了一个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那么这个司法确认制度就起到了一个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那么就说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就有了强制执行效力。

《决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为第六节、第七节”,其中第六节即为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四条及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那就是说在十五章中规定了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后二节增加了第六节、第七节确认条件,那么就是有条文中明确规定,法院对这个确认调节协议这么一个程序和法律后果。

(三)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作出了以下修改,那么确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改的目的一共两项目的,一项目的就是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故对此项进行完善。

这是有关起诉和受理程序。

修改的内容《决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这是有关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的上诉,这也是条文中明确规定的。

那么第二项修改的目的就是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

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我国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开庭准备程序在《决定》第三十条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这是几项情形,一共是四项情形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那么这个条文增加了一条作为一百二十三条,他主要是规定了有些情形应该怎么样处理。

那么这些处理是有关受理案件,也就是开庭前的准备,这些准备第一项就是当时没有争议的符合多数程序的规定可以转让督促程序。

因为以前的民诉中没有这条规定,也就是说督促程序不是以规定程序出现的,是当事人申请的。

那么现在如果当事人没有争议,那么可以进行到督促程序中,那么可以转让到督促程序。

那么督促程序这块就直接使案件能够顺利解决这么一个方式。

那么第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那么也就是说没有开庭的时候,那么就调解,调解行了那么就不用开庭了,那么这个事情就解决了。

那么第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这个是根据法官根据这个受理案件以后根据案件的情况,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本案件的情况那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普通程序。

第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这个是在开庭前需要开庭审理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要进行一个证据交换。

通过证据交换来整理、整点,这样的话开庭的时候就直接进行制证、认证的证据调查,就不用在庭上进行这样一个整点、整理的一些活动。

三是有关增加公益诉讼制度的,近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那么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是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这块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那么他的这个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一直偶读没有解决。

到底是由谁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条文中在意愿上是有这个给目的的。

目的是公益诉讼的主体能够提起公益诉讼。

那么《决定》中增加一条作为公益诉讼,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这个内容就是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起诉的主体和原告是谁,那么就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第四是完善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那么这个保全制度,以前只有财产保全,民诉只有财产保全没有行为保全。

那么经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行为保全。

那么行为保全制度它主要解决的是由于某种行为使损失扩大或者是防止损害侵权的发生。

那么这时候他例举的是知识产权等案件,那么需要禁止当事人的一定行为和需要当事人一定行为的保全制度。

那么《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那么这个行为的保全法院也可以以职权。

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申请,但法院认为必须做出裁定,让其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情况下,他可以以职权做出一个裁定,来采取保全措施。

那么这个保全措施就是一个确定了一个行为保全的这么一个条文。

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

那么就是裁判文书当事人可以查阅,不单指当事人可以查阅,公众可以查阅。

为此,《决定》第三十二到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以及公众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查阅。

那么这块就是我刚解释的,有关判决裁定书的具体内容法官要如何去写,那么要写明什么?

要写明判决裁定结果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那么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判决裁定,一定要写明,法官要写明判决裁定的理由。

那么这个理由是以及公众可以对以及发生法律效应的判决裁定、判决书、裁定书进行查阅,那么这是这个就起到一个次执行的真正的公众的这个对判决裁定的,也就是说对法院的行为进行真正的监督作用。

(四)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那么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

那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很大作用。

那么所以说证据,当事人如何进行举证,能够使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所以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对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如下修改:

那么以下修改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举证制度的修改。

修改目的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这是第一目的,那么他的修改内容是《决定》第十三条规定:

“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其中,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那么这个条文提到的就是当事人在提交的证据的时候,法院在收到证据的时候,应该出具的一些收据。

写明以上的一些事由,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

这是第二个目的。

避免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时候为了拖延诉讼吗,他不提供证据,延缓提供证据,故意的拖延。

那么证据不提供,可能就没有办法进行事实性的审查,能够使案件拖延一段时间。

那么这个社会为了避免当事人怠慢诉讼的情况,条文中规定也就是《决定》第十三条规定:

