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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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导则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导则

(试行)

 

2017-11-15发布2018-01-01实施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导则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筑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提升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完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体系,我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组织编制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15日

 

前言

为促进我市建筑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提升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完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体系,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组织开展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导则(试行)》的编制工作。

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是: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预制构件生产、施工安装、质量验收。

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本导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通讯地址:

青岛市澳门路121号,邮政编码:

266071)。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编制人员:

主编单位: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参编单位: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

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

青岛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委员会:

主任:

陈勇

副主任:

刘玉勇

委员:

梁斌黄旭东郭长强吕立新

主编:

刘玉勇

副主编:

吕立新

主要起草人员:

孙贵柱刘海青葛宏翔范维

徐大欣黄红喜叩殿强邹传学

丁秀争刁铁城邱童彭云涛

丁宝学胡勇

主要审查人员:

孙雷刘昕光荆兆晖崔浩

朱民姜康

 

目次

1总则5

2术语6

3基本规定8

4预制构件生产14

4.1一般规定14

4.2原材料与质量控制15

4.3模具17

4.4钢筋加工与连接17

4.5混凝土成型、养护及脱模18

4.6预应力构件制作20

4.7预制构件检验21

4.8预制构件标识和合格证24

4.9存放、吊运、运输及防护25

4.10技术资料管理27

5施工安装30

5.1一般规定30

5.2预制构件安装31

5.3预制构件连接34

5.4设备与管线38

6质量验收40

6.1一般规定40

6.2预制构件41

6.3安装与连接43

6.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46

附录1预制构件外观质量缺陷49

附录2预制板类构件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50

附录3预制墙板类构件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51

附录4预制梁柱桁架类构件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52

附录5装饰构件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53

附录6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程划分54

附录7装配式结构构件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55

 

1总则

1.0.1为促进我市建筑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安装和质量验收。

1.0.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施工安装和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装配式建筑assembledbuilding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2.0.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assembledbuildingwithconcrete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2.0.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precastconcretestructure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2.0.4部件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或其他构件的统称。

2.0.5部品parts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6预制混凝土构件precastconcrete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混凝土构件,简称预制构件。

2.0.7预制混凝土叠合构件concretecompositecomponent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就位后,在其上部浇筑混凝土而形成的整体受力构件。

2.0.8叠合面laminatedsurface

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或现浇构件混凝土之间的交界面。

2.0.9混凝土粗糙面concreteroughsurface

预制构件结合面上的凹凸不平或骨料显露的表面,简称粗糙面。

2.0.10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thegroutingcouplerforrebarssplicing

通过水泥基灌浆料的传力作用将钢筋对接连接所用的金属套筒,通常采用铸造工艺或者机械加工工艺制造,包括全灌浆套筒和半灌浆套筒两种形式;前者两端均采用灌浆方式与钢筋连接,后者一端采用灌浆方式与钢筋连接,而另一端采用非灌浆方式与钢筋连接(通常采用螺纹连接)。

2.0.11严重缺陷seriousdefect

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12一般缺陷commondefect

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3基本规定

3.0.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3.0.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提倡建设单位把工程设计、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施工全部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预制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环节进行驻厂监造。

3.0.3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安装环节质量管理。

1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出现重大设计变更或装配率发生变化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2委托的设计单位宜具备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深化设计能力;不具备深化设计能力的,深化设计图须委托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或具备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深化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图纸须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3对由现浇混凝土结构后续改成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工程,其构件深化设计图纸是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其进行审查。

4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5应建立重要的预制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制度。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生产的重要的同类型首个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施工单位首个施工段预制构件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3.0.4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应确保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

1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有预制构件生产必备的试验检测能力。

2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的,可对进场材料、混凝土试块等进行试验检测;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3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同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预制构件制作详图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4编制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制作、专项运输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后实施。

5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前,应就构件生产过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操作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6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进厂验收和取样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

采用钢筋灌浆套筒连接时,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未进行工艺检验或工艺检验不合格的,严禁生产。

7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当对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报驻厂监造监理人员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8应及时收集整理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并作为出厂合格证的附件提交施工单位,生产制作过程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化管理。

9应当建立构件成品质量出厂检验和编码标识制度,在所生产的每一构件显著位置进行唯一性标识,标识不全的构件不得出厂。

10预制构件自检合格并经驻厂监造监理人员确认后,方可出厂,运抵施工现场时应提交构件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11预制构件存放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可靠措施避免预制构件受损、破坏,应按品种、规格分区分类存放,并设置标牌。

