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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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

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

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

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

(中国美术家协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原则通过,六届三次主席团会议20__年2月3日通过)总则

第一条中国美术家协会(简称中国美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美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中国美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美术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美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任务

第四条中国美协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

第七条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美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

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展览和评奖活动。

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

对优秀的创作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努力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美术评论,为中国美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正确导向。

第九条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美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和培养美术创作、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提高学术水平,成立中国美协艺术委员会,下设美术各门类艺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努力办好《美术》、《美术家通讯》和其它合作主办的学术报刊。

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全国美术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中国美协和各团体会员工作状况,着眼于繁荣创作,加强理论研究,推出新人和交流信息,不断提高报刊水平。

第十二条尊重各民族美术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民族美术家,促进各民族美术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美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的大团结。

第十三条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美术家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推进中外美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美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美术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努力为世界美术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国美术事业;根据国家政策,发展美术文化产业。

第十六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会员

第十七条中国美协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美协,为中国美协团体会员。

各全国性产业文联所属美协,凡赞成中国美协章程,提出申请并经中国美协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凡已成为中国美协团体会员的全国性产业文联美协中的个人会员,不再隶属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美协。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美协会员集体参加中国美协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有中国公民身份,赞成中国美协章程,经本人申请并由各团体会员推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的申请人经部队专门机构推荐,报中国美协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中国美协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从事美术创作,作品入选中国美协主办事先已确认为入会条件之一的全国性美术展览,累计满三次者;

2、从事美术理论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准并有著作出版者;

3、从事美术编辑、美术教育、美术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成绩卓著者。

第十九条会员有遵守中国美协章程、执行中国美协决议、参加中国美协活动、维护中国美协权益、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中国美协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会员如严重违反中国美协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中国美协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组织

第二十一条中国美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中国美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1、决定中国美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二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中国美协特邀产生;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三条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

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中国美协设顾问若干名,由主席团聘请。

顾问不担任中国美协理事。

第二十六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经费

第二十七条中国美协经费来源包括:

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附则

第二十八条中国美协的英文名称是“CHINAARTISTSASSOCIATION”,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

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美协。

扩展阅读:

中国职业美术家协会章程

中国职业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机构的全称为中国职业美术家协会简称中国职业美协,中国职业美术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PROFESSIONALARTISTASSOCIATION”。

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职业美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美术家自愿组成以学术交流为主题的团体机构,是配合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收藏界、艺术市场联系美术界的桥梁,是推动和繁荣我国美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亦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成为世界文化大国的有生力量。

第二条本协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党的各项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文艺为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双百方针,团结、组织全国各族美术家,专业、业余美术工作者,热心投身到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牢记八荣八耻,积极创作出贴近生活、贴近百姓的优秀作品,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明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本协会对本会会员具有联络、协调、培训、服务的职责,协会对所有成员尽到组织、引导、维权的作用,组织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以科学的理论正确的舆论武装和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优秀的作品塑造和鼓舞人。

努力提高这只生力军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准。

第五条立足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传承和发扬我国的传统艺术,及时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作品展览和评奖活动。

倡导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适时对突出的美术成果和取得显著成绩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美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不断开展人才培训,提高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及学术水准,及时发现、培养和扶持专业人才,飞速壮大会员队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第七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中国职业美协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积极有效的开展学术交流。

第八条发挥协会优势,努力办好协会的报刊和专业网站,不断更新扩大信息量,便捷的服务于会员与会员,美术家与市场之间的交流。

第九条注重全国各民族间传统与特色,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的团结友爱,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艺术交流。

第十条携手港、澳、台及海外侨胞中的美术家,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髓、促进我们伟大祖国的统一大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一条在提高协会和艺术家自身水平的同时,努力推进中外艺术交流活动,增进同友好国家的往来与世界各国美术界和美术家的友谊,为中国美术的繁荣而努力。

第十二条及时沟通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力和义务。

密切与政府、文化艺术机构、收藏界、文化市场等各界的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本协会实行各省市分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职业美协分会,各艺术机构或单位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对赞成本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名誉,遵守协会各项规定的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本协会主席团审定通过,均可成为分会或团体会员。

分会和团体会员的权利: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协会,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并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分会和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向本协会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澳、台公民、和海外华侨,在美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与创新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养,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协会的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经所在的团体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报本协会审批、履行手续后,方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维护本协会权益、按时缴纳会费、主动完成本协会交付的各项工作及为我会建设做出贡献的义务;有选举、被选举权;有对本协会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协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过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协会将实行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处理会员提案;

(五)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员每届5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过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经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

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

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协会主席团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拟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为我国美术事业的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全国和港、澳、台及海外侨胞中的美术家,经主席团审批通过,均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等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无私奉献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并且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管理权限,经民主程序表决,予以调整、罢免除名或撤换。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会员会费,社会赞助,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会员管理费。

其等级标准及缴纳办法,依照章程本协会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协会所属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拟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职业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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