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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理

关键词:

安全监理工程监理责任权利条件优化程序方法

文章摘要:

本文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入手,以审查有关安全技术文件与发现事故隐患向有关单位报告及应当采取的措施、监理单位的工作失误等视觉阐述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理的责任,以承包单位建议权、分包单位认定权、安全文件审查权、安全措施认可权、安全检查监督权、安全情况报告权、工程暂停权等视觉阐述工程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理权利,从配套制度、教育培训、明确职责、平衡调整、理论探索、监理合同等方面优化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安全监理的条件优化,从招标、准备、实施、验收等阶段论述了安全监理的程序与方法。

一、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理的责任与权利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

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当熟悉设计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核一般包括:

①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并取得有效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是否满足进度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②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③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④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⑥冬季、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⑦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对不能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形成危及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应以下达整改指令书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理工程师应当要求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达到安全施工要求,监理工程师下达复工令,施工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监理机构下达停工指令后,施工单位仍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主要包括有:

监理工程师错误指令或违章指挥,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如监理工程师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向施工单位提出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要求等。

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品签字,造成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事故的;

故意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引发的安全故事的。

未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监理,而引发的任何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

如在招投标期间未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查的;分包单位资格审查时,未对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的;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过程中,未对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单位与作业人员未进行资格审查等。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安全权利主要是根据监理委托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规定,具体有以下权利:

㈠选择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考核情况,对考核单位给出一个综合评价,形成文字材料,送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作为参考。

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所持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是否有效,是否与承接工程任务范围相一致;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考核合格;是否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与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是否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主线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㈡分包单位的认定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分包单位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资格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内容主要有:

分包单位资质证书是否有效,是否与承接的分包任务相一致;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是否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监理工程师有权撤销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资格,并要求承包单位重新选择分包单位。

㈢工程暂停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停工时以消除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达到安全施工要求,监理工程师下达复工令,施工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㈣安全生产文件审查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部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进一步说明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③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⑴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⑵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⑶悬挑式脚手架;⑷门型脚手架;⑸挂脚手架;⑹吊篮脚手架;⑺卸料平台。

⑥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⑦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⑴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⑵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⑶隧道工程施工;⑷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⑸特种设备施工;⑹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⑺6m以上的边坡施工;⑻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⑼港口工程、航道工程;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㈤安全措施认可权: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施工及使用毒害性、腐蚀物品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14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㈥安全检查监督权:

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登记标志。

㈦安全情况报告权:

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以保证施工安全。

二、安全监理的环境与条件优化

虽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法律明文确定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但由于与配套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的相对滞后、安全监理人才的相对贫乏、传统习惯势力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影响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理的实施。

为确保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理的实施,应当提供相应的环境条件。

首先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时修正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添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内容,或者单独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范》和其他规章,以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行为。

及时修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数量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关系,明确负有安全监理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年检结论关系以及发生负有安全监理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后监理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推动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理的实施。

应当着手解决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培训工作,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人才群,满足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理的实际需要。

作为安全监理人才必须熟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及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必须具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的洞察力与安全生产文件审查鉴定能力与良好的沟通能力,必须具有强健的体魄与强烈的事业心、使命感和高度的政治觉悟。

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可参照监理工程师的考核模式,分省级安全监理工程师及全国安全监理工程师,分别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以弥补安全监理人才的相对贫乏。

安全监理人才的选择必须从监理工程师或直接从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中选择,通过一定的理论补缺与考核,取得安全监理工程师资格。

作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理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补充、完善现行的《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文本,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赋予监理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依法明确监理企业安全监理的酬金标准,使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到《合同法》的管理范畴中来。

及时调整《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特别是《建设工程监理概论》中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中的安全生产责任错误说法(如目前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尚无法律依据等)进行改正,同时增添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内容。

安全监理内容应当包括: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实施与审核、安全监理方法与程序、安全监理内容与安全监理方式、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评价与控制等实务性内容。

以建设安全管理与工程监理为主的相关杂志,应该积极探索安全监理的模式、安全监理理论,及时报道安全监理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成果,营造关注安全监理的社会气氛,为安全监理的实施提供理论基础。

作为建设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理的义务与权利及安全监理酬金,将授予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监理权利、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为监理企业开展安全监理提供合同依据。

作为监理企业应组织监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技术标准、规范,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条款,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作为监理企业在编制项目《监理规划》时,必须明确安全监理目标与依据;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职责;明确安全监理工程程序、方法与措施。

安全事故与安全事故隐患处方式与方法。

三、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安全监理的程序与方法

安全监理可根据工程监理实施过程可分为招投标阶段的安全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监理。

招投标阶段的安全监理:

主要包括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协助业主拟定安全生产协议书或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条款。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的方法主要审查有关施工企业安全文件。

包括查营业执照是否年检合格;资质证书是否有效、是否通过年检,与承接的工程业务是否相一致;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是经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是否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否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制定并演习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拟定安全生产协议书或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条款: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程。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从人、机、环境、法、材、测等方面进行安全监理。

审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中相一致;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审查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厂家是否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检测合格证、技术说明书、质量检验证书。

对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机械设备是否持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审查施工布置是否合理,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一致;施工环境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审查安全管理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可行性;审查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合理性、层次性;审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整性、合法性、可操作性;审查安全操作规程的合理性、科学性、完整性;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合理性、针对性、预防性,可操作性。

审查安全防护用品及影响安全生产材料的符合性:

主要观看安全防护用品标识的完整性与外观质量,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查防护用品的内在质量的符合性。

查看是否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工程准用证书;查看材料、扣件等质量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证书、技术说明书、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外观质量,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查材料、扣件内在质量的符合性,如属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应当查看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证书。

审查计量、测量、监视设备定期校验、检验记录及检定证书;检查计量、测量、监视设备的完好情况、计量的准确精度等。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监督与检查与文件见证两个方面。

㈠文件见证

审查分包单位安全资格:

分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相似。

重点审查起重机械设备和电梯、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和拆除单位安装资质和人员资格。

审查临时用电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内容是否完整齐全、安全措施与方案是否与实际施工现场相符、计算过程与结果是否准确性。

审查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与安全措施。

审查安全防护措施方案:

施工单位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施工及使用毒害性、腐蚀物品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㈡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一般采用巡视检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重要分项工程:

如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项升作业、拆除作业及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应当采取旁站监理方式进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参与对安全防护设施及新安装机械设备、脚手架的验收,符合要求则予以认可,允许施工单位使用。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应当责令当场纠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以工程暂停令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整改实施情况与实施结果进行跟踪验证。

监理工程师应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上,并保存文件审查资料及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及工程暂停令等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监理:

应审查劳动卫生设施是否按设计单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要求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技术报告书作为劳动卫生设施单项验收依据。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知识产权出版社)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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