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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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和检修施工的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工程和检修施工用火中的管理,在用火中还应执行业主的有关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2.2动火作业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种。

2.3下列情况均为特殊用火

2.3.1在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许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运行或人身安全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2.3.2节假日期间对严重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用火,一律按特殊火处理;

2.3.3生产运行的车间、储存区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时,在20:

00时到第二天8:

00时之间的用火要作特殊用火处理;

2.4凡属生产运行装置危险区域及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

2.4.1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区;

2.5凡属下列地点的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2.5.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化工等工艺生产装置。

2.5.2从易燃、易爆、有毒生产运行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

2.5.3一般物品仓库、车库、加工场。

2.5.4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电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编制依据

3.1《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3.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等规范标准

4.职责

4.1用火审批权限

4.1.1特殊用火由部门向生产部提出用火申请,由生产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查、批准和签发,并报公司总经理确认后,方可用火。

4.1.2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生产部会同用火部门、施工单位,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查、批准和签发后方可用火。

4.1.3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制订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部门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有效且已落实,生产部批准用火作业方案后方可用火。

5.检修用火安全管理程序

5.1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用火安全负责,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用火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2用火人资格与权限

5.2.1用火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工作证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2用火人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不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5.2.3用火人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三不用火”是指未持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5.3工程和检修施工作业前,由施工负责人向公司提出用火申请,由公司负责施工管理人员组织生产、设备、安全及用火单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

5.4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各相关专业、部门现场确认后在对应栏中签字确认。

5.5用火的级别按工程和检修施工所在区域防火防爆要求,以及业主的有关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6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部门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双方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同时按规定备案。

5.7动火作业负责人

5.7.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7.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7.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8动火人

5.8.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8.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8.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8.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8.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5.9监火人

5.9.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9.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9.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9.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0动火部位负责人

5.10.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0.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0.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1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12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2.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2.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6.一般规定

6.1用火作业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前的用火安全教育,掌握用火作业的安全基础知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周围环境和撤离路线;

6.2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道路畅通;附近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前,不得动火;

6.3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4与外部相连的管道与设备,在未查清有无险情之前,不得动火;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动火;

6.5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许可证,分析单附在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6.6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6.7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8在设备、容器内进行防腐、衬里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穿产生火花的钉子鞋和衣服,不得携带火种,严禁在衬里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火花检测及针孔检测;

6.9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6.10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6.11进行化学清洗、和防腐涂料涂刷作业的场所应严禁烟火;进行静电喷漆作业时,应进行静电接地,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6.12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6.13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6.1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向该装置提出申请,办理相应许可证,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装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及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并发放“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指派专人领车就位。

6.15非防爆电瓶车、电动自行车、拖拉机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工艺装置(防爆区)。

6.16用火结束,负责将施工作业现场的消防器材收回放置原处,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验收签字,并收回作业人员的“用火作业许可证”,连同监护人本人一联一起交审批部门。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作业证》的格式见表2-3。

7.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7.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7.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7.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7.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7.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40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7.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动火级别(级)第联

申请部门

动火地点

动火执行人

监火人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采样检测时间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采样地点

分析结果

分析人

危害识别: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m)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楚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5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6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7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

8

配备消防水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

9

其他安全措施:

特殊动火会签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月日时

申请用火基层单位意见

生产、消防等相关单位意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签名:

年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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