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馆绿色照明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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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馆绿色照明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美术馆绿色照明规范

Codeforgreenlightsofartmuseum

主编部门:

文化部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

 

2017北京

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5照明数量和质量

6 天然采光

7临时展厅照明

8照明节能

9照明供配电与安全

10照明管理与监督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文化部提出、批准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本规范参与起草单位:

中国美术馆、中央美术学院、中国国家博物馆、北京工业大学、央美光成(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泰照明集团北京公司、汤石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格照明灯具(上海)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仇岩、常志刚、李晨、艾晶、张琪、牟宏毅、刘妍、何崴、唐斌、张鹏、郑春平。

本规范是首次发布。

 

引言

本规范针对美术馆的特殊需求、管理现状、光源和电器设备的新发展。

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GB/T23863-2009和《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制定。

本规范经过调查研究、实验验证、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经多次专家论证,在GB50034-2013、GB/T23863-2009、JGJ66-2015的基础上,结合美术馆色彩还原、艺术效果,舒适度和展品保护同等重要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美术馆绿色照明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美术馆绿色照明的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照明数量和质量、天然采光、临时展厅照明、照明节能、照明供配电与控制以及照明管理与监督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美术馆照明设计与维护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2900.65《照明电工术语》

GB/T23863《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GB/T31831《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JGJ66《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T119《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3术语和定义

JGJ/T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绿色照明greenlights

绿色照明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3.3光辐射opticalradiation

包括可见辐射、紫外辐射和红外辐射。

可见辐射visibleradiation

能直接引起视感觉的光学辐射,通常将波长范围限定在380nm和760nm之间。

紫外辐射ultravioletradiation

紫外辐射的危害主要是光辐射。

波长比可见辐射短的光学辐射,通常将波长范围在100nm和400nm之间的紫外辐射细分为:

UV-A315~400nm

UV-B280~315nm

UV-C100~280nm红外辐射infraredradiation

红外辐射的危害主要是热辐射。

波长比可见辐射长的光学辐射,通常将其波长范围限定在780nm和1mm之间的红外辐射细分为:

IR-A780~1400nm

IR-B1.4~3μm

IR-C3μm~1mm

3.4照度illuminance

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ф与该面元的面积dA之商,即E=dф/dA,符号是E,单位为勒克斯(1x),1lx=1lm/m2。

3.5平均照度average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各点照度的平均值。

3.6维持平均照度maintainedaverageilluminance

照明装置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3.7维护系数maintenance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3.8照度均匀度uniformityratioofilluminance

通常指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3.9一般照明generallighting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3.10局部照明locallighting

为照亮工作场所中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3.11分区一般照明localizedlighting

对工作场所中某一特定区域,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3.12混合照明mixedlighting

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3.13亮度luminance

由公式L=dф/dA·cosθ·dΩ定义的量。

符号为L,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式中:

dф——由指定点的光束元在包含指定方向的立体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

dA——包含给定点的光束截面积;

θ——发光面法线与光束方向的夹角。

3.14视野visualfield

人眼的视觉角度范围内察觉到的空间。

3.15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亮度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能力的视觉现象。

3.16直接眩光directglare

由视野中,特别是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眩光。

3.17反射眩光glarebyreflection

由视野中的反射所引起的眩光,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反射像所产生的眩光。

3.18统一炫光值unifiedglarerating(UGR)

它是度量处于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统一眩光值公式计算。

3.19光幕反射veilingreflection

出现在被观察物体上的镜面反射,使对比度降低到部分地或全部看不清物体的细部。

3.20灯具遮光角shieldingangleofluminaire

光源最边缘一点和灯具出口的连线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

3.21色温colourtemperature

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完全辐射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完全辐射体)的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

符号为Tc,单位为开(K)。

3.22相关色温(度)Correlatedcolourtemperature

当某一种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完全辐射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黑体(完全辐射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温。

符号为Tcp,单位为开(K)

3.23显色性colourrendering

与参考光源相比较,光源显现物体颜色的特性。

3.24显色指数colourrenderingindex

以被测光源照明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符合程度的度量。

符号为R。

3.25一般显色指数(Ra)generalcolourrending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选定的第1~8种标准颜色样品的显色指数.

