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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关还须对内执行业务,它的职权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二)营利性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

  (三)独立性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法律地位不同;

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

成立基础不同;

法律性质不同;

  (三)公司与集团企业比较而言,公司企业是单体企业,功能通常也较单一。

集团企业是多法人的联合体,功能强大而且多元化。

现代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成为某一集团的成员,以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公司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从我国《公司法》来看,

  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二)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三)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四)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五)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

  除被立法所采纳的分类,要紧还有以下几种理论分类:

  

(一)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二)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

  (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

第四节 公司法的大体原那么

  贯穿现行公司法律标准中的最一样准那么,归纳起来要紧有五项:

公司自治原那么;

股权爱惜原那么;

治理科学原那么;

交易平安原那么;

利益分享原那么。

第五节 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一、公司法的体例

  作为单行法,我国《公司法》选择了股分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所有公司以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原那么;

以《公司法》为大体法,再针对特种类型的公司制定专门法。

  二、公司法的结构

  我国《公司法》的大体结构是:

  总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债券;

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解散和清算;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法律责任;

附则。

  三、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民法

  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公司法实际上成了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

当然,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色彩,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这点又与民法有所区别。

因此,在适用公司法时,既要注意符合民法原则,又要注意其自身的特殊性。

  

(二)证券法

  证券法是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姊妹法,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

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适当分工,注意协调。

即使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的内容,公司法重心是市场要素的界定和规

  范,证券法重心在市场交易的关系调整。

  (三)破产法

  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破产法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

就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所规范的主体与公司法基本上是一致的。

  (四)企业法

  要正确处理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关系,有两个概念必须首先区分,一个是“理论上的企业法”,一个是“现实中的企业法”。

理论上的企业法与公司法是种属关系。

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集团企业。

公司企业仅是企业的一种。

可以说公司法仅是企业

  法的一种,但它是最重要的一种,其他种类的企业由其他专门法律规范。

现实中的企业法,由于受传统体制及观念的影响,形成了“部门林立”错综复杂的局面。

公司改制后,应以我国《公司法》为依据。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本章考核的重点内容在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

  一、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和精华

  识记:

公司法。

  领会:

1.公司法的性质;

2.公司法的精髓。

  二、公司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公司。

公司的合法性;

公司的营利性;

公司的独立性。

  应用:

1.区分公司与自然人企业;

2.区分公司与合伙企业;

3区分公司与企业集团。

  三、公司的大体原那么

  四、公司法的体例和结构

中国公司法的结构。

  五、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2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3.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关系。

    

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公司法进展的进程,把握要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法的进展历史,熟悉中国公司法的进展历史。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和进展

  一、公司法的初期立法进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

  公司立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

那时的殖民公司有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会性质的合组公司,另一类是合股公司。

  “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的重要分水岭。

为抑制过度投机,英国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

这次立法将股份公司严格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种种限制,同时规定只有法人团体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二、近代英国公司法

  从1825年开始,英国议会公布了一系列法令,慢慢放松了对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

l834年公布了《商事公司法》(TheTradingCompanyActofl834),接着在1837年公布了《特许公司法》(LetterPatentAct)。

  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颁行。

该法采用了三个主要原则:

(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25名以上,l856年调低至20人;

(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

(3)确定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

这三项规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

  1948年,英国全面汇总了以往颁布的公司相关立法。

  三、现代英国公司法

  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呈现出特有的特点。

一是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增强;

二是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以后,英国公司法的发展一方面是应国内公司法改革需求的推动,另一方面也受到欧盟公司法统一进程的影响。

  四、美国的初期公司立法

  在初期,美国法律大体上都是在沿袭英国的立法例。

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各州纷纷制订公司法。

  五、现代美国公司法的进展

  美国于1950年由全美律师协会制定了供各州立法参考的公司法蓝本《示范公司法》,其后通过量次修订。

在1984年对该法作了全面修改,形成《示范公司法》(修订本)。

  1992年美国法律协会经过认真研究,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原理:

分析和建议》的报告。

  2002年美国总统签署了一项旨在结束“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

  时代”的企业改革法案——《美国2002年上市公司财会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又称《2002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公司法进展史

  一、法国

  法国l673年公布了《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标准,开辟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以为这是世界上最先的公司立法。

  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确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并对l8世纪末出现的股份两合公司作了规定。

  现行的法国《商事公司法》颁布于1966年,这是戴高乐时期法典化复兴的成果之一,后来经过了多次修正。

  二、德国

  1892年,德国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

  1937年,德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

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变多年奉行的法定资本制。

  德国现行的《股份公司法》在1965年颁布,l998年做了一次修订。

  三、欧盟

  欧盟公司法方面的第一号指令是在1968年生效的。

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第六号、第七号和第八号指令都是公司法方面的重要指令。

  经过多次修订的《欧洲公司条例》在2004年正式实施,这是欧盟公司法协调中的重要里程碑。

第三节 我国公司法进展史

  一、旧中国初期公司立法

  1903年,清朝政府公布了《奖励公司章程》,鼓舞集股开办公司,该章程于l907年又进行了修订。

l904年,清朝政府公布《公司律》。

1910年,清农工商部对原《公司律》加以修订,定名为《商律草案》,其中公司律334条,未及议决,清朝衰亡。

  二、中华民国和我国台湾地域的公司立法

  1914年,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予以颁行。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发布《公司法》,于1931年实施。

l946年,对原《公司法》作了比较大的修改,增列了。

  此后,我国台湾地区对该法进行多次修改。

1970年修正后的公司法是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

该法继l997年增订关联企业专章后,又于2001年进行了一次彻底的修正。

2005年又再次进行修正。

  三、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公司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政务院于1950年l2月29日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951年3月30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方法》。

