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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篇一: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2)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

  这学期的选修课我选修了婚姻家庭发这么课程,感觉获益良多。

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系统的学习,我能够运用婚姻法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说实话,在此之前我对婚姻家庭分发的认知只局限于高中政治对《婚姻法》的一点了解,例如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近亲结婚和禁止患有婚姻法认为不应结婚的人结婚。

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现在对婚姻家庭法有了系统清晰地了解和掌握,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进入大学以后慢慢的认识到自己离婚姻和家庭越来越近了,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遇到需要用《婚姻法》的相关知识来解决的问题。

众所周知,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规范,也是对社会道德补充。

所以,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了解和学习婚姻法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教育意义。

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是我们对家庭和婚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晰和系统的认识,必将在我们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下面详细介绍一下自己在婚姻家庭法学习中的系的体会。

婚姻法

  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然而,在当下,离婚率持续走高,离婚似乎越来越流行,于是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在围城里的挣扎着想出来,在围城外的拼命想进去。

对于我们这些不久就将面临爱情和婚姻的少男少女来说,婚姻的选择还是需要慎重的。

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要勇敢爱下去,放手去经营。

感情、婚姻就像一件瓷器,做好它费劲心思,打破它却很简单,若想将碎片复原则很麻烦。

所以说感情需要经营,婚姻也需要经营。

很多时候,处在婚姻中的人们却不懂互相体谅对方,不懂宽容对方,不愿意用心经营感情、经营婚姻,才导致美好的婚姻破裂。

  婚姻也需要爱情,夫妻间需要浪漫的气氛做感情的润滑剂。

妻子在家也应时刻注意保持在丈夫面前的美丽形象,同时丈夫在工作、事业之余也不要忽视了妻子,要抽出时间陪伴妻子,时刻不忘在生活中制造一丝浪漫的气氛。

只有夫妻都努力经营感情和婚姻,夫妻才能相濡以沫。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

如今很多大学生都会尝试爱情,我也不例外。

然而,有的因为谈情说爱荒废了学习,有的只注重异性外表,追求感官上的愉悦,有的把爱情当做谋取功利的手段,这些爱情往往不能发展成为幸福的婚姻。

正确的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义务、事业和性爱有机的结合。

婚姻与爱情不同,婚姻需要更多的责任。

婚姻中,

  恩爱的夫妻,既互相拥有又相互独立。

对待婚姻不能游戏,应该努力经营。

生活中,丈夫要取悦妻子,妻子要取悦丈夫,至于如何取悦,这是一门艺术,这是每个要踏入婚姻中的人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

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

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结构的上层,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

  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

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

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总之,《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必不可少的一项法律依据,为公民的日常婚姻家庭生活提供了可以遵循的条例。

对婚姻家庭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篇二:

学习新《婚姻法》体会

  学习新《婚姻法》体会

  一、应努力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树立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一是努力提高女性素质,以女性的文明进步带动家庭的和谐。

女性在家庭中拥有特殊的地位、具有特殊的作用,一个家庭主妇的素质直接影响家庭的和谐文明程度。

提高女性素质是创建和谐家庭的一项长期而基础的任务。

鼓励和引导广大妇女带动家庭成员树立终身学习的现代意识,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追求充实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

以自身的文明和良好素质,带动家庭的文明和谐。

二是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的素质。

进一步加大对新《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扩大有助于和谐家庭构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面,尽量减少家庭暴力等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三是要提高家庭成员的道德素质。

提高家庭成员的道德素质不仅是构建和谐家庭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当前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势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八荣八耻”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应大力倡扬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增强家庭成员的家庭责任感和责任心。

一是建立民主平等的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根本,一切家庭关系都是以夫妻关系为中心展开的。

建设和谐家庭,首先要建立男女平等、两性和谐

  的夫妻关系,要帮助广大夫妻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认真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在增强法制观念的同时加强思想和道德修养,时刻以良好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彼此忠诚,互相爱护,同甘共苦,积极倡导和实践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帮、互让、互谅、互慰的夫妻关系,相互理解、宽容包涵、相互支撑、坦诚沟通、相互激励、奋发向上、琴瑟和鸣。

二是建立民主平等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的和谐关系到整个家庭关系的和谐,父母与子女之间应该相互了解、相互接纳、相互学习、相互爱护,履行各自的义务,营造尊老爱幼、团结和睦、助人为乐的家庭氛围,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三是建立民主平等家庭其他关系。

处理好兄弟姐妹、婆媳、姑嫂等其他家庭关系,也是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内容。

引导每个家庭成员在经济上、生活上互相关心、提供方便,情感上加强交流,社会事务上相互支持,正确处理相互间的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的大家庭关系,为和谐家庭的建立奠定平等进步的基调。

