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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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

旅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湘财行[]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

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

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

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

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白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

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能够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能够购买交

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

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

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

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到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省部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其余人员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白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

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白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白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兀。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白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由接待单位或其它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它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

第二^一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白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

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不得重复领取。

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省直机关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白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白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白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直其它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市州报省财政厅备案,县市区报市州财政局备案。

各省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白7月1日起施行。

4月9日发布的〈〈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

〔〕10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附表:

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

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省级

厅局级

其它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8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8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8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80

内家占

800

460

320

100

8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8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8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8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8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8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8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8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8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8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8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8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8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8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8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8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80

OR

800

490

340

100

8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8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8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8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8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8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80

玄南

800

480

330

100

8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8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8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8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8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8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80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行〔〕84号

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497号)公布的差

旅住宿费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白1月1日起调整〈〈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15号)规定的差旅住宿

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财行〔〕497号文件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1、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厅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2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

2、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白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

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

二、适当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出差

目的地为长沙地区(含所辖县市区)的,处级及以下人员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每人每天调整为350元,处级以上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不变,即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

差目的地为省内长沙以外地区的,所有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保持不变,

即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其它人员330元。

三、财政部公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白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白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湖南省财政厅

12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金额单位:

元/人天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问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它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它人

北京巾

1100

650

500

天津市

800

480

380

地区(城市)

住佰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问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它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它人员

河北(石家庄)

800

450

350

山西(太原)

800

480

350

内蒙占(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辽宁(沈阳)

800

480

350

大连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吉林(长春)

800

450

350

黑龙江(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450

420

20%

上海

1100

600

500

江苏(南京)

900

490

380

浙江(杭州)

900

500

400

宁波

800

450

350

安徽(合肥)

800

460

350

福建(福州)

900

480

380

厦门

900

500

400

江西(南昌)

800

470

350

山东(济南)

800

480

380

青岛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河南(郑州)

900

480

380

湖北(武汉)

800

480

350

广东(厂州)

900

550

450

深圳

900

550

450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海南(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重庆

800

480

370

四川(成都)

900

470

370

贵州(贵阳)

800

470

370

方■南(昆明)

900

480

380

地区(城市)

住佰费标准

旺季期问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它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它人员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陕西(西安)

800

460

350

肃(兰州)

800

470

350

宵海(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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