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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改造工作内容相关业务

创新教育改造工作的内容及实现路径

创新教育改造工作,应该是全方位的,它既需要不断丰富教育改造工作的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需要不断完善教育改造工作的机制、手段和方法,增强教育的效果,更需要创新教育改造工作的理念,提升创新的层次。

(一)创新教育改造工作的理念

理念决定着工作的价值取向,理念创新是一切创新的前提和基础。

创新教育改造工作必须首先在理念的变革和确立上有新的突破,才能在机制、内容和方法手段创新上有大的作为。

一是确立第一发展战略的理念。

新中国监狱从成立起,就始终把改造罪犯放在首位,“首要标准”的提出,更明确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的战略选择和第一要务。

因此,寻求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就必须牢固树立教育改造是监狱第一发展战略的理念,监狱所有工作都必须围绕提高改造质量来展开,监狱工作绩效最终也应当以重新犯罪率高低来衡量,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监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把教育改造作为监狱的本质职能,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监狱工作的首要追求。

只有确立了第一发展战略的理念,教育改造工作才能从软任务变为硬指标,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才能得以确立,教育改造工作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是突出社会引领的理念。

教育改造工作的目标定位就是把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这就决定了教育改造必须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从监狱改造人的实际出发,面向教育的现代性和开放性,把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全面融入社会。

全面融入社会是遵循教育改造规律的外表体现,它要求监狱在规划和推进教育改造活动时,把罪犯的教育需求置于社会整体发展的大背景下,从满足罪犯立足社会,具备必要的社会交往和生存谋生技能为基点,对教育改造的内容、方法和推进的路径等进行全面的创新,形成社会要素统筹下的监狱教育改造新格局。

尽管新时期监狱的教育改造不断改革,在教育的社会化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我们更应该注意到,“内生性”仍是监狱教育改造的基本样态,教育从形式到内容仍然是围绕着监狱的现状运转,这固然对维护监狱的安全有一定的作用,但从教育的本质要求分析,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因此,在实施教育改造的创新时,就是要打破这种“内生性”的教育样态,把教育改造建立在面向社会,社会共同参与的开放式教育体系,把社会各方面的资源融入到监狱的教育改造中来,形成以满足罪犯成为社会人的发展需求的新的教育模式,并着力在教育改造的内容、方法和路径上全面创新。

三是树立服务罪犯矫正的理念。

罪犯是教育改造的对象,也是参与的主体。

教育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教育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双方互动的过程,尽管对罪犯的教育有其特殊性,但没有罪犯的主动、积极参与,要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是不可能的。

因此,遵循教育改造规律就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罪犯置于矫正关系中平等的地位,最大限度地尊重、理解、关心罪犯,与罪犯“做朋友”,实现情感相容、心灵共通,把监狱的教育改造定位于为罪犯改造服务,教育改造工作的创新才会迎来辉煌的明天。

《学记》有云:

“安其学而亲其师,乐其友而信其道,是以虽离师辅而不反也,”学生只有发自内心与老师亲近,才能相信老师所授的道理;反之,老师只有走进学生的心灵,赢得学生的尊敬,学生才能真正接受老师的观点,即使离开老师也不会改变。

教育改造更是如此,民警在给罪犯灌输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与罪犯的沟通,言教与身教并举,以人格魅力感染罪犯,少一些警察的严肃,多一些教师的和悦,才能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爱,是情感的纽带,更是教育的良方,只有走进罪犯心灵的教育,才是最成功的教育。

如果罪犯刑满释放以后仍然对民警有很强的依赖,遇到痛苦时还是首先想到向民警倾诉,遇到喜悦时会在第一时间向民警报喜,那么这样的教育无疑是非常成功的。

在教育中就要充分发挥罪犯的主观能动性,挖掘罪犯自我教育的潜能,少一些强制性灌输,多一些启发式教育、互动化教学。

更要注重教育的效果,民警对罪犯思想教育中,善于以身边人、身边事、生活常理教育罪犯。

“子所不欲勿施于人”,“假大空”的话,“高大全”的事,民警自己都不信,或者自己也不喜欢,却要罪犯相信或喜欢,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坚持教育为罪犯改造服务,还需要分析罪犯改造期间的实际需求以及其出狱后的社会保护,通过对罪犯需求的可行性研究,不断地调整教育改造的内容,从而实现教育改造效益的最大化。

