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龙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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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龙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勐龙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护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西双版纳州河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包括排灌渠、末级渠系节水工程、山地水利、塘坝、机井、管灌、喷灌、微灌等)的配套、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清淤岁修、维护管理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勐龙镇人民政府、镇水利水土保持站、村委会应当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

第二章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农田水利项目所在村委会要逐级建立项目工程管护组织和管护队伍,勐龙镇水利水土保持站承担后期管护工作的监督评价。

镇水利水土保持站固定30人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所在村委会负责村域范围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工作。

由受益农户、村组集体负责受益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管护工作。

管护人员数量根据水利工程布局,工作量的大小,在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在设计运行使用年限内完好无损的前提下进行配备。

管护时限从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开始。

第七条勐龙镇水利水土保持站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并列入村委会、村小组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镇水利水土保持站要经常听取村委会、村小组管护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机构。

镇水利水土保持站负责跨行政村的农田水利管理和维护,指导村组加强农田水利管理和维护;村委会要负责支持自然村和用水农户的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镇农田水利项目工程管护组要对水利项目村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镇水利水土保持站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总评。

村委会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评。

第十条农田水利项目区所有的坝、塘、渠、沟、喷灌、管灌等工程,都要实行承包管护,每年组织群众进行两次岁修管护,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

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一般1—3年为一个承包期。

第十一条各级组织都要建立农田水利项目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

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用水情况,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二条加大水利项目管护宣传工作,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实行“专管”与“群管”有机结合。

镇水利水土保持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法律、法规,把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纳入“村规民约”之中,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章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三条管护人员由本人申请或群众推荐,用水农户民主选举或竞标产生,报村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市级管理机构备案。

同时要尽量保护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消减管护人员。

第十四条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五条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坚守工

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工程设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承包制,由镇水利水土保持站或者镇政府与之签定承包合同,凡不能不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经村委会提出解聘,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十七条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

第十八条镇、村委会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状况采取多种形式,给予管护人员合理的报酬。

第四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采取“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由勐龙镇水利水土保持站总揽全局,把勐龙镇镇域内的22条灌溉干渠,18座拦河坝,11座水库,8座坝塘等农田水利设施,按灌渠、拦河坝、水库、坝塘所流经和座落所在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分级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勐龙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主要包括:

  

(一)塘坝有:

曼先寨坝塘、莫掌坝塘、邦飘坝塘、布下坝塘、曼光坝塘、曼龙叫坝塘、曼燕坝塘、叭法小寨坝塘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灌溉沟渠有:

曼广夯干渠、南肯干渠、曼栋干渠、曼栋农田干渠、曼短干渠、城子干渠、曼养干渠、曼别干渠、曼勐干渠(新、老沟)、曼汤干渠、曼掌干渠、曼养广干渠曼燕干渠、曼蚌干渠、曼康湾干渠、曼金湾干渠、曼帅干渠、曼老干渠、曼帕扎干渠、电站干渠、回牛干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

(三)拦河坝有;曼广夯坝、龙肯坝、回牛坝、景短坝、曼栋坝、城子坝、曼龙扣坝、电站坝、曼别坝、曼燕坝、曼老坝、曼蚌坝、曼汤坝、曼勐坝

(一)、曼勐坝

(二)、曼甩坝、曼帕扎坝、曼破坝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四)水库有:

勐宋小

(一)型水库、红色小

(二)型水库、红旗小

(二)型水库、景乃小

(二)型水库、曼那囡小

(二)型水库、红庄小

(二)型水库、前卫小

(一)型水库、前卫二小

(二)型水库、红宝小

(一)型水库、曼蚌小

(二)型水库、八一小

(一)型水库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工程。

  第二十一条各村委会、村民小组按照《勐龙镇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同时,在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引导,以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小型农田水利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与管理要体现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设施农业和特色种植,夯实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第二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管护职责

  

(一)曼广夯干渠、拦河坝由曼兵村委会水利员和水坝所座落的村小组及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群众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二)南肯干渠、龙肯坝、景短坝由曼兵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组及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三)曼栋干渠、拦河坝由曼栋村委会水利员及曼肯村民小组及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四)曼栋农田干渠、拦河坝由曼栋村委会水利员及曼肯村民小组及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五)曼短干渠、拦河坝由曼栋村委会水利员及曼肯村民小组及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六)电站干渠、拦河坝由景龙村委会水利员及景乃、景龙村民小组及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七)回牛干渠、拦河坝由曼兵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八)城子干渠、拦河坝,由曼龙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九)曼养干渠、拦河坝、景乃水库、曼那囡水库,由景龙、曼龙扣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十)曼别干渠、拦河坝,由曼景列、曼别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十一)曼勐干渠(新、老沟)、拦河坝,由嘎囡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民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十二)曼汤干渠、拦河坝,由嘎囡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民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十三)曼掌干渠、拦河坝,由嘎囡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民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十四)曼养广干渠、拦河坝,由嘎囡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民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十五)曼燕干渠、拦河坝,由嘎囡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民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十六)曼蚌干渠、拦河坝,由嘎囡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民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十七)曼康湾干渠、拦河坝,由曼康湾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民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十八)曼景湾干渠、拦河坝,由曼康湾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民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十九)曼老干渠、拦河坝,由曼康湾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民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二十)曼帅干渠、拦河坝,由曼康湾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民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二十一)曼帕扎干渠、拦河坝,由曼康湾村委会水利员及水坝所座落的村小民组和干渠流经的村民小组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每年进行两次岁修;