“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这是有关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那么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情况,确定应当提供证据的一个期限和什么样的证据。

那么在期限内有困难的,提供不了的那么可以申请法院延长。

延长以后还是提供不了的,那么要继续延长是否能够允许,那么要让法院来决定的。

如果是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责令则说明理由。

这块就是诘问权,也就是说你应该提供证据,但是你没有提供,那么你必须说明理由为什么没有提供。

那么这个理由,如果说是拒绝说明理由的,或者是理由不成立的,那么法院根据情形可以不予采纳或者迅即罚款。

那么在证据规定中,也就是说新民诉没有出台前,证据规定中对于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是不予指证的。

这个不予指证的情况发生在实务中,首先证据是影响判决的,所以说不予指证还是有些问题的。

那这个时候,新民诉呢,我认为新民诉在这块做了一个修改就是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法院视情况认为是不予采纳,或者是采纳予以训诫或者予以罚款。

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为此,《决定》第十六条规定:

“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为: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那么他的规定是专门性问题要有专门性人员进行鉴定。

当事人申请或者说是当事人协商。

具体的是由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那么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来进行制度,主要是用来解决,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要允许他鉴定的。

那么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这是第七十七的规定,那么规定中他主要是对于鉴定书的格式和要求,那么要求是书面鉴定意见,而且是在书面鉴定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这条呢,就是七十八条和七十九条,这两条主要是对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对意义,或者是这个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那就是说出具鉴定的鉴定人要如果法院认为你有必要出庭,或者当事人认为你有必要的出庭,那么你必须出庭。

那么你要不出庭的话,法院对你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那么不予采纳鉴定意见结果就是你可以这个鉴定就不能用了。

鉴定的费用当时你可以把他要回来,那么这个就是有关强制鉴定人出庭这么一个,以前在旧民事诉讼是没有这条规定的。

那么鉴定人应当出庭,不出庭他的后果就是不予对你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

那么增加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这块他可以提到七十九条,他提到的是但是人就专门性问题,就有专门的知识的人来出庭来解释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内容。

(五)完善简易程序

第五完善简易程序,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以下修改,对于简易程序作出了以下的修改。

修改目的第一是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我国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这个小额诉讼制度是因为这个中国地大物博,那么人又很多,有些纠纷呢并不是很大,但这个不大的纠纷,那么如果完全按照简易程序适用下来,也是需要三个月的时间呢,那么浪费了很多司法资源也浪费了人的精力,那么对于这些小额的,量又很大的,情况又很简单的纠纷,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这样更好的化解了矛盾,所以说小额诉讼程序,他的一个根据就根据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一些好的经验来设定一个小额诉讼程序。

那么为此,《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那么这个意思就说,如果根据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那么这个规定是符合本法一百五十七条简单民事案件就是数额小,争议不大的,那么这案件清楚,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那么他的数额上是按照这个,因为这个中国国际收入不很平均,所以不可能就是法律就定下来,这个多少钱就是小额,那么怎么办呢?

他就规定了标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口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以上,那么30%,也就是说30%以下数额的纠纷,如果符合上面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简单民事案件情形,那么就是一审终审。

其实小额诉讼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一审终审,也就是说审了一次以后就结束了,而不是到了一审完了二审以后才能终结,那么这个一审终审是小额,从他的数额上,数额的少,和这个审级的少都是小额诉讼的特点。

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这是第二个目的,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我国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那么这个适用范围为此,《决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这个简易程序就是根据规定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在审理前款的案件以外,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那么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上,由于这个审前准备程序中是这个决定,前面有一块是审前准备程序的,是用简易程序呢?

还是用这个适用普通程序。

那么这块按照情况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个简易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商定,可以约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那么这个就是简易程序扩大,也就是说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那么如果符合法律的要求,那么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为此,《决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将第一百四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为: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简化审理程序就说审理程序如果简化了,那么就说方便了双方当事人和法院。

那么这个就是条文中有规定的,明确规定是改为这个基层人民法院喝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那么这个简便方式是什么呢?

