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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鉴定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评审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管道设计质量,依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2005年6月8日颁发的国质检特[2005]220号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2008年7月23日颁发的质检特函〔2008〕50号文《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制定《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压力管道设计资格鉴定评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首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6号公告),负责冶金行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鉴定评审和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以及与其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107号《关于公布新增和变更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的公告》精神,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和培训的范围如下:

类别:

GB类(公用管道)、GC类(工业管道)和GD类(动力管道);

级别:

GB1级(城镇燃气管道);

GB2级(城镇热力管道);

GC1

(1)级、GC1

(2)级、GC1(3)级(工业管道);

GC2级(工业管道);

GC3级(工业管道);

GD1级(动力管道,亚临界以下);

GD2级(动力管道)。

第四条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

压力管道GC1、GD1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GB类、GC2、GC3、GD2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设计单位同时含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的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负责压力管道设计资格鉴定评审、培训等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主持协会工作的秘书长负责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培训的全面工作,协会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鉴定评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考核大纲进行。

考核合格人员由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协会秘书处负责与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用期不少于1年),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七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作为鉴定评审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

2、负责组织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3、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对设计单位的抽查和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

4、完成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八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作为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机构,应按照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九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应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确保鉴定评审工作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的要求进行。

严禁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三章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提交《设计许可申请书》。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许可实施机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应当进行试设计。

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所申请设计许可类别、品种范围、级别,并且具有代表性,压力管道每品种至少有1项试设计产品。

第十二条试设计完成后,申请单位可约请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进行鉴定评审,按照《鉴定评审规则》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等,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附件1);

2、《设计许可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

3、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三条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约请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且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无特殊情况,协会秘书处自约请确定之日3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五条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鉴定评审组,具体要求如下:

1、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5人具有压力管道设计审批资格的高级工程师组成;

2、鉴定评审组组长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3、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4、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协会秘书处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2),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并邀请其派员参加监督。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参加,以便了解申请单位情况,考核鉴定评审组人员及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组成员到达申请单位后,由组长召开鉴定评审工作预备会议,其内容为:

1、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及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质量管理手册》等文件;

2、讨论鉴定评审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统一思想;

3、讨论具体鉴定评审工作的分工,每位鉴定评审组成员都要有评审的侧重部分,以保证能全面评审,没有漏项。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会议。

(一)评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有鉴定评审组全体人员、质检部门人员、鉴定评审机构人员、申请单位领导、压力管道设计负责人、压力管道技术总负责人、部分审批人员等;

(二)鉴定评审组组长宣布评审组的组成、评审工作日程安排和评审工作纪律。

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须佩带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

第十九条进行现场评审鉴定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介绍,核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

(二)核查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三)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

(四)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五)考查各级设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对设计人员,包括负责校核工作的设计人员(以下简称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的书面考试(含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

(六)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

第二十条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时,应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鉴定评审组现场评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

(一)申请单位没有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二)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

(三)没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四)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符,有虚假行为;

(五)原设计产品或者试设计产品有重大隐患或者违反现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形成鉴定评审结论。

1、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的基础知识书面考试,进行阅卷打分并汇总考试成绩;

2、鉴定评审组分析研究评审情况,考核打分,讨论评审结论;

3、评审组与申请单位领导、设计单位压力管道设计技术总负责人等交换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召开评审总结会议,参加会议人员与首次评审会议参加人员相同,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会议并宣布现场评审结果。

对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其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3),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

第二十三条鉴定评审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鉴定评审组须向协会秘书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提出鉴定评审意见。

鉴定评审意见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分为具备设计许可条件、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和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三种情况。

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对鉴定评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整改报告。

协会秘书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必要时可以派出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协会秘书处可做出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编制评审报告。

按照《鉴定评审规则》规定,协会秘书处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提出鉴定评审意见。

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1、鉴定评审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组长负责组织编制评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评审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结论意见、对申请单位的整改意见和建议;鉴定评审组成员签字名单;申请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表;设计装备和手段资源表;各级设计人员书面考核成绩表等;

2、鉴定评审组在现场完成评审报告的编写后,将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协会秘书处一式3份,并附软盘一份。

