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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不脱钩检查性试验。

18.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19.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8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20.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5%时必须更换。

21.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

22.人力推车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23.井底车场的信号工可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24.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是提升装置必须装设的主要保险装置之一。

25.阻车器一般设在上部车场入口处,平时应处在打开状态,往井下推车时方准关闭,以免误操作发生跑车事故。

26.巷道坡度大于7‰时,禁止使用人力推车。

27.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

28.使用人力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10m。

29.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30.禁止采煤机带负荷启动和频繁开动。

31.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32.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33.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34.刮板输送机工作时,要及时供水、洒水降尘。

停机时水不能停。

35.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开关和掘进机上的隔离开关。

36.耙装机操作时,两个制动闸可同时闸紧。

37.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38.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39.架线电机车的架线高度自轨面算起,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m。

40.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41.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42.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43.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5m/s2。

44.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12m/s。

45.立井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中,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46.对斜井人车防坠器每日做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47.对斜井人车防坠器每半年必须做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48.对斜井人车防坠器,每年必须做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49.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50.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时,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1.矿井轨道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52.矿井轨道铺设质量要求: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

53.井下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切断电源,扳紧车闸,方可以离开。

54.井下机车运输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

55.井下采用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其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1天的用油量。

56.井下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05℃。

57.矿井井下轨道中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58.架线电机车运行轨道,在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

59.井下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60.电机车架空线与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5m。

61.为防止电机车架空线悬垂,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应在4m之内。

62.井下大巷可以采用材料车运送人员。

63.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需要检修时,可就地进行。

64.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5m/s。

65.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66.禁止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与物料混合提升。

67.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采用不旋转的钢丝绳。

68.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300mm。

69.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70.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71.平巷运送人员的列车,可以附挂物料车。

72.立井提升钢丝绳,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

73.井底车场的信号工可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提人信号。

74.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物料时,井上、井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

75.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这两种试验。

76.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正常使用期限应当不超过2年。

77.立井提升时,可以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

78.在倾斜井巷中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是钢丝绳捻距的5倍。

79.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80.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81.矿车的车梁、连接插销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

82.钢丝绳的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可以系在滚筒轴上。

83.斜井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2。

84.立井提升绞车可以用常用闸进行紧急制动。

85.使用中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每4年进行1次测试。

86.空气压缩机上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

87.空气压缩机上的安全阀动作压力为额定压力的1.5倍。

88.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89.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90.提升机的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91.提人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92.井口主信号工误发信号后,应立即发正确信号。

93.过电流保护的作用主要是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94.煤矿井下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过负荷的要求。

95.电网过流是引起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

96.漏电电流不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97.煤矿井下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98.装设保护接地可防止设备或电缆漏电引起的人身触电事故。

99.煤矿井下电缆连接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100.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可以分接其他负荷。

101.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102.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103.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可以直接向井下供电。

104.瓦斯矿井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可选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105.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106.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107.在煤矿井下,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108.井下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109.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10.提升装置是绞车、摩擦轮、天轮、导向轮、钢丝绳、罐道、提升容器和保险装置等的总称。

111.煤矿井下硐室外可以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112.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113.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114.井下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115.井下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116.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117.检漏继电器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118.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自动重合闸。

119.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120.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121.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122.井下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123.井下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124.带电搬迁是指设备在带电状态下进行搬动(移动)安设位置的操作。

为不影响生产可以带电搬迁。

125.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必须平直,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126.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127.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128.不同型电缆之间可以直接连接。

129.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130.煤矿井下可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131.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

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132.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即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133.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134.井下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电气设备就近潮湿处。

135.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13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137.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

138.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采区电钳工进行。

139.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140.煤矿井下,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

141.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严禁用于煤矿井下。

142.电气设备的失爆主要是由于安装、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及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

