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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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办法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工作,促进自学考试的健康有序发展,鼓励社会助学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保障自学考试的学习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学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自学考试新生注册采取使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中国公民在湖北省境内参加自学考试,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考生建立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考生获得自学考试资格。

第三条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由省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数据以省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

第四条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管理工作的原则是:

科学、公正、安全、规范。

第二章助学机构与形式

第五条自学考试学习形式分为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

个人自学是指由考生本人自学完成学习;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函授、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提供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考生学习的活动。

第六条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登记注册,可以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第七条自学考试学习形式:

(一)个人自学。

(二)社会助学

1.行业(部门)委托单位助学;

2.高等学校助学;

3.学习服务中心助学。

第八条社会助学形式分为全日制助学和非全日制助学:

(一)全日制助学包括的助学类型:

全日制专科、全日制专升本、全日制本科(专本连读)。

(二)非全日制助学包括的助学类型:

非全日制专科、非全日制专升本、非全日制本科(第二学历学位)。

助学类型根据我省自学考试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三章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规范

第九条新生注册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度:

(一)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负责制定政策及业务规范,指导全省新生注册管理工作;省考办具体负责全省新生注册管理工作和履行前述省考委的有关职责,负责新生注册最终审核建档工作,负责新生注册检查评估工作;

(二)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区考办)和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为新生注册工作的管理部门,区考办负责个人自学和行业(部门)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助学的新生注册工作的管理,负责新生注册信息采集、审核及考籍信息变更等工作;主考学校负责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助学新生注册工作的管理,负责新生注册信息审核、上报及考籍信息变更、考籍注销等工作;学习服务中心负责本校新生注册信息采集、审核、上报及考籍信息变更、考籍注销等工作;

(三)助学机构负责本校新生注册信息采集、审核及上报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本校新生注册等工作。

第十条助学机构在开展新生注册工作前,应在省考办完成社会助学专业登记工作,且招生助学活动符合国家和省内有关自学考试助学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个人自学和委托单位助学新生注册,由考生登录“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生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个人注册信息后,由考生所选择的相应区考办完成相关新生注册工作;高校助学新生注册工作由新生注册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时间安排原则上与专业登记工作同步,新生注册工作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截止前六周。

十二条考生在同一学习时段,只能注册一个自学考试考籍,不能重复注册。

注册成功的考生可登录考生服务平台,查询个人相关信息。

第四章新生注册

第十三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应当按照规定登记、采集以下信息进行注册:

(一)考生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相片、学历、住址、职业、出生地、联系电话等;

(二)考生报考信息:

学习形式、准考证电子相片、主考学校、专业、助学机构、考区等。

第十四条新生注册条件依照当年省考办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自学新生注册程序:

(一)注册信息

考生登录考生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个人有关注册信息。

注册专升本专业的考生,须查验考生报考条件(是否具备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在区考办规定的时间内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到相应区考办复核,复核通过后,报省考办终审。

(二)现场确认

按所选择区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材料到现场进行身份信息确认、采集相片及注册信息审核(以下简称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考生本人完成现场确认后,须在《考生注册信息确认表》(附件1)上签字确认,《考生注册信息确认表》由区考办留存备查。

(三)建立档案

通过区考办现场确认的考生,省考办为考生建立考籍档案,办理准考证,考生获得自学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社会助学新生注册程序:

(一)委托单位助学新生注册程序

1.注册信息

考生登录考生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个人有关注册信息。

注册专升本专业的考生,须查验考生报考条件(是否具备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在区考办规定的时间内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到相应区考办复核,复核通过后,报省考办终审。

2.现场确认

由考生所选择的教学点、委托单位在线审核,审核通过后,考生按所选择区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考生本人完成现场确认后,须在《考生注册信息确认表》上签字确认,《考生注册信息确认表》由区考办留存备查。

3.建立档案

通过区考办现场确认的考生,省考办为考生建立考籍档案,办理准考证,考生获得自学考试资格。

(二)高校助学新生注册程序

1.注册信息及现场确认

考生到助学机构登记注册信息后,按助学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考生本人完成现场确认后,须在《考生注册信息确认表》上签字确认,《考生注册信息确认表》由助学机构留存备查。

2.注册信息审核

主考学校负责核实考生注册信息,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助学机构;符合条件的,在线办理新生注册手续,将考生注册信息提交到省考办进行审核。

3.省考办终审

①符合条件的,办理新生注册手续,考生注册信息归档,建立考生考籍档案,办理准考证,考生获得自学考试资格。

②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注册信息退回主考学校。

(三)学习服务中心助学新生注册程序

1.注册信息及现场确认

考生到学习服务中心登记注册信息后,按学习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考生本人完成现场确认后,须在《考生注册信息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2.注册信息审核