12应参加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试拼装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生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方案进行调整改进。

3.0.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保预制构件安装质量。

1应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履行施工总承包质量管理责任,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构件生产制作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2施工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3会同监理单位实施首批重要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驻厂监造,对首批重要预制构件的原材料试验检测、混凝土制备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参与首批重要预制构件成型制作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对后续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过程,视进场预制构件质量状况,会同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相应延伸管理措施。

4预制构件生产前,会同生产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

5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当包含构件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构件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结构实体检验、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6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预制构件安装样板展示区。

7应制定预制构件连接灌浆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对灌浆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和技术交底。

灌浆施工过程应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8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9未经设计单位允许,严禁擅自对预制构件进行切割、开洞、开槽。

10应及时收集整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及施工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0.6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管理。

1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构件制作详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构件制作监理细则和施工安装监理细则,经项目总监审批后实施。

2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3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进行驻厂监造。

应会同构件生产单位对钢筋、混凝土、连接件、保温材料等进厂材料进行进厂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对钢筋、保温材料、连接件等安装进行隐蔽验收;对混凝土浇捣、构件养护等履行旁站及巡视等监理职责。

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进行验收并在相关资料上签章确认。

4构件生产前,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工艺检验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5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应会同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及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质量验收;核查施工管理人员、预制构件吊装及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情况;对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及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情况等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及影像记录。

3.0.7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标准中未包括的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0.8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全装修;鼓励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

 

4预制构件生产

4.1一般规定

4.1.1预制构件生产前应审核预制构件加工图,具体内容包括:

预制构件模具图、配筋图、预埋吊件及有关专业预埋件布置图等。

加工图需要变更或完善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文件。

4.1.2预制构件生产前应编制生产方案,冬期施工和预应力构件还应编制专项方案。

生产方案宜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计划、模具方案、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放和运输方案等。

必要时应进行预制构件脱模、吊运、码放、翻转及运输等相关内容的承载力验算。

4.1.3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检测、试验、张拉、计量等设备及仪器仪表均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4.1.4预制构件生产前宜进行样品试制,经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

首次生产的构件及部品应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4.1.5质量检验应按模具、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预制构件等检验项目进行。

质量评定应根据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预制构件的试验、检验资料等项目进行。

当上述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均合格时方可评定为合格。

4.1.6预制构件和部品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生产单位应制定专项生产方案;必要时进行样品试制,经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核验合格后方可实施。

4.2原材料与质量控制

4.2.1预制构件采用的钢筋、水泥、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和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等材料、配件及半成品等应有产品合格证明,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次材料、配件及半成品,用于生产不同工程时,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

4.2.2获得认证的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次均一次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及配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有关规定扩大一倍,且检验批容量仅可扩大一倍。

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原材料或配件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4.2.3预制构件吊环应采用未经冷拉加工的HPB300钢筋制作。

吊装用内埋式螺母或吊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4钢筋连接用直螺纹、锥螺纹套筒及挤压套筒接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有关规定。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用灌浆料应符合现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和《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用套筒灌浆料》JG/T408的有关规定。

4.2.5灌浆套筒进厂时,应抽取灌浆套筒检验外观质量、标识和尺寸偏差,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JG/T398和《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

同一批号、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灌浆套筒,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10个灌浆套筒。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

4.2.6灌浆套筒进厂时,应抽取灌浆套筒并采用与之匹配的灌浆料制作对中连接接头试件,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

同一批号、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灌浆套筒,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3个灌浆套筒制作对中连接接头试件。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4.2.7预埋件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防锈等级》GB/T8923的有关规定。

4.2.8防水密封胶应选用耐候密封胶,密封胶应与混凝土具有相容性,其最大伸缩变形量和剪切变形性等均应满足设计要求,且质量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建筑接缝用密封胶》JC/T881的有关规定。

当选用硅酮类密封胶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建筑密封胶》GB/T14683的有关规定。

4.2.9保温材料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和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

4.2.10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用连接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预制夹心墙板中内外叶墙板的连接件与混凝土的锚固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具有良好的变形能力并满足耐久性要求。

连接件的密度、拉伸强度、拉伸弹性模量、断裂伸长率、热膨胀系数、耐碱性、防火性能、导热系数等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预制夹心外墙板连接件宜采用纤维增强塑料(FRP)连接件或金属连接件。

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类型连接件。

3预制夹心墙板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受力预埋件的锚板及锚筋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专用预埋件及连接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模具