143.电击是指电流流过人体内部,造成人体内部器官损伤和破坏,甚至导致人死亡。

144.电伤是指强电流瞬间通过人体的某一局部或电弧对人体表面造成的烧伤、灼伤。

145.常用的50~60Hz的工频交流电对人体的伤害最严重。

146.电流通过人体时间越长,电击伤害程度越重。

147.脚到脚的触电对心脏的影响最大。

148.过电流会使设备绝缘老化,绝缘降低、破损,降低设备的使用寿命。

149.电气短路不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150.电动机内部有异物、偏轴扫膛以及外部负荷引起的运行阻力大都会导致电动机过负荷。

151.设置过电流保护的目的就是线路或电气设备发生过电流故障时,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过电流故障引发电气火灾、烧毁设备等现象的发生。

152.爬电距离是指两个裸露的导体之间的最短距离。

153.绝缘材料耐泄痕性能越好,爬电距离就越小;

反之,就越大。

154.分散性漏电是指电网的某一处因绝缘破损导致漏电。

155.集中性漏电是因淋水、潮湿导致电网中某段线路或某些设备绝缘下降至危险值而形成的漏电。

156.在煤矿井下36V及以上电气设备必须设保护接地。

157.煤矿井下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158.保护接地可有效防止因设备外壳带电引起的人身触电事故。

159.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160.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161.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162.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

163.立井提升装置的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164.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巡视检查设备。

165.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可以敷设电缆。

166.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167.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168.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可以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169.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5㎡、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170.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71.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172.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173.在岩体内开掘巷道后,巷道围岩的应力进行重新分布,其变形、移动和破坏可能是多次重复的。

174.锚杆全长锚固时,锚固力在锚杆中部最大,孔口最小。

175.《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采煤工作面支柱要迎山有力,不得出现连续3根以上支柱迎山角或退山角过大。

176.巷道越宽,煤层顶板压力越大。

177.采煤工作面支架的可缩量应能满足裂隙带老顶下沉的要求。

178.作为运料、出矸、升降人员等用途的井硐称为主井。

179.上下两个分层保持一定错距同时开采时,称为“分层同采”。

180.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181.使用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182.巷道施工方法的选择与巷道所在的围岩性质有关。

183.开采煤层群时,各煤层的开采顺序只能用下行式开采。

184.柱式体系采煤法的主要特点是:

采煤工作面长度短,一般为10~30m左右,但工作面数目多。

185.在水中加入一定浓度的酸性溶液进行洒水,防止爆炸后有毒气体的溢出是非常有效的。

186.爆破工必须携带爆破合格证和班组长签章的爆破工作指示单到爆破器材库领取爆破材料。

( )

187.井下严禁使用火雷管、导火索和导爆管。

188.爆破时,通电后出现未爆炸的现象,即为全网路拒爆。

189.煤层顶板悬露时间越长,煤层顶板压力越小。

190.液压支架过旧巷时,可利用其前探梁托住旧巷支架的梁端,再逐步拉架前移。

191.采煤工作面的推进方式一般采用前进式。

192.煤矿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属于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193.开采水平的数目取决于阶段数目和是否采用下山开采。

194.立井基岩段施工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

195.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即采掘工作面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

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并不准用电钻打眼。

( )

196.爆破工在清退爆破器材时,爆破工与库管员要当面点清,做到帐、物相符。

197.在爆破施工中,杂散电流、静电感度、雷管、射频感应电等均可引起电爆网路中雷管早爆。

198.锚杆支护属于被动支护。

199.《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采煤工作面机道内顶梁水平楔数量要齐全(每梁一个),用小链与梁连挂。

有冲击地压工作面选用防飞水平楔。

200.侧压大时,支架的岔脚应该小些。

201.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

202.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

203.正悬臂支架主要是为了支护采空区侧顶板。

204.在破碎岩石中钻眼应选用一字形钎头。

205.一个开采水平只能负责开采一个阶段。

20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207.透水预兆中,顶板“挂汗”多呈尖形水珠,有“承压欲滴”之势。

208.老空水含铁质变成红色,酸度大,水味发涩。

209.炸药,按其化学成分构成分类,可以分为单质炸药、双质炸药和混合炸药3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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