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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治信息

金融法治信息

2014年第8期

(总第34期)

上海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编2014年9月29日

本期要目

●监管动态

银监会规范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

证监会重申资产管理业务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

●风险防范

上海保监局系统性构筑风险防范网络

●金融消费者保护

人民银行开展2014年“金融知识进高校”活动

市高院和上海保监局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

●能动司法

市检察院与金融监管机构签署自贸区金融法治保障合作备忘录

上海保监局大力优化航运保险司法审判环境

●司法建议

骗取贷款案件情况分析

 

●监管动态

银监会规范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

近日,银监会办公厅等部门为了约束商业银行违规吸存、虚假增存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一是不得高息揽储吸存,二是不得非法返利吸存,三是不得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四是不得延迟支付吸存,五是不得以贷转存吸存,六是不得以贷开票吸存,七是不得通过理财产品倒存,八是不得通过同业业务倒存。

证监会重申资产管理业务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

近年来,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已成为其一项重要业务。

当前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大大拓宽,业务特点、风险形式发生相应变化,风险违规事件不断发生。

证监会强调,要充分认识防控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重要性,牢牢守住八条底线:

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证监会同时强调,目前我国资产管理业务要大力提升专业理财能力,做到业务发展与合规风控并重,扎实推进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要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促进资管业务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防范利益冲突,健全隔离墙制度;加强投后管理,严防操作风险;强化流动性管理,做好风险处置预案;进一步发挥合规风控的把关作用,加强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

上海保监局系统性构筑风险防范网络

上海保监局系统性构筑风险防范网络:

一是跨行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和财政部上海专员办、人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金融监管沟通协调配合机制。

二是点线面结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基于案件点,建立上海保监局案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基于行业舆情条线,建立分类分级舆情风险防范机制;基于市场主体面,建立保险公司风险评价机制。

三是灵活多样创新风险防范手段。

构建大数据智能化反保险欺诈工作模式,利用统计技术建立航运保险市场风险防范模式,利用考核办法防范消费投诉风险等。

(上海保监局供稿)

●金融消费者保护

人民银行开展2014年“金融知识进高校”活动

9月23日,作为2014年人民银行“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之一,2014年“金融知识进高校”活动在复旦大学举办。

活动期间,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为复旦大学“金融知识普及示范点”授牌,并为大学生讲授大学生金融消费的各类风险点及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的维权渠道,以及纠纷的解决流程等问题。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支付结算、征信管理等部门的青年志愿者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花旗银行的青年业务骨干为现场的同学们详细讲解了有关互联网金融与第三方支付、个人征信、贵金属交易、信用卡使用、助学贷款、外汇交易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本次活动还在复旦大学设立了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台,发放《金融知识普及读本》等金融知识普及材料,播放了防假币宣传警示片等金融知识宣传片。

并在现场与大学生们交流互动,接受大学生的各类金融咨询。

(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供稿)

市高院和上海保监局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

近日,市高院和上海保监局联合签署《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

此次会议纪要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上海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依法、公正、高效、稳妥地化解保险纠纷为原则,以完善保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为目的,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上海保监局职能,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促使保险纠纷得以及时化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上海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行业调解组织,依法对保险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鼓励、支持上海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人民法院设立的“诉调对接中心”工作。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委托、委派上海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推荐的专家、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三是人民法院与上海保监局、上海市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建立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保险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保险机构诚信经营。

(市高院供稿)

●能动司法

市检察院与金融监管机构签署自贸区金融法治保障合作备忘录

近日,市检察院与金融监管机构签署“加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法治保障合作备忘录”,通过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常态化合作,促进区内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

根据此次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市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将在既有的金融检察联席会议基础上,致力于加强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制度和相关法律信息的沟通交流,定期重点交换洗钱、逃汇等在自贸区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易发的金融违法犯罪的情况。

同时,加强对自贸区金融领域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线索移送等方面的专业协作。

对于自贸区金融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影响金融管理正常秩序、破坏金融改革的关键问题和趋势性问题等加强会商研究。

上海自贸区设立以来,市检察院成立了派驻自贸区检察室,积极为自贸区探索金融创新突破等改革提供检察法律服务。

合作备忘录签署后,上海市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还将分别指定专人为联络员,加强相关工作的日常联络沟通,确保法治保障工作常态化运行。