四是注重教育改造协调发展的理念。

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的核心工作,但如果教育改造工作与监狱的其它工作相脱离,教育改造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也不可能有任何的创新。

实践中,既要贯彻“首要标准”,突出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更要把教育改造工作同监狱其它工作一起放在全面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大背景中去思考、去实践,始终将是否有利于正确执行刑罚、是否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作为考量工作成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监狱工作的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教育改造与监管安全、队伍建设、监狱企业运行质量等管理水平的共同提高。

“需要”和“可能”永远是一对矛盾,正确处理好矛盾就要把握好“度”,做到超前性与现实性相统一。

教育改造工作的任何创新都不能脱离实际,好高骛远,无论是内容创新,还是手段和方法的创新,都要与监狱和社会能够提供的教育的条件和教育资源相协调,教育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监狱内部各个子系统的配合,也需要社会系统的参与支持,只有坚持全面整体的观念,教育改造的创新才有生命力。

五是坚持教育改造整体推进的理念。

教育改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动用各种资源,运用多种方法,坚持不懈地开展对罪犯的教育转化,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在教育的格局内,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与方法,都是针对特定的个体,以满足人的多元化的需求而进行的。

教育又是一个潜移默化的持续过程,特别是对罪犯,需要通过长时期的刺激反应才能从本源上让罪犯得到心灵的体验。

因而,在教育改造创新时,就需要从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全局出发,坚持在系统和整体上取得突破,既要重视对教育改造传统方法与手段的传承创新,又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教育改造的科技含量,既要重视对罪犯传统文化的教育,又要满足罪犯对现代信息与网络技术的了解,既要重视对罪犯劳动技能和谋生手段的培养,又要致力于罪犯个体人格的教育改善。

教育改造任务的艰巨复杂,决定了教育改造在新时期创新的难度,更需要从认识教育改造的规律出发,坚持从整体推进教育改造的创新,使不同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在罪犯的教育中发挥其特定的作用,从而实现教育改造的整体突破。

(二)创新教育改造工作内容

要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引领,以提高罪犯基本素质和适应社会能力为路径,致力于服刑改造和回归需求,在教育改造内容上推陈出新。

1、以塑造健康人格为出发点,深化思想道德教育

依据德育论和人格心理学中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和教育心理学理论,遵循道德发展内化机制和规律,全面开展道德、法律、形势教育。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大力弘扬公民道德、传统美德和职业道德。

系统开展普法教育,落实普法教育结业考试制度,增强罪犯法律意识,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

在开展思想教育的过程中,要与罪犯身边人、身边事、身边理结合,让罪犯全过程思考和参与,融入罪犯日常生活。

要充分利用优秀电视节目资源,通过案例讨论、举案说法、模拟法庭、心理剧等形象生动的教育形式,更好地提高罪犯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质量,实现罪犯人生观、价值观的明显转变和健康人格的重塑。

2、以人的发展为原则,强化文化基础性教育

提高认知水平,是增强罪犯明辨是非和行为控制能力的关键,而强化罪犯文化基础教育是提供认知水平的必然路径。

重点加强语文、历史、社会、自然、地理等人文课程教育。

在教育中着力培养罪犯的人文精神,努力提高罪犯的人文素养和综合素质;普遍开展系列人文经典教育。

通过学习、颂读人文经典,启迪罪犯的精神世界,引发罪犯对“人与自我”、“人与国家”、“人与世界”的思考,促进罪犯自我教育;继续办好罪犯扫盲、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鼓励罪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对45岁以下文盲犯的扫盲教育面要达到100%;认真执行司法部56号令,切实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使之纳入地方的义务教育规划体系,确保未成年犯的教育与社会教育同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3、以社会需求为引领,着力加强职业技能培养与训练

