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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圣驾桥村

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圣驾桥村

 

村民手册

村委员会照片

二〇〇八年五月

前言

本村为了深入贯彻和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的指示精神;在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和争创五星级“民主法治村”活动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编写了这本《村民手册》。

本书中所收编的有关规章制度,虽然没有高深的理论,也没有华丽的词藻。

但它联系我村的实际,贴近我们的生活,在照章办事中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希望它能在我村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由于我们学习不够,文化水平有限,在小册子中难免有这样那样的错误,我们恳切希望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

 

圣驾桥村村民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

1、常用电话号码…………………………………………………(0)

2、圣驾桥村各生产小队队长联系方法…………………………(0)

2、圣驾桥村两委会成员行政分工………………………………(0)

3、圣驾桥村村民自治章程………………………………………(0)

4、圣驾桥村村规民约……………………………………………(0)

5、圣驾桥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0)

附:

2008年度误工工资补贴及报销规定…………………………(0)

6、圣驾桥村档案管理制度………………………………………(0)

7、圣驾桥村党总支主要职责……………………………………(0)

8、圣驾桥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0)

9、圣驾桥村村民小组长主要职责………………………………(0)

10、圣驾桥村村民代表权利义务…………………………………(0)

11、圣驾桥村村民纠纷投诉须知…………………………………(0)

12、圣驾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0)

13、圣驾桥村人民调解程序………………………………………(0)

14、“四民主、三公开”…………………………………………(0)

 

常用电话号码

单位办电单位办电

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3012148火警119

开发区政治处3911949匪警110

开发区农业农村科3010992急救120

开发区村级财务指导中心3018673查号114

开发区综合治理中心3018273气 象96121

圣驾桥村党总支3083698消费维权12315

圣驾桥村村委会3081341市长热线12345

圣驾桥村医疗服务站3086625区长热线3012345

职务姓名办电手机

圣驾桥村党总支书记

圣驾桥村村委会主任

圣驾桥村党总支委员

圣驾桥村党总支委员

圣驾桥村党总支委员

圣驾桥村村委会委员

圣驾桥村村委会委员

圣驾桥村会计助理

圣驾桥村各生产小队队长联系方法

队别

队长

联系方式

队别

队长

联系方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1

 

行政分工

邱根荣:

负责党总支全面工作

分管村经济工作

陆伟东:

负责党群教育工作,主管村委会全面工作

兼管综合治理、调解工作

施林宝:

负责组织工作,主管村个私企业及办公室工作

分管工会、老年人协会、老年人活动中心、民政工作

沈连根:

负责宣传工作

分管日常村务工作,蚕桑、民兵、效益农业、村级财务、村级道路交通工作

陈金金:

负责纪检工作,主管土管村建工作

分管综合治理、治安保卫工作。

陈建妹:

妇女主任

主管妇幼、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工作

兼管移民、农婚知青协调工作

张三林:

主管农机、水利、植保、畜禽防疫及村庄环境保洁工作

陈月:

主管财务统计

兼任团支部书记,负责档案管理

郑敏杰:

村委会主任助理,负责办公室工作及图书馆管理

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圣驾桥村

村民自治章程

(2008年5月12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开发区做好各项工作,完成开发区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各项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村民委员会下设综治办(分调解、治保)、文卫计生、社会保障、土管村建等条线,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

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中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定,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自觉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代表会议规则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由村民会议授权决定。

第六条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主要由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老干部等人员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十至十五户产生一名代表。

撤换、补选村民代表,在原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和发生其他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村民代表的资格:

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力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九条村民代表的权利:

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十条村民代表的义务:

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意图,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民主权利。

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

村民代表会议开会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纪录并存档

第三章村务管理

第十三条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四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单、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对全村村民关心的重大事项,除在公开栏公布外,每年还将出刊二期以上公开入户表。

第十五条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村民意见箱由村代表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

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的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开发区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实施。

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由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村干部管理

第十八条村干部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总支的领导和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配的各项工作。

