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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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62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 应急车辆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省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赤潮及浒苔突发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和海上溢油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省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海洋局、山东海事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

由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海洋局、山东海事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

由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参加。

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事发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区水域非军事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山东海事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省行政区域内陆水域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港口水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5)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6)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市、县级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 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 预防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

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

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

  当一个流域或两个以上设区的市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省生态环境厅研判相关信息后,向省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涉及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政府,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接到通报的政府及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启动

  4.1.2.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Ⅰ、Ⅱ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开通与事发地设区的市和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

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他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设区的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

设区的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省生态环境部门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设区的市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省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事发地设区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设区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1.2.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级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级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省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事发地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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