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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租赁合同纠纷

篇一:

胡海志与姜玉华塔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胡海志与姜玉华塔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X)盘中民二终字第64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玉华,女。

委托代理人赵桂森,男,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盘锦市双台子区法院退休干部,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志,男。

上诉人蒋玉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山县人民法院(201X)盘县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蒋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桂森,被上诉人胡海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

201X年5月1日,原、被告签定租赁合同,双方约定:

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塔吊2台,租金每台每月1201X元,租赁期间为自合同签订设备提起之日至设备送回之日止。

被告于201X年5月1日将2台塔吊提走,至201X年2月15日(庭审前一日)未将租赁的塔吊送回,共计9个月15天,租金为228000元。

另依合同,塔吊的维修由原告负责,被告垫付了塔吊的钢丝绳款1690元,12个配重块2400元及260元的小钢丝绳款。

原审法院认为: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正确履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间内催要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至201X年2月15日被告亦未将租赁物送回,原告没有要求被告支付2月15日至塔吊送回之日的租金,视为对该部分租金的放弃。

被告提出报停期间不支付租金,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报停期间租金的支付问题,只约定租赁期间自设备提走之日至送回之日止,故对这一抗辩不予支持。

被告的书面答辩要求扣除为原告垫付的钢丝绳款3380元,而其提供的证据为1690元,故只能认定有证据证明部分垫付款在租金中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胡海志与被告蒋玉华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蒋玉华给付原告租金228000元,扣除钢丝绳款1690元、配重块2400元及小钢丝绳款260元,即223650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被告将玉华承担。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蒋玉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和理由是:

双方约定的租赁合同是不定期租赁,自上诉人报停就应当视为合同已经终止,请求按报停日期确定租赁费用。

被上诉人不承认报停,认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送回之日确定合同终止时间。

二审的争议焦点:

双方的租赁合同期限如何认定。

上诉人提供两份有工地项目经理、技术员和保管员签字的报停表,说明其已经向被上诉人报停,要求被上诉人拆卸塔吊。

提供盘山县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证实证明在报停日主体工程已经竣工,说明主体主体竣工后不再需要使用塔吊。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盘山县质量监督站的证实只能说明上诉人承建的主体工程竣工,与本案无关。

上诉人未向其报停,没有见过报停表,上诉人电话只是说无钱支付租金。

本院对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认定为有效证据,据此认定上诉人租用的两台塔吊分别在201X年8月10日和9月30日就不再使用,上诉人告知被上诉人不再使用。

对于租赁合同的实际终止时间,上诉人陈述在一审判决后,于201X年2月25日由其出资6000元,被上诉人进行了拆卸。

被上诉人予以认可。

综上,二审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并进一步认定,上诉人租用的两台塔吊

分别在201X年8月10日和9月30日就不再使用,并已告知被上诉人。

因双方存在争议上诉人一直没有将塔吊送还被上诉人。

一审宣判后,在201X年2月25日由上诉人出资,被上诉人对塔吊进行的拆卸。

两台塔吊分别计算到201X年8月10日和9月30日的租赁费为40000+60000=100000元,再分别计算到201X年2月15日,租赁费为74000+54000=128000元。

本院认为:

依照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应当至上诉人送还塔吊之日。

但对于本案涉及的租赁物——塔吊,在结束租赁时的拆卸是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工作,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配合才能将塔吊拆卸送还给被上诉人。

上诉人在不使用塔吊后没有积极主动地拆卸和送还塔吊,造成租赁期间的延长,上诉人对租赁期间的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即对延长租赁期间的租赁费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将其适当确定为80%责任。

被上诉人没有很好地配合上诉人拆卸和送还塔吊,对于造成租赁期间的延长也有一定责任,本院将其适当确定为20%的责任。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X)盘县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即:

解除原告胡海志与被告蒋玉华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撤销盘山县人民法院(201X)盘县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上诉人蒋玉华给付被上诉人胡海志租赁费202400元,扣除钢丝绳款1690元、配重块2400元及小钢丝绳款260元后,为198050元。

