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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

1。

0.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

“通则”自实施近8年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

节能、环保、绿色等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而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这本标准,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

0。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

乡镇建筑一般规模小、标准低,但所订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规范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

3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

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

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强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和乡村。

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具有地域特色,"

3基本规定

3。

1民用建筑分类

3.1。

1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规范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3。

1.2民用建筑按照建筑高度和层数分类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住宅类型来划分的。

超高层建筑是按照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执行。

3。

1.3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宜在本规范内作统一规定。

在专用建筑设计规范中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汽车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五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

因此,本规范不作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本条是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综合而成,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由于建筑热工在建筑功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并有形象的地区名,故将其一并对应列出。

附录A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从《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附图2。

1。

2摘引。

3。

4建筑与环境

环境即包括以大气、水、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为内容的物质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非物质因素;既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人文因素;既包括非生命体形式,也包括生命体形式.环境是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的,主体不同,环境的大小、内容等也就不同.狭义的环境,如环境问题中的“环境”一词,往往指向对于人类这个主体而言的一切自然环境要素的总和.

建筑设计需考虑的环境包含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

建筑应承担技术的环境责任与空间的社会责任。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人—建筑—环境"和谐发展的意识,从环境角度关注建筑全寿命期的过程;实现建筑与自然的永续发展、建筑与社会的和谐共生。

本次调整梳理了环境影响的自然与人文两大部分,并分别针对性地进行描述。

3。

4。

1

1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对地质环境条件的分析包括:

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人类工程活动影响等方面。

按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确定。

另外,基地选址也应考虑其周围应具有能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

2建筑应基于对自然资源急速消耗的现状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理解,综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从环境角度关注场地、材料、形式、技术和设备的选用等因素,减小环境压力,实现建筑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是处理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宏观前提。

3基地在完成建造后,应通过综合景观环境设计,完善对自然环境的具体回应。

4建筑物在建造过程中,对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使用过程的运营维护以及最后的拆除和处置都会对资源和环境产生影响。

建筑设计应关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综合考虑规划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营阶段和拆除后对环境的影响,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各个要素,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4.2建筑设计应关注建筑与城镇空间环境的协调以及整体美感的塑造.建筑的体量包括建筑高度、层数等内容;建筑的形体包括建筑的缩进与出挑、建筑底部和顶部的处理、建筑立面的色彩、肌理、窗墙比等内容;建筑群体的空间组合关系包括建筑临街面、建筑后退等内容.

3.5建筑模数

本节在原规范6.1。

2条:

的基础上提升为独立章节,强调设计全过程执行《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

在原条文“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等主要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统一协调标准》。

..”的基础上增加了建筑层高、门窗洞口尺寸要求,宜按照基本模数1M=100的倍数设计。

3.6防灾避难

防灾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灾害,用于避难人员集中救援及避难生活,经规划设计配置的应急工程设施,它应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照应急避难要求配置的建筑工程和设施.

建筑设计应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

防灾避难场所的设置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以保证人员安全。

4规划控制

4。

1建筑基地

4.1。

1《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二条规定: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建筑基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镇规划对该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建筑的使用功能必须符合上述法定规划的规定,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建设项目的法定规划依据。

建筑基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是规划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环境容量和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是建设方获得土地使用许可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基地提出的“规划条件”。

因此,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应符合上述土地使用控制的基本要求.

4.1.2本条明确了当建筑基地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红线不相邻接时,建筑基地应设置连接道路与城市或镇区道路连接,以保证建筑基地有必要的通道满足交通、疏散、消防等需要.该连接道路的最小宽度是以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等建筑的一般规模3000m2为界进行规定的。

见图4。

1。

2-1、2、3。

图4。

1.2-1建筑基地与城市(镇区)道路红线相邻接示意图

图4.1。

2-2建筑基地只有一条道路与城市(镇区)道路相连接示意图

图4。

1.2-3建筑基地有两条道路与城市(镇区)道路相连接示意图

4.1。

3建筑基地地面高程设计应依据所在城市或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高程控制要求进行场地设计,并处理好建筑基地雨水的排放问题。

一方面高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与场地以及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的关系,不应产生内涝;另一方面高程设计应综合考虑雨水的收集回用,有利于调蓄,减少雨水径流.

