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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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一、短期投资

1、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

A、会计处理:

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但已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的除外(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第二款)

B、税收处理:

计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

C、差异处理: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期末计价

A、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第三款)

B、税收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45号)

C、差异处理:

计提的跌价准备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

3、投资收益

A、会计处理:

股权转让损失计入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第105条第三款)

B、税收处理:

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三款)

C、差异处理: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短期投资转为长期投资的差额

A、会计处理:

按会计规定计入损失(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确定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B、税收处理:

预计损失,不能扣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

C、差异处理: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其他应收款

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发生损失

A、会计处理:

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B、税收处理:

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收不回的,不得列支损失(国税函[2000]579号),但(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其他应收款可以计提5‰坏帐准备

C、差异处理: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存货

1、盘亏的存货

A、会计处理:

在减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条第四款)

B、税收处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5条,国税发[2003]45号)未经审核的,不得扣除(国税发[1997]190号)

C、差异处理: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期末计价

A、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第五款)

B、税收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45号)

C、差异处理:

计提的跌价准备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

3、视同销售(财税字[1996]079号)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销售代销货物;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的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并返还的包装物押金;

8)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出资产;

9)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

10)在建工程试营业销售的商品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有: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行为:

1)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有: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5)财税字[1996]079号规定视同销售的: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6)《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股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7)《债务重组所得税办法》规定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A、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均不作销售处理

B、税收处理:

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C、差异处理: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视同销售价-成本)

四、长期投资

1、权益法

A、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第22条第4款),实际分回利润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B、税收处理:

凡投资方企业使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外,均须按规定补缴税款(国税发[2000]118号第1条第3款),除有规定者外,在被投资单位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国税发[2000]118号第1条第3款),对于被投资方放生的亏损,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国税发[2000]118号第2条第2款)

C、差异处理:

未分配时,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分配利润时,会计上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应视所得税税率决定是否补缴税款

2、股权转让损失

A、会计处理:

股权转让损失计入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第105条第3款)

B、税收处理:

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想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三款)

C、差异处理: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期末计价

A、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24条)

B、税收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计提减值准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

C、差异处理:

计提的跌价准备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

委托贷款视同长期投资,期末计价的调整同长期投资

4、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A、会计处理:

按一定期限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22条)

B、税收处理:

外购商誉不得摊销费用(股权投资差额属于商誉的一种形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国税发[2000]84号)

C、差异处理: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非货币性交易

A、会计处理: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会计制度第22条第3款)

B、税收处理:

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国税发[2000]118号第3条)

C、差异处理: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视同销售价-成本)

6、长期债券投资计提利息

A、会计处理: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制度第23条第2款)

B、税收处理:

纳税人购买的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财税[1995]81号)

C、差异处理: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7、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A、会计处理:

成本法下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股利一般应计入投资收益,但仅限于投资以后产生的收益,分回的投资前产生的收益,会计上冲减投资成本

B、税收处理:

除有规定者外,在被投资单位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国税发[2000]118号第1条第3款)

C、差异处理:

(1)如果双方税率一致,会计上确认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财税[1996]79号)(国税发[1994]229号)(财税[1994]9号)

(2)如果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低,投资单位应将分回的利润计算应补交的税款(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要进行调整)

五、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A、会计处理:

(1)后续支出资本化:

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准则)

(2)后续支出费用化:

如果不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费用化

B、税收处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C、差异处理:

如果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后续支出费用化,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其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折旧

(1)折旧范围

A、会计处理: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正进行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

B、税收处理: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国税发[2000]84号)

房屋,建筑物;

    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土地;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C、差异处理:

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按税法规定不提折旧,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折旧年限、残值率、折旧方法

A、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除本准则所列特殊情况外,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除特殊情况外,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B、税收处理: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国税发[2003]113号)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以下企业或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国税发[2003]113号)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C、差异处理:

会计上折旧方法、残值率、折旧年限与税法的差异,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期末计价

A、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固定资产按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42条)

B、税收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45号)

C、差异处理:

计提的跌价准备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

4、固定资产标准

A、会计处理:

按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由企业自定

B、税收处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C、差异处理:

按企业自定标准,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税法规定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六、在建工程

1、试运转

A、会计处理:

在建工程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专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企业会计制度第31条)

B、税收处理: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国税发[1994]132号)

C、差异处理: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期末计价

A、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在建工程按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65条)

B、税收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45号)

C、差异处理:

计提的减值准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

七、无形资产

1、商誉

A、会计处理:

企业自创的商誉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企业会计制度第43、44条)

B、税收处理:

外购商誉不得摊销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国税发[2000]84号)

C、差异处理: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期末计价

A、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无形资产按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第65条)

B、税收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45号)

C、差异处理:

计提的跌价准备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冲回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45号)

八、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

A、会计处理:

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少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债务人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制度第70条)

B、税收处理:

纳税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

C、差异处理: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九、应付债券

A、会计处理: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帐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的差额,减去支付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第74条)

B、税收处理:

纳税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

C、差异处理: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应付工资和三项费

A、会计处理:

企业发放的工资通过应付工资核算,同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企业会计制度101、104条),三费分别记入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

B、税收处理:

按照计税工资、工效挂钩、提成工资、据实列支等四种方法税前列支(国税发[2000]84号)(财税[1999]年258号文件规定计税工资800元)

(1)实行计税工资、薪金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1998]86号)

企业职工的冬季取暖补助、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其限额由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税函[1996]673号)

(3)软件开发企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注意软件开发企业的条件)(国税发[2000]24号)

(4)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国税发[2000]84号),如果仅提取,并未发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分别按计税工资的2%,14%,1.5%计算扣除,高于计税工资计算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务院令[1993]137号)

工会经费必须出具拨交款专用收据才能扣除,不出具的,不能扣除(国税函[2000]678号)

C、差异处理: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预计负债

A、会计处理:

符合预计负债条件的未决诉讼、仲裁、产品质量保修费用等,会计上确认为预计负债

B、税收处理:

税收允许扣除的的损失必须是确定的、实际发生的,不能是预计的(国税发[2000]84号,税收扣除的确认原则)

C、差异处理: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收入

1、折扣、折让

A、会计处理:

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其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B、税收处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税函[1997]472号)

C、差异处理:

如果折扣、折让额不在一张发票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补贴收入

A、会计处理:

企业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以及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与的定额补助计入补贴收入(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B、税收处理: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国税发[1996]232号)(财税字[1994]074号)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食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号)

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C、差异处理:

如补贴收入为免税项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技术转让收入

A、会计处理:

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B、税收处理:

按税法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收益及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用交纳所得税。

(财税[1994]1号)

C、差异处理: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售后租回

A、会计处理:

在销售时不作为收入处理,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递延收益,租回时,递延收益分期冲减计提的折旧费用(租赁准则)

B、税收处理:

按税法的精神,应分解为销售和租回两项业务处理,租赁还要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税法无明确规定)

5、售后回购

A、会计处理: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租赁,不确认收入,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B、税收处理:

税法规定,作为两个过程,销售时作为收入入帐,购回时作为商品采购入帐。

销售时作为销售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C、差异处理:

销售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购回时按购买价格确认成本

6、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

A、会计处理:

预计可能退回的部分不确认收入,或在退货期满确认收入

B、税收处理:

按税法规定,销售当期全部确认收入,在货物退回时,可冲减销售收入

C、差异处理:

不作收入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治理三废收益

A、会计处理:

计入有关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B、税收处理:

按税法规定,企业治理三废收益,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C、差异处理: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管理费用

1、业务招待费

A、会计处理:

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制度104条)

B、税收处理: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收入在1500万以下部分按5‰扣除,1500万以上的部分按3‰扣除。

外资企业有两种扣除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

A、同内资企业(制造业)

B、按营业收入500万以下的部分按10‰扣除,500万以上的部分按5‰扣除

C、差异处理: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计提的坏帐准备

A、会计处理:

期末对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计提坏帐准备,计提方法、比例由企业自定(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

B、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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