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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近三年城市市域注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区)前列。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西部城市8500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

6、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年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O、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OdB(A)。

(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OdB(A)。

(城区)

(三)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

积≥全国平均水平)。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O%,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O%。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O%。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O%。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O%。

2O、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四)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O%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注:

按照《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定义,市辖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全市域包括市辖区、下辖的县和县级市。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按照本细则开展创建和持续改进工作。

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的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复核和现场抽查等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分项计分。

本细则中“近三年”是指,从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所在年起(不含)倒溯的前三个年度;除特别说明考核近三年外,其他指标均按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工作所在年的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考核;所有指标均参考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工作所在年的数据及情况。

资料整编按现行指标体系对近三年数据和当年数据进行整编。

本细则考核要求中所涉法律、法规、规划、标准、规范等,按最新发布执行。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一)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是指:

1、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

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3、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4、列入责任书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按期完成。

(二)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物减排情况(结果)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

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所在省环保部门考核要求。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事件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

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

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II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环境事件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

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

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数据来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近三年市域内未发生或引发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

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

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无重大辐射事故。

近三年

制定市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

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近三年在市域内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一)指标解释

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区)的

考核。

(二)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环保厅(局)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文件。

(三)考核要求

考核近三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本省(区)前5名(不含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的排名)。

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调整考核指标的省(区),按省(区)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统一排名,并附说明。

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不考核此项指标,对其持续改进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要求其所有指标均满足现行考核指标要求。

第二部分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是指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

该指标考核对象是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环保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00%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三部分:

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是指没有被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指已经明确纳入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这部分环保投资将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汇总到当年“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中。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不包括环财发[1999]64号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道路、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环境保护投资。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环境统计部门。

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考核前三年统计年鉴中“各地区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中“可支配收入”一项进行考核。

(三)考核要求

考核近三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0000元,西部城市高于85OO元。

近三年每年度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五、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特指市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百分比。

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

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

能源消费总量分为三部分,即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

计算公式:

市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吨标煤)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市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万元)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或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结果。

(三)考核要求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六、单位GDP用水量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市域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

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

生活用水指供水量(不是售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

计算公式:

市域总用水量(吨)

单位GDP用水量=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水利、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单位GDP用水量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

有城市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

七、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系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

工业增加值是指市域内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是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

计算公式:

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吨)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工业增加值(万元)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环境保护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近三年逐年下降。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削减的各项措施、工程项目及其定量效果等。

环境质量

八、空气质量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主要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SO2)、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二氧化氮(N02)。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区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平均值应达到或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应占全年天数的85%或以上。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应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且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按照《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布设并经认定。

大城市增加臭氧监测,大城市定义见《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一)指标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是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83—20025.3要求,即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标准中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以及特定项目(表3);湖库型水源地增加富营养评价。

地下水水源地主要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所有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有机污染物监测可以委托其他部门)。

(三)考核要求

(1)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必须包括向城市市区内供水的所有水源地。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应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水质月报,且监测水量与城市供水量相应一致。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达到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O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III类标准要求)。

(3)近三年,每年提供一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监测结果,包括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以及特定项目(表3)的所有指标。

(4)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要求进行监测。

特定项目(表3)检出的项目应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

(5)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

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

(6)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

应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

如因地质原因或上游来水影响不能达标,考核第二或多个水源地建设。

十、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且市辖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

直排海企业,是指位于沿海陆域,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考核其是否达标排放,与“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考核办法相同。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办法进行水质达标核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海水水质标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2)已划定功能区的水体,如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应提供常规监测数据,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如未有上述断面的,应至少监测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指标,说明其水质类别现状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

对市辖区范围内未划定环境功能的水体应无黑臭现象。

(3)跨市界断面水质现状监测结果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并达到国家或省的考核要求。

(4)长江口、珠江口、黄河口、海河口、辽河口、九龙江口和鸭绿江入海河流地区的河口城市暂不考核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但其直排海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必须达1OO%。

十一、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城区内经认定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同现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十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城区内经认定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

计算公式同现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环境建设

十三、城区绿化覆盖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乔木树冠下

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同现行城市环境综

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在城市城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

公共绿地面积。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

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万

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计算公式:

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建成区城市人口数(人)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十四、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辖区经过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达标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

百分比。

城市污水处理率是指城市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

百分比,城市污水处理总量指标解释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

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指以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为再生

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可用的水质标准(城市杂用水、

景观环境用水、补充水源、工业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通过管道输

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

污水再生利用率特指污水处理厂污水经再生处理后回用的总水

量占污水处理厂处理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再生利用量(万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100%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万吨)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36个大城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还应≥95%,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36个大城市为省会城市与计划单列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考核《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中有污水再生利用任务的城市(“十二五”规划颁布实施后按新的规划考核)。

按国家统一部署(《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8]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对重点流域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要求配套建设脱氮设施;重点湖泊(“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丹江口库区)内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已建污水处理厂应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环渤海等重点海域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脱氮除磷设施。

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再生水必须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

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的要求,在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之前,污水处理厂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禁止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

堆放污泥。

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

行。

按照《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

办[201O]157号)要求,全面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

强化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处理处置的主体责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

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非处理处置)

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应当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受污泥;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和严格的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实施信息公开。

用于农用的应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统筹考虑尾水再生利用系统及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并确保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

污水处理厂。

十五、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重点工业企业”是指环境统计中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按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的解释界定。

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是指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部门,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1、全市域工业企业

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

发[2O1O]54号)开展重点企业(“双超双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全市域内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七个产能过剩行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所列其他重点行业的全部重点企业,分别每两年、三年和五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审核报告和评估验收申请,且距离提交创模考核验收申请时间分别不超过两年、三年和五年。

全市域内全部通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部,并经环境保护部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及选址等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企

业内部开展例行监测,地方环保部门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企业

环保设施(指水、气、噪声的治理设施)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演练。

2、全市域重点工业企业

全市域范围内重点工业企业还须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考核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企业(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定期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并落实本省(区、市)有关重点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的要求。

企业具有完备的环保档案。

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

3、全市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

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当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当地环保部门应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防控企业应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六、城市清洁能源使用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全市域内清洁能源使用量占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

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

计算公式:

城市市域清洁能源使用量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100%

城市市域终端能源消费总量

地级及以上城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指除煤炭和燃料油以外的

能源。

包括用作燃烧的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

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气、电和低硫轻柴油等清洁燃油(不包括机动车用燃油)。

县级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界定。

其“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

城市辖区内所有燃烧设备(锅炉、窑炉、茶炉、大灶)使用清洁能源的台眼数占燃烧设备总数的比例。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能源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O%。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清洁能源的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

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表及其说明。

十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是指在统计年度中全市域实际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的车辆数占全市域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

计算

公式:

机动车环保检验车辆数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100%

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总数

机动车(含汽车和摩托车)环保检验车辆数是指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规定,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验机构,采用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环保检验的车辆数。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供。

(三)考核要求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检验机构得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数据应向城市环保部门联网报送;按照国家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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