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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制度

目录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7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3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8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20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21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23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5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6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29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34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35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36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8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47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

4、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及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9、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人力资源部:

1、按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的要求,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2、负责企业日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3、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6、负责配备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培训中心: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通风部:

1、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及记录。

2、负责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根据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资料,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及监测项目。

技术部:

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生产部门、队组: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工服务部:

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

安全生产指挥中心:

1、负责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救治。

2、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3、按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安排,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演习。

财务部:

负责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工会:

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处理争议。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目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展开,特制订本制度。

二、培训告知:

培训中心及生产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三、合同告知:

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四、重要场所告知:

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及防护措施。

五、宣传告知:

培训中心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

六、体检告知:

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七、监督检查:

工会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与昂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预防职业卫生危害事故,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西山煤业岗位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管理等内容。

适用于汇能煤业各作业区及班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对本制度负有进行专业管理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培训中心:

组织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第五条各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工段级职业卫生培训和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岗位职工职业卫生教育

(一)凡进入本公司职业危害岗位的新(转岗)工人必须经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针对性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三级转岗培训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2、公司相关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内容;

3、公司哪些部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第七条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要求,纳入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第八条日常职业卫生教育

(一)班组长班前会。

会议内容为针对当天的生产任务特点,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强调注意事项及当班应注意的事情,提醒穿戴好个人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传达公司及部门发生的伤害事故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会议内容要填写在班组卡片上,工段和安全部门要进行检查并纳入考核。

(二)月度安全培训日:

主要内容为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及职业卫生的方针、制度、规定;检查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班组作业范围内的隐患及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深入班组内的危险辨识;检查一周内本班组存在的问题;讨论伤害事故教训等。

安全培训日时间不得少于45分钟,记录要详细,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并有补课记录,安全部对培训日常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并签字认可。

(三)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可根据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安全工作特点,对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如观看电教片、现场标准化作业示范表演、图片展览、成果发布会、黑板报、安全演讲集安全知识讲座等。

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添置新的设备,制造新产品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艺、新操作的安全教育。

(四)凡参加临时性的工作之前,组织责任部门应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五)生产部门每月进行一次领导安全讲话,对职工进行安全及职业卫生教育,主要内容有传达上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和分析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凡属西山煤业各作业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及职业卫生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职业卫生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职业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条本制度的实施由培训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是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作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

1、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进行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的防尘工作由通风部负责;

(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运输部负责;

(3)各开掘工作面从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项目部、施工队组负责;

(4)井下机电对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自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部,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部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部股则实施安装,经通风部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与通风部签字后交付使用,通风部负责管理,安全部负责监督。

(2)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部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部、安全部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部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部、安全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

矿井主要运输巷、胶带斜井及平巷、上山与下山、采空区、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经防腐处理。

(2)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转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胶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须有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

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

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4)综采工作面按要求进行煤层注水。

(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地点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

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水棚的水量:

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间距为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

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

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75°斜钩吊挂;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一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各棚区;水袋棚区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米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200米处安设(首列距离);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7)通风部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70%以上。

(8)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

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5、处罚规定

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期限内为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采掘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100元,喷雾装置没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300元。

(2)开掘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100元。

(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200元。

(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部门500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7)未经总工程师、通风部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1000元。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配发规定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范围:

凡在公司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农民工)。

2、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矿山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制定本公司劳保用品配发标准,根据矿井设计要求的从业人员制定采购计划,由供销部按标准、按数量进行采购。

3、设立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库房,专人管理。

(库房设在供销部,保管发放由供销部管理)

4、人力资源部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更换标准。

(附《xx煤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表》)

5、人力资源部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发放、领取台账,专人管理。

6、劳动防护用品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供销部不得擅自发放。

7、安全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8、人力资源部提供名单,办公室负责职工工装的统一制作和配发。

9、人力、供销、办公室、财务、安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0、公司本着关心职工身心健康、和谐服务的宗旨,逐步做到服装统一、安全、文明、美观、舒适。

