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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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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筑规范

 

  篇一: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20xx.8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试行稿)

  目录

  1总则………………………………………………………………………………………………………………..1

  2术语………………………………………………………………………………………………………………..13结构层高计算…………………………………………………………………………………………………34建筑面积计算…………………………………………………………………………………………………55容积率的计算……………………………………………………………………………………………….166建筑密度的计算……………………………………………………………………………………………187绿地率的计算……………………………………………………………………………………………….198停车位的计算……………………………………………………………………………………………….219建筑高度的计算……………………………………………………………………………………………22

  1总则

  1.1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术语

  2.1结构层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1

  2.3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露台

  设臵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凸窗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6天井

  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7连廊

  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8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臵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9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臵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10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11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与相应的墙体面积之和。

  2

  2.12复式住宅

  位于多层或以上的居住建筑中,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或以上楼层并为同一户使用,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13低层联排住宅

  建筑层数为一层至三层,相邻各户在首层及以上的部分由主要房间(如客厅、餐厅、卧室和厨房)相连且共墙长度不小于3.0m,每户均设有独立出入口的住宅。

  2.14建筑空间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3结构层高计算

  3.1结构层高计算细则

  3.1.1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m的部分,其结构层高取所在楼层的结构层高值(图3.1)。

  3

  图3.1结构层高计算图示

  3.1.2坡屋顶建筑顶层的建筑空间,其结构层高为该层楼(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坡顶的结构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的垂直距离。

(图3.2)

  3.1.3坡屋顶内部空间的结构净高,为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至坡屋顶结构层下表面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图3.2)

  图3.2坡屋顶建筑结构层高和结构净高的计算图示

  4

  篇二:

东莞《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xx年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设部文件

  建质[20xx]84号

  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xx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xx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992年版)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竟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230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xx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定依据国家建设部[20xx]建设技函字051号文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本规定与1992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将原规定中“电气”、“弱电”两个专业合为“建筑电气”一个专业。

本规定由国家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杨允立教锦章党春红管式勤茅红年杨云祥周经文李霆刘迪先熊江崔长起涂正纯陈孝华王传荣马友才叶志青聂钢

  目录

  1.总则

  2.方案设计2.1一般要求

  3.1一般要求

  3.初步设计3.4建筑2.2设计说明2.3设计图纸书3.2设计总说3.3总平面明3.5结构3.6建筑电气3.7给水排水

  3.8采暖通风与空气3.9热能动力3.10概算调节

  4.1一般要求

  4.施工图设计4.4结构4.2总平面4.3建筑4.5建筑电气4.6给水排水4.7采暖通风与空气4.8热能动力4.9预算调节

  1总则

  1.0.1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注:

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1.0.3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4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

  1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注:

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2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5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6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7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

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1.0.8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

本规定某一专业的某项设计内容可由其他专业承担设计,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2方案设计

  2.1一般要求

  2.1.1方案设计文件

  1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2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若为城市区域供热或区域煤气调压站,应提供热能动力专业的设计图纸,具体见2.3.3条);3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

  2.1.2方案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封面:

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扉页:

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注:

投标方案按标书要求密封或隐盖编制单位和扉页。

  2.2设计说明书

  2.2.1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列出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如选址及环境评价报告、地形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立项报告的批文、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2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3设计基础资料,如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震、区域位置等。

4简述建设方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要求,如对总平面布置、建筑立面造型等。

当城市规划对建筑高度有限制时,应说明建筑、构筑物的控制高度(包括最高和最低高度限值)。

  5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功能项目和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6工程规模(如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容纳人数等)和设计标准(包括工程等级、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装修标准等)。

  7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建筑面积(还要分别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绿地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分室内、外和地上、地下),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等项指标。

根据不同的建筑功。

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等指标。

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规划)另有相应的设计规范或标准时,技术经济指标还应按其规定执行。

  2.2.2总平面设计说明

  1概述场地现状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详尽阐述总体方案的构思意图和布局特点,以及在竖向设计、交通组织、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关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以及原有建筑和古树名木保留、利用、改造(改建)方面的总体设想。

  2.2.3建筑设计说明建筑方案的设计构思和特点:

  1建筑的平面和竖向构成,包括建筑群体和单体的空间处理、立面造型和环境营造、环境分析(如日照、通风,采光)等;

  2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各种出入口、垂直交通运输设施(包括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的布置;

  3建筑内部交通组织、防火设计和安全疏散设计;

  4关于无障碍、节能和智能化设计方面的简要说明;

  5在建筑声学、热工、建筑防护、电磁波屏蔽以及人防地下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应作相应说明。

  2.2.4结构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1)本工程结构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2)建设方提出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与结构有关的书面要求;

