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热水锅炉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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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热水锅炉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
真空热水锅炉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
要点
本合同适用于通用情况下的真空热水锅炉深化设计、供货、安装、调试、验收、保修,其中包括:
真空热水锅炉、热水循环泵、水处理系统(全自动软化水设备、加药装置、除氧设备等)、成套自动定压补水装置(补水泵、定压罐、阀部件等)、分集水器、换热站排烟系统、节能系统(如有:
烟气余热回收装置、气候补偿器等)、冷热水管道和阀门及以上设备的相关配件、电气控制箱柜等。
附件有主要设备性能要求。
真空热水锅炉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界面划分
1.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
包深化设计、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2.承包范围
项目真空热水锅炉系统深化设计、供货、安装、调试、验收、保修。
包括:
真空热水锅炉、热水循环泵、水处理系统(全自动软化水设备、加药装置、除氧设备等)、成套自动定压补水装置(补水泵、定压罐、阀部件等)、分集水器、换热站排烟系统、节能系统(如有:
烟气余热回收装置、气候补偿器等)、冷热水管道和阀门及以上设备的相关配件、电气控制箱柜等。
3.界面划分
总包范围内工作锅炉分包范围内工作
1.真空热水锅炉系统深化设计。
提供设备基础和结构预留预埋。
1.
采暖供回水管道锅炉分包单位施工至出锅2.米,预留接口,锅炉1自来水施工进锅炉房2.
锅炉房外至室内部分由总包施工。
炉房外1米,房内剩余管道及阀门配件由锅炉分包单位施工。
总包将电源站房内电源箱由锅炉分包安装,3.所有电源及控制回路的管路预埋预留、电源3.
引入箱内。
线缆的敷设及电源侧的线缆压接。
锅炉分包单位负责自带设备及控制回路的4.
线缆压接。
负责通过锅炉相关的所有政府部门验收备5.
案工作,并取得合格文件。
4.其他补充条款:
三、工期
日历天;1.总工期:
2.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年月日,暂定竣工日期为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工期具体节点详见专用条款。
四、工程质量
1.质量标准:
合格。
2.处罚措施:
未能一次性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则按合同总价的5%予以处罚。
3.具体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五、合同价款及工程计价
本合同计价形式为:
固定总价。
合同总价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1.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供货、安装、验收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综合费率、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运输、货品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直至交付甲方正常使用的所有费用;本工程除发生变更外,原则上合同总价不再调整。
如今后发生图纸变更,则按照变更前后的图纸对相应修改部位计算增减账,其余未修改的部位保持合同价款不变(由于乙方深化设计方案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造成的设计变更除外)。
2.合同总价是指按照图纸、规范和合同各项要求而包干的完全价格。
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实施对应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的费用。
3.具体合同价详见“合同计价清单”。
4.措施费用,如临时设施费用、设计费用、检测以及其他所有措施费用等视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5.总承包方的配合管理服务费:
6.乙方已充分考虑政府行为的交通管制和停工要求,以及停电、停水、二次驳运、施工场地可能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所增加的费用。
7.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却是完成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意即:
任何的缺漏项的错误皆由乙方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六、合同价款的调整
1.合同价款允许调整的情况
(1)甲方确认并经签字盖章的变更和签证;
(2)本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综合子项取消,该综合子项相对应的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3)本合同图纸范围外的新增工作,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处理(由于乙方深化设计方案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造成的设计变更除外)。
2.变更价款的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应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2)合同中无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以此作基础参照,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在变更时提出变更项目细节和单价组成,由甲方审核确认或省定额组价下浮%,具体由甲方确定。
七、付款方式
1.预付款:
无。
2.进度款:
每月按双方核定已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已完成产值的80%。
3.本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4.结算款:
整体工程交付并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
5.保修款:
结算总价的5%为保修款,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预留两年,期满支付。
保修期以保修协议书为准。
6.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规、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结算款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款全额发票(包含剩余5%质保金)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履约保证金八、.
元,履约保签订合同后一周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合同总价的5%,即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如有违约责任则需进行15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且无任何违约责任时结算,按结算后的最终数目进行返还。
质保要求九、
详见附件质量保修协议书。
万,同10十、乙方承诺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履约期内因乙方引起的民工闹事,每次罚款时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生效十一、
日月1.合同订立时间:
年
合同订立地点:
2.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盖章即生效。
3.