3、鉴定评审报告经协会技术负责人审核、协会行政负责人批准后发出。

鉴定评审报告及资料上报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

第二十六条协会秘书处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评审记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四章报批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设计许可申请书》的申请单位,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编写报批报告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报批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评审结论、鉴定评审组的评审报告、申请单位的自检报告和整改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通知申请单位办理有关取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内向设计审批机构报送上年度设计情况综合报告,并且抄报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第五章增项和变更

第三十条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要增加设计许可类别、品种和级别时,应当向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增项申请。

增项许可程序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增项申请的申请单位,增项得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完成规定数量有代表性试设计产品后,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才能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程序进行资格评审。

第三十二条根据质检特函〔2008〕50号文件《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原经中国冶金建设协会鉴定评审的设计单位,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实施前已持有GC类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且已经具有新增GD类动力管道(对应的原GC类管道)的设计业绩,可按设计规则规定的增项程序提出GD类(注明GD1、GD2级)压力管道设计增项申请,并附GD类压力管道设计业绩表(表中应注明管道设计工程项目名称、管道级别、设计压力和温度、管道材质及其规格等内容),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组织在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业绩表中抽取有代表性的GD类压力管道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审查并提交报告后,按规定程序增加GD类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对于新增GD类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评审工作,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可进行亚临界(系指蒸汽压力与温度参数分别为170ata和535℃)以下(不含亚临界)发电机组使用的GD类动力管道设计资格评审和人员考核。

第三十三条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在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化,经许可实施机关确定需要进行确认审查时,可约请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进行现场确认审查。

约请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进行,中国冶金建设协会针对变更项目上报确认的鉴定评审报告。

第六章换证鉴定评审

第三十四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批准部门提出申请。

换证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鉴定评审机构负责。

届时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将组成鉴定评审组,安排评审工作。

鉴定评审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在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完成评审工作(由于设计单位原因不能完成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换证鉴定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介绍,核对《申请书》内容;

(二)核查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三)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

(四)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五)核查设计工作遵循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

(六)检查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的使用管理情况;

(七)审查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八)从完整的设计文件清单(台账)中,抽查有效期内设计文件档案,每个级别至少抽查1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文件,检查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划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超范围设计,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九)审阅《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和数量;

(十)审查设计的审核记录;

(十一)检查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及变动情况,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组织设计、校核人员进行专业考试和设计文件答辩;

(十二)检查《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设计项目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十三)核查每年向许可实施机关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

(十四)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所提意见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组织换证鉴定评审组完成鉴定评审后,出具设计许可换证鉴定评审工作报告,并且提出换证鉴定评审意见。

换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基本具备和不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

对某一品种、级别建议取消设计许可的,应当在换证鉴定评审意见中加以说明。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2、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3、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4、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5、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6、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7、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8、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9、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三十九条鉴定评审人员在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2、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3、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4、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5、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6、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7、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第四十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监督检查。

每年年底前,应将本年度的鉴定评审工作总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十一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相关许可实施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规定,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许可实施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鉴定评审工作:

1、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或者鉴定评审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2、出具失实鉴定评审报告的;

3、鉴定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

4、从事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活动的;

5、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

6、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鉴定评审工作总结,或者鉴定评审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的。

鉴定评审机构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发现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根据具体情况对鉴定评审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鉴定评审人员的鉴定评审工作;处理结果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7年4月28日发布的《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压力管道设计鉴定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鉴定评审机构名称):

我单位的申请已经被受理,申请受理号为。

现特约请进行鉴定评审,请给予安排。

拟约请鉴定评审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信箱: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

日期:

(单位公章)

鉴定评审机构意见:

最终确定的鉴定评审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

日期:

(机构公章)

注:

本表一式三份,鉴定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抄报受理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一份。

附件2: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经协商,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请做好有关准备。

对日期安排、鉴定鉴定评审组人员组成如有意见,请在收到本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鉴定评审机构:

年月日

(机构公章)

 

附:

鉴定鉴定评审组成员名单

姓名

性别

所属单位

鉴定鉴定评审组中职务

证书号

注:

本通知函一式四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送许可实施机关,一份送许可实施机关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

附件3: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编号:

由(鉴定评审机构)派出的鉴定评审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申请单位名称进行了(许可项目)的鉴定评审,现就本次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如下记录,并提出相关建议:

 

鉴定评审组已经就上述问题或者建议与申请单位交换了意见,并且得到了确认。

鉴定评审组组长:

日期:

申请单位负责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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