(市检察院供稿)

上海保监局大力优化航运保险司法审判环境

上海保监局大力优化航运保险司法环境:

一是建立互训机制。

加强双向业务培训,促进司法审判与行业实务的衔接。

上海保监局邀请上海海事法院根据航运保险诉讼热点和趋势,为行业开展针对性案件培训指导,上海保监局也为上海海事法院开展航运保险专题培训。

二是制定航运保险行业惯例指引。

由上海航运保险协会组织制定我国航运保险行业惯例指引,为司法审判作参考。

三是编纂航运保险典型案例汇编。

对近年来航运保险典型诉讼争议案例进行汇编,为行业提供借鉴。

(上海保监局供稿)

●司法建议

骗取贷款案件情况分析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骗取贷款案件高发,给银行及新型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及金融创新。

闵行区法院就该院近年来相关案件梳理并提出建议。

一、案件特征。

骗取贷款案件为近年来新类型案件,自2013年下半年来,此类案件情况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数量激增,涉案金额巨大,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1.4亿余元,案值最高达人民币1亿余元。

二是犯罪时间集中,案发潜伏期长。

实施骗取行为集中在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获取贷款至被害单位报案的时间均在1年以上,潜伏期较长。

三是被害单位、损失单位相对集中。

被害单位涉及中小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两类。

犯罪手法方面,主要以虚设贷款用途、虚报财务状况、虚假质押及控制多家公司自行担保等一种或多种手法向银行骗取贷款,以不断“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公司经营,最终因资不抵债案发。

二、原因分析。

一是行业溃败引起案件高发。

钢贸行业主要依靠银行垫资赚取相对较高的差价,盈利模式单一,资金依赖性较高,无法抵御近年来钢能过剩造成的行业溃败,不少公司钢材积压,走上了骗取贷款“借新还旧”的泡沫式发展道路,最终因资金链断裂纷纷案发。

二是金融机构审贷不严。

首先,思想上未予警惕,部分银行重收益、轻风险,放松信贷风险的把控;其次,对信贷风险缺乏有效预判,有些仅进行形式审查,有些甚至对缺乏形式要件的材料也未予甄别;再次,委托第三方监管时缺乏有效约束,委托第三方进行质押物的清点、入库及监管,但均流于形式,给虚假质押留下空间。

三是小贷公司抗风险能力不足。

一方面是缺乏征信体系,银行的征信系统使资信不良的公司无法在其他银行申请贷款,故而转向小额贷款公司,使小额贷款公司成为近年来骗贷的重灾区,另一方面是风险抵抗能力不足,小额贷款公司以股东的出资作为放贷资金,一旦遇到贷款到期不能收回,受创严重且调节能力弱。

四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被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贷款过程中,起第三方担保作用,但因银行的强势地位,担保代偿几乎成为霸王条款,即一旦贷款到期未还,担保公司必须立即代偿,而所有风险亦随之转嫁,使担保公司成为银行审贷不严的被动受害者。

经调研,本区四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均已表明不再继续经营,并准备注销经营许可证。

三、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钢贸行业自律协会。

引导建立全国性的钢贸商会,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尽早发现行业风险,引导经营模式转变,抵御经济不景气;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家法律意识。

二是完善银行贷款审核制度。

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管理和教育,摒弃利益至上理念,加强风险把控意识,认真执行贷前慎查企业经营状况、贷中严查贷款申请资料、贷后跟踪实际用途的“三查”制度。

三是搭建征信系统共享平台。

在银行、新型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搭建征信系统共享平台,加强贷款审核,也为风险把控及源头治理提供依据。

四是转变金融行业放贷策略。

金融行业应减少对贸易类企业的放贷体量,加大对实体企业的资金支持,以促进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减少经济泡沫,同时降低自身信贷风险。

五是完善刑事司法保障制度。

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手段恶劣的严重犯罪予以打击,而对于能够积极退赔赃款,减少金融机构损失的,予以从宽处理。

平等保护新型金融机构,进一步明确新型金融机构在刑事上的“金融机构”地位,助力其健康有序发展。

(市检察院供稿)