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已的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九条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贯彻上级文件,法律法规,研究部署本村工作及当年规划,汇报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交流信息,布置任务,落实责任。

第二十条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

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二十一条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

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

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和办法,对每个人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于部的报酬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村于部的报酬,严格按照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对本村年度考考核中确定的村主要干部全年工资基数执行。

同时在工资发放前,召开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对村于部一年来的工作进行百分考核。

考核内容有:

1、努力学习,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群众满意度高。

25分

2、爱岗敬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积极配合中心工作。

25分

3、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为民排忧解难。

25分

4、清正廉洁、公私分明,不唯私、不贪小。

25分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村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于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五章村民小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村民小组(又称生产队,以下称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的一种组织形式。

是村民自治的一个层次。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村民小组作为全体村民的一级组织,负责管理、经营属于本村民小组内的集体土地和其它集体财产。

第二十五条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内的全体户主,通过户主会议的形式民主推选产生。

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长推选产生后,应报村委会备案,村委会应张榜公布小组长名单。

如果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组村民同意,可以增设一名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村民对村民小组长工作不满意的,可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改选;并报村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

1、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2、向全组村民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及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3、协助村委会办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例如村庄整治、河道清理、合作医疗费收缴等工作。

4、配合开发区和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新村建设等工作。

5、对土地征用款的收入与分配等经济往来帐目,要有3人经手,每年年终向全组农户汇报,并上墙公示。

6、为全组村民办好各项实事,如放水员的落实、拖拉机的安排、组内道路的修补、环境卫生的管理、渠道的清理、整修等。

第二十七条村民小组长的待遇

村民小组长的待遇采取基数确定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核定,每年的基数分别为:

15户以下为800元;16一30户为900元;

31一50户为1000元。

考核标准为两条:

1、上级布置的任务,是否能积极完成?

2、为全组村民服务,群众满意不满意?

用上述两条来衡量打分,结算应得报酬。

对于得分在91分至95分的,奖励200元,得分96分以上的奖励300元。

在开发征地拆迁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特殊补助或奖励。

第六章公益事业,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组织全体村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本村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村民及现役军人家属、低保户家庭免交合作医疗费,残疾人、长期卧床的病人可申请减免参加合作医疗。

第二十九条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对特殊困难家庭,其生活来源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低于180元的,可以向村委会提出“低保”申请,经公示7天后,上报开发区民政部门,经批准后,由政府按季发给“低保”补助。

第三十条对于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小组剩余土地(水田)面积人均不足0.4亩的;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征地当年的政策,给予办理“征地农民生活补助”。

发给生活补助费。

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给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基本生活保障费。

对全村没有享受养老金补助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年终给予现金或物质慰问。

但只针对健在的老年人慰问。

第七章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土地、房屋、道路、桥梁等固定资产以及效益农业收入,集体房屋、集体土地出租收入和个私企业管理费上缴。

均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村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水荡的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

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发包。

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租用集体土地办厂的,按合同规定,承租方每年向出租方上缴每建筑平方1.20--1.80元的企业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农民建房必须服从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决不能“未批先建,乱搭乱建”。

未经批准(同意)搭建的房屋及临时简易房均属违章建筑,在拆迁时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是不作赔偿的。

第三十四条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效益农业收入根据规定按比例在年终返回给农户。

近两年,因原来出租的大田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租赁价格没有提高,而新流转的土地,相对价格比原来高。

因此,只能实行老租老办法,新租新办法。

对于2003年以前出租的、用于养殖的出租土地收益款,从2007年开始到合同期满,每亩每年返回农户230元。

在此期间内将不再作调整。

而对从2007年底开始流转的土地,一律实行由村民委托流转的办法操作。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3、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

做好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等服务。

4、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农户在承包期限内,对自已所承包的土地,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但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搞土地流转。

(2)土地流转只能限于农业项目的开发,不得进行非农建设和开发。

(3)流转时间不能超过总承包期减去已用时间的所剩时间。

(4)规范流转合同的有关手续,生产队需要进行土地流转的,流转双方必须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