3.26特殊显色指数(Ri)specialcolourrending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选定的第9~15种标准颜色样品的显色指数。

3.27色容差ColorToleranceAdjustment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或平均色品的偏离,用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表示,单位SDCM。

3.28漫射照明diffusedlighting

投射到工作面和目标的无显著特定方向的照明。

3.29定向照明directionallighting

投射到工作面和目标的从某一特定方向的照明。

3.30反射比reflectionration

被反射的光通量与入射的光通量之比(以前称反射系数)。

3.31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powerdensity(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3.32暗适应darkadaption

视觉系统适应低于百分之几的坎德拉每平方米亮度的变化过程及终极状态。

3.33应急照明emergency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3.34采光系数daylight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的一点上,由于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己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3.35发光二极管(LED灯)LightEmittingDiode

由电致固体发光的一种半导体器件作为照明光源的灯。

3.36洗墙照明wallwashlighting

让灯光象水一样洗过墙面,形成均匀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4基本要求

4.1美术馆照明应符合GB50034和GB/T2900.65的规定。

4.2有条件的场所应充分利用天然光。

4.3美术馆照明应选用节能照明器材。

宜选用光纤、导光管等器材及节能新光源。

宜优先选用符合GB/T31831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的LED光源器材。

4.4美术馆的陈列室、修复区、藏品库房等区域照明应根据实际的特殊需求,选择可调整的照明方式、光源、灯具及其控制。

4.5陈列室、藏品库房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4.5.1陈列室、藏品库房应设置一般照明;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4.5.2陈列室的展品,宜采用洗墙照明、混合照明等照明方式,不宜只采用局部照明。

4.6美术馆展示区、各工作环境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以及应急、值班和警卫等照明。

4.7在低照度陈列室的出入口,应设置视觉适应的过渡区(新建美术馆宜在建筑设计阶段即对过渡区域空间进行规划)。

4.8展柜内的照明装置与展品间应设置隔离防护措施,并便于维护与管理。

4.9照明光源

4.9.1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9.2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藏品保护、显色性等要求的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4.9.3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陈列室对于辨色要求高的场所宜采用LED等具有高显色性的光源,选用LED光源时不仅要考虑显色指数,还要考虑色容差SDCM要求;

2)陈列和收藏展品的场所应使用无红外、紫外线的光源,或采用隔红隔紫措施;

3)陈列室的出入口宜选用符合节能标准的光源,如LED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等;

4)应急照明应选用LED灯等或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4.10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4.10.1选用的照明灯具、镇流器、发光二极管电子控制器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4.10.2在满足藏品保护、配光和眩光限制要求的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寿命长、维护简单的灯具。

4.10.3照明装置应具有防止坠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务损失的防护措施;

4.10.4灯具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必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或采用“可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

4.10.5灯具应易于擦拭和清洁。

4.10.6应按下原则选择镇流器和驱动变压器:

1采用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3采用的镇流器和驱动变压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安全及能效标准。

5照明数量和质量

5.1照度

5.1.1美术馆照度标准值分级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照度值为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

1)陈列室展品照度的标准值见表1

表1陈列室展品照度标准值

类别

参考平面

照度标准值

lx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

织绣品、印刷物和绘画、纸质物品、彩绘陶(石)器、染色皮革、手稿、细密画、水粉画、壁纸、树胶水彩画、服装、水彩等。

大多数自然科学的展品,包括植物标本、皮毛和羽毛和动物标本等

展品面

≤50

对光敏感的展品:

油画、蛋彩画、未染色的皮革、银制品、牙骨角器、象牙制品、宝玉石、竹木制品和漆器等

展品面

≤200

对光不敏感的展品:

其他金属制品、石质器物、陶瓷器、岩矿标本、玻璃制品、搪瓷制品、珐琅器等

展品面

≤300

注2:

复合材料制品按照对光敏感等级高的材料选择照度。

①陈列室一般照明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选取。

②对于对光敏感或特别敏感的展品,除了限制其照明水平不大于标准值之外,还应减少其曝光时间,年度总曝光时间应控制在表2限定的年度最高曝光量标准以下(照度×时间)。

闭馆时,展品应处于无光照射状态。

2)展品年度最高曝光量见表2

表2展品年度最高曝光量

类别

参考平面

年度曝光量

(lx·h/a)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

织绣品、绘画、纸质物品、彩绘陶(石)器、染色皮革、服装、水彩、印刷物、手稿、细密画、水粉画、壁纸、树胶水彩画、纸质物品、植物标本、动物标本等

展品面

50000

对光敏感的展品:

油画、蛋彩画、未染色的皮革、银制品、牙骨角器、象牙制品、宝玉石器、竹木制品和漆器等

展品面

360000

对光不敏感的展品:

其他金属制品、石质器物、陶瓷器、岩矿标本、玻璃制品、搪瓷制品、珐琅器等

展品面

不限制

3)美术馆相关场所照明标准值见表3

表3美术馆相关场所照明标准值

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UGR

U0

Ra

陈列区

序厅

地面

100

22

0.40

85

绘画展厅

地面

100

19

0.60

90

雕塑展厅

地面

150

19

0.60

85

技术用房

藏画修理

0.75m水平面

500

19

0.70

90

摄影室

0.75m水平面

100

22

0.60

90

实验室

实际工作面

300

22

0.40

90

保护修复室

实际工作面

750

19

0.70

90

阅览室

0.75m水平面

300

22

0.70

80

书画装裱室

实际工作面

300

22

0.70

85

藏品库区

藏画库

地面

150

22

0.60

80

藏品库房

地面

75

22

0.40

80

藏品提看室

0.75m水平面

150

22

0.60

80

观众服务设施

售票处

台面

300

22

0.60

80

存物处

地面

150

22

0.60

80

美术品售卖处

0.75m水平面

300

19

0.60

85

食品小卖部

0.75m水平面

150

22

0.60

80

公用房

公共大厅

地面

200

22

0.40

80

会议报告厅

0.75m水平面

300

22

0.60

80

办公室

0.75m水平面

300

22

0.60

80

休息厅

0.75m水平面

150

22

0.40

80

注:

绘画、雕塑展厅的照明标准值中不含展品照明。

5.1.2保护修复室的照度标准值是混合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按混合照明照度的20%-30%选取。

如果对象是对光敏感或特别敏感的材料,则减少局部照明的时间,并有防紫外线的措施;

5.1.3美术馆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5.2 照度均匀度

5.2.1陈列室地面照度均匀度,一般不应小于0.7。

5.2.2展品的照度均匀度

平面展品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8;

高度或宽度大于1.4m的平面展品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特大平面展品(展品面积大于2m2)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4;

有特殊要求的平面展品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5.2.3书画作品展示,光照应与墙面保持一定的角度,以30度为宜,可根据作品情况适当调整。

光源应尽可能延伸,使阴影边缘柔和。

5.3眩光限制

5.3.1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kcd/m2

表4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光源平均亮度(kcd/m2)

遮光角

1~20

20~50

50~500

≥500

10

15

20

30

5.3.2陈列室一般照明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其允许值不宜大于19。

计算方法见附录A。

5.3.3在观众观看展品的视场中应限制来自光源或窗户的直接眩光或来自各种表面的反射眩光。

5.3.4观众或其他物品在光泽面(如展柜玻璃、画框玻璃或特殊材料制作成的展品)上产生的映像不应妨碍观众观赏展品。

5.3.5对油画或表面有光泽的展品,在观众的观看方向不应出现光幕反射。

5.4 光源颜色

5.4.1室内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宜按表5规定。

表5

色表分组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K

使用场所举例

I

≤3300

接待室、售票处、存物处、文物陈列室

II

中性

3300-5300

办公室、报告厅、文物提看室、研究阅览室、一般陈列室

III

>5300

高照度场所

5.4.2一般陈列室直接照明光源的色温应小于等于4000K(特殊要求除外)。

文物陈列室直接照明光源的色温应小于等于3300K。

同一展品照明光源的色温应保持一致。

5.4.3陈列对辨色要求高的绘画、彩色织物、色彩丰富的展品,一般显色性指数(Ra)应不低于90,同时特殊显色性指数(R9)应不低于50。

5.4.4色容差(SDCM)

一般区域,应小于5;辨色要求高的绘画、彩色织物、多色展区应小于或等于3。

5.4.5应减小展品照明与背景照明的光源色温差(展品背景材料的反射率应较低,并宜选用中性色或极淡的颜色,以避免因强烈的背景色彩导致展品画面的失真)。

5.5展品保护要求

应减少光源中的紫外辐射和红外辐射,光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应小于20μW/lm。

