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公司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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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公司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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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公司法).ppt

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全体股东仅以其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股东人数的限制性闭锁性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性人资两合性财务账目不公开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的简易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达到法律人数(50人以下)出资必须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注意点:

法定最低限额、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出资的缴纳全体出资人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重点:

关于认缴出资的规定(分期缴纳),签订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验资,登记注册,认缴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股东,股东会,董事会(非必设机构),监事会(非必设机构),董事,监事,经理(非必设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的种类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与主持的主体通知时间股东会的决议决议通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召集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种类公司法未作明文规定董事会的召集召集与主持的主体董事会的决议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章程由一人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注意: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权力更大董事会的组成不同监事会的规定不一样,股东,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经理,外商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特征:

外国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资可分期交付出资法定代表人依章程规定,中外合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特征:

可分期交付出资外国合营者的比例不低于25%无股东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人选、名额由各方协商确定一般事项经董事会多数董事同意可作出决议,重大事项须一致通过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各方分别担任转让股权须经他方同意,并须经审批。

他方有优先购买权股东间的协议非常重要,案例1: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

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

哪些不符合规定?

为什么?

案例2:

某公司为两方法人股东、一方自然人股东出资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明确:

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修改公司章程;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某日,该公司召开会议,形成书面决议,决定调整公司两名董事会成员,并决定由自然人股东一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会议决议由两方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该日的会议决议没有报送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问:

1、会议的决议仅由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是否是合格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2、在该公司章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股东会直接确定董事长,是否合法;3、股东会对公司章程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但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3: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甲股东以自己的一幅面积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元出资,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同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为800元。

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甲股东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

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试分:

1、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概念:

是指其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持有,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特征:

最典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资和性最低法定人数的限制公开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规的强行性股东权益转让的灵活性,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规模大小不同公司的开放性程度不同对股东的要求不同组织机构的繁简不同两权分离的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发起人达到法律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需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缴清股款,选举董事会与监事会,审查批准,设立登记,进行公司成立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募集设立),注意:

现阶段募集设立很少得到利用,有人提议在新法中废除此设立方式,但最终未被废除。

发起人认购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提出申请,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开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进行公司成立公告,上报备案,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注意:

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经理,股东权,权利:

人身权(共益权)财产权(自益权)义务: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股东权的内容,扩大和落实了股东资讯知悉权扩大了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更有利于全面监督在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基础上新增了“可以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监督”的规定新增了关联交易审查权赋予了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违法决议可撤销权股东直接诉讼权和代表诉讼权,股东大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大会的种类,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违法的救济,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董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区别董事的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的分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的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董事(经理)的义务,注意义务又称善管注意义务、勤勉义务司法审查标准经营判断原则(businessjudgementrule)忠实义务自我交易、竞业禁止、公司机会的篡夺等司法审查标准公正标准,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义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义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设独立董事的意义,董事会,董事会的性质与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职权,召集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的决议,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监事会的性质监事会的组成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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