1954年9月2日通过了《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

  四、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公司立法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公司立法进展迅速,l993年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l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l999年、2004年对该法前后进行了修订。

现行公司法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一、英美公司法的产生与进展

“南海泡沫”事件。

1.对泡沫法令的评价;

2.英国公司法对世界的贡献3.美国公司立法的特色。

  二、大陆法系公司法进展史

1法国公司法的开辟性;

2.德国公司法对世界的重要贡;

3.欧盟公司法的和谐。

  三、我国公司法进展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出台背景。

    

第三章 公司设立

  学习目的和要求 明白得公司设立的原那么和意叉,把握公司设立的大体条件和程序,同时要把握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与性质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关于公司设立的性质,学界大致存在三种学说:

合伙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

多数学者主张共同行为说。

  二、公司设立的原那么

  公司设立的原那么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总的趋势是设立的限制条件愈来愈少,公司设立从禁止、限制主义走向自由主义、一样以为公司的设立原那么有以下几种:

(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主义;

(3)核准主义;

(4)准那么主义。

  我国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原则。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能够分为以下两种:

发起设立与召募设立。

  四、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种进程。

而公司成立那么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能够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

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

  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

(2)行为效力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

  五、设立中的公司法律性质

  设立中的公司是指公司设立记录完毕以前,尚无法人资格的创建中的公司。

由于设立中的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

也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关于公司设立时产生的债务或损失,可分两种情况:

一是公司成立,由公司继受,如果发起人有过错,公司可追索发起人的责任;

二是公司不能成立,其责任由全部发起人共同承担,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程序

  1.确定股东;

  2.确定企业规模;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制定公司章程;

  5.出资与验资;

  6.工商登记。

  二、股分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确定发起人并签署发起人协议

  2.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3.召开创立大会;

  4.工商登记。

第三节 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分,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备事务的公司开创人。

  二、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资格的规定一样包括:

(1)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

(2)发起人的国籍或居处地的要求;

(3)法律的特殊要求;

(4)发起人人数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发起人的权利要紧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取得报酬;

(2)取得专门利益;

(3)能够依法出资;

(4)能够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1)股款连带认缴的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节 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意义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法律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内容的重要性的不同和是不是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第五节 公司设立记录

  一、公司设立的名称预先核准记录

  二、公司设立记录的申请与核准

  公司设立记录的申请与核准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与核准;

(2)股分的设立申请与核准。

  本章考核的重点内容是第一节、第三节、第四节。

  一、公司设立概述

1.公司设立;

2公司成立;

3.自由设立主义;

4.特许主义;

5.核准主义;

6.准那么主义;

7.发起设立;

8.召募设立。

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二、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2.股分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三、公司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

1.确认发起人的要件;

2.发起人的资格;

3.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四、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

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4.任意记载事项。

起草一份公司章程。

  五、公司设立髓记

1.公司设立记录的意义;

2.公司设立记录申请和核准的程序。

公司设立申请与核准的操作过程。

第四章 公司资本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公司资本及相关概念,把握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及法定要求;

明白得不同资本制度的区别及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信的全部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组成的总额。

  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收)资本,催缴资本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一)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资本制度,其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即: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

  

(二)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其特征是:

  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总额,发起人和认股人只需认购资本总额中法定比例的资本后,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需要随时发行募集。

  (三)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它实际上是各国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所作的一种趋利避害性选择的结果。

学界谓之以“折中资本制”是因为:

它既吸收了法定资本制的合理内容,又与它不完全相同;

既有授权资本制的特点,又与其不完全一致;

“它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l993年《公司法》所确定的公司资本制度比较接近法定资本制,但又与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不完全相同,极具中国特色。

  2005年10月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了修正,从而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适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制。

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实行双轨制。

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

  一、货币

  货币,是公司资本中最多见也是最大体的一种组成形式,许多国家的公司法还对货币资本应占公司资本的比例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实物

  实物,主若是指建筑物、厂房和机械设备等有形资产。

股东的实物形态出资是公司资本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份。

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都普遍规定股东能够以实物出资。

   

  三、知识产权

  依照《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能够作为公司资本组成部份的“知识产权”应该是“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除外。

  四、土地利用权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司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只能取得土地利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利用权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以公司作为受让方或承租方,通过与出让方或出租方签定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利用权租赁合同,并缴纳土地利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后取得土地利用权。

第二种是股东以土地利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利用权。

  五、其他出资形式

  除以上列举的四种出资形式外,股东还能够依照自身及公司的实际情形,选择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三节 公司资本的增减

  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

  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一起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0万元。

股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增资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公司增资应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三、公司减资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公司减资应依照减资的缘故不同而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本章考核的重点内容是第一节,第二节。

1.公司资本;

2.公司资产;

3.注册资本;

4.发行资本;

5.实缴资本;

6.催缴资本。

1.公司资本及其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2公司资本的意义。

1.资本确信原那么;

2.资本维持原那么;

3.资本不变原那么4.法定资本制;

5.授权资本制;

6.折中资本制。

1.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及折中资本制三者的区别2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三、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

1.公司资本的组成;

2.各类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合理安排公司资本的构成。

  四、公司资本的增减

我国各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1.公司增资的条件;

2.公司减资的原因。

1.公司增资的程序;

2,公司减资的程序。

第五章 股东与股权

  学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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