三、使用规定

1、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按照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2、公司按各工种的工作条件、性质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突发事故而损坏的除外)。

4、大件防护品一律以旧换新。

5、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门提出,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发放。

6、根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出,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发放。

7、职工应根据要求合理使用劳保用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劳保用品。

因出于个人原因不使用劳保用品而造成伤害的,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8、安全部、各部门及队组应要求并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9、职工离职时,工装应交回公司办公室。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表

用品名称

数量

使用期(月)

工种范围

工作服

1套

12

采掘一线职工

18

井下二线辅助工种人员、洗煤厂操作工

24

地面人员

36(防寒服)

所有职工

秋衣秋裤

1套

6

采掘一线职工

1套

9

井下二线辅助工种人员、下井管理人员

绒衣绒裤

1套

12

井下职工、下井管理人员

水鞋

1双

12

采掘一线职工

18

井下二线辅助工种人员、下井管理人员、推土机司机、机车充电工(低腰)、澡堂工

皮带

1条

12

井下工人、下井管理人员

安全帽

1顶

24

井下工人、下井管理人员和地面建筑工人

围腰

1件

12

充电工

袖套

1副

12

充电工

护眼镜

1副

24

井上电焊工、充电工、维修工

绝缘鞋

1双

24

井上电工、变电工

布手套

1副

1

井下工人

线手套

1副

1

井下工人、地面工人

浸胶手套

1副

1

井下工人

减振手套

1副

1

矿车维修车间砂轮机、切割机操作工

防尘口罩

1副

3

井下工人

防尘口罩纸

3张

1

井下工人

毛巾

1块

2

井下工人

3

地面工人

耳塞

1副

12

洗煤厂及井下接触噪声人员

洗衣膏

1袋

3

后勤部除锅炉房、维修班外的清洁工种,供销部库房、煤场管理员及司机

防酸服

1套

12

深井水泵房、污水处理站操作工

防酸手套

1副

1

深井水泵房、污水处理站操作工

防酸围裙

1件

12

深井水泵房、污水处理站操作工

防酸鞋

1双

12

深井水泵房、污水处理站操作工

备注:

其它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生产实际配备发放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控制消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规范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预防职业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职责分工

第一条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为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领导机构,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通风部为日常执行部门,其它生产部门为配合单位。

第二条领导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及监测项目。

通风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周期和项目进行监测及评价,填写有关记录,并予以公布。

各生产部门配合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负责监测过程的监督及确认。

第二章检测内容

第三条常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效果评价;

第四条各生产部门根据本单位生产情况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情况向通风部门提出临时工作场所的监测、评价申请;

第五条各生产部门针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疑职业病危害事故向通风部提出应急事故监测的紧急申请;

第六条公司的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调查及功能监测评价工作。

第三章监测工作流程

第七条常规监测

1、依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分类项目,由领导组办公室核定检测项目和监测点,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具有监测评价资质的部门携带相应的检测仪器进入被检测单位,实施监测、评价工作。

2、通风部根据国家职业卫生监测范围和周期要求,进行日常监测和记录。

3、检测人员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根据检测项目和监测点,逐点、逐因素进行监测,并由通风部陪同人员和监测人员同时进行核实。

4、监测结束后,由检测人员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确认,并在原始记录及登记本上签字认可;然后将监测评价结果反馈通风部,公布和上报有关部门。

5、通风部将监测评价结果填入监测记录表中,并将检测报告交领导组办公室存档。

6、各生产部门接到监测评价报告的整改建议后,对超标作业场所在1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方案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第八条应急性监测

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应急预案规定,领导组办公室及时组织有监测资质的单位到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急性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预防措施,指导应急性事故的急救和处理。

第九条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公司各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调查及评价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随时掌握建设项目的危害程度,及时进行治理改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岗职工。

三、内容及职责

1、人力资源部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对接触职业危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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