 

本刊全文内容在上海金融网(

编辑室:

市金融办金融稳定处电话:

23116314

E-mail:

jrfz@传真:

23116323

金融法治信息

2014年第7期

(总第33期)

上海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编2014年9月1日

本期要目

●监管动态

银行业监管统计数据显示信用风险有所上升

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正式运行

●风险提示

证监会责令万家共赢等公司整改提示相关风险

证监会揭示市场操纵案件新特征

●金融消费者保护

银行业启动2014年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活动

保监会开通“保监微课堂”消费者教育微信公众平台

上海银监局首次发布《上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报告》

●能动司法

《2009-2013年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精华摘要下)

 

●监管动态

银行业监管统计数据显示信用风险有所上升

近日,银监会发布2014年二季度监管统计数据。

数据显示,2014年二季度,我国银行业总体运行平稳,资产负债规模稳步增长,不良贷款余额有所增加,但不良贷款率仍保持在较低水平,银行业盈利水平、准备金水平和资本充足水平持续较好,整体风险抵补能力较强,流动性比较充裕。

其中,信贷资产质量总体仍保持稳定,信用风险有所上升。

2014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6944亿元,较上季末增加483亿元。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08%,较上季末上升0.04个百分点。

商业银行正常类贷款余额620824亿元,占比为96.38%;关注类贷款余额16398亿元,占比为2.55%。

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正式运行

证监会于近日正式启动运行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截至2014年7月底,诚信数据库收录市场机构13,554家,人员523,133名,诚信信息66,565条,其中含监管措施、案件调查、处罚禁入、纪律处分、诉讼赔偿等负面信息12,775条,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公开承诺履行情况信息14,783条等。

根据《诚信监管办法》的规定,诚信数据库将主要在以下几个层面发挥作用:

一是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将全面查询、使用和应用。

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在许可审批、市场准入、资格取得、常规监管、稽查执法、处罚裁量、委员选任、政府采购等工作中,都要按照要求查询诚信数据库,掌握了解有关主体的诚信记录,实施相应的诚信约束与惩戒。

二是外部共享与交换。

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和监管工作需要,积极推进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等的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

今后,在资本市场违规失信的主体,在其他领域也将受到相应的惩戒、约束。

三是接受市场主体的查询。

市场主体要了解、掌握自己和有关交易对方等的诚信记录,可依照《诚信监管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地派出机构申请查询本人和他人的诚信信息。

四是按规定公开失信记录。

对于记入诚信数据库的失信信息,包括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以及被市场和行业自律组织予以纪律处分信息等,按照规定向市场和社会公开。

●风险提示

证监会责令万家共赢等公司整改提示相关风险

近日,证监会组织相关证监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6家证券公司、8家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机构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在其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进行违规交易等问题,有些公司的分级资产管理产品还涉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证监会对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机构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重要信息未及时向投资人披露等违规行为的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基金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暂不受理公司业务备案的监管措施,同时暂停管理失责的母公司的业务申请。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现场检查和追责处罚力度,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同时,基金业协会也将抓紧出台相关自律规则,统一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的标准、程序以及自律管理措施,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作用。

证监会揭示市场操纵案件新特征

证监会通报了近年来市场操纵案件的执法工作情况。

2008年至今,证监会对150多起涉嫌操纵市场的案件开展了调查,其中正式立案80余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1起。

移送公安机关16起,法院对其中7起做出了刑事有罪判决。

从办案实践来看,市场操纵的作案手法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

一是账户关联隐蔽化。

从原来的使用本人账户或借用亲属账户,到无任何身份关联的融资户的使用;通过多地多点布局、使用无资金往来的多账户进行分工操纵等。

二是操纵手法多样化。

“抢帽子”交易、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反复撤单等手法从无到有、花样翻新。

在有的案件中,操纵者不是采用单一的操纵手法,而是综合运用开盘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盘中拉抬、尾盘封涨停等多种手法进行市场操纵。

三是信息型操纵案件值得关注。

有的操纵主体故意编造、传播、散布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此获利。

有的上市公司为配合大股东、高管减持等需要,控制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时机,以所谓“股价维护、市值管理”方式进行信息操纵。