  3)主要阐述建筑物所在地与结构专业设计有关的自然条件,包括风荷载、雪荷载、地震基本情况及有条件时概述工程地质简况等。

  2结构设计主要阐述以下内容:

  1)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和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2)上部结构选型概述和新结构、新技术的应用情况;

  3)采用的主要结构材料及特殊材料;

  4)条件许可下阐述基础选型;5)地下室的结构做法及防水等级,当有人防地下室时说明人防抗力等级。

  3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问题

  2.2.5建筑电气设计说明

  1设计范围本工程拟设置的电气系统。

  2变、配电系统

  1)确定负荷级别:

1、2、3级负荷的主要内容。

  2)负荷估算。

  3)电源:

根据负荷性质和负荷量,要求外供电源的回路数、容量、电压等级。

  4)变、配电所:

位置、数量、容量。

  3应急电源系统:

确定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型式。

  4照明、防雷、接地、智能建筑设计的相关系统内容。

  2.2.6给水排水设计说明

  1给水设计

  1)水源情况简述(包括自备水源及市政给水管网)。

  2)用水量及耗热量估算:

总用水量(最高日、最大时),热水设计小时耗热量,消防水量。

  3)给水系统:

简述系统供水方式。

  4)消防系统:

简述消防系统种类,供水方式。

  5)热水系统:

简述热源,供应范围及供应方式。

  6)中水系统:

简述设计依据,处理方法。

    

7)循环冷却水、重复用水及采取的其他节水节能措施。

  8)饮用净水系统:

简述设计依据,处理方法等。

  2排水设计

  1)排水体制,污、废水及雨水的排放出路。

  2)估算污、废水排水量,雨水量及重现期参数等。

  3)排水系统说明及综合利用。

  4)污、废水的处理方法。

  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篇三: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东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区规划建设办)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市镇两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市建设局规定的监督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安监机构评价制度,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范畴。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度。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措施费单列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报安监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应当专款专用,以确保文明施工费在工程中的正常投入和使用。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当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和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市政、水利、电力、电讯等有关单位,对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毗邻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自觉遵守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因施工造成毗邻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交通堵塞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交通的畅通、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包括文明施工的内容,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施工设备的布置、半成品和原材料的堆放等;

  

(二)现场围挡的设计;

  (三)临时建(构)筑物、道路等设施的设计;

  (四)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的保护;

  (五)现场粉尘、噪音、振动等的控制措施;

  (六)现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排放的设计;

  (七)现场防火措施;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十)其他文明施工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档案,将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市镇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各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的资料。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措施。

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做好施工现场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参建施工队伍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个人身份标卡。

标卡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制作,标卡应有个人照片、姓名、工种、职务和所属单位等内容。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施工现场周边除设置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

市区或镇中心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的围挡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的围挡不低于1.8米。

大门的设置高度要与围挡相适应,宽度不宜小于5米。

大门内侧应当设置门卫室。

大门外侧应当在围挡的醒目位置上悬挂五牌一图,包括工程概况牌、组织网络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工程概况牌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规模、开工和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围挡设置可采用围墙或围板,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围墙应当采用砖砌24厘米厚墙并做压顶。

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砌筑围墙时应当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当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应当抹灰和刷白,并绘制与周围环境协调的图案和美术字体。

围板应当砌筑3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护脚作为界线,防止余泥、污水溢出围板外。

围板应当采用压型钢板或镀锌钢板封闭并刷上与周围环境协调的油漆和图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外脚手架必须采用双排钢管搭设,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搭设方案,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外脚手架的立杆、横杆、剪刀撑和扣件等必须使用钢制材料,立杆纵距和横距必须按照规范要求确定,立杆纵距最大不得超过2米,每根立杆底部必须设置底座或垫板。

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的木垫板或槽钢。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的外围应当全封闭,使用的封闭围网应当统一采用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要求每100平方厘米的安全网不小于2000目。

安全网应当挂于脚手架外排钢管内侧,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松脱。

脚手架、安全网的高度应当高出施工作业面1.5米。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在适当位置悬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危险警示标牌和警示灯。

标语和标牌要规范、整齐、美观。

  第二十二条

  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洗车场应当是混凝土浇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的宽3米、长5米的矩形场地。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等的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10厘米、强度不小于c10的混凝土机动车通道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路面,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5米。

其他地面可铺石粉、炉渣或砾石。

施工企业应当在工地内空地实施适当的绿化。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

材料堆放要求整齐,散料要设栏,块料要叠放,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6米。

料堆应当设置标有材料名称、品种和规格等内容的标牌。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

在距离脚手架外排立杆15厘米处,围绕在建工程应当设置排水明沟。

泥浆、污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或经其他必要的处理后方可排出,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垃圾池,施工和生活垃圾分别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七条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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