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表格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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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表格汇总
20XX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表格汇总
篇一:
学会计,有方法
(二)
篇二: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
合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
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篇三:
20XX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背诵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背
第一章总论(13;11;)
*法的本质:
是“统治阶级”和“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征:
具有国家意志性;具有强制性;具有利导性;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
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2各种企业事业组织3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客体1自然物:
土地、森林2人造物:
机器、建筑3货币和有价证券)1知识产品:
著作、发明2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
*法律事实:
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1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水灾、地震、台风等)、社会现象(战争、重大政策改变)
2法律行为
*法的分类:
12普通法;345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形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8国际条约---------选择题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并不属于”法的形式*--。
*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判断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7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平等主体?
仲裁、民事诉讼适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可并用);采用?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2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经济纠纷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
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同税务机关在征税行为上发生争议时)
*仲裁的适用范围:
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不适用范围:
12议或行政诉讼)
*不适用《仲裁法》的:
12农业承包合同纠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指尖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委员会组成:
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能少于2/3
*仲裁协议效力:
1它的无效:
其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2它的有效:
?
双方当年是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争议时,只能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协议的,另一方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若首次没有提出,则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3对其效力存在的异议: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同时申请的话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效力有异议的话,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4仲裁协议独立性:
它单独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判断
*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2仲裁庭:
其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的,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第三名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为首席仲裁员3仲裁员的回避制度4以不开庭5劳动争议仲裁不公开进行,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国家机密除外;行政诉讼公开审理,涉6和解:
申请仲裁后,还可以自行和解,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撤回申请;和解后反悔的,可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裁决前,可先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调解成功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作出裁决8强制执行:
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断
*民事诉讼适用范围:
当事人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纠纷。
5类适用: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案件。
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使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
1一审:
人民法院一审,除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二审:
人民法院二审,有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本员要是3人以上的
*审判制度-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制度*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2)保险合同,被告住3)票据纠纷4)侵权行为(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公司住所地管辖(6)7)8)因船舶碰撞海事,碰撞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9)海难,救助地、船舶最先到达地(10)因共同海事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多选
3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冻产所在地
(2)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3)遗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民事法律诉讼时效:
1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等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计算。
2、中断:
权利人提起诉讼、当
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相当于“清零键”,中断后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为2年,适用1年的诉讼有:
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不含运输商品造成丢失毁损的)。
最长的不能超过20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单选
*民事诉讼判决和执行: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
1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要球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交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金
*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不适用范围: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节或其他处理,可以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提出规定审查申请:
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1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诉讼要是书面形式,仲裁要是书面的仲裁协议)3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可以收费(诉讼是收费的)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是“被申请人”承担5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机关: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2→上一级主管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4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如果海关扣了乙公司的货物,乙公司可以在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不定项*可停止之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3申请人申请停止之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之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决定时间60日之外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的: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使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的强制执行: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球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内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不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1确认2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地域方面: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
*行政诉讼相关时间: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诉讼,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审查后应在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45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不服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逾期不上诉的,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6审理上诉案
*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判断
*审理:
1行政诉讼公开审理(涉及机密、隐私、规定的除外)-----仲裁是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规定除外)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合议庭。
3回避制度4“行政案件”5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