要以灵活的技能培训拓展出路,最大限度提高罪犯刑满后的生存能力。

“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劳动制度的深刻变革和当前社会就业的激烈竞争,要大力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性技术为主,力求更多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后能自立于社会。

[1]”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不仅是监狱生产的需要,也是增强罪犯就业谋生本领的需要。

一要根据罪犯的年龄编班。

重点加强实用技能培训,让35岁以下的罪犯,刑满时最少掌握2门实用技术,35岁以上的罪犯,刑满时尽可能掌握至少1门实用技术,使他们在刑满释放后均有能力正当谋生。

年龄45岁以上的罪犯根据本人意愿进行技能培训。

二是根据罪犯的兴趣爱好编班。

主动与社会就业培训机构联系,由培训中心提供师资力量和必要的教学设备,在狱内开办电焊、机修、电脑、理发等技术培训班,培训结业时,经考核合格颁发社会承认的技术等级证书,拓宽罪犯就业谋生领域。

 三是根据罪犯的创业和就业需求编班。

在监狱组织系统的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举办服刑人员创业计划设计大赛,帮助服刑人员丰富创业知识,增强创业素质,提高自主创业能力。

要根据农村罪犯多的特点,广泛开展园林、花卉、种植养殖等现代农业技能的培训;要按照市场需求,大力开展社会紧缺技术工种和适宜个人独立作业工种的培训,方便罪犯就业。

    4、以再社会化为路径,全面提升回归适应能力

提高罪犯回归适应能力,是教育改造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一是要把罪犯的再社会化贯穿罪犯改造的全过程。

监狱对罪犯开展的一切教育活动都应以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为导向,以提高罪犯再社会化能力为着力点,全面提升罪犯社会适应能力;二是务实开展出监教育。

出监教育是监狱教育的最后一环,对于罪犯顺利融入社会至关重要。

罪犯出狱后可能要遇到如何创业、就业,如何适应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如何解决婚姻家庭、社会歧视、心理失衡等现实困难和问题。

因此,在对罪犯的出监教育中,要增加实训性质的模拟教育,提高应对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增强抵制各种诱发违法犯罪因素的能力和技巧。

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为重点的耐受力教育,重点强化罪犯挫折感的承受和健康心理的训练与培养,切实增强罪犯的社会适应性。

三是着力提高罪犯社会关系修复能力。

社会关系是人类生存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罪犯服刑时间越长,与刑释后将要面对的社会群体距离越大,提高罪犯修复社会关系的能力是教育改造的重要利用。

要加强处理人际关系能力的训练和培养,提高为人处事的技巧;要加强罪犯与其家庭的联系和沟通,增强罪犯家庭的责任感;要加强与安置帮教部门的联系,在做好接茬帮教的同时,为罪犯就业创业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

(三)创新教育改造方法

教育改造方法是教育改造工作原则和客观规律的具体反映,正确运用各种教育改造方法,对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完成教育改造工作任务,实现改造人的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教育手段有机结合

一是着力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积极推广教育改造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教育信息的快速处理和便捷查询,把民警从繁琐的文字处理和数据统计中解放出来,使民警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教育改造活动中去。

建立无线局域网,为民警配备联网的PDA个人移动终端,既实现了民警定位管理,有利于民警的人身安全,又有利于民警随时随地查询和记载罪犯教育信息,还有利于教育信息的保全和教育工作的考核。

二是完善罪犯网上教育平台。

在完善罪犯教育网的基础上,建成全省、全国罪犯教育广域网,实现最大范围、最大层面的资源共享。

积极探索监狱内有线电视、广播、罪犯小报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搭建网络虚拟化改造环境,利用人工智能系统,建设网上教室、网上考场等自助学习系统,让罪犯的兴趣得到张扬,使罪犯的潜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探索网络个别教育,民警通过网络与罪犯进行交流,以更加亲近、更加隐秘的方式,平等直观地与罪犯进行沟通和交流。