乙方单位名称(章):
甲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单位地址:
址:
邮政编邮政编码:
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合同执行负责人:
合同执行负责人:
电话:
电话:
邮邮箱:
箱: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一般约定
1.1词语的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词语的定义
(1)甲方代表:
是指由甲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甲方权利的人。
甲方代表无权处理签收或认可洽商变更、工程结算以及其它可能增加甲方负担之事项。
(2)乙方代表:
是指由乙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担任项目经理,在乙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方视为有效文件。
(3)日期和期限
开工日期:
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甲方或监理公司向乙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工期:
是指已充分考虑了可能出现的降水、大风、高温高寒以及雾霾天气等影响施工进度的自然因素,充分评估了可能发生的停水、停电、节假日、政府重大会议或活动以及政府行政命令、工地周边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后,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乙方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
保修期:
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天: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时。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的协议书;
(3)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4)本合同的附件;
(5)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6)现行标准、规范;
(7)图纸或材料样板;
(8)本合同的合同计价清单;
(9)经双方认可的投标书;
(10)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二条临时设施
临时构筑物2.1
2.1.1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乙方的办公室和货棚等临建设施应按照如下要求实施。
否则,乙方应在场外另行自费租赁场地。
(1)乙方可在总包单位或甲方指定的区域自费建造所需的办公室、仓库及货棚(包括易燃物货棚)等临时设施,乙方须于竣工验收前将该等临时设施拆除和移走,并恢复现场。
(2)乙方应为其使用的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家具和设备,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乙方在取得总包单位(或甲方)和监理总监的书面同意,并自行确认不超过任何建筑结构部分荷载设计量,以及不阻碍整个工程的完成和分段竣工的前提下,可在指定区域贮存材料。
(4)易燃物货棚必须在经总包单位(或甲方)和监理总监批准的位置独立建造,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煤油、稀释剂、纤维素真漆、沥青或沥青产品等。
乙方不准在进行施工的建筑物内贮存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2.2乙方的工人生活基地
乙方应为其雇佣的工人建设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若乙方认为总包单位或甲方划拨的区域面积不够营建,须自费额外租赁场地解决。
在竣工验收前,乙方应立即拆除设在现场内以及现场外任何此类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表原状。
以上是在分包工程需要且现场条件允许、征得总包单位和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实施。
否则,乙方应另外租赁场地。
2.3临时施工用水、用电
(1)甲方提供乙方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及照明的接驳点,乙方负责从现场各临时供水点、供电点接驳至其工作面,完工后负责拆除和搬走。
(2)施工期间乙方须加强现场管理,保护总包单位敷设于现场的全部临时水电设施,以及不得浪费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否则处以罚款。
(3)所有临时电力设备装置应正确安装,做接地保护,使其符合国家规范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安全条例,保证临时供电全天候安全使用。
所有室外敷设和使用的临时照明和供电用的插头、插座、接线、变压器、临时开关和保险丝等,应符合防水要求。
(4)施工期间乙方不得因政府限制用水、用电而要求额外索赔或延长工期。
(5)临时用水、用电等配套设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算方式按专用条款第一条约定执行。
第三条脚手架及施工机械
3.1乙方、其雇员、工人及其他一切有相同权利的人员,在进行本工程施工时,如现场尚未拆除的施工机械、脚手架、梯子、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等临时设施,不能满足乙方施工要求时,乙方需自行搭设提供,及在工作完成后将其拆除并运出施工场地。
.
3.2虽总包单位负责现场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安全,但总包单位对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性能、状况及适用性不作任何保证或负任何责任。
乙方在使用现场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过程中,必须按总包单位的指示维护和使用脚手架及施工机械,确保安全使用。
3.3乙方自行在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如有)、棚架、工作平台、梯子、工具、机械设备等施工机械,须符合总包单位现场管理要求及满足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3.4所有施工机械的维修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
为了保证工程不受任何一部机械设备的停机影响而中断,乙方应提供足够的各种类型的备用施工机械。
3.5若甲方认为乙方所提供的施工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过于残旧、或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时,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乙方改良、彻底维修、更换、禁用该等施工机械。
3.6乙方使用总包单位的机械设备等时,如与总包单位或其它施工单位发生冲突,及费用支付等事宜,均由乙方与总包单位协调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4.1乙供材料设备
(1)除本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施工用各类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提供,且乙方均需向甲方报送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核、甲方审定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与使用。
(2)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监理或甲方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确保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符合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并必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中对材料要求的规定;禁止使用含铅油漆、含易碎石棉或含多氯聚笨等任何对人有害的设备材料。
4.2甲供材料、设备
(1)甲供材料、设备明细以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2)上述甲供材料设备由甲方委托的供应单位送到工地或乙方指定的中转场地。
乙方须负责保管、由中转场地至工地的二次搬运、从储存点运至安装点及安装。
(3)乙方应在图纸会审或合同签订后7日内编制材料进场计划(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进场时间等)并报送甲方或监理公司;因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据有误,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30天提出。
因乙方原因造成供应商额外增加供货次数或重复供货的,甲方有权处以乙方违约金,用于赔付供应商以及甲方的损失。
(4)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卸货位置,并在4小时内组织并会同监理验收。
乙方应在验收甲供材时与监理、供货方、甲方核对接收数量,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盖章;验收后的保管由乙方承担。
(5)材料设备损耗率按合同规定或套用当地定额或经甲方认定的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说明。
损耗率没有任何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
乙方应对向甲方报送的材料设管理费作为违20%的部分,甲方另收取5%,对超过5%备需求数量负责,如超领额度超过.
