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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合资合作项目管理规定

 

编号:

CA/A07-CX-013-2015同意:

吴绍明

 

合资合作项目管理规定

 

2015年7月6日公布2015年7月6日实行

 

中国第一汽车公司公司公布

 

前言

 

为达到与ISO9000、ISO14000等国际管理标准接轨,实现公司公司一体化管理目的,依照公司公司《管理手册》中有关条款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是公司公司管理系统程序言件之一。

 

本规定是对《境内涉外合资项目管理程序》(CA/A07-CX-013-2013)的订正,自本文件公布之日起,原《境内涉外合资项目管理程序》

 

(CA/A07-CX-013-2013)同时取消。

 

本规定由公司公司规划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公司公司规划部负责草拟。

 

本规定主要草拟人:

丁玉波、王文君、马艳俊、王庆丹、娄宇泽、姜

 

乙洋

 

合资合作项目管理流程

责任者流程描述

 

合资合作项目管理流程

责任者流程描述

 

1合用范围

 

本规定合用于公司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

 

国内、外公司或个人进行的在中国境内从立项到公司建立的合资合作活动。

 

境外合资合作项目的管理程序由外国事业管理部另行规定。

 

2术语和定义

 

2.1合资合作

 

本规定所称合资合作指公司公司为了扩大国内、外国经济合作和技术沟通,与国内外的公司、公司、其余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同等互利的原则,依法(国际和国内)进行的合资合作活动。

 

2.2项目单位

 

将来进入到合资合作领域的主体单位。

 

2.3项目组

 

由公司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有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依据合资合作项目需要构成的专职办理合资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矩阵式工作组织。

 

2.4尽责检查

 

由项目组或邀请第三方对合资合作主体单位实质状态进行全面的摸底检查,包含财产(有形和无形)、利润、财务、产品、营销、采买、生产、研发、人事和管理等方面。

 

2.5意愿书或MOU体谅备忘录

 

对将来合资合作的股权、出资方式、合作领域、产品范围、组织机构、人员差遣政策、经营管理、产品开发、采买、营销渠道、品牌等以及签订备忘录后续展开合作的工作内容,合作方完成共鸣的合作框架。

 

3职责

 

3.1公司党委常委会/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3.1.1负责审批《合资合作项目框架申请》、《合资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章程》。

 

3.1.2负责对重要合资合作项目组建合资项目组、签订《合资合作意愿书》、签订《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章程》。

 

3.2规划部职责

 

3.2.1负责审察《合资合作项目框架申请》,并下达《合资合作项目框架申请批复》及《合资合作项目通知》。

 

3.2.2负责审察并向国家政府部门上报《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合同》,并接收国家政府部门下达的《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批复》、《合资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资合作合同批复》。

 

3.2.3负责依据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组建项目组。

 

3.2.4负责审察《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章程》,并负责《合资合作合

 

同》、《合资合作章程》存案。

 

3.2.5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办理国家有关合资合作事项手续。

 

3.2.6参加合资合作项目组,并负责最后裁定波及战略规划方面的问题。

 

3.3管理部职责

 

负责明确公司公司对新组建的合资合作公司的管理关系,对机构设置、

 

委派岗位进行确认。

 

3.4外国事业管理部职责

 

3.4.1负责合资合作项目商务合同及有关文件涉外面分的完好性和条款的正

 

确性。

 

3.4.2参加合资合作项目组,并负责境内涉外事项办理。

 

3.5法律事务部职责

 

3.5.1参加合资合作项目组,负责合资合作项目波及的法律事务。

 

3.5.2依据项目实质需要进行法律尽责检查、参加项目方案设计。

 

3.5.3负责合同及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完好性、条款的正确性。

 

3.5.4参加项目谈判,为项目组供给法律支持。

 

3.6组织人事部职责

 

3.6.1负责审察项目劳动生产率目标、人工成本标准、作业班次安排等,并

 

对职工总量提出指导建议。

 

3.6.2负责审察项目人力资源风险及对策。

 

3.6.3负责依据合资合作项目规模,对合资合作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成员人选

 

的观察、介绍。

 

3.6.4负责审批新公司党组织的设置,提出人力资源部门的组织设置的建议。

 

3.6.5负责在《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章程》及有关副本中拟订合资合

 

作项目差遣人员政策,审批决定公司重要人力资源政策和人力资源信息系

 

统。

 

3.6.6审批新公司差遣人员政策及按规定选派新公司各种差遣人员。

 

3.7公司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3.7.1依据项目实质需要参加项目组。

 

3.7.2依据项目实质需要参加项目各阶段审察会。

 

3.7.3依据项目实质需要执行本部门有关职能。

 

3.8项目单位职责

 

3.8.1负责依照自己发展需要提出《合资合作项目框架申请》报规划部。

 

3.8.2负责编制《合资项目投资计划》报规划部。

 