  三、应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树立科学健康的良好的家庭道德风尚。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道德的系统总结,和谐家庭建设必须把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中心任务,贯穿于和谐家庭建设的全过程。

努力打造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和谐家庭”,形成以和为真、

  以和为善、以和为美、以和为贵的家庭新风,以家庭的文明和谐进步推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一引导家庭成员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争做“学习型家庭”。

二引导家庭成员树立创业发展的理念,争做“小康型家庭”。

应帮助家庭成员树立创业意识,在创家业、创事业、创企业的时代热潮中争先创优、有所作为,以此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三引导家庭成员树立切约的理念,争做“节约型家庭”。

应教育每个家庭成员树立起节约意识、强化家庭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倡导绿色消费,保护生态环境,使家庭自觉融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实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

四引导家庭成员树立公德意识,争做“五好文明家庭”。

引导广大家庭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行为进家庭,把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廉洁家庭、绿色家庭、节约家庭、平安家庭、无毒家庭等以家庭为对象的各类特色创建活动有机整合起来,唱响“以德养家、以法治家、文明和家、素质兴家”的家庭文明新风,通过和谐观念、和谐文化的传播,引导家庭成员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共同营造热爱生命、热爱生活、勤奋好学、道德高尚、身心健康、团结和谐、蓬勃向上的家庭氛围,建立文明和谐的现代家庭,进而带动社区和谐、乡村和谐和城市和谐。

  篇三: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一)

  新《婚姻法》让处于劣势的女方丧失了原本有的权利。

这是一个建立在无性别差异上的所谓的公证法律。

自然引起了女人的不满。

对于女人来说,不满和抱怨是没有用的。

还是想想如何调整心态吧。

  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

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

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

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

那就是公证。

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

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

“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

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

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

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

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

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

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

”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

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

怎一个惨字了得!

第四给女强人吃了定心丸。

  新《婚姻法》保障了婚前买房的权益,婚前买房的男人居多,不过婚前买房的女人比例也在扩大。

尤其是一些女强人也不可小觑。

这个权益,其实也是保证了女强人的权益,至少,结婚后少了被骗财骗色的危险。

  第五,女人最好还是自己去创造。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

社会已经逼迫得女人不得不自己创造,不得不自己去奋斗。

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已经逼迫女人成为一个大女人。

所以说,大女人是逼出来的。

到时,还有谁愿意去做家庭主妇呢?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二)

  新婚姻法它反映并解决了这些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所以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需要的。

其总的精神是保障婚姻自由、倡导建立和睦相处、彼此友爱的新家庭,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与道德观念,使全体人民心情舒畅地投身四化建设。

  通过这次研讨会,我有以下进体会:

新的婚姻法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女平等是新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新的婚姻法很好的体现并加强了男女平等原则;虽然新婚姻法与过去相比完善了许多,但仍然有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对第十二条,若没有做公证,即使有承诺,该承诺也是无效的,还有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另外,若是父母买的房子,那么婚后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呢,这也是值得思考的。

  总之,新的婚姻法有进步的地方,但仍有不足,需要我不断地讨论并改进,只有这样才能使之更加完善。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三)

  今天去参加了文法马研浅论婚姻法理论学习活动。

  就我个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轩然大波。

有的人认为这婚姻和感情中没有弱势方,都是平等的地位,没任何理由要男方承担房子的负重,而女方无偿享有!

鄙人认为,这真是可笑至极。

  即使是在个人利益至上以及女性主权方面比中国高很多的西欧国家,有关婚姻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女性是弱势方,分割财产时要给予充分考虑。

在英国,房产即使不在女方名下,也可分享;在法国,若一方出轨将接受“惩罚式”财产分配。

在日本,妻子可获得丈夫一半退休金。

在美国,法律倾向于保护女性等等;即使在没有房子情结的西欧国家,离婚时都会充分考虑到女方的居住问题以及要保持她前段婚姻中同等的生活水平而需男方无偿租出其所有房屋至其另组家庭为止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可以说,西方男人若想离婚,代价恐怕有点大。

  而如今三的出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男方首付并将名字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子与女方毫无关系,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沦为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以致对妇女在婚后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等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对社会稳定的贡献可能获得房屋产权的补偿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这不仅违背了我国长期以来建立的以共同财产制度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原则,而且剥夺了专事家务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更剥夺了以个人收入供养子女和家用的职业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

鄙人认为,该解释注重保护了有产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但没有考虑到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兼顾到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对弱势一方明显不利,可能导致女性“净身出户”。

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可能对因房价暴涨而扭曲的婚姻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在未出台一份婚姻中弱势方可得到哪些可操作性补偿的规定,却出台了剥夺弱势方可能得到补偿之一的司法解释三,这实在有悖于婚姻法中的“保护女性原则”,牺牲了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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