●金融消费者保护

银行业启动2014年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活动

9月1日,2014年“金融知识进万家”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服务月活动正式启动。

本次“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月活动继续以“多一份金融了解,多一份财富保障”为口号。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公众需求,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网站、短信、微信、微博、银行网点等渠道,深入社区、走上街头、走进校园、走入乡村,采取知识讲座、有奖竞答、戏剧表演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保监会开通“保监微课堂”消费者教育微信公众平台

9月1日,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开通了以保险消费者教育为核心定位的微信公众平台“保监微课堂”,将信息推送与对话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保监会的消费者教育网络,与网站专题、热线电话、普及读物、报纸专栏、教育微博共同形成六位一体的保险消费者教育格局。

“保监微课堂”微信公众平台设置“知识文库”、“聚焦话题”、“晓保窗口”三个板块,以图文结合形式帮助消费者了解保险相关知识和进行消费风险提示,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

“知识文库”系统整合保险知识条目,采用多图文样式,便于消费者结合自身需要进行自助查询。

“聚焦话题”为消费者提供保险热点事件的保险知识解读以及投保理赔案例分析,发布消费风险提示。

“晓保窗口”依托定期举办保险知识问答、有奖参与等活动,拉近监管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并提供12378投诉维权热线的快速入口,方便消费者投诉维权。

上海银监局首次发布《上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报告》

近日,上海银监局发布了《上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报告(2013)》。

《报告》分综述、法规政策、监管举措、行业实践、宣传教育、工作展望等六个部分。

《报告》提出上海银行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

一是强化产品信息披露和信息告知。

针对老年人、低收入者等易受伤害人群,设计专门的信息提示标准。

要将金融知识普及与产品服务各个环节紧密契合,帮助消费者准确理解金融关键术语,公平地获取产品和服务信息。

二是正当合理地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

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三是加大销售行为管控力度。

要不断完善销售行为管理制度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激励机制,建立标准化的营销话术和流程,形成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督和后评价方法。

四是深化“以人为本”的金融服务流程。

要厘清金融服务标准化与个性化的关系,结合不同消费者群体特点,制定对应的服务流程。

五是持续推进分层次、多方合作宣传教育模式。

把金融知识教育系统性地深入社区和各类社会组织,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持续化,分梯次、逐批次地实现社会全覆盖。

●能动司法

《2009-2013年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精华摘要下)

(接上期)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3、交易地位:

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预计今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保障。

4、审理焦点:

争议类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大。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

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且应诉意识不强,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二、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

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缘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

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

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承租人擅自向他人转让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安全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

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

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

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

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

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

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

出租人应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

4、建立租赁物回收配套机制。

针对租赁物回收,应建立畅通的租赁物残值评估机制,并积极培育建立二次租赁市场,有效解决各方当事人对租赁物残值的争议,实现租赁物回收后的再次利用。

 

本刊全文内容在上海金融网(

编辑室:

市金融办金融稳定处电话:

23116314

E-mail:

jrfz@传真:

23116323

金融法治信息

2014年第6期

(总第32期)

上海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编2014年7月31日

本期要目

●监管动态

证监会重视违法违规举报线索受理

●风险提示

银监会发文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管理体系

●工作交流

监管部门联合修订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实施细则

上海保监局构建大数据智能化反欺诈工作模式

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者评议活动

徐汇区金融办积极开展打非风险专项排查工作

●他山之石

英国P2P借贷行业的兴起与监管

●能动司法

《2009-2013年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精华摘要上)

 

●监管动态

证监会重视违法违规举报线索受理

近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线索受理情况。

自2014年6月27日证监会发布并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以来,截至7月13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收到各类举报材料494件,其中网络举报400件、信函举报24件、电话举报66件和来访举报4件。

其中,属于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违法违规事项的分别为75件、25件、45件和2件,占比分别为15.2%、5.1%、9.1%和0.4%。

●风险提示

银监会发文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管理体系

近日,银监会正式印发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理财业务的内部组织管理体系,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防范理财业务的风险积累。

《通知》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是要求银行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二是明确四项基本要求的具体内涵;三是明确按照法人属地监管原则推动银行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四是要求银行应严格区分客户类型,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分类管理,体现风险匹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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