3.8.3拥有独立法人的项目单位负责签订《合资合作意愿书》、《合资合作合

 

同》。

 

3.8.4负责执行《合资合作合同》有关条款。

 

3.8.5负责准备办理国家有关合资合作事项手续文件。

 

3.8.6负责依照《基建技改项目管理程序》实行阶段对子公司项目管理方法

 

执行项目后期工程实行。

 

3.9项目组职责

 

3.9.1负责合资合作意愿谈判、尽责检查、合同谈判。

 

3.9.2负责编制《合资合作意愿书》、《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章程》,并向有关部门备

 

案。

 

3.9.3负责向地方政府部门上报《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合同》。

 

3.9.4负责合资合作过程中有关业务工作。

 

4工作程序与要求

 

4.1合资合作项目立项

 

4.1.1按公司发展规划要求进行合资合作的项目立项

 

规划部依照《公司中长久战略规划》向项目单位、有关职能部门下达

 

《合资合作项目通知》。

 

4.1.2项目单位申请进行合资合作的项目立项

 

4.1.2.1项目单位依照自己发展需要,编制《合资合作项目框架申请》,并报

 

规划部。

 

4.1.2.2规划部/主管部长依照《公司中长久战略规划》审察《合资合作项目

 

框架申请》后,上报公司党委常委会/主管副总经理。

 

4.1.2.3规划部依照公司党委常委会/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建议,向项目单位、

 

有关职能部门下达《合资合作项目框架申请批复》。

 

4.2规划部依照《合资合作项目通知》/《合资合作项目框架申请批复》,并

 

依据合资项目需要组建或受权组建项目组(重要项目由公司公司总经理/主

 

管副总经理负责组建项目组)。

 

4.3项目组与潜伏合资合作方进行合资意愿谈判,确立最后合资合作方,并

 

草拟《合资合作意愿书》。

 

4.4公司公司及分公司的项目由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拜托代理人与最

 

终合资方签订《合资合作意愿书》;子公司的项目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

 

拜托代理人与最后合资合作方签订《合资合作意愿书》。

 

4.5项目组依照《合资合作意愿书》编制《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并报规划

 

部。

 

4.6规划部向国家政府部门上报《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需上报地方政府

 

部门的有关事宜由项目组运作),并接收国家政府部门下达的《合资合作项

 

目建议书批复》。

 

4.7项目组依照《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编制《合资合作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并进行风险梳理,提出风险应付方案,提报规划部。

 

4.8规划部/主管部长依照《合资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公司公司

 

有关职能部门召开“可研审察会”后,报公司公司党委常委会/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4.9规划部将依照公司公司党委常委会/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建议改正后的《合

 

资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政府部门(需上报地方政府部门的

 

有关事宜由项目组运作),并接收国家政府部门下达的《合资合作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批复》。

 

4.10项目组依照《合资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与最后合资合作方

 

进行有关合同谈判,并草拟《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章程》报规划部。

 

4.11规划部/主管部长依照《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章程》组织公司公

 

司有关职能部门召开“合同审察会”后,报公司公司党委常委会/主管副总

 

经理审批。

 

4.12公司公司及分公司的项目由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拜托代理人依照

 

公司党委常委会/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建议与最后合资合作方签订《合资合作

 

合同》、《合资合作章程》;子公司的项目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拜托代理

 

人依照公司公司党委常委会会审批建议与最后合资合作方签订《合资合作

 

合同》、《合资合作章程》。

 

4.13规划部负责《合资合作合同》向国家政府部门报批。

 

4.14项目单位将正式同意后的《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章程》报规划

 

部、外国事业管理部及管理部存案。

 

4.15《合资合作合同》奏效后,规划部组织项目单位办理国家有关合资合

 

作事项手续(包含合资公司的组建和注册登记事宜)。

 

4.16管理部依据党委常委会纪要、项目单位提交的《合资合作合同》、《合

 

资合作章程》和合资公司营业执照,下发文件明确公司公司与新组建的合

 

资公司的管理关系。

 

4.17项目单位编制《合资合作项目投资计划》报规划部。

 

4.18合资厂建设实行过程按《基建技改项目管理程序》实行阶段对子公司

 

项目管理方法执行。

 

5有关文件

 

《基建技改项目管理程序》

 

6有关记录及保留期

 

《合资合作项目通知》

保留期

五年

《合资合作项目框架申请》

保留期

五年

《合资合作项目框架申请批复》

保留期

五年

《合资合作意愿书或MOU体谅备忘录》

保留期

五年

《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

保留期

五年

《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批复》

保留期

五年

《合资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保留期

五年

《合资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保留期

五年

《合资合作合同》

保留期

永远

《合资合作章程》

保留期

永远

《合资合作合同批复》

保留期

永远

《合资合作项目投资计划》

保留期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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