简便方式就是用电话来送达,那么这些用电话来传唤当事人,那么送达的文书的简便,和审理案件的简便。

那么要保证当事人的陈述权力,那么就说送达的方式简便,传唤方式的简便不能没有传到,那么当事人就来了,那没有传到,当事人也没有来。

或者是传到了传的时间不对,那这些都不可以。

虽说你简便可以,但是这个简便前提是要保证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那么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这样做,你必须正规的方式、正规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这个传票,正式传票不是电话,送达除了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外这个邮件送达,那么当事人认为我没有收到邮件,那么这些都是要准确无误的能够通知到当事人的这种情况才可以用简便的方式。

他最终要保证的是陈述意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的权利,而不是当事人压根不知道这事就结束了,这是不可以的。

(六)强化法律监督

第六是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律监督做出了以下修改:

增加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

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我国法律就此做了一个修改就是修改了一个解决方式,那么修改的内容就是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那么检查建议的方式而不完全是抗诉的方式,因为如果是抗诉的话,那么他是要撮箕抗诉的,也就说抗诉这块是中院,如果像中院抗诉的话,如果检察院是中院的话,那么市检察院像中级人民法院抗诉的话,他必要要经过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检察院来对抗,对抗下一级法院这种抗诉,所以说这个叫撮箕抗诉,这个抗诉他,因为抗诉适用的是要撮箕抗诉的,所以说抗诉起来还是很麻烦的,那么怎么办?

现在出了这个检察建议,那么检察建议可以平级建议的,也就是说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平级的,也就是说可以向中院,这个中院对等市检察院,这个平级的抗诉,而不是上下级的这种抗诉。

那么这种不叫抗诉了,那么叫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出台了解决了检察院这个抗诉简便的问题。

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平级的检察院请求,请求以后到上级检察院。

这个平级检察院可以进行抗诉,以建议的形式解决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

扩大监督范围。

旧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

那么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监督的范围。

那么就说这个范围以前只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才能够抗诉,那么现在一个是建议的出台再一个检察建议的出台,再一个就是检察监督的这个范围扩大了。

那么这个扩大到执行活动中和调解活动中。

那么对调解和执行这块,检察院也可以进行监督,为此,《决定》第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那么如果说是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话,那就是整个程序法院、检察院都可以监督法院,那么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那么具体到第五十三条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那么就说执行活动这块是法院的执行行为,检察院是可以进行监督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那么抗诉是撮箕抗诉,那么建议是平级建议,所以说针对这个问题,检察院如果发现调节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可以是应当不是可以,是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是抗诉,这是有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的扩大,那么扩大到哪儿呢?

不单纯是判决、裁定还有执行活动和调解活动。

那么第三项的强化监督手段,为此,《决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其中,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那么赋予检察院可以介入到调查监督,可以介入到调查这么一个活动,那么就是说,如果需要认为有必要为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是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是案外人进行调查核实情况,那么这个监督就是从不单纯是对于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抗诉,那么扩展到建议,而且为了这个抗诉和建议,还可以检察院亲自,有必要的时候亲自当事人和案外人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这个是在以前的民诉中没有的,就说检察院的活动只能是一个抗诉,那么现在从建议到监督,从范围的扩大到手段的增加,这个都是解决这个加强检察院对法院监督的这么一个作用。

(七)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第七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呢就是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以下修改对于完善审批监督的程序进行了一些修改,那么看一下。

修改的目的完善再审审级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那么此次修改中,我国将特定情形下的民事案件修改为不一定都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并对再审事由作适当限制。

那么作为对于再审这个事由做出一个限制,那么这个限制呢,咱们看一下规定。

那么《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

“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是第一款前面那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那么这条规定修改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就是我认为的判决裁定是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这条没有改,当时改到哪儿?

当时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那么这条就是,如果当事人一方的人数众多也就是这样集团诉讼,那么这种情况下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这个为公民的,也就是说都是公民的,而不是公司之类的,那么双方都是单个公民的,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那么就原审作出判决的,这个一审、二审,都是属于生效判决,这个向原审人民法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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