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3994725 上传时间:2023-06-19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48.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2页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2页
亲,该文档总共3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docx

电大206春监督学论述题

论述题1

一、论述监督的特征。

答: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

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

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

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

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

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

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耐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

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二、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答: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

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

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其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

3、检察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4、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5、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

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三、试述监督的功能。

答:

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

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1、预防功能。

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地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

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

2、校正功能。

又称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

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有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

3、制约功能。

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

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

4、救济功能。

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

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

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

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

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

四、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

答:

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

古代政治家认为,统治者廉洁自律,善于听取臣民的进谏,整个国家,社会就会政治清明,生活安定。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和巩固政权,一般也会加强对自身的监督。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最早萌芽于周朝。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思想在我国古代监督思想中影响极为深远。

但是,这种思想也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

所以古代这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实际上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

2、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

在中国古代,官吏不可能真正做到廉洁,但是为了维护政权及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不得不重视对官吏的监督。

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和政治思想家都提出了严格监督官吏的国想,并在日常政务中对官吏进行监督考察。

3、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

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重视监督,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通过提高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地位,加强其权力,维护其独立性等方式,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

首先,古代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禄薄赏厚。

位卑权重,既容易使监察官员被皇帝控制于手掌之中,又不易干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务,也与朝廷及地方的官吏少利害牵连,迫使监督权紧紧依附皇权。

禄薄赏厚,使得监察官员不会萌发贪恋职位之心而腐败。

其次监督权相对保持独立。

监督权独立是指我国古代监察机关和监察员保持独立性,不隶属于被监察的对象,最大限度地避免受到人为牵制。

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我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设置,领导体制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

答:

毛泽东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始终注重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

他继续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

1、让人民监督政府。

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2、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

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内民主看做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

他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

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

毛泽东认为,由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

为此,必须在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

4、严惩权力腐败。

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六、试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五个阶段。

答:

第一阶段:

先秦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与逐步形成。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战国末年至秦统一中国这一时期确立并发展起来的,但是监察作为社会特定职能的产生,可上溯到先秦时期。

中国原始社会晚期,固有的权力所有者与执行者之间出现了分离,简单的对权力执行者进行监督的机制逐渐形成。

夏商王朝的建立,使权力监督的性质,格局发生了变化,开始以维护专制王权为价值取向,以诸侯,官吏为监督对象。

西周时期,出现了监督机构专门化的趋势,监督方式也渐趋多样。

在西周还出现了对王谏议的监督方式,其中包括贵族谏议,专职官吏进谏,国人谤政等,这些对于集中统治经验和智慧,了解民间舆论,保证决策正确和改正错误,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些监督都缺乏确定的制度保证。

春秋战国时期,贵族世袭的“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封建的职业官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第二阶段: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机构与监察制度的发展。

秦统一后,仍以御史大夫主管监察。

西汉初年,承袭秦制设御史府,长官仍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

东汉时期进一步加强了监察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上沿袭汉代的御史建制,设有御史建制,设有御史台,并分设御史大夫,殿内御史,治书侍御史,监察御史,检校御史,侍御史等职以及郡县一级的刺史监督机构,逐步发展和完善了监察法制,使监察机构成为以监察官员法纪为主的国家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有独立性的国家权力机构。

第三阶段:

隋唐五代时期一台三院制的建立。

隋唐五代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备的阶段。

隋代曾设御史,司隶,谒者三台,负责百官法纪监察。

第四阶段:

宋元时期御史台的进一步发展。

宋代从建立之初开始,中央集权即不断加强,逐步建立起一套以台谏机构为核心的监察系统。

元代中央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

第五阶段:

明清时期院科道监察体系的完善与古代监察制度的瓦解。

明清时期的监察发生了突出的变化,由以前的台院制演变为都察院科道制,台院逐渐合并,察监言职合一,言谏功能削弱,君权日增,君主专权达到高峰,监察机构也更为集中和简化。

七、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答:

一、涵义: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二、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有以下特征:

1、民主性。

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机制,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本质属性。

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也具有民主性的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监督主体本身的构成之上,还体现在其运行机制上。

民主性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首要的特性。

2、根本性与全局性。

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从全局的眼光入手,解决根本性的,全局性的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也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抓住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3、权威性。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权威性。

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尽管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因而是第二层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具权威性。

4、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

只有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才能确保人民对权力机关的控制,确保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监督权。

5、多样性。

多样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目的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

与其他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监督相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方式上更具多样性,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以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八、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答: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

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

答: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

现实生活中的国家权力还存在所有权和实际行使权相分离的情况,为保证权力的具体行使者真正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就必须对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加以限制,进行有效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根本任务,也正在于通过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机制,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只能按照人民的意愿作出特定的决定。

(2)促进依法行政。

为了保证行政权不被滥用,就必须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的监督正是发挥了这样一种作用,可有效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行政的行为,并使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惩罚,从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3)维护司法公正。

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的现象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实施监督,可以纠正司法不公,重新树立司法的公正形象,赢得人们对司法信任,提高司法的社会效益。

(4)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防止出现破坏法制统一的现象,及时纠正有损于法制统一的行为,维护法制的统-.

(5)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

一切权力都有腐败的趋势,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对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以防止掌握权力的人超越界限,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就是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的一种有效途径。

九、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

答:

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即法律监督;二是监督相关对象特别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即工作监督。

1、法律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1)立法监督。

(2)执法监督。

2、工作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包括:

(1)总体监督。

(2)决策监督。

(3)绩效监督。

(4)廉政监督。

(5)人事监督。

十、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

答:

人民监督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在实施监督行为时须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间,顺序等方面的规则的总和。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实施的,不同的监督方式由于其性质所限,需要遵循不同的程序,以下就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进行说明。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1)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

(2)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3)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

(4)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

(5)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

2、执法检查的程序:

(1)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

(2)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3)执法检查的实施。

(4)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

(5)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

3、质询程序:

(1)质询的提起。

(2)质询案的提交。

(3)质询案的答复。

4、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1)调查程序的启动。

(2)调查委员会的组成。

(3)调查的实施。

(4)调查报告的提出。

十一、试述纪检权关监督的对象与主要内容。

答:

1、对象:

从广义上讲,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都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对象。

在这个意义上,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监督的主体,它所监督的对象包括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

从狭义上讲,对一个具体的纪律检查机关而言,其监督对象是有限的。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则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

2、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最基本的和经常性的任务。

(3)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十二、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答: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十三、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答:

1、案件检查。

指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这一,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开展的相关海动。

2、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3、宣传教育。

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

4、信访处理。

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有关党纪党风的问题。

5、其他监督方式。

除了以上监督方式之外,纪律检查机关还通过其他一些方式开展党内监督。

如对下级党的组织的决策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参与党的其他组织和部门的监督活动,对特定时期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处理,开展与其党内监督职责有关的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十四、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

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包括侵犯公民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

2、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

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

法院对案件审判的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是否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的决定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等。

4、刑罚执行监督。

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

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

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公安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

十五、试述贪污罪的认定。

答: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权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3)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

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贪污罪的界定:

(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3、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

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十六、试述受贿罪的认定。

答: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职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

(2)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3)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受贿罪的界定:

(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的界限、受贿罪与接受馈赠的界限、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受贿罪与公司,企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犯罪的主体不同、犯罪的客体不同。

2、受贿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收受干股,合作开办公司,委托投资理财,赌博,挂名领取薪酬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其犯论处。

这里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人,情人等。

十七、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答: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的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