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逾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320元,由上诉人蒋玉华承担6320元

,被上诉人胡海志承担201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长炜代理审判员李宝明代理审判员高玉波二00九年五月八日书记员张振山

篇二:

塔吊租赁合同

(工程名称):

河南省看守所迁建项目

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塔吊租赁安装合同

甲方(承租方):

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出租方):

郑州市金水区恒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就甲方向乙方租用设备事宜,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用机械设备概况及租赁价格

二、租赁期限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日期组织设备进场、安装、安装完毕后向相关单位报验,并负责检验合格。

租赁的开始日期为乙方的塔吊检验合格证颁发日期后甲方通知乙方开始使用日期算起,终止日期甲方将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乙方。

三、乙方的责任

1、为甲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配备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的操作司机,提供塔吊的安拆方案,按照规范要求需要增加附着时必须设置,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乙方全程负责塔吊的安全使用。

2、操作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并将有效证件存放在甲方资料处以备检查。

3、设备进入甲方现场后,乙方根据现场条件组织具备有相关资质的

人员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甲方现场的规章制度。

4、在施工期间,乙方应配备两名操作熟练的塔吊司机,并且保证每

天24小时正常运行,乙方司机不得以工资未发等理由停工,如出现类似情

况甲方将给予乙方一次500-201X元的罚款,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

失由乙方承担。

若设备出现问题,乙方接到通知后2个小时赶到施工现场

维修,并保证6小时内维修好设备,如果维修不好甲方有权扣除当日租赁

费用。

5、正在施工期间,设备出现问题不能使用或乙方对机械维修时间过长

并且时间超过正在施工的分项工程的停滞时间限制时,甲方有权另行租赁

能够完成此分项工程的汽吊设备,该起吊设备的租赁费用最终在乙方的租

赁费中扣除。

6、乙方在接到塔吊停用通知后,应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拆除设备,拆除过程中拆除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甲方施

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7、乙方所配备的司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施工。

8、乙方负责租赁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必须进行周检、月检,做好

检查记录。

并为其工作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塔吊安拆及使用的过程中

乙方人员的安全全部由乙方负责(如有外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

担),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9、乙方提供塔吊、塔吊基础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操作人员的资质。

四、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为乙方司机无偿提供食宿。

2、负责在工程租赁结束及时为乙方进行结算。

五、安全文明施工

1、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因乙方工作人员操作违章作业或因采取的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不周密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

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若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所需全部

费用由相应的责任方来承担。

2.因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施工,造成的各部门及监督机构检查发生

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现

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六.结算及付款方式每月月底,甲方对乙方进行结算。

结算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

付款以建设方付款为前提。

±0.000施工完,付塔吊的进场费。

主体施工

完,付所结算款的70%.塔吊拆除后,一个月付塔吊的出场费。

工程竣工

后付清剩余结算款。

七.合同解除

合同内容完成即自行解除。

八、春节放假塔吊不计取租费(具体时间由使用时算起)。

九、违约责任和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的规定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定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乙方(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定日期:

郑州一建集团办公室

篇三:

塔吊租赁合同(范本)

机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结构:

4、工程层数及总高度:

层,总高米。

第二条租赁机械及附件的名称、型号

1、名称:

塔吊

2、型号:

3、数量: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塔吊进出场费(安装拆卸费)元/台(不含税,此费用指正常安装拆卸费用,若施工现场或施工需要25吨以上汽车吊拆卸时额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塔吊进场安装合格后,甲方付清进出场费。

2、塔吊月租金元/台(不含税,含机组人员工资),按月结算,不足一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费元/天。

安装完毕后,由陕西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发证准许使用之日起为租金算起日,若因甲方资料不齐全导致不能备案检测或甲方因工程需要提前使用,则租费按实际使用日期开始计算。

付款方式:

垫资三个月,第四个月付清上月租金,以后每月30号前付清上月租金。

机械出场前付清剩余租金。

一次包死不做调整。

3、如甲方原因机械安装完成后15天内,未能检测或因故停用,租赁费用按机械安装完成日至出场日计算,进出场费仍由甲方承担。

如机械安装后正常投入使用,则按第三·2条执行。

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通知乙方安装机械,则乙方有权另行安排本机械的使用。

甲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开工情况与乙方另行协商机械使用时期。

4、塔吊租金包含:

机械的使用费、司机的工资、维修保养、保险等。

5、塔吊的进出场费包含:

机械的运费、安装、拆卸、调试、政府部门部门检测验收费等。

若因甲方施工需要地下节做一次性预埋的须支付地下节成本5000元,若甲方拆除塔机(地下节),爆破费用由甲方承担,在确保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乙方可回收,则不计成本费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进场安装、拆卸时场地的“三通一平”,提供操作人员的住宿、饮食。

(饮食费用乙方自理)。

2、甲方负责将动力电源接至基础边的电源箱内,满足塔吊的用电需要,电费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塔吊的基础施工,乙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及预埋件。

制作基础所有费用甲方承担;甲方负责基础的验收与维护,并将结果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

4、机械进场前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建设部门要求的备案登记资料,由乙方申报建委,若甲方不提供相关资料或资料不全所造成的监检部门的一切罚款,均由甲方承担。

5、机械进场后,甲方配合卸货,且做好保管。

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塔吊的安装、顶升加节,顶升加节需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

6、机械运作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强行使用塔吊或甲方人员擅自使用操作塔吊。

甲方违章指挥时,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甲方在工程完工前15日以书面通知乙方停机的确切时间,为拆机做好场地及出场道路畅通等工作,并办理机械租赁费的结算手续。

8、甲方如现场条件不满足拆机的要求或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的,则视为机械正常工作,按

天计取租赁费。

9、项目所在地安、监等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

10、因甲方原因需给塔吊加装防碰撞措施,其费用由甲方自负。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义务

1、提供给甲方完整的设备技术资料,企业资质证书,特种设备安拆许可证,配备操作人员,负责塔吊安装的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接受政府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按要求整改达标。

2、塔吊安装由乙方负责,安装前乙方应提供给甲方安装时的技术资料,甲方配合现场施工,乙方负责提供塔吊基础预埋及螺栓、附墙及技术资料。

一次性预埋材料或钻孔由甲方负责。

3、机械进出场,乙方与甲方必须办理相关的出入库手续(清单附后)。

4、乙方作业人员进入工地必须遵守工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统一指挥。

在不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下,乙方必须尽快组织抢修,若超过6小时扣除当天租费。

5、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时乙方有权停机,直到付清上月租金为止,停机期间月租金不变。

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6、负责为所租赁的设备配备机组人员两名,其中包括机长一人。

机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机组人员进入工地必须持证上岗,乙方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遵守工地规章制度,服从甲方进度要求必须加班。

7、机组人员密切配合,保证24小时正常施工,搞好优质服务(执行公司服务保证措施和服务守则)。

8、乙方应保证机械维修保养制度的落实,机组应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GB5144-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月检,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使塔式起重机随时处于最佳性能状态。

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运行记录和月检记录。

9、下列情况造成的停机乙方仍收取台班费用:

A、社会停电(8小时以内)。

B、甲方要求的停机(在提前一周的通知情况下,根据停机时间长短,在半月之内不计租

金,半月至1个月,按实际停用天数*783元*30%计租金,一个月以上停机按实际停用天数*783元*50%计租金)。

C、政府部门规定的恶劣天气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停工

D、春节假期20天不计取月租金。

超过20天,按正常收取月租金(如不放假则按实收费)

10、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A、施工前甲乙双方应对机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信号工要按照吊装要求指挥吊装,指挥失误造成的事故(损失)一律由甲方负责,司机禁止在无信号的情况下吊装,否则后果自负。

C、机械本身的损害及乙方机械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害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六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定之日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款项付清后合同自动失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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