三是积极开展远程教学。

充分利用罪犯教育网资源开展好电化教育和远程教育,弥补教材和师资力量的不足;充分利用电视教育资源,把“为我所需”变为“为我所用”,提供教育的趣味性和教育效果;在条件成熟时,由司法部牵头,成立罪犯教育网络电视台,不间断播放罪犯教育节目,实现全国罪犯教育同步推进。

四是大力推行远程亲情教育。

互联网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中国网民数量超过了5亿人,有条件开放互联网平台的网络视频会见,从而实现“监狱人”与“社会人”之间在可控条件下的互通。

2、群体教育与个别化矫正有机结合

群体性教育是对罪犯教育的传统形式,随着形势的发展,罪犯成份结构的变化,以及世界行刑个别化潮流和趋势的影响,罪犯的矫正个案矫正效能为更多矫正工作者所接受和推崇。

因此,要在继续抓好群体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个别化教育手段和方法创新,并在两者的有效结合上下功夫。

一是加强分类施教。

对罪犯试行群中分类、类中分层、层中分段。

根据《罪犯入监危险性评估表》的结果,结合罪犯入监评估报告,依据罪犯危险性,把罪犯分为危险、比较稳定、相对稳定三种类别,并按照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的一般规律和原理,进行教育设计。

在危险性分类的基础上,根据罪犯认知发展水平进行分层,主要以罪犯文化程度和智力水平为依据,进行分层编班。

按照罪犯入监、改造中期和出监三个阶段科学设置教育内容。

重视特殊教育,体现人文关怀,对盲人罪犯、聋哑犯实行集中关押,集中全省监狱教育资源,培养和引进专门人才,实施符合其生理特点的文化和技能教育。

二是强化个别化矫正。

在全面了解罪犯心理行为特征、家庭状况、犯罪原因、现实表现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科学的个体改造评估,找出诱发犯罪的犯因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阶段性个别化矫正方案,帮助其调节不良心理情绪,改变不良认知方式,重塑道德良知,增强守法意识,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为实现做守法公民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三是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建立罪犯危机干预系统,实现全员联动、超前防范、及时处置。

根据罪犯的心理特点,认真制订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方案,重点加强顽危犯、涉黑犯、老病残犯等类罪犯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从发现、处置到控制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地进行危机干预,提高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的实际效能,有效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与此同时,建立狱内矛盾化解中心,有效化解罪犯与罪犯、罪犯与民警、罪犯与社会有关人员之间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并在此过程中培养罪犯主动寻求化解矛盾的良好意识。

3、监狱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结合

教育改造的根本目的就是消除罪犯监狱人格,促进罪犯刑满后尽快融入社会。

因此,作为监狱教育,要针对罪犯长期处于监禁状态下所容易形成的自卑心理、萎缩的自律能力、薄弱的意志、颓废的人格以及贫乏的谋生手段等,采取更加开放、更加务实、更加符合人的个性发展的教育模式和方法,改变过去封闭、半封闭型的教育方法。

作为监狱,要纯化矫正教育职能,在思想教育方面,注重引导性,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立足于培养一个守法公民;在文化教育方面,以扫盲、小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为重点,立足于提升基本素质;在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强化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立足于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谋生需求。

同时,要以社会化为着力点,积极依靠社会的支持与参与,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和罪犯亲属参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使罪犯在服刑中能够尽可能地多层次、多渠道接触社会。

要通过建立出监监狱(监区),构建过渡性教育模式,对即将刑释罪犯重点开展守法守规、社会适应性、模拟社会实训、就业谋生技能、心理健康等内容的教育,有利于刑释人员增强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顺利实现从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过渡。