其程序是:

首先必须由全体户主签字,向村委会提交《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上应写明租赁时间、租金单价、土地面积、付款日期等要素,然后由村委会与流入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6)如果未经村委会同意,也未委托村委会与对方签订规范租赁(流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双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土地发包方(村委会)有权保留追究承包方损坏良田,实行经济赔偿的权力。

5、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第八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六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生。

第三十七条大力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积极投入“平安村”“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和争创五星级“民主法治村”活动;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为建立稳定生产生活环境以及和谐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三十八条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

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现场的,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负。

第九章计划生育与户口管理

第四十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由村计划生育协会具体负责。

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各村民小组妇女联系员协助。

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

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符合《婚姻法》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生育第一个子女;对符合生育两胎条件的,必须由当事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二胎生育证”,才能生育第二胎;计划外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四十二条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发现计划外怀孕的,要及时进行人工流产。

第四十三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四十四条《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在我国,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四十五条

1、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属计划内生育的子女,父母亲应及时凭准生证和出生证到区行证中心申报户口。

2、男女婚姻嫁娶凭结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到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手续的,由此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应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3、本村男女青年出嫁村外的,同样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根据现行户口政策,无论嫁给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已无户籍迁移障碍,如果不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则以结婚之日为界,出嫁后一切权利均转移到新的居住地,所以,不能再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4、对于骑“两头马”的婚姻,夫妻双方的户口一般都放在原居住地,对于所生子女,生育二胎的,男女双方各报一个户口;只生一胎,应以户口报在那一方为准。

如果户口不报在本村的,在本村只能照顾享受半个户口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对于符合户口迁回农村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城镇户口人员,自已要求迁回原籍的,必须要有本人申请,村民小组长签字,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村党总支书记签字,再到开发区由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然后到区行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户口迁入后,还必须到村委会登记。

对其他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村民组长、村委会要认真掌握政策,严格把关,不能无原则地签字、打证明。

第四十七条公民死亡的时间界定,以公民死亡证明书上的时间为其民事能力终止时间。

人员死亡户籍自然注销,一切权利终止。

第四十八条关于分居立户问题,根据传统习惯,俩兄弟(包括兄妹、姐弟)成家后,一般就要分居立户,分居立户要有合法手续。

首先要有当事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长签字,然后凭门牌证、户口簿及村证明,到区办证中心办理分户手续。

一张普通的分家契约不能作为分居立户的依据。

为体现社会公道、家庭美德,并根据《婚姻法》和《老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父母与子女分居立户。

第十章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及土地款分配

第四十九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纲中提出: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为了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根据上级政策规定:

(1)原则上以1998年底在册农业人口落实土地承包权。

(2)二轮承包后农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3)二轮承包以后迁入、出生的人员,尚未落实承包土地的,可以在机动地、收(交)回承包地和新增土地中解决,也可通过集体经济补偿办法解决。

对于有关生产队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及经济补偿办法的,也要召开好户主会议,形成有所有户主签字的书面决议。

不能随心所欲年年变动。

第五十条国家《土地管理法》指出: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对于土地补偿费,中央已用国务院令的形式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充分说明其合法地位已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实际上就是全体村民所有,它是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任何人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不能随便动用。

村经济合作社对土地补偿款只有保管的责任,使其保值、增值的义务,没有随便动用和分掉的权力。

第五十二条对于土地征用款及安置费具体下拨到对的标准,经2005年1月21日全村户主会上通过的实施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已作适当调整,即以原来补偿(补助)标准为基础:

水田每亩增补3000元;

旱地每亩增补2000元。

注:

分期支付和下拨时间详见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保障;本村在执行湖政[2003]12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本村实际制订了具体操作办法。

其办法是:

被征地生产队,所剩水田人均不足0.4亩的,对凡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给予办理“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生活补助”手续,每月享受定额补助。

对于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生产队,无论原来办理的是何种手续。

均由村委会进行调节,参照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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