4.1。

4为避免相邻建筑基地因建筑物紧贴用地边界建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等后患和民事纠纷,保障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要求,制定本条规定。

通常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出于对区域整体空间以及安全、卫生的考虑会标定地块(建筑基地)的建筑控制线(如建筑后退线等)以限定建筑的建造范围,建筑基地内建筑设计应满足这些规划控制要求.

第2款明确规定了邻接建筑基地中两栋建筑物(如住宅、商店等建筑)毗连建设的条件:

(1)两栋建筑各自前后皆留有符合防火通道宽度要求的空地或道路;

(2)两栋建筑之间设置了防火墙.见图4。

1.4—1。

图4。

1.4—1相邻建筑基地建筑毗连建造示意

第3款是为了保障本建筑基地和相邻建筑基地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定.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宜进行日照分析,并应将建筑基地及周围建筑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

4。

1.5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与行人安全的基本规定,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选择在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道路可开口位置范围内。

第1款中70m距离是综合下列因素后确定的:

道路拐弯半径18m—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4m—l0m,人行横道至停车线约2m,停车、候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公共汽车站与交叉口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0m,主干路交叉口展宽段一般为50m—80m.见图4。

1。

5-1。

图4。

1.5-1建筑基地在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开口位置示意

4。

1。

6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本条所指的文化设施一般应包括: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以及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体育设施一般应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娱乐康体设施一般应包括: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溜冰场等设施.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由于人员量大且集散相对集中,因此人员疏散及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

但建筑使用功能不同、建筑容量和人口容量不一、人员集聚特点差异较大,故本条只作一般性规定。

此外,人员密集的各类公共建筑基地的规划设计还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镇规划及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一款的规定见图4.1.6。

图4。

1.6建筑基地与城市(镇区)道路邻接长度示意图

4。

2建筑突出物

4.2。

1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基地边界线建造,一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影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及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二是基地边界线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

若允许突出,二基地之间可能发生相互破坏对方的相关设施而产生矛盾,故规定不允许突出。

4。

2。

2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是指临街道路的建筑可以在不妨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条件下突出一些建筑突出物。

凸窗、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的突出尺寸修改为0。

60m,一是考虑到部分城市已要求空调外机位置需要增加遮挡板,以统一建筑外立面的美观,二是综合考虑通用的空调外机的厚度尺寸及散热所需的空间,因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突出尺寸增加至0.60m。

4.2。

3因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常在基地边界线以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但对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及其附属设施,各地因地制宜,要求不同,故未作统一规定,设计时应遵循当地规划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4。

2.4公益上需要主要是指:

过街人行天桥、隧道及其出入口;地铁出入口及其通风设施;公共交通(包括BRT)停车亭、各类交通指示牌、公共电话亭、治安岗、售报亭等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临时建(构)筑物。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城市景观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2.5在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一般均为公共空间,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故应满足其通行尽空;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故其上空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

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及其他安全。

4。

3建筑连接体

4。

3.1建筑连接体是城市建设中为强化建筑与建筑、建筑与公共设施、建筑与公共交通站点等之间联系,通过建筑连廊跨越道路红线或基地边界线所进行的连通.为实现区域内不同地块间的人车分流,提高公共设施的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道路红线以内、基地边界线以外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或他人领地,故建筑连接体的建设须征得当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

3。

2建筑连接体需要连接不同基地之间的建筑,因设计和建设时序不一,建设单位往往按照自身的建设条件而进行建造。

特别是需建造城市二层步行廊道体系的区域,更需要规划和建设部门在规划和设计阶段进行协调,做好连接体的宽度及二端竖向标高的统筹。

同时规定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或规范要求,预留连接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履行后续连接工程的工作。