约金;5%以内的部分甲方按甲供价格扣回。
如乙方在工程中领用的甲供材料设备用量少于约定用量,甲方不补偿节约的材料设备费用。
4.3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
(1)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和具体品牌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2)属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甲方及时完成限价工作,乙方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完成限价并通知乙方后,乙方超过20日未订货,此后该材料价格因市场原因涨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按甲供方式另行订购该种材料,乙方按甲方实际购买材料所支付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对于实时限价材料,乙方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而甲方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所限价格购买,并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而乙方仍拒绝购买,则该种材料改为甲供,乙方按该材料实际购买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4.4甲方指定材料设备:
(1)甲方指定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由乙方负责采购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对因乙方不按甲方指定品牌采购,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导致的供货错误、供货延误、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5.1本工程的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5.2乙方承包范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如未达到此标准,乙方应采取措施在规定工期内进行整改。
如规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不合格工作范围对应合同价款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5.3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5.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6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
(2)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
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乙方应通知甲方协调监理确定验收时间。
(3)无论何时,当甲方和监理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六条工期管理
6.1进度计划
(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要求,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
(2)乙方须按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公司的检查、监督。
6.2开工及延期开工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不同意乙方要求。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不变。
6.3暂停施工
(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书面答复,乙方不得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可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当按日向监理公司及甲方书面报送现场工作人员、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工程保护情况等相关事宜。
甲方和监理公司有权对乙方的报送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虚报情况除以罚款。
6.4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乙方申请,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非关键线路,工期不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10%。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导致乙方停工或无法开工。
3(.
(4)甲方或当地政府部门书面通知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停工。
(5)甲方要求乙方对任何已隐蔽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材料设备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查验结果合格的。
非以上5条原因,进度计划每延误1天,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造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延误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安全施工
7.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7.2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5日应向监理公司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和相关管理单位认可后实施。
7.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日书面通知监理公司,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认可后实施。
7.4乙方应当为其自有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同时,对施工现场所有自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其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文明施工
8.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总包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事先预防由于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及责任。
8.2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以上物品在不需要时应按甲方、监理或总包的要求清理出工地。
如乙方未按时完成以上工作,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拆除清运,相关费用另加20%管理费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8.3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卫生和场外避免污染等有关手续。
否则,与此有关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已经承担了,有权从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九条已完工程及材料、设备保护
9.1工程保护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乙方负责保护。
乙方需使用总包已完成的工程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应得到总包单位的许可。
乙方施工过程中对总包工程或其他分包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避免恶劣天气影响的措施9.2
乙方应为任何已完工、施工中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有效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
9.3若由于乙方的原因所引起的任何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签证及工程联系单
10.1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约定具体详见《变更洽商作业管理指引》。
10.2甲方的工程指令、设计变更须经甲方代表签字并盖甲方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方生效。
未按上述要求发出的变更与指令,乙方可拒绝实施。
10.3甲方发出的有效设计变更与工程指令,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如乙方拒绝实施,甲方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10.4乙方发现设计变更与工程指令有违反国家规定、影响工程质量或存在明显浪费之处,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
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10.5对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涉及到的隐蔽工程与拆除工程量,乙方应在实施完毕后1日内请监理公司和甲方现场查验并填报《签证单》,超过时限甲方有权拒绝确认。
10.6甲方或监理公司发出的工程联系单,乙方必须对工程联系单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回复。
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