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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需方所在地签定时间:

2008年12月30日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产地、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产地

合计数量(吨)

交货期及数量(吨)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主焦煤

贵州

3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发货数量、价格发生变化以需方通知为准。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含税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份(Ad)

灰份≤10.5%

挥发份(Vdaf)

20~28

硫份(S)

硫份≤0.75%

粘结指数(G)

G≥75

胶质层厚度(Y)

Y≥15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1、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3、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合同质量标准及指标波动考核办法:

质量标准

质量指标波动及考核(加减价)办法

1、灰份≤10.5%

灰份≤10.5%每降0.1%加价0.5元/吨。

10.5%〈灰份≤11.5%每增0.1%减价1元/吨。

11.5%〈灰份≤12.5%每增0.1%减价3元/吨。

12.5%〈灰份≤13.5%每增0.1%减价5元/吨。

13.5%〈灰份≤14.5%,按基价的60%结算。

灰份>14.5%,按基价的40%结算。

2、硫份≤0.75%

硫份≤0.75%按基价结算

0.75%〈硫份≤0.85%每增0.01%减价1元/吨

0.85%〈硫份≤0.95%每增0.01%减价3元/吨

0.95%〈硫份≤1.05%每增0.01%减价5元/吨

1.05%〈硫份≤1.15%,按基价的60%结算

硫份>1.15%,按基价的40%结算

3、粘结指数G≥75

70≤G<75扣5元/吨;65≤G<70扣10元/吨

60≤G<65扣80元/吨;G<60按基价的60%结算

4、胶质层厚度Y≥15

11≤Y<15扣2元/吨;9≤Y<11扣10元/吨

7≤Y<9扣50元/吨;Y<7按基价的60%结算

5、挥发份(Vdaf)

Vdaf在20~28按基价结算

Vdaf<20或Vdaf>28减价10元/吨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

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

供方货物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

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

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样申请视同认可需方检化验结果。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发站:

水城站、六盘水站、二塘站、滥坝站、六枝站、红果站、大湾站。

2、交货地点:

3、费用负担:

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货款的结算及期限:

1、保留水份为7%;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7%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1%。

2、铁路运输采取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

铁路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发票一票办理结算。

3、所供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供方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开始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

4、结算日期以货物到需方过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需方贵州主焦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质量扣款实行合并计算,直至扣完货款。

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2、供方连续两月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当月政策执行。

2、供方在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

否则,按降价50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3、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

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江西南昌

签定时间:

2008-12-25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有效期: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产品名称

合计数量

(吨)

交货期及数量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肥煤

3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需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发货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供方以需方的书面通知函为准进行供货。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

(含税包到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分(Ad)

Ad≤9.0%

硫份(S)

S≤1.9%

挥发份(Vdaf)

Vdaf≤37

粘结指数(G)

G≥95

胶质层厚度(Y)

Y≥25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1、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3、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第

三条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质量考核:

质量指标(名称)

波动情况

考核(加减价)办法

灰分(Ad)

Ad≤8.5%

每减0.1%加价0.5元/吨

9.0%<Ad≤9.5%

每增0.1%减价1元/吨

9.5%<Ad≤10.5%

每增0.1%减价3元/吨

10.5%<Ad≤11.5%

每增0.1%减价5元/吨

11.5%<Ad≤13%

按基价的60%结算

Ad>13%

按基价的40%结算

硫份(S)

1.90%<S≤2.00%

每增0.01%减价1元/吨

2.00%<S≤2.10%

每增0.01%减价3元/吨

2.10%<S≤2.20%

每增0.01%减价5元/吨

2.20%<S≤2.30%

按基价的60%结算

S>2.30%

按基价的40%结算

粘结指数(G)

90≤G<95

减价2元/吨

85≤G<90

减价4元/吨

80≤G<85

减价8元/吨

G<80

按基价的60%结算

胶质层厚度(Y)

22≤Y<25

减价2元/吨

19≤Y<22

减价4元/吨

16≤Y<19

减价8元/吨

Y<16

按基价的60%结算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

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

供方车皮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

供方首次发货有权参加会同取样。

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

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

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作认同需方计量检化验结果。

3、如一方对复检结果提出异议,可送需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化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发站:

山家林。

2、交货地点:

3、费用负担:

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货款的结算及期限:

1、保留水份为7%;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7%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1%

2、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

铁路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一票办理结算。

3、所供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

4、结算日期以需方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洗精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

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3、如供方装车中混有所供货物以外的杂物,按实测的两倍扣除重量。

供方出现两次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4、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现行政策执行。

2、供方在履行本款第一条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

否则,按降价50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

4、本合同一式玖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2008-12-25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有效期: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产品名称

合计数量

(吨)

交货期及数量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1/3焦煤

90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需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发货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供方以需方的书面通知函为准进行供货。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

(含税包到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分(Ad)

Ad≤8.5%

硫份(S)

S≤0.55%

挥发份(Vdaf)

Vdaf≤37

粘结指数(G)

G≥75

胶质层厚度(Y)

Y≥15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1、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3、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第

三条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质量考核:

质量指标(名称)

波动情况

考核(加减价)办法

灰分(Ad)

Ad≤8.5%

每减0.1%加价0.5元/吨

8.5%<Ad≤9.5%

每增0.1%减价1元/吨

9.5%<Ad≤10.5%

每增0.1%减价3元/吨

10.5%<Ad≤11.5%

每增0.1%减价5元/吨

11.5%<Ad≤13%

按基价的60%结算

Ad>13%

按基价的40%结算

硫份(S)