地面上空建筑连接体的建设,是在城市二栋建筑之间横跨,需确保不影响城市人行、机动车行、消防通道等使用功能.建筑通廊距路面的净空高度,根据《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的最小净空:

人行为2。

3m,非机动车为3。

5m,机动车为4.5m,行驶电车为5.0m等。

地下建筑连接体分廊道连接和地下室整体开发连接二大类,其上部均须满足市政各类管道等设施敷设的要求,同时为日后扩容或地铁通行提供可能。

地上和地下建筑连接体的设计还应满足《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

4.3。

3规定净宽大宜于9米,主要是考虑结构一般一个柱跨的尺寸,同时该尺寸也能满足一般人流及车行的交通功能。

另参照《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第2.2。

1.2款:

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m,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75m,为保城市公共交通的通行功能以及安全要求,建议人行天桥等地上连接体的净宽不宜小于3m;同时,考虑到地下连接体的封闭性,行人的空间感受较为压抑,建议地下连接体的净宽不宜小于4m。

地下或裙楼部位的建筑连接体,如兼作横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隧道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以内或建筑控制线以外建设,以方便行人。

4。

3。

4建筑连接体若作为非交通性使用功能时,横跨道路的地下空间或地面以上连接体,都存在疏散宽度要求大,疏散距离要求小,疏散楼梯设置的位置受限,从而导致人流疏散距离过长、与相关规范要求相悖的问题;同时地面以上建筑连接体也都存在加设竖向受力结构困难,从而造成结构跨度过大,连体后建筑形体过长等结构难题。

故设计时均应高度重视,确保其安全。

4.4建筑高度

4.4。

2本条建筑高度计算只对在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控制区内而言,与3。

1.2条计算建筑高度来分类不是一个概念。

5场地设计

5.1建筑布局

5.1.1建筑与场地应取得适宜关系,充分结合总体分区及交通组织,有整体观念,主次分明,建筑与场地和谐共生。

5.1.2本条各款重点强调建筑间距应满足防火、城市规划、采光、日照等场地设计的要求。

第2款中对天然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由于各地所处光气候区等情况不同难以作出间距具体数据。

原则是天然光源应满足各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之规定,具体计算在7.1节条文和条文说明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中已有规定。

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

建筑和场地日照标准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明确规定,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等类型建筑也有相关日照标准,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的相关规定.

5.2道路与停车场

5。

2.1按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对基地内道路的一般规定.为便于设计掌握,本条明确了应设置人行道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居住小区。

4000人的居住小区为一个街坊的居住规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每户按3。

2人计,4000人即为1250户,按每户0。

5机动车停车位计算,4000人的居住小区应配置625辆机动车,相当于一个特大型停车场,为保证居住小区内的交通安全,有必要设置人行道,避免上下班出入高峰时行人无法通行。

5.2。

2相对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条文,本条进一步明确了道路的宽度和回车场地的要求。

主要内容为:

1居住区与公共建筑的道路应有不同的宽度要求;2增加了人行道的无障碍要求;3主要道路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

回车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3。

0m,大型车回车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10。

0m。

5。

2.3基地内的建筑间距不仅应满足防火要求,还应满足日照、卫生、良好的视线等间距和安全通行要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均应满足表5。

2。

3的最小距离规定。

5.2.4本条中的规定主要针对基地内道路。

基地内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的道路之间应满足适当的安全距离,驾驶员在进入基地内道路前的一段距离内,应能看到道路上的行车和行人情况,以便能及时采取措施顺利通过或安全停车;缓冲段可根据下列情况设置:

1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点距离基地内主要道路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小于5.5m;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垂直时,出入口起坡点与主要道路边缘应保持不小于5.5m的安全距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5.5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缓冲段长度取5。

5m是借鉴了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规定,按照至少一辆小型汽车的安全等候距离,以保证基地内道路通行安全。