积极推行罪犯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

借鉴国外的经验,将罪犯医疗和养老保险纳入社会统筹,罪犯自筹部分可以从劳动报酬中分割一部分,使罪犯刑满释放后平稳过渡重新犯罪危险期。

建立特困罪犯帮扶基金,帮助罪犯解决自身学习、子女入学、家庭重大灾害变故帮扶,解决罪犯后顾之忧,促进思想稳定。

4、管理模式与教育方法有机结合

监管改造是教育改造的重要手段。

管理与教育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在依法治监视角下的教育改造工作,就是要将传统的、零散的、经验型的刑罚执行方法提升到科学的、系统的、现代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系上来,开拓行刑管理模式,创新行刑管理手段,规范行刑管理行为,优化行刑管理结构。

并将行刑制度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人文化结合起来,用管理的手段来促进矫正功能的实现,达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目的。

管理与教育体现在维护监狱安全、促进罪犯发展上体现高度的一致性。

通过探索设立高、中、低等警戒程度不同的监狱,配套建设短刑犯、重刑犯、老残犯、病犯、高危犯、新收犯、出监犯等功能性监狱,在保障刑罚执行的基础上,根据警戒程度的不同,实行不同梯次的管理模式,发挥环境教育的应有功用,实施分类教育和个性化教育。

警戒程度较高的监狱,警戒措施、管理要求较严,罪犯处遇条件相对严格,教育方法侧重于引导罪犯自觉遵纪守法,改造旧我,重塑新人。

开放程度较高的监狱,警戒措施、管理要求应相对放宽,罪犯会见、离监等处遇条件应相对宽松,教育方法也应以促进罪犯社会化进程为着眼点和基本目标。

另外,无论以罪犯改造表现、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出狱后再犯危险性进行分类,抑或以罪犯劳动能力状况、罪犯接受教育的能力等的分类,都必须建立在管理与教育一体化基础上,才能实现。

这既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监狱特色,也体现了中国监狱的文明与进步。

(四)创新教育改造工作机制

罪犯教育改造是一个动态的、复杂渐进过程,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必须有赖于建立符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律的切实可行的制度去规约和保障。

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引领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方向,营造良好的教育改造环境,推动教育改造工作内在要求与外在表现形式的有机统一。

1、重构科学的教育改造工作评价机制

一是构建监狱安全教育评价机制。

监狱是监管改造罪犯的场所,关押对象的思想、情绪稳定状况直接关系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人的一切行为来源于其心理活动,而教育改造工作抓住了关键的“攻心”方法,是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是思想转化、心灵启迪、行为矫正的内在因素,它对整个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起着基础性、关键性的内因作用。

虽然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往往滞后于教育本身,但安全价值的评价,却构成了整个教育改造工作评价的基础。

因此,对安全教育价值的评价,应致力于将隐性评价和显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以罪犯思想稳定状况、情绪变化特点和行为的倾向性特质等有机结合起来,以最终效果的检验和评价为依据,方能体现监狱教育改造的基本特质和第一要务。

通过制度牵引,如果每个罪犯都心悦诚服地认罪服管,监管场所的安全自然就有了保障,监狱就会有一个持续稳定的改造秩序,如是,监狱教育改造在维护监狱安全中的特定的价值就得以充分显现。

二是改革罪犯劳动教育评价机制。

马克思曾经指出:

“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使其在艰辛的劳动过程中,改变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不良思想,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行为习惯,并通过劳动体验人生价值,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通过参加生产劳动,培养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了解和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技能,有利于人际关系的融洽、集体观念的养成和社会生活技能的提高。

因此,监狱通过构建罪犯劳动教育评价制度,不仅评价罪犯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还要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和财富,检验劳动创造的成果,以引导、培养罪犯端正劳动态度,在监狱组织的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学习劳动技能、科技知识,获得社会认可的各类技能等级证书,同时养成良好的劳动行为习惯,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增长知识、技能和本领。

三是建立教育改造的社会价值评价机制。

监狱法规定,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监狱,不是学校或专职教育机构,对罪犯的教育应与社会教育相融通,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教育效益的最大化。

