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产品实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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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产品实现
第三节产品实现
(手册第七章)
第七章产品实现
7.1产品实现的策划
7.1.1公司产品实现的主要过程(流程图)见4.1.2条款:
7.1.2产品质量目标和要求的确定
我公司各种外销产品的质量目标(见5.4.1),质量要求以产品标准或技术协议的形式体现。
1)产品标准的确定:
质量监督处负责对适用于我公司产品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确认和转发;
2)当没有所需的标准或现有标准不适用时,执行协议标准,协议标准由产品主管部门与用户签订:
7.1.3我公司产品实现过程所涉及的生产工艺、设备需求以文件形式体现,生产工艺和设备由生产厂主管。
7.1.4产品检查判定文件:
a.常规产品检查判定文件由质量监督处主管;
b.非常规产品的检查判定文件由生产厂主管,并负责钢坯的检查判定;
c.产成品总站负责钢材产品的检查判定;
d.研发中心主管原燃辅料和产品的理化检验工作。
e.储运部主管原燃辅料的取样及合格与否的判定工作。
7.1.5非常规产品采用质量计划的方式进行研发时,由研发中心制定《碳钢产品质量计划管理办法》或在相应作业文件中体现。
7.2与用户有关的过程
7.2.1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
常规产品以常规产品目录的形式确定了产品要求,非常规产品由研发中心确定要求:
a.用户明确规定的要求,包括对产品固有特性的要求(如产品功能、用途、使用性能、后续加工方式、使用环境,以及产品牌号、成分、规格、性能指标值范围或执行标准);对产品交付的要求(如交货期、包装等);对产品支持方面的要求(如售后服务等)。
b.用户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预期用途所必然要包含的要求。
c.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生产地和销售区域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环境、许可证、认证等。
d.本公司为达到用户对产品的要求而附加的要求。
7.2.2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
(1)常规产品目录由质量监督处制定,常规产品目录Ⅰ内产品,销售部门可直接进入签订合同的程序;常规产品目录Ⅱ内产品由质量监督处组织评审。
(2)非常规产品在与用户正式签订购销合同、协议前,研发中心对产品要求进行评审:
a.当用户需求发生变化时,再次进行评审;
b.当用户对产品的要求已被正确理解并明确进行了规定、确认公司有能力实现这些要求、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或订单的要求已经得到解决时,方可与用户签订购销合同。
(3)当用户对产品没有提出书面要求时,销售部门记录顾客对产品的要求、经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后进行评审。
(4)评审结果及评审所引起的措施的记录予以保持。
7.2.3用户沟通
(1)销售部门应采用各种途径(如产品宣传材料、广告、交谈、走访等)与用户就产品信息进行沟通。
(2)用户对产品质量方面的问询由质量监督处、产成品总站、研发中心根据所辖产品予以答复,其它方面的问询由销售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后予以答复。
(3)用户关于产品方面的反馈信息包括满意和抱怨的沟通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质量改进管理程序》执行。
(4)销售部门进行销售市场调研,编制调研报告,为公司产品销售提供准确信息,应尽可能考虑国家宏观投资政策、重点工程项目及产品市场需求分布等,为公司产品开发提供准确信息(包括:
产品名称、使用标准、市场分布、需求量、需方基本情况等)。
与用户有关的过程具体执行《产品评审及顾客沟通管理程序》。
7.3设计和开发
非常规产品采用设计和开发的方式进行研发时,按以下要求进行控制。
7.3.1设计和开发策划
7.3.1.1产品设计和开发信息来源
1)公司规划或指令性开发计划;
2)顾客直接提出的产品要求;
3)销售部门提供的市场调研报告。
7.3.1.2设计和开发策划的要求
研发中心编制年度产品开发计划,组织产品设计开发的立项、论证、实施、验收等设计和开发的策划工作。
项目组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主要完成以下任务:
a.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如初试阶段、小批量生产阶段、大批量生产阶段;
b.确定适合于各阶段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
c.确定参加设计和开发工作各单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7.3.2设计和开发输入
设计和开发的输入由项目组提出,内容包括:
产品的功能、性能、外观、尺寸等质量要求;针对所开发产品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前类似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有关信息;设计和开发的其他要求(如时间期限要求、对生产设备的要求等)。