当基地内地下车库出入口相邻城基地外的城市道路时,与城市道路之间不应小于7。

5m。

5.2。

5本条对室外停车场做出规定,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这类停车场一般在体育场馆、剧场和展览馆等大型观演、展览建筑中较为多见。

停车场的坡度下限是为了满足径流排水,坡度上限是为了考虑停车时手闸制动不溜车;停车场出入口宜分离设置,若出入口位于单向道路一侧时,应沿道路行车方向先设置进口、后设置出口;若出入口位于双向行驶道路一侧时,应采取右转进出的方式布置,以避免进、出车辆交叉。

本条规定的无障碍停车数量是以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为依据的.停车位要求有树木遮阳是为了体现绿色、生态的要求,是降低夏季车内的温度,减少油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的有效措施.

5.2。

6本条为新增内容。

虽然大部分建筑均通过设置地下停车库解决机动车停车问题,但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尤其是文化、医疗、体育等建筑,室外停车场是不可缺少的,有必要增加相关规定。

有关停车场出入口数量的设置,主要借鉴了上海市标准《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规定,既考虑停车场出入口的通行要求,也须考虑管理的方便.

5.2。

7本条为新增内容。

条款中的内容来源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5.2.8本条为新增内容。

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在基地范围内布置,要求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是为了减少对城市道路的交通影响;商业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和体育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数量较大,当停车数大于300辆应增加出入口数量满足通行和疏散要求.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此类车尺寸较大,对非机动车的出入口宽度加以规定,方便电动自行车的通行。

5.3竖向

5。

3。

1第1-2款坡度的确定悉根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修订。

第3款基地防洪、防涝的规定是保证用地安全的最基本条件。

场地设防等级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

第5款的制定悉根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修订。

第6款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用地免于长期受地下水浸泡,有利于建(构)筑物的安全稳固和地下管线的维护。

第7款土石方与防护工程是竖向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经济的重要评判指标。

因此,多方案比较,使工程量最小,是设计应贯彻的基本原则.

5。

3。

2第1—2款道路坡度的确定系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及《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有关纵坡和横坡坡度的限制制定的,有关机动车道设计连续上坡或下坡的纵坡缓和段的设置及缓和段坡度、坡长的限制,竖曲线的设置,设有超高的平曲线的最大超高横坡度、合成坡度、曲线加宽的设置等问题可参照上述规范采用最小计算行车速度执行。

机动车道最大坡长是纵坡大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时,对纵坡坡长的限制长度,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条文说明,当车速较低,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30km/h,设计通行车辆爬坡能力较大时,坡长可不受限制。

第4款无障碍通道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有关规定。

第5款纵坡是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最关键和最敏感的内容。

参照国内外相关道路设计标准,考虑到目前车辆性能的改善;在车辆低速行驶的街区道路、旅游度假区道路等设计或改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宽对其最大纵坡要求.

5。

4绿化

5。

4.1第2款根据我国建筑绿化现状及绿色建筑要求,墙体垂直绿化与屋顶绿化作为绿化面积已经得到认证,并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5。

4.2第1款地下建筑顶板覆土层与自然土的连接宜大于地下室总边长的1/3,以满足排水及植被土壤层微生物及菌类的生长。

第2条由于受到地下建筑及地下管网的阻断,覆土绿化的植物无法通过土壤毛细管上升作用吸收到生长所需的地下水,因此覆土厚度应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保证绿化的长期效果。

5.5工程管线布置

5。

5.1工程管线的地下敷设有利于环境的美观及空间的合理利用,并使地面上车辆、行人的活动及工程管线自身得以安全保证.

作为应首先考虑的敷设方式在此次修编中增加并首条列出.

有些地区由于地质条件差等原因,工程管线不得不在地上架空敷设,设计上要解决工程管线的架空敷设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

同样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如:

变配电设施、燃气调压设施、室外消火栓等不仅要满足相关专业规范或标准的规定,在总图、建筑专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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