因此,监狱教育改造的社会价值,应体现在监狱价值取向的实现状况和出狱后的社会效果评价两部分组成。

重在实现罪犯由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过渡和转变,规范和引导狱内教育与社会需要的相联相通,为服刑人员设置社会化生活环境,让他们亲身感受和体验实际社会生活状况,缩小社会与监狱两种生活的差距感,增强他们刑释后适应社会生活的经验和能力。

2、建立教育改造工作激励机制。

一是建立监狱教育改造效果激励机制。

将监狱机关教育改造工作的开展情况列为监狱工作重要的内部考核评价指标,细化指标项目和体系,量化考核,并以此作为监狱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定级以及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依托安置帮教信息管理系统,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与监狱、监区、民警的工作业绩挂钩,扣除激情犯罪和过失犯罪因素,实行动态责任倒查,拉长单位和民警绩效考核的时间跨度,作为监所评先评优和民警考核晋升的依据,真正从根本上将“首要标准”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和完善罪犯激励机制。

研究罪犯在矫正中的内在需求和矫正动机,选择适宜的激励手段,使罪犯自觉、自愿参与教育活动,实现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双向互动,是提高教育改造工作效率,实现罪犯矫正目标的必然途径。

充分运用监狱刑事、行政、物质、情感等资源激发罪犯参与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充分运用来自罪犯自身内在资源激发罪犯参与教育活动的主动性,以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罪犯计分考核的重要依据,坚决克服重管理、重劳动而轻教育的倾向和教育考核惯于主观定性而无量化指标的情况。

积极推行教育“学分制”试点,在大力鼓励罪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基础上,允许罪犯选学独立的学分课程,以年度学分作为考核依据。

3、建立有效的监狱与社会合作机制

要将可利用的社会信息资源、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知识与技术等社会资源同罪犯教育改造的内容有机结合,形成监所与社会合力完成对罪犯社会化教育改造的一种新型工作模式。

一是在对外交流中解放思想。

当前,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正在经历深刻变革,正在进行理念的更新、技术的改进,出现了许多新的思想和理论,要开展交流、外出学习,“开眼看世界”,积极借鉴有益经验,以开放的精神做好罪犯教育工作。

大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使更多的民警有机会到发达国家参观考察,到国际交流机构学习深造。

二是创新与社会机构合作模式。

要积极推行“教育外包制”,监狱以政府名义出资购买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教育机构投标,监狱负责管理,从而寻找监狱与社会双方合作的契合点,满足双方需求,实现互利双赢。

三是实现文化教育资源共享。

大力推行“图书进监狱”活动,实现地方图书馆均能够在监狱开设分馆,使罪犯充分享受社会图书资源;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文化教育机构共建基地,监狱为社会机构提供科研帮助的同时得到优质教育资源,又使社会机构科研成果反哺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

4、建立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机制

要完善现有的安置帮教信息管理系统,将即将刑释人员的改造表现、心理状况、就业技能、重新犯罪预测等方面的信息传递给社会相关部门和安置帮教机构。

适时组织就业形势报告会、回归人员创业就业报告会,举办监内劳动用工咨询会、就业推介会、招聘签约会,增强罪犯回归就业信心。

协调社会安置帮教部门,进一步加强回归安置实体和基地建设,促进刑释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

在此基础上,监狱应积极探索建立跟踪帮教机制,主动融入到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中,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建立衔接配合机制,认真落实刑释人员帮教安置措施,给刑释人员提供谋生的机会和平台,鼓励他们依法从业、创业。

要在监狱设置安置帮教衔接办公室,成立刑释人员安置帮扶基金会,设立“回归人员安置帮教热线”,帮助回归人员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5、建立民警专业成长激励机制。

积极探索民警专业化的途径和方法,逐步实施矫正官制度,促进专业分工,提升教育水平。

按照教育改造罪犯的实际需要,在民警中建立不同等级类型的矫正官体系,通过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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