学习服务中心负责核实考生注册信息,符合条件的,在线办理新生注册手续,将考生注册信息提交到省考办进行审核。

3.省考办终审

①符合条件的,办理新生注册手续,考生注册信息归档,建立考生考籍档案,办理准考证,考生获得自学考试资格。

②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注册信息退回学习服务中心。

第五章考籍信息变更与注销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考籍信息或注销考籍的考生,按规定时间(时间由区考办、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通过考生服务平台或向区考办、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助学机构提出申请,相关机构通过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办理考籍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考生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时,由考生向区考办、助学机构或学习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变更姓名:

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市级以上更换姓名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变更身份证号码:

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市级以上变更身份证号码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一)个人自学和委托单位助学考生变更身份信息的,由相应区考办审核后,报送省考办终审。

(二)高校助学考生变更身份信息的,由主考学校审核后,报送省考办终审。

(三)学习服务中心助学考生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习服务中心审核后,报送省考办终审。

(四)考生一旦取得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申办毕业手续,原则上不论何种原因都不能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

(五)已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考生的原准考证由区考办、主考学校或学习服务中心负责收回,并在省考办重新办理准考证。

第十九条相片变更程序:

(一)个人自学和委托单位助学考生向相应区考办提出申请,区考办核实考生身份信息后,在线上传考生正确电子相片到省考办,并打印《电子相片更正申请表》(附件2)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并签署区考办意见后,报省考办终审。

《电子相片更正申请表》由区考办与省考办分别存档备查。

(二)高校助学考生向助学机构提出申请,助学机构核实考生身份信息后,在线上传考生正确电子相片到主考学校,并打印《电子相片更正申请表》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并签署助学机构意见后,报主考学校审核;主考学校审核通过后,上传考生正确电子相片到省考办,并在《电子相片更正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省考办终审。

《电子相片更正申请表》由助学机构、主考学校、省考办分别存档备查。

(三)学习服务中心助学考生向学习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学习服务中心核实考生身份信息后,在线上传考生正确电子相片到省考办,并打印《电子相片更正申请表》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并签署学习服务中心意见后,报省考办终审。

《电子相片更正申请表》由学习服务中心、省考办分别存档备查。

(四)考生一旦取得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申办毕业手续,原则上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变更相片。

(五)已变更相片考生的原准考证由区考办、主考学校或学习服务中心负责收回,并在省考办重新办理准考证。

第二十条考区变更程序:

(一)个人自学考生因工作变动或居住地迁移等原因需要变更考区的,须登录考生服务平台,在线提交考区变更申请,并向转入考区提交工作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

(二)考生应在当次考试报名前申请考区变更,报名成功后申请考区变更的,审核不予通过。

(三)原考区在线进行考生考区变更申请信息确认,确认通过后,由转入考区核实相关材料,并在线审核考区变更信息,审核通过后考区变更申请即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助学机构变更程序:

(一)高校助学考生向转出助学机构提出申请,转出助学机构核实考生身份信息后,在线上传考生机构变更信息到转入助学机构,同时在线打印《助学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并签署转出助学机构意见后,送转入助学机构审核;转入助学机构核实通过后,在线上传考生助学机构变更信息到主考学校,并在《助学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主考学校审核。

主考学校根据转出、转入助学机构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主考学校签署意见并在线办理助学机构变更手续,助学机构变更申请即时生效。

《助学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由转出、转入助学机构、主考学校分别存档备查。

(二)变更助学机构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

1.变更主考学校;

2.变更专业;

3.变更学习形式;

4.变更注册年度。

(三)已变更助学机构考生原准考证由主考学校负责收回,并在省考办重新办理准考证。

第二十二条专业变更程序:

(一)个人自学考生登录考生服务平台,在线提交专业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专业变更申请即时生效;委托单位助学考生首先登录考生服务平台,在线提交专业变更申请,然后由本人向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委托单位审核通过后,在线办理专业变更手续,专业变更申请即时生效。

(二)高校助学考生向助学机构提出申请,助学机构核实考生信息后,在线上传考生专业变更信息到主考学校,并打印《专业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4)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并签署助学机构意见后,报主考学校审核;主考学校审核通过后,在《专业信息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线办理专业变更手续,专业变更申请即时生效。

《专业信息变更申请表》由助学机构、主考学校分别存档备查。

(三)学习服务中心助学考生向学习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学习服务中心核实考生身份信息后,在线打印《专业信息变更申请表》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并签署学习服务中心意见后,在线办理专业变更手续,专业变更申请即时生效。

《专业信息变更申请表》由学习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四)委托单位助学考生申请变更专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

1.变更开考类型;

2.变更专业层次;

