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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XX年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

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

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

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

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

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

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

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

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

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

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

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

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选题意义

  当今,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一个空前的社会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迅速变化,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社会流动、城市化、妇女就业、经济的繁荣、家务劳动的减少、婚姻的自由及性知识的传播等,这一切以及随着人们追求的多样化,曾经地那个同质化程度很高的早期社会,日益变得异质化和多元化了。

所有这些都在促成当代中国的性道德、性法律以及与性相关的诸多社会规范也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

  性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上的性犯罪,是指一切违反性行为的生活准则和社会秩序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简言之,即一切关涉性的犯罪,它包括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以及受到国外刑法规制的乱伦罪、通奸罪、违反自然性交罪等;而狭义上的性犯罪仅指攻击性的性犯罪,即强行侵犯他人性的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如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简单地说,就是如果有人违背他人的意愿而实施性行为,那么被害人就有权保护自己,让这些行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的惩罚。

  在现实意义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领域的快速进步,凸显了我国法律对社会生活调整的缺失,而刑法对于性犯罪的法律规定显得犹为滞后。

在权利淡漠、生活失序的社会中是无所谓性犯罪的,所以一个社会中的性犯罪立法的的背后是有人权和法治作为文化和制度支撑的。

只要有人存在,有人的繁衍生息,那么任何一个社会的刑事法律中都有有关性犯罪的立法,有关于性行为的规制和引导。

中国无论在经济还是法治上都是一个后发型的国家,虽然传统的中华法系中也有发达的性犯罪立法,但其根基是生长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下的产物,它并不能为我们今天的法制现代化提供完全的指引方向,因此面对当前我国粗糙、简单、贫乏的性犯罪立法我们自然又瞄向了现实的社会生活需求。

一些以前比较少见的性侵犯形式开始增多,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而我国的立法由于各种原因,对于这方面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比较保守和滞后的状态,结果导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罪行严重的性侵犯者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严重的。

在现实上,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求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作用。

  性犯罪作为一种人格异化的社会现象,在当今的社会中日益显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愈加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然而在我国相对粗浅及贫乏的相关立法的前提下,这些现象要么为法律所没有规定,要么有所规定但不完善。

虽然在学理上,对该问题的研究不乏其人,但在笔者看来,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上的片面性且尚有相当地完善空间。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并借鉴理论界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建构的主张,以期对刑法在性犯罪领域有所贡献。

  性犯罪不仅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创伤、精神受到摧残、导致被害人家庭关系破裂、甚至出现被害人自杀的恶果,而且污浊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和秩序、有害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鉴于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性犯罪规制的滞后,我们应在立足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追求完善。

本文追求在理清性犯罪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古代社会对性犯罪的规范机制及借鉴现在西方社会性犯罪的立法特点和趋向,在认真考量我们目前的刑法立法对性犯罪的规制缺陷的前提上,以期提出刑法对性犯罪的一种更为完善的规制。

  二,研究现状综述

  关于性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概念。

对此,我国刑法学者在研究中提出了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

(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

(2)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男女两性关系的性行为、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为的犯罪;(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强奸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及猥亵儿童犯罪的类称;(4)性犯罪是指由于出于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妨害与性有关的社会风化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可以纳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

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

但我国刑事立法对性犯罪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主要包括:

  性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完整

  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对性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并不是普通罪名中的一切人对一切人,而是以性别和年龄为标准的,以强奸罪为例来加以说明。

当前的一般通说认为,强奸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种犯罪,妇女不可能成为直接实施强奸犯罪的主体。

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妇女可以成为男子的帮助犯、教唆犯或间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个可以成为强奸主体的名份而已。

  人类历史上乃至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虽然有,但由于数量少而不被人重视。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原先被人们视为异端的同性恋逐渐被默许和容忍,同性恋的人数也在逐渐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女同性恋者对其他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性进行性攻击的情形,这些都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一些新型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必须对此做出回应。

  性侵犯的犯罪对象范围过窄

  按照国际公约的通行标准,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都在儿童的范围内,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刑法》则更精确地将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4周岁以下。

刑法规定的性侵犯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或者儿童,作为14周岁以上的男性,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但实

  际上,男性被侵犯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男性受到男同性恋者的攻击。

对于男性,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社会强加给他们的强者角色,无论是受到了怎样严重的性侵犯,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济,这是我们在建立健全法治社会过程中应当亟待改变的现实。

  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名缺陷严重

  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名缺陷严重,其中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其他罪名等。

例如组织卖淫罪,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从组织卖淫罪来看,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律没有对其作出限制;它的对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然而考量卖淫一词在刑法中的含义发现它有两大特点:

卖淫的主体是妇女或男子;卖淫的对象是异性,因为只有异性才能与之为性交行为。

所以撇开已经为法律所固定下来的对卖淫主体的突破,即从妇女扩大为两性皆可,卖淫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男子向男子以及女子向女子提供卖淫服务的情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门洞开,泥沙俱下,出现了黄毒泛滥的情况,其中之一就是男妓出现,组织男子卖淫与传统我们所认识的卖淫有显著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类犯罪,刑法已将组织的对象从妇女扩大至他人。

同理可推,既然同性之间的卖淫情况也是与传统的卖淫有所区别的,也是我们常人所不能接受的,而立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空白。

  在我国的性犯罪立法中,涉及到此类的还有很多,诸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等,都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已发生了巨变,男强女弱的现象已大为改观,妇女获得了在各个领域平等的地位。

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国外出现的一些丑恶现象在我国也开始大量涌现,并已为国人所司空见惯,如女性强制猥亵侮辱男性(包括男童),同性之间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以及同性卖淫等其它一些卖淫现象。

这类现象同样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法律的空白,司法机关对此也无从适手,无法律依据可寻,或者突破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去进行类推以归罪。

  三,研究方法

  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

实证分析法是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

所谓描述性方法即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即归于实然(is)的范畴。

实证分析法属于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具体方法上主要注重社会调查,注重对社会现象的深层次原因的揭示。

  比较法

  比较法是人们所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古今对比和中外比较。

  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

  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ScienceofRationalChoice);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

人在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RationalMaximizer)我们将称他为自利的(Self-interest)。

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四,论文框架结构

  一,性犯罪的刑法规制概述

  性的概述

  性与性文化

  性的规范

  性犯罪的内涵

  性犯罪的概念

  性犯罪的特征

  性犯罪的分类

  有受害者的性犯罪和无受害者的性犯罪

  自愿的性犯罪和侵犯的性犯罪

  法定的性犯罪和自然的性犯罪

  聚众的性犯罪和单独的性犯罪

  二,古代社会对性犯罪规制概述

  男权主义的社会统治模式

  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模式

  三,我国性犯罪法律规定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性犯罪法律设置存在的问题

  性侵犯的主体不甚完整

  性犯罪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划分困难

  产生性犯罪法律缺失的原因分析

  传统的性别观念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思想意识中的男性本位主义的观念影响

  刑法立法谦抑性的考量

  传统价值观念的局限

  四,现代西方性犯罪的立法趋向

  社会背景

  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

  传统性文化的影响

  现代西方性犯罪立法趋向

  性犯罪的定位发生了质的变化

  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的扩大

  性犯罪中性交定义的新内涵

  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通奸行为的无罪化倾向日趋明显

  始终坚持乱伦为罪的传统

  强调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选择机制

  五,完善我国性犯罪立法的建议

  扩大性犯罪中犯罪主体及受害人的范围

  扩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

  加重对一些严重性犯罪行为的惩治

  增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刑法保护

  增设乱伦罪或乱伦强奸的法律规定

  增加婚内强奸为罪的相关条款

  对同性恋中的犯罪问题作明确规定

  对性贿赂行为要有专门立法.

  对网络色情要作专门立法

  对性犯罪量刑方面的完善

  五,写作计划

  硕士生至少要用一年半的时间参加科学研究及撰写学位论文。

第三学期末完成论文的选题、开题工作,第五学期末应完成论文初稿。

论文字数不少于4万。

  六,参考文献

  张明楷: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XX年8月第3版。

  高明暄、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XX年4月第3版。

  苏力:

《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XX年3月版。

  赵秉志:

《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XX年1月版。

  魏健馨、张学林:

《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XX年2月版。

  欧阳涛:

《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5月版。

  李邦友、王德育、邓超:

《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XX年5月版。

  约翰斯图加特密尔:

《论自由》,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4月版。

  理查德A波斯纳:

《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5月版。

  E迪尔凯姆: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12月版。

  贺洪超:

对我国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XX年第1期。

  苏力:

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XX年第1期。

  李拥军:

现代西方国家性犯罪立法的特点与趋向关于完善我国当前性犯罪立法的一点思考,《河北法学》XX年第7期。

  魏东,倪永红:

强奸罪的文化学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XX年第3期。

  苏方元:

论性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对策,《法制与经济(下半月)》XX年12期。

  杨筱柏、于彩辉:

德法合力: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对策,《党史博采》XX年第5期。

  张晓云:

丈母娘强奸女婿如何论处,代写论文合肥晚报XX年12月12日第3版。

  刘辉:

对我国性骚扰立法的法律思考,《宿州学院学报》XX年第4期。

  王留彦、雷安军:

构建我国反性骚扰法律体系,《兰州学刊》XX年第7期。

  魏莹:

我国有关性犯罪的立法建议,《法治论丛》XX年第7期。

  彭文华:

性权利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刑法立法之完善,《法学论坛》XX年第5期。

  李银河:

《性的问题》,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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