(二十二)勐宋小一型水库,由勐宋村委会、水利员及受益的村小民组,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

(二十三)红色小二型水库,由曼戈村委会、水利员及受益的村小民组,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

(二十四)红旗小二型水库,由曼戈村委会、水利员及受益的村小民组,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

(二十五)红庄小二型水库,由贺南东村委会、水利员及受益的村小民组,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

(二十六)前卫

(一)小一型水库,由贺南东村委会、水利员及受益的村小民组,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

(二十七)前卫

(二)小二型水库,由贺南东村委会、水利员及受益的村小民组,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

(二十八)红宝小二型水库,由嘎囡村委会、水利员及受益的村小民组,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

(二十九)曼蚌小二型水库,由嘎囡村委会、水利员及受益的村小民组,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

(三十)八一小一型水库,由坝卡村委会、水利员及受益的村小民组,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和管护。

第五章库塘、水坝周边水源林的管护

第二十四条库塘、水坝水源林面积共27588.7亩。

其中勐宋水库国有水源林面积12331.9亩,红色水库国有水源林面积268.2亩,红旗水库国有水源林面积1064.8亩,景乃水库集体水源林面积621.1亩,曼那囡水库集体水源林面积274.6亩,红庄水库国有水源林面积8643.7亩,八一水库国有水源林面积4384.4亩。

第二十五条建立水源涵养林保护区,把辖区内库塘、水坝周边的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并严格控制生产性采伐。

第二十六条对现有松林、彬木林、阔叶树杂木要实行封山育林管护。

第二十七条对现有速生丰产林实行定期改造,改选时间定为第一代萌芽林主伐时进行,改种非速生丰产类树种。

第二十八条在保护区内严格控制速生丰产林扩展,鼓励农户种植竹林、果树、松树、彬树和其他阔叶林,以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发挥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功能。

第二十九条对现有宜林农用地限期退耕还林,有计划的绿化荒山荒地,其他农用地均列入退耕还林范围,并签订管护合同,按生态公益林区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勐宋水库国有水源林面积12331.9亩,由勐宋村委会、水利员、林管员及受益村小组负责管护。

第三十一条红色水库国有水源林面积268.2亩,由曼戈龙村委会、水利员、林管员及受益村小组负责管护。

第三十二条红旗水库国有水源林面积1064.8亩,由曼戈龙村委会、水利员、林管员及受益村小组负责管护。

第三十三条景乃水库集体水源林面积621.1亩,由景龙村委会、水利员、林管员及受益村小组负责管护。

第三十四条曼那囡水库集体水源林面积274.6亩,由曼龙扣村委会、水利员、林管员及受益村小组负责管护。

第三十五条红庄水库国有水源林面积8643.7亩,由贺南东村委会、水利员、林管员及受益村小组负责管护。

第三十六条八一水库国有水源林面积4384.4亩。

由坝卡村委会、水利员、林管员及受益村小组负责管护。

库塘、水坝水源林所在村委会、面积情况表

村委会

库塘、水坝名称

水源林面积

所占比例%

合计

7座水库

27588.7亩

100%

勐宋村委会

勐宋水库

12331.9亩

44.7%

曼戈龙村委会

红色水库

268.2亩

1%

曼戈龙村委会

红旗水库

1064.8亩

3.9%

景龙村委会

景乃水库

621.1亩

2.2%

曼龙扣村委会

曼那囡水库

274.6亩

1%

贺南东村委会

红庄水库

8643.7亩

31.3%

坝卡村委会

八一水库

4384.4亩

15.9%

第六章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农田水利项目工程管护维修所需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走自我积累,自我完善的道路,采取水利工程管护人员收取水费、群众集资或项目工程承包租赁、镇财政适当补贴等多种形式筹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十八条向农户收取水费标准按《西双版纳州发改局关于景洪市水利工程水价格的批复》(西发改价格〔2005〕442号)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农田生产用水终端供水价格按亩计,一季最高不超过18元/亩,两季共36元/亩。

第四十条经济作物和渔塘用水终端供水价格按亩收,每年最高不越过30元/亩。

第四十一条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并从收取的水费中,提取50%作为农田水利设施维护费用,提取20%作为水利员的报酬,提取30%作为办公经费。

第四十二条镇水利水土保持站要建立农田水利项目工程管护专帐,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作用,不得巧立名目、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勐龙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每年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

镇财政所、水利水土保持站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镇财政所应当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镇水利水土保持站应当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镇水利水土保持站应当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六条镇财政所、水利水土保持站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第四十七条对在农田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镇财政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新的实施细则出台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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