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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企业反倾销

浅析中国企业反倾销

  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中国产品已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的调查。

自1979年到2000年底,已有29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16起。

从1990年到2000年,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约450多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

反倾销调查国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到墨西哥、阿根延、巴西、南非、韩国、印度、土耳其、印尼、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克兰、特立尼达、多巴哥等发展中国家。

美国、欧盟、印度和澳大利亚是对华提起案件较多的国家或地区[1]。

这些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

  在裁定倾销成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涉及到钢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以及煤矿化工、原料性产品、半成品等等。

这些产品相对而言附加价值低,技术含量低。

  由于反倾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且反倾销措施可以延续5年之久,又可以在5年到期后经过复审继续维持,因此,有相当数量的进口产品被征税后,可以维持10-20年之久,等于被永久地排除在进口国之外,这也是其他贸易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它成员国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例如欧盟对华纺织品配额将逐步取消。

而且他们也不可能再使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来继续限制中国产品输入其本国市场,为保护自身利益,这些国家必然会不断通过反倾销案件打击中国产品。

  2001年12月,浙江省温州市某企业就接到通知,欧盟将就其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

目前,该企业出口到欧洲市场的打火机价格在2欧元以下,而其它同类出口产品如日本产品的价格在10欧元以上。

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已成为非常严峻的问题。

  一、中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

  1.“非市场经济”问题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2款第7条是专门适用于“那些对贸易实行全面的或大范围垄断且国内价格有政府制定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

该条款承认,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是存在特殊困难的。

在这种情况下,世贸成员国可以将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的相似产品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

只要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案例中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适当的而不是不合理的,这种确定就是有效的。

这些条款事实上造成了在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不同的标准。

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但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尼、丹麦、智利、土耳其、新加坡、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都曾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2]。

尽管是相同产品,但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料选用问题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构成、资源开发方式和经济水平差异问题使我国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美国在对中国产品调查时,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

中美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规定,双方同意美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可以沿用现行的反倾销规则,即仍可以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而中美协议的规定将自动适用于所有世贸成员国。

因此,中国企业并不能立即获得完全平等的市场经济地位。

在1998年4月,欧盟外长理事会通过决议,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销,但是并不立即加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设立了一个“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并将两国加入其中。

对于在判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时采取个案处理、分别对待的办法,即在个案中出口商可以证明是依据市场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的,就承认该价格的合理性。

国有、国家控股或是生产材料由国企提供都会成为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2.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纵容反倾销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

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不是逃跑或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

我国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或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等原因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施压。

  3.价格竞争诱发反倾销

  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

虽然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情况已发生改变,但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似乎还没有从市场经济中学会调整目标,重新定位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一味用从前的经营策略出口产品,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

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由于生产力的问题,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国内的产品质量和国际上同类产品质量相比,还差一个台阶。

但中国经过20年的努力,有不少产品质量已有相当程度的提高,完全可以避免采用价格竞争的方法进入国际市场。

  二、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

  由于企业是反倾销的主体,在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上,关键要看企业的表现。

企业应对反倾销,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改变产品形象

  如何反倾销,企业是关键环节。

如果的确存在倾销,那么任何努力都建立在脆弱的基础上。

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历来形象不佳,长期以“低质低价”取悦国际市场。

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国内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产品质量、包装、售后服务等越来越为消费者所重视。

价格已不再是唯一的、重要的竞争手段。

中国企业应考虑抓住机会,结合企业资源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后期服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这样既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生产时,应使用国际质量标准,而不是国内质量标准。

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仅可以通过成本的提高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还可以通过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

其他国家同质同类出口产品的价格为什么能大幅度的超越我国产品,原因不仅在于成本的差异,还在于产品的附加值不同。

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通过压低价格增强竞争力的低谷。

企业还应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2.加强合作,做到“以销定产”

  不管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外市场,众多中国企业都忽略了一个规律:

即先有需求,后有供给。

预防反倾销的发生,必先要研究国际市场的情况,这可以通过与国内企业驻国外办事处、国外有关代理商、市场调研机构、甚至个人合作收集当地消费变化的有关资料,加强对产品的设计,做到先有市场后有产品,以迎合国外市场的需求。

企业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市场即避免了盲目生产,靠价格赢得竞争,又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投诉。

有资源的企业可以利用到当地市场投资建厂按需生产,绕过这个障碍。

中国海尔集团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3.运用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

  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诉讼,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证明主要掌握在应诉方手里。

应诉反倾销案件的关键是证明产品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

这需要企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往往遇到困难。

一些企业连自己的交易档案都难收齐,如:

会计帐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其中发票不全或不精确问题最为突出。

发票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发票,就只能按照对方提供的价格资料来确定你的产品价格。

而倾销调查部门注重的就是材料,材料越丰富,在众多材料总结后得出的结果就有可能是正确的,资料的缺乏就可能直接导致败诉。

因此,出口企业应该按照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包括公司的各种协议合同、商务信函、收支票据等。

这样一旦发生诉讼,就可在较短时间内备齐资料。

  4.了解国外反倾销

  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起诉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

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如下内容:

  

(1)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2)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

  (3)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

欧盟反倾销有关法规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15天内,应诉方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应诉方必须提前报名。

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否则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依据原告之词给予裁决,难以想象中方会胜诉。

  值得欣喜的是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合办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已经开通(),该网站提供WTO及各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规范,为企业义务提供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相关法律咨询。

通过该网站企业可以查询到最新的国外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信息和动态,还可以查询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的最新进展情况,从中吸取经验。

  5.配合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及时抗辩

  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立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的案件被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

这表明,反倾销问题可以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或适当解决。

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中国出口企业应对调查给予配合。

采用降低价格保持在当地市场的份额,或改变其产品的某些配件的来源来改变原产地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反倾销立案以后,有关的中国企业要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争取最大限度地抗辩机会。

配合调查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

认真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

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听证会及实地核查。

应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这样才视为有效的配合调查。

  另外过去一直强调的由行业商会统一协调反倾销应诉这一方法有待商讨。

因为商会统一应诉,会给对方造成一种印象:

中国企业相互通气,价格和成本也是互通的,所以只能征收单一的反倾销税。

而其他受调查的国家的企业都分别聘请各自的律师,不会也不可能互通声息。

  6.按照标准调整企业经营和管理,尽可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极其重要。

虽然迄今为止,中国企业申请欧盟和美国市场经济待遇的成功率很低,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规则了解不透彻,举证不充分。

根据目前欧盟的法律规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仍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作出决定,不必遭受国家的干预;

  

(2)企业帐目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

  (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被前国营经济体制、易货贸易或债务补偿等扭曲;

  (4)公司遵守破产法;

  (5)外汇兑换率随行就市。

  根据过去的应诉资料反映,那些被拒绝授予市场经济出口商待遇的公司,其主要原因是:

  

(1)在国内市场销售受到保护。

说明某些行业和产品受政府保护,这不符合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2)在决策过程中国家大量干预,包括国家强加的投资义务,强迫使用某些原材料供应商。

这表明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

  (3)政府规定强迫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相当于国营企业同等职工的120%的工资,这违反工资双方商定原则。

  (4)帐目得不到适当审计。

许多公司上交的帐目不完整,很多帐目要么根本未经审计,要么未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

许多公司的会计政策前后不一致,随意调整有关费用,财务报表不准确。

  (5)存在易货贸易。

  7.寻找、选择有利的替代国

  如果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失败,那么替代国的选择也就成了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重要因素。

所以尽量根据替代国选择的方法,提供给调查机关合适的“替代国”选择意向,并对不合适的替代国选择作出及时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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