5.6其他要求

5.6.1美术馆洗墙照明要求

1洗墙照明应按被照展品的需要,选用配光适宜的LED灯;

2洗墙照明宜选用色温小于3300k的暖光色,显色性Ra>90;

3洗墙照明的布光应消除暗区,被照面应均匀、柔和,应限制眩光和溢散光。

5.6.2立体展品照明

立体造型的展品应根据展品的性质、尺寸、暗转位置、材质反射率等诸因素确定照明方式、表现其立体感。

应降低展品周边环境亮度,控制眩光、溢散光,以突出展览立体感,便于观赏。

5.6.3反射比

陈列室表面的颜色和反射比应满足下列要求:

1墙面宜用中性色和无光泽的饰面,其反射比不宜大于0.6;

2地面宜用无光泽的饰面,其反射比不宜大于0.3;

3顶棚宜用无光泽的饰面,其反射比不宜大于0.8;

5.6.4视觉适应

美术馆各区域亮度比不宜超过3:

1,展品亮度应高于周围背景亮度,展品与背景的亮度比不宜超过3:

1.。

对要求较低照度的光敏感展品区域或对光特别敏感展品区域,要对视觉适应有所考虑,需要提供视觉过渡区域。

5.6.5可调节照明

为满足陈列室对不同展览的灯光要求,陈列室照明需要具有可调节性。

可以根据展品的位置、形式、体量等实现灯具移动、亮度调节。

6天然采光

6.1无展品保护限制要求的陈列室优先采用天然采光。

6.2侧面采光系数(Cmin)不应小于1%,顶部采光系数(Cav)不应小于1.5%。

6.3不应有直射阳光进入陈列室。

6.4天然光产生的照度不应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6.5当阴雨天或我国北方地区的冬、春季节的早晚,除规定不准引入电气线路的木结构的陈列室外,应设置人工照明作为补充。

6.6顶层宜采用天窗采光。

6.7采用天然采光的陈列室,应在选定时间段定期监测。

6.8在引入天然光的展厅或一般空间,需配备遮光帘、百叶窗等遮光方式实现对天然光的可调节。

调节需配合测光表,调整透光率的多少以符合本规范照度标准。

7临时展厅照明

临时展厅应具有多种轨道设计和灵活可变的配光方案以适应不同的展示效果。

8照明节能

8.1应从照明器材、照明控制、维护管理等多方面实现节能管理。

8.2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达到GB500341规定的目标值,见表4。

表4美术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房间或场所

照度标准值(lx)

照明功率密度限制(W/m2)

现行值

目标值

会议报告厅

300

≤9.0

≤8.0

美术品售卖区

300

≤9.0

≤8.0

公共大厅

200

≤9.0

≤8.0

绘画展厅

100

≤5.0

≤4.5

雕塑展厅

150

≤6.5

≤5.5

9照明供配电与安全

9.1照明供配电

9.1.1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照明设备安装功率不大且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可共用变压器,但宜采用独立馈电干线供电;

2照明设备安装功率大,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3当照明设施使用电子调光设备可能产生大量高次谐波时,宜采用专用变压器以避免对其他负荷的干扰;

9.1.2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确定负荷等级,选择供电方案。

9.1.3为应急照明供电的应急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应急发电机组;

4以上任意方式的组合。

9.1.4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采用蓄电池电源作为应急电源。

安全照明的应急电源应和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

9.1.5美术馆照明配电系统供电电压宜采用220V/380V。

照明灯具端电压的偏差值宜控制在士5%以内。

9.1.6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时,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变压器的接线组别应采用D.ynll接线组别。

9.1.7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或发光二极管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

9.1.8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分配应平衡,各相负荷的不对称度应控制在士15%以内,并使配电系统中性点电流不大于相绕组额定电流的10%。

9.1.9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和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9.1.10单光源功率在250W以上者,宜在每个灯具处单独设置短路保护。

9.1.11采用气体放电灯时,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使其功率因数不低于O.9。

9.1.12插座不应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9.1.13陈列室和藏品库房的照明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穿金属导管敷设。

9.1.14古建筑改建应采用阻燃型钢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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