3.变更行业(部门)委托单位。

(五)高校助学考生申请变更专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

1.变更主考学校;

2.变更助学机构;

3.变更学习形式;

4.变更注册年度;

5.考生申请变更后的专业不在助学机构专业登记范围内的。

(六)已变更专业考生原准考证由区考办、主考学校或学习服务中心负责收回,并在省考办重新办理准考证。

第二十三条高校助学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先注销考籍后重新按照新生注册要求予以登记注册:

(一)变更学习形式的;

(二)变更专业主考学校的。

第二十四条考籍注销程序:

(一)个人自学考生登录考生服务平台在线提交考籍注销申请后,考籍注销申请即时生效;委托单位助学考生登录考生服务平台在线提交考籍注销申请后,由教学点、委托单位在线审核,审核通过后,考籍注销申请即时生效。

(二)高校助学考生向助学机构提出申请,助学机构核实考生信息后,在线上传考生考籍注销信息到主考学校,并打印《自考考籍注销申请表》(附件5)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并签署助学机构意见后,报主考学校审核;主考学校审核通过后,在《自考考籍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线办理考籍注销手续,考籍注销申请即时生效。

《自考考籍注销申请表》由助学机构、主考学校分别存档备查。

(三)学习服务中心助学考生向学习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学习服务中心核实考生身份信息后,在线打印《自考考籍注销申请表》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并签署学习服务中心意见后,办理考籍注销手续,考籍注销申请即时生效。

《自考考籍注销申请表》由学习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四)已经注销的考籍原则上不能恢复。

(五)已注销考籍考生的准考证由区考办、主考学校或学习服务中心负责收回。

第二十五条考生毕业一年后,区考办、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助学机构可自行销毁留存的考生准考证及有关信息变更和考籍注销申请表。

第六章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省考办对新生注册工作建立检查与评估制度,对各单位新生注册工作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对新生注册工作结果进行评估。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区考办、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为新生注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如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导致新生注册及考籍信息变更、考籍注销等工作发生问题的,承担主体责任。

省考办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暂停其招生或者取消其自学考试助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新生注册及考籍信息变更、考籍注销等工作应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规范使用注册帐号及采集考生注册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使用考生身份信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使用注册帐号的;

(二)以虚假学籍学历信息注册的;

(三)因管理不严造成考生考籍信息违规变更或违规注销考籍的;

(四)泄漏或将考生考籍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考生在申请新生注册及考籍信息变更、考籍注销时,应向申请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学籍学历证明材料。

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办理新生注册或申请考籍信息变更、考籍注销的,相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手续,已经注册考籍的予以注销;已办理考籍信息变更、考籍注销的予以撤销;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考生注册信息确认表

年月日

基本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民族

 

职业

政治面貌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学历

学历类型

 

毕业证号

毕业学校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报考信息

学习形式

首次报考专业

 

报考单位

助学机构

 

经办人签字:

考生签字:

附件2

电子相片更正申请表

序号:

14761

准考证号

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相片

原注册电子相片

更正后注册电子相片

学习形式

专业层次

年度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助学机构

主考学校

更正原因(申请人填写):

本人郑重承诺:

自愿办理相片变更,上述内容真实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助学机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意见:

责任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区考办、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意见:

责任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月日

省考办意见:

责任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备注

本表由各审核单位分别存档备查。

附件3

助学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2016年01月12日

准考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请核对下列需要修改的项目栏

项目

变更信息

助学机构

xxx>>xxx

变更原因(申请人填写):

本人郑重承诺:

自愿办理助学机构变更,上述内容真实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转出助学机构意见:

责任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月日

转入助学机构意见:

责任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月日

主考学校意见:

责任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备注

1.考生向转出助学机构提出申请,由转出助学机构打印此表,考生确认签字。

2.转出助学机构、转入助学机构和主考学校核实相关情况后,签字盖章。

3.此表一式三份,转出助学机构、转入助学机构和主考学校分别存档备查。

附件4

专业信息变更申请表

年月日

准考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请核对下列需要修改的项目栏

项目

变更信息

专业代码

>>

变更原因(申请人填写):

本人郑重承诺:

自愿办理专业变更,上述内容真实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助学机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意见:

责任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月日

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意见:

责任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备注

本表由助学机构、主考学校或学习服务中心分别存档备查。

附件5

自考考籍注销申请表

年月日

准考证号

姓名

联系方式

项目

注册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专业信息

专业层次

助学机构

主考学校

注销原因(申请人填写):

本人郑重承诺:

自愿办理考籍注销,上述内容真实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

助学机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意见:

责任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月日

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意见:

责任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由助学机构、主考学校或学习服务中心分别存档备查。

2.已注销的考籍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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