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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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承唐高速公路承德至承唐界段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河北省交通厅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承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承唐高速公路承德段(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系指国家、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本项目实行河北承德承唐高速公路管理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本项目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条本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业主检查、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和分包。

第八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第九条河北承德承唐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在项目的建设中,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条管理处依照法律、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合同的要求,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一)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二)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承包商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

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评比活动,根据检查结果结合日常随机检查情况,对全线标段进行质量评比,奖优罚劣。

(三)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障体系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

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施工违章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五)处理重大技术变更,参与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

(六)根据工程进展安排不同阶段的劳动竞赛,并进行劳动竞赛评选活动,结合工程质量对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

(七)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八)负责协调有关地方工作。

(九)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四条施工图纸提交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应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

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并经过业主单位签认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河北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冀交字[2001]003号文件)、《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冀交基字(2006)8号]文件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设计文件交管理处归档。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并依照核发的从业资格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监理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转序签字计量支付关”。

对关键工序:

如主要承重、受力部件、隐蔽工程等严格实行全过程旁站。

(三)监理必须具备独自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按照监理规范执行,坚持平行试验100%;关键项目总监办抽检频率不少于10%,一般项目总监办抽检频率不少于5%,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

(五)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

(六)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以文字为准、凭数据说话、靠检测定性。

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

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条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10%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

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建立工作考核奖罚制度,与所管辖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奖罚。

第五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管理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

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面跟踪质量控制,为质量保证体系的第一责任者。

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

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六条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由业主提供及自采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对高风险工程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审查,确保万无一失,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要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施工及现场文明施工,并保护环境。

第二十九条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条各标段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主要部门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项目经理、总工必须经总监办、管理处批准,主要部门负责人如需离岗必须经驻地工程师批准,对擅离职守者,按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工程价款结算时,预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实行质量检查评比制度,结合工程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每季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第六章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由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

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五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以及人员更换现象,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1.监理单位。

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对监理进行全线通报,并由总监办扣发驻地监理当月工资的30%;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出现场,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监理从业资质。

2.施工单位。

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予合同总价的2.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管理处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管理处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管理处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人员随意更换的处罚:

进场人员必须与资格预审及投标书中拟投入的岗位人员一致,进场时必须携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项目经理证或一级建造师证原件(项目经理)接受检查,业主有权利扣押上述证件至施工结束,中标单位一般不得要求更换人员,特殊情况下确需更换时,在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情况下按违约处理(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每更换一人次的违约金为30万元,其他主要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的违约金为10万元)。

业主对不称职的主要人员提出更换者按《招标文件》63.1款办理。

项目主要岗位人员进场后不准擅自离开工地,若主要岗位人员进场后擅自离开工地则课以每人、每天的违约金1万元。

第三十七条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有关的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

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清除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总监办和管理处报告,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清除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5%-10%。

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建议在全省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凡被清除的监理人员,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监理从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10%的处罚。

如因管理处、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四十二条管理、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人员,按承唐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北承德承唐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项目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参照河北省交通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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