0.55%<S≤0.65%

每增0.01%减价1元/吨

0.65%<S≤0.75%

每增0.01%减价3元/吨

0.75%<S≤0.85%

每增0.01%减价5元/吨

0.85%<S≤0.95%

按基价的60%结算

S>0.95%

按基价的40%结算

粘结指数(G)

60≤G<75

减价2元/吨

55≤G<60

减价4元/吨

50≤G<55

减价8元/吨

G<50

按基价的60%结算

胶质层厚度(Y)

11≤Y<15

减价2元/吨

9≤Y<11

减价4元/吨

7≤Y<9

减价8元/吨

Y<7

按基价的60%结算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

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

供方车皮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

供方首次发货有权参加会同取样。

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

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

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作认同需方计量检化验结果。

3、如一方对复检结果提出异议,可送需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化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发站:

邹城。

2、交货地点:

3、费用负担:

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货款的结算及期限:

1、保留水份为8%;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8%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1%

2、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

铁路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一票办理结算。

3、所供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

4、结算日期以需方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洗精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

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3、如供方装车中混有所供货物以外的杂物,按实测的两倍扣除重量。

供方出现两次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4、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现行政策执行。

2、供方在履行本款第一条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

否则,按降价50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

4、本合同一式玖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2008-12-25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有效期: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产品名称

合计数量

(吨)

交货期及数量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气肥煤

4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8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需方有权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发货量进行调整,如有调整,供方以需方的书面通知函为准进行供货。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

(含税包到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分(Ad)

Ad≤9.0%

硫份(S)

S≤1.20%

挥发份(Vdaf)

Vdaf≤37

粘结指数(G)

G≥85

胶质层厚度(Y)

Y≥18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1、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3、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第

三条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质量考核:

质量指标(名称)

波动情况

考核(加减价)办法

灰分(Ad)

Ad≤9.0%

每减0.1%加价0.5元/吨

9.0%<Ad≤10.0%

每增0.1%减价1元/吨

10.0%<Ad≤11.0%

每增0.1%减价3元/吨

11.0%<Ad≤12.0%

每增0.1%减价5元/吨

12.0%<Ad≤13.0%

按基价的60%结算

Ad>13.0%

按基价的40%结算

硫份(S)

1.20%<S≤1.40%

每增0.01%减价1元/吨

1.40%<S≤1.60%

每增0.01%减价3元/吨

1.60%<S≤1.80%

每增0.01%减价5元/吨

1.80%<S≤2.00%

按基价的60%结算

S>2.00%

按基价的40%结算

粘结指数(G)

75≤G<85

减价2元/吨

70≤G<75

减价4元/吨

65≤G<70

减价8元/吨

G<65

按基价的60%结算

胶质层厚度(Y)

13≤Y<18

减价2元/吨

11≤Y<13

减价4元/吨

9≤Y<11

减价8元/吨

Y<9

按基价的60%结算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处理期限:

1、以需方取样、计量、检化验为准。

供方车皮进厂后,需方及时取样,在检化验结果未出情况下,需方可先行安排卸车。

供方首次发货有权参加会同取样。

2、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七日内到需方所在地处理(以检验判定通知单日

期为计算依据),按需方原燃材料料进厂复验管理办法进行复样。

供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作认同需方计量检化验结果。

3、如一方对复检结果提出异议,可送需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化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五、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发站:

穆庄、肥城、湖屯。

2、交货地点:

3、费用负担:

包干到需方专用线前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供方违反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所造成的责任、费用、罚款均由供方承担。

六、货款的结算及期限:

1、保留水份为8%;超过部分扣除吨位,水份不足8%按需方实际化验水份结算;另补途耗1%

2、铁路货票(含铁路专用线发票)、增值税发票两票结算。

铁路大票遗失、书写不规范或超出有效日期(两个月),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需方同意后,按增值税一票办理结算。

3、所供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款(六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

4、结算日期以需方磅单时间为准,按当日洗精煤价格结算。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考核条款执行。

同时,需方保留退货处理的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3、如供方装车中混有所供货物以外的杂物,按实测的两倍扣除重量。

供方出现两次未按合同要求或需方计划履行发货,需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4、供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以需方价格调整函为准,供方按需方通知发货,保量加价按需方现行政策执行。

2、供方在履行本款第一条义务中,必须同时向需方书面预报发站、车号、品种及在货票上注明供方单位名称。

否则,按降价50元/车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方派人押运货物属供方的义务,期间发生的押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由供方负责,供方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生产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承担责任。

4、本合同一式玖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八份,供方执一份,需方执七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2009年01月01日至2009年06月30日。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需方所在地签定时间:

2008年12月31日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供、需双两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产地、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产地

合计数量(吨)

交货期及数量(吨)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无烟煤

福建龙岩文翔洗煤厂

3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按需方要求均衡发货,发货数量、价格发生变化以需方通知为准。

二、价格(含税价):

基准指标名称

基准指标标准

结算基准单价(含税价)元/吨

货款总金额(万元)

灰份

灰份≤12.5%

挥发份

挥发份≤10%

硫份

硫份≤0.8%

粒度

粒度<40mm

结算价格

执行要求

5、结算价为含税价,并包干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6、规定的基准指标均达到需方要求时,按照结算基准单价执行。

7、基准指标未完全达到需方要求时,结算基准单价格按照本合同质量考核条款考核。

三、合同质量标准及指标波动考核办法:

质量标准

质量指标波动及考核(加减价)办法

1、灰份≤12.5%

10.0%≤灰份<11.0%每降0.1%加价2元/吨

11.0%≤灰份<12.0%每降0.1%加价1元/吨

12.0%≤灰份≤12.5%按基价结算

12.5%<灰份≤13.5%每增0.1%减价2元/吨

13.5%<灰份≤14.5%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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