由研发中心组织对输入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为:
输入是否充分、适宜、准确、完整、清楚,不自相矛盾。
7.3.3设计和开发输出
设计和开发的输出方式应对设计和开发输入具有可验证性,且在放行前得到批准。
设计和开发输出由项目组提出,其内容包括:
试生产方案、工艺操作文件、检查判定文件、图纸、因开发产品所需的采购产品计划等。
研发中心对设计和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
a.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入的要求;
b.给出所需采购产品、生产和服务的适当信息;
c.包含或引用产品接收准则、验收标准;
d.规定对产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产品特性。
7.3.4设计和开发评审
研发中心依据设计和开发策划的安排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通过评审,评价设计和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识别设计和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必要的措施。
项目组根据评审结果组织整改,并保持产生的有关记录。
7.3.5设计和开发验证
通过验证、评价设计和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识别设计和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验证由项目组进行,产品开发小组根据验证结果采取措施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验证的结论及采取措施的记录产品生产厂应予以保持。
7.3.6设计和开发确认
为了确保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在产品交付后,由项目组通过了解产品使用情况、鉴定会等形式进行设计和开发的确认。
确认的结果如有问题,项目组根据确认结果采取措施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产品生产厂保持确认的结论及采取措施的记录。
经确认产品设计和开发已达到设计和开发的要求,同时达到常规产品的要求时,通过评审将该产品纳入《常规产品目录》,并向质量监督处移交有关的文件、记录等。
7.3.7设计和开发更改的控制
在设计和开发的各个阶段未通过相应的评审、验证或确认,由产品开发小组分析后提出更改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研发中心组织评审。
项目组保持更改的评审(或验证和确认)结果及所采取措施的记录。
设计和开发具体执行《设计和开发管理程序》。
7.4采购
7.4.1采购过程
(1)采购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或储运部提报的采购需求计划实施采购。
(2)采购供方应在合格供方中选择。
(3)采购合同应规定采购产品的质量要求,如:
产品标准、验收标准、技术协议、质量条款等。
(4)实施代储制度的产品,其代储方应是合格供方,代储产品的质量应符合本公司采购产品标准的规定。
(5)采购部门组织供方评价工作,确定合格供方。
评价工作应考虑供方所供产品对我公司产品质量的影响大小、供方经营和生产资质、供方质量认证状况、供方的生产供应能力、供方以往的业绩等各方面因素,采取打分排队的方式,择优确定合格供方。
采购部门根据我公司需求的变化和供方的业绩情况(产品实物质量状况),对合格供方及时进行调整。
供方评价的相关资料、记录由评价部门保存。
7.4.2采购信息
为保证采购产品质量,采购计划、合同中必须明确拟采购的产品要求,适当时可包括:
产品、程序、过程和设备的批准要求,人员资格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7.4.3采购产品的验证
(1)所有采购产品到货时都要验证,储运部针对仓储保管的采购产品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验收方式有:
a.表观验收,检查采购产品实物与合同及供货方的合格证、说明书、装箱单、发货单、型号规格、到货数量等是否相符;
b.理化检验验收:
对采购产品的理化性能指标进行测试、比对和验证;
c.检定/校准验收:
对采购计量产品能否满足规定要求进行的检查、加标记、出具结果证明等;
d.尺寸外观验收:
对照图纸对采购产品进行尺寸外观检查;e.功能验收:
使用前对采购产品的功能进行验收。
(2)如果使用中发现质量方面存在问题,使用单位按采购部门要求进行信息传递。
(3)当公司或供方提出拟在供方的现场实施验证时,应在采购合同中规定验证的方式和采购产品的放行方法。
采购工作按照《采购管理程序》执行。
7.5生产提供
7.5.1生产控制的要求
(1)钢材、钢坯产品由质量监督处、生产厂依据与用户商定的交货标准(或交货技术协议)制定下发所管产品的检查判定文件;矿产品、铁前中间产品等由矿山处和质量监督处提出质量要求;化产品按质量监督处发文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2)各生产厂制定下发工艺操作文件。
(3)各生产厂按照工艺操作文件的要求,使用适宜的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作业。
(4)各生产厂按工艺操作文件的规定使用适宜的监视、测量装置对工艺参数进行测量和监控,以便使生产工艺控制在规定的范围。
(5)各质检部门按检查判定文件的规定对产品进行表面外观和尺寸检测,各理化检验站对产品试样进行理化性能检验。
(6)产品质量判定:
各授权质检人员按照检查判定文件对产品进行综合判定。
(7)产品实物处置:
综合精矿、烧结矿、焦炭、铁水等中间产品按生产流程和计划直接送后续生产厂(工序),但其检验信息应及时传递到下后续生产厂(工序);外销钢材产品和化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一律不得放行或交付。
(8)产品外销后,质量监督处、生产厂可根据协议或认为必要时组织开展用户技术服务。
生产过程控制具体执行《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7.5.2生产过程的确认
(1)连铸过程需实施确认,以确保铸坯质量符合要求;其他过程是否确认,由各单位自行识别。
(2)各生产厂负责组织制定确认的规定,规定中应包括确认的方法、程序、何时进行确认、确认项目、确认项目应达到的目标(或指标)。
(3)确认的对象是关键生产设备、计量设施和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
(4)确认过程、确认结果应予以记录。
(5)在设备检修后、出现重大设备事故、产品质量出现较大波动时,应进行再次确认。
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执行《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7.5.3标识和可追溯性
(1)各种采购产品、外销产品和部份中间产品(指铁水、钢水)要使用一定的方法对其状态或唯一性进行标识。
进行状态标识的作用在于区别该产品属于合格、不合格或待检验中的哪一种状态;进行唯一性标识的作用在于对该产品的生产过程、实物进行追溯。
两种标识都可起到防止产品混淆或误用的作用。
(2)储运部负责制定采购产品标识的文件。
(3)质量监督处负责制定钢材产品的标识文件,生产厂负责制定碳钢钢水、钢坯等产品的标识文件。
(4)外销钢材产品唯一性标识应确保在交付使用前不会遗失。
(5)标识方法可根据情况使用标签、书面记录、颜色、数字符号等形式。
7.5.4顾客财产
公司爱护在公司控制下或使用的顾客财产。
公司的顾客财产是来料加工(委托加工)的钢坯和加工后的钢材产品。
质量监督处负责组织顾客财产的验证和保管。
生产厂及储运部配合相关工作。
对于顾客提供的钢坯、加工后的成品钢材,按照与顾客协商的意见或我公司有关办法实施验证,并与顾客进行沟通。
顾客的钢坯和钢材成品在我公司的到货验证、加工、保管、发运的相关记录予以保持。
7.5.5产品防护
(1)各生产厂(工序)负责产品在本单位暂存库区的防护管理,储运部负责采购产品的防护管理,产成品总站负责成品库产品的防护管理。
(2)产品防护的基本要求:
采购原燃料、设备、备件、仪器、材料、耐火材料根据其存储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钢坯、钢材要防止不同钢种、钢号、质量等级混淆,防止钢材表面划伤;所有带包装标识的产品都要防止包装和标识的损坏、脱落。
(3)当合同或产品标准中对产品防护有规定时,由销售部门或质量监督处向储运部提供有关的合同或产品防护标准。
7.6监视和测量(计量)设备的控制
7.6.1监视测量设备的确定和配备
(1)研发中心负责确定结算用测量设备的配备方案。
(2)研发中心负责确定产品检验用测量设备。
(3)各使用单位负责确定用于监视生产过程的监视设备(主要有工业电视、计算机、软件等)。
(4)各使用单位负责确定用于工艺、设备控制的测量设备。
(5)采购部门按确定的方案进行采购。
(6)所确定的监视测量设备应能够为产品符合要求提供证据。
7.6.2测量设备的范围
公司的测量设备主要有以下三类:
a.用于产品测量的工具、仪器和设备、标准物质;
b.用于过程工艺参数测量的工具、仪器、仪表和装置;
c.用于设备检查调整的工具、样板、仪器。
7.6.3测量设备的控制
(1)研发中心负责制定测量设备管理制度,确定最高标准器的配备方案,组织制定或确认转发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
(2)检修工程部、研发中心、动力厂负责制定测量设备的月度检定校准计划,并负责检定和校准的实施;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测量设备的送检,并保证测量设备在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由有资格的人员对测量设备进行调整(如校准、维护):
a.发现测量设备出现异常;
b.测量设备进行了更换;
c.测量设备进行了检修。
(4)应通过粘贴和悬挂标签的方式对测量设备进行状态标识,以便识别测量设备合格与否。
(5)除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得对测量设备进行调整。
(6)测量设备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提供适宜的贮存条件,防止测量设备的损坏或失效。
(7)测量设备在使用期间,应符合测量设备使用的环境条件。
7.6.4出现测量设备偏离检定校准状态的管理要求
(1)当发现测量设备偏离检定校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装置,保留好偏离时的原始数据,并由检修工程部、研发中心、动力厂有资格的人员重新检定(校准)。
检定校准的结果应立即书面反馈给测量数据的使用单位。
检定校准的记录应予以保存。
(2)测量数据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对以往的测量数据进行有效性评定,并采取纠正措施(如数据调整、重新进行测量、对已判定的产品重新进行判定等)。
7.6.5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测量时,各单位在使用前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当软件升级、修改时进行再确认。
监视、测量设备的控制具体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