4.3.1预制构件生产应根据生产工艺、产品类型等制定模具方案,确定模具材料。

模具应具有做足够的强度、刚度和整体稳定性。

4.3.2构件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宜通过模具进行定位,并安装牢固。

4.3.3构件中预埋门窗框时,应在模具上设置限位装置进行固定。

4.4钢筋加工与连接

4.4.1钢筋宜采用自动化机械设备加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有关规定。

4.4.2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和套筒灌浆连接等均应进行工艺检验,试验结果合格后方可用于构件生产。

4.4.3钢筋半成品、钢筋网片、钢筋骨架和钢筋桁架应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4.4.4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预留钢筋应采用专用模具进行定位,防止弯曲变形。

4.4.5钢筋接头的方式、位置、同一截面受力钢筋的接头百分率、钢筋的搭接长度及锚固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4.5混凝土成型、养护及脱模

4.5.1预制构件在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5.2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浇筑前,预理件及预留钢筋的外露部分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2混凝土倾落高度不宜大于600mm,并应均匀摊铺。

3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

混凝土从出机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气温高于25℃时不宜超过60min,气温不高于25℃时不宜超过90min。

4.5.3混凝土浇筑成型宜采用机械振捣方式成型。

当采用振捣棒时,混凝土振捣过程中不应碰触钢筋骨架、面砖和预埋件等。

4.5.4预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的结合面或叠合面应按设计要求制成粗糙面或键槽,粗糙面成型可采用模板面预涂缓凝剂工艺,脱模后采用高压水冲洗露出骨料;也可在混凝土初凝前进行拉毛处理。

4.5.5混凝土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3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批制作强度检验试块不少于3组、随机抽取1组进行同条件转标准养护后进行强度检验,其余可作为同条件试件在预制构件脱模和出厂时控制其混凝土强度;还可根据预制构件吊装、张拉和放张等要求,留置足够数量的同条件混凝土试块进行强度检验。

4蒸汽养护的预制构件,其强度评定混凝土试块应随同构件蒸养后,再转入标准条件养护。

构件脱模起吊、预应力张拉或放张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其养护条件应与构件生产中采用的养护条件相同。

4.5.6预制构件养护可采用自然养护和加热养护等养护方式,具体可根据气温、生产进度、构件类型等影响因素选择合适的养护方式。

预制构件采用加热养护时,宜在常温下静停2h-6h,升温、降温速度不应超过20℃/h,最高养护温度不宜超过70℃,预制构件出池的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值不宜超过25℃。

采用加热养护时应注意预埋热塑性等部件的变形情况。

4.5.7构件脱模宜先从侧模开始,先拆除固定预埋件的夹具,再打开其它模板。

侧模拆除时,不应损伤预制构件,不得使用震动方式拆模。

4.5.8预制构件脱模起吊时,预制构件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15MPa。

4.5.9除设计有要求外,预制构件出厂时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应大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值的75%。

4.6预应力构件制作

4.6.1预制预应力构件生产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有关规定。

4.6.2预应力张拉台座应进行专项施工设计,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及整体稳固性,满足各阶段施工荷载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4.6.3预应力筋下料应使用砂轮锯或切断机等机械方法切断,不得采用电弧焊或气焊切断。

4.6.4预应力筋的安装、定位和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张拉设备及压力表应定期维护和配套标定。

4.6.5预应力筋的张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预制构件受力特点、施工方便等确定张拉顺序。

2宜采用多根预应力筋整体张拉;单根张拉时应采取对称和分级方式,按照校准的张拉力控制张拉精度。

3对预制屋架等平卧叠浇构件,应从上而下逐榀张拉。

4预应力筋张拉时,应从零拉力加载至初拉力后,量测伸长值初读数,再以均匀速率加载至张拉控制力。

5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

6张拉锚固后,应对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设计给定值的偏差进行控制;应以每工作班为一批,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

4.6.6预应力筋放张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不应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的75%;采用消除应力钢丝或钢绞线作为预应力的先张法构件,尚不应低于30MPa。

2放张前,应将限制构件变形的模具拆除。

3宜采取缓慢放张工艺进行整体放张。

4对受弯或偏心受压的预应力构件,应先同时放张应力较小区域的预应力筋,再同时放张应力较大区域的预应力筋。

5单根放张时,应分阶段、对称且相互交错放张。

6放张后,预应力筋的切断顺序,宜从放张端开始逐次切向另一端。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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