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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管人员判断题

安全管理人员--判断题

安全管理人员题库说明:

1、本题库的题型分填空题(143题)、选择题(177题)、判断题(244题)和简答题(95题)四个题型,总共659题。

2、每个题型内容分为七个部分:

⑴法律法规部分(含《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

⑵《煤矿安全规程》部分(含《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

⑶《煤矿防治水细则》部分

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部分

⑸《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部分、

⑹两个标准部分(含《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技术规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⑺三个文件部分(含《河南省安全风险管理与隐患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省煤矿“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法律法规部分

1、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

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中要求,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

4、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可以不听取工会的意见。

(×)

5、《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

9、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

10、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只需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即可。

(√)

1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一般可分为五个步骤,即组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队伍、开展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预案编制、预案评审与发布和预案的实施等。

(√)

1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1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应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14、除涉及生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外,其他设备或运输工具可由一般生产制造厂商生产。

(×)

15、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

16、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单独上岗作业。

(√)

17、生产经营单位爆破、动火、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现场安全管理。

(√)

18、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重大事故的源头,所以两者的概念是等同的。

(×)

19、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

(√)

20、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

21、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

22、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按《安全生产法》要求,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23、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24、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25、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

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六十分以上为合格。

(×)

26、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

(√)

26.危险物品通常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

27、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按《安全生产法》可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

(√)

28、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29、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

3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

3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32、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由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承担责任。

(×)

33、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3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

3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应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36、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

3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

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39、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

40、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

41、《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托方整建制调动和重新组建的队伍都要实行统一管理,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

42、托管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承托方不得组织生产。

(√)

二、《煤矿安全规程》部分

1、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管理部门批准。

(×)

2、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

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及时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

4、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

5、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7、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可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8、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和采煤工作面设计的要求编制,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

9、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

10、准备采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并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11、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一定是法人单位(×)

12、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不必采用“三专”供电,但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

13、水淹区域中的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在最外边的是警戒线(√)

14、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

15、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16、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7、煤矿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

18、煤矿企业可以没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19、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

20、《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作业场所噪声不应超过90dB(A)。

(×)

8.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

21、安全警示标志,能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因此对其设置应越多越好。

(×)

2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

23、人力推车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

24、每班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

25、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

26、主要通风机应当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可不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

27、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可不设置甲烷传感器。

(×)

28、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800m时回风巷中部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

29、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

(×)

30、发生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及时排除。

(√)

31、可以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

(×)

32、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

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

33、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

(√)

34、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

35、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

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可以运到地面安全地点直接销毁。

(×)

36、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

37、井下气体中毒伤员出现脉搏微弱、血压下降等循环衰竭症状和体征时,应直接送往医院救治。

(×)

38、短时间内停止呼吸者,不能用人工呼吸抢救。

(×)

39、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

三、《煤矿防治水细则》部分

1、矿井井田范围内和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

2、对于涌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

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透、溃)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可以不变。

(×)

3、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其设计经煤炭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竣工验收。

(×)

4、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

5、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透、溃)水事故后,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

6、当井下出现突(涌)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并立即报告调度室,发出警报。

(√)

7、煤矿应当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编制分区管理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

8、突水,是指含水层水的突然涌出、透水,是指老空水的突然涌出。

(√)

9、相邻矿井的分界处,不用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

10、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

(√)

11、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

12、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时刻保持排水系统运转正常。

(√)

13、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主要是反映含水层、隔水层、褶曲、断裂构造等和煤层之间的空间关系。

(√)

14、矿井最大涌水量,是指矿井开采前,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

主要与采动影响和降水量有关,不包括矿井灾害水量。

(×)

15、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时刻保持排水系统运转正常。

(√)

16、矿井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调度室人员不强制要求。

( × )。

         

17、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

18、按分类依据就低不就高的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 )。

19、煤矿应当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气象资料,建立气象资料台账( √ )。

20、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 )。

21、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 )。

22、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 √ )

23、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

(√  )

24、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化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

( × )

25、离层水害属于底板水害。

( × )

26、井下防治水工作应该由工程治理为主向措施防范为主转变。

(×)

27、煤矿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28、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

29、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

30、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3种类型。

(×)

31、煤矿应当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气象资料,建立气象资料台账。

(√)

32、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组织开展水害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

(√)

33、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水灾标识标识。

(√)

34、采区巷道内标识间距不得大于500m。

(×)

35、矿井主要巷道内标识间距不得大于500m。

(×)

36、水淹区域,是指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

(√)

37、透水,是指含水层水的突然涌出。

(×)

38、突水,是指老空水的突然涌出。

(×)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部分

1、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非突出矿井必须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

3、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

4、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

5、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

6、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必须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

7、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

8、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9、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

10、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

(√)

11、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

(√)

12、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只能布置在无突出危险区,不能布置在采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

(×)

13、在贯通相距3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

14、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查明原因后方可恢复生产。

(×)

15、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16、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

17、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

18、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

19、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必须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报煤矿矿长批准。

(×)

20、对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

(√)

21、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倾角在8°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可以选用松动爆破,但不得选用水力疏松措施。

(×)

22、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

23、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

24、采用倾角大于等于25°的下向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采取有效防范钻孔积水、确保抽采效果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得采用。

(√)

25、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效果检验时检验孔应当不少于2个,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

26、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5m内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

(×)

27、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且上一循环的预测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28、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1.0m。

(√)

29、若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当参照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

(√)

30、在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

31、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

32、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最多只能安排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

33、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可以布置在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

34、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最多只能有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

35、顺层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止钻孔施工期间发生突出的安全措施。

(√)

36、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时,必须停止掘进、回采作业,而钻孔、支护作业可以继续进行。

(×)

37、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

38、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1个钻孔的轨迹。

(×)

39、深度60~120m的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1个钻孔的轨迹。

(√)

40、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当为井下实测数据,用直接法测定瓦斯含量时应当定点取样。

(√)

41、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

42、只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前不必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五、《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部分

1、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

2、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

(√)

3、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

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可以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

(×)

5、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可以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

6、冲击地压煤层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

7、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

8、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

9、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

(√)

10、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煤尘、瓦斯燃烧或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措施。

(√)

11、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矿长审批。

(×)

12、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

(√)

13、冲击地压矿井对已形成的采掘工作面应当在实施区域防冲措施的基础上及时跟进局部防冲措施。

(√)

14、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

(√)

15、冲击地压矿井同一煤层开采,应当优化确定采区间和采区内的开采顺序,避免出现孤岛工作面等低应力集中区域。

(×)

16、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免开切眼和停采线外错布置形成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

17、应当根据煤层层间距、煤层厚度、煤层及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等情况综合考虑保护层开采的可行性,具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

(√)

18、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

19、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

(√)

20、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

21、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

(√)

22、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

23、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

24、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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