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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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劳动作文之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篇一:

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思创科技集团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司劳动安全工作,实现无伤亡事故和所监理工程不出现安全事故的目标,特制定本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制度

(一)公司领导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安全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指示,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切实负责起劳动安全、消防安全的法定责任。

2、把劳动安全,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公司的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和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做到与监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促进企业生产安全持续、稳定、正常地进行。

3、强化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劳动安全意识,动员和发动职工群众做好劳动安全的各项工作。

4、督查各部室、监理处和驻地办劳动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经常深入监理工作一线与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对本单位存在的不安全、不卫生隐患要舍得投入,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5、书记、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生产、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

(二)部门领导职责

1、依照上级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认真抓好日常的劳动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切实负起本部室劳动安全工作的责任。

2、对本部门职工进行经常性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常识教育。

加强各部室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改善机关及公司的工作环境和做好安全、劳动保护各项工作。

3、对本部室的办公场所要定期开展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的安全检查活动,寻找不安全、不卫生隐患,加强防护措施,确保机关的工作、劳动安全。

(三)监理处领导职责

1、依照上级和公司领导的要求,对所辖各总监办(驻地办)的劳动安全工作负总责。

2、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有关的法规、文件,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防范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形成文字纪录,每季未报公司办公室。

3、负责审查所承接监理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工程质量和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重大的隐患要报告业主及公司。

同时要做好原始记录和台账资料工作,确保施工和监理全过程安全无事故。

4、做好员工劳动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加强本单位特殊工种人员、汽车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教育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行车安全。

5、制定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明确各方责任,规定处置程序,确保一旦发生安全紧急情况,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工作,有效实施处理预案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四)总监办(驻地办)负责人职责

1、依照上级和处领导的要求,组织各监理项目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做好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负起各驻地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2、对本总监办(驻地办)职工经常进行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常识教育。

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生产安全。

注意改善劳动环境和做好劳动保护各项工作。

3、对本总监办(驻地办)的工作场所和监理现场要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的四查安全检查活动,寻找不安全、不卫生隐患,加强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和所监理工程不发生安全事故。

(五)员工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劳动生产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遵守各自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2、自觉接受劳动安全教育和自学生产、工作安全常识。

积极参加各种生产宣传、教育、评比、竞赛、表彰活动。

关心周围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设或意见。

3、遵守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中职工应做到的条款,为设备安全与正常运转尽到责任。

4、遵守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有责任劝阻、纠正他人的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调度及安排。

(六)安全员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以及本单位的决定、指示等,切实负起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责任。

2、根据安全生产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管辖范围的实际情况,制订作业计划和操作细则,报请上级批准后负责贯彻执行。

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3、对驻地办和公司机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对所调入的职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对工程技术人员、驾驶员、财会人员等特殊工种无证的,建议上级安排培训后再上岗操作。

4、按规定及时检查生产现场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安全设施、工作地点和生活用房的安全卫生情况,发现不符合安全卫生规范要求的,及时提出改进、改善意见。

5、安监组长和专职副组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租监理责任。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做好记录;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6、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是重大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参与现场施救与调查,做好事故登记、统计工作和拟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有关方面贯彻执行。

(七)安全委员会职责

1、在公司党政领导同志直接指挥下,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研究、协调指导关系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的安全活动。

2、协助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自觉性,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氛围。

3、动员和发动广大职工群众做好以防安全事故为中心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组织开展定期和专项查思想、查组织、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的不安全、不卫生隐患,督促整改。

4、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追究原因,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整改和加强防范措施。

二、宣传教育规定

1、公司党政领导在组织召开中层领导干部会上,要反复教育大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部室领导和驻地办负责人应负起此教育的重任,落实逐级教育责任制。

2、公司机关、监理处和驻地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安全会议、安全活动日、安全技术交流、事故现场会、放映影视、墙报、警示牌、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等方法,对全体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知识,特种作业训练、现代科学技术讲座等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的劳动安全等次。

3、公司人教部门要抓好特殊工种专业培训和复训工作。

各总监办(驻地办)要做好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

各部室要认真抓好现代办公设备的规范操作及程序教育。

公司机关及总监办(驻地办)要普遍教育职工抓好办公场所、工作场地、生活用房的地面平整、采光、照明、通道畅通及清洁卫生和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4、每年适时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组织劳动安全卫生讲座活动和不少于一次的笔试,普及劳动安全卫生常识教育,使全体员工进一步明确;三遵守;(遵守劳动安

全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遵守生产操作规程)、三责任(有责任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有责任劝阻、纠正他人违章作业,有责任参加排险救灾)三权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批评违章生产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单位管理人员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以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三、查改管理规定

1、各部室、监理处和总监办(驻地办)的日常安全检查劳动安全由负责人(安全员)负责,发现问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

一时难以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报告部室领导或驻地办负责人。

2、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不图形式、走过场。

要着重查思想、查组织、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

3、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公司统一组织安全检查组对公司机关、监理处和驻地办公大楼和监理工作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不安全、不卫生隐患逐一登记在案。

能立即整改的一般性问题作出口头通知整改。

需要书面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部门应在期限内速作整改,并反馈。

对整改有困难的隐患应在采取应争措施前提下,书面报告公司。

对反馈的整改情况,公司认为必要还要组织复查和回头看

四、事故报告、处置规定

1、任何场所万一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要沉着、镇静,在组织抢救同时,速向上级报告。

每季度未,各监理处应汇总职工重伤以上事故(含施工单位)的情况,报公司办公室。

2、监理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总监办(驻地办)负责人和公司部室领导应全力协助上级和当地劳动等有关部门组织善后处理,并积极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和追究责任人。

3、凡发生生产事故和职工伤亡事故都要如实上报公司领导和办公室。

如有瞒报、虚报或故意迟报的要追究事故地的部室、驻地办负责人责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要用书面专报公司。

4、事故发生后,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篇二:

国家政策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安全性评价检查表(102表)

【篇三:

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和职业中毒事故,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依据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矿各生产单位(公司、分矿、车间、坑口下同),各业务职能处室和全体职工都必须对执行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和劳动环境,杜绝事故。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来矿山学习、实习、代培的学生、人员和外地在矿施工的单位和人员。

第一条

监督职能是:

1、对各项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领导提供信息,当好参谋;

2、检查评价生产现场的安全卫生状况,并进行劳动条件分级;

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参加并监督生产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事故的统计报告和事故档案管理工作;

5、对重要作业岗位和重要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6、对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用具进行质量验收和使用情况的调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向领导提供信息;

7、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做好培训登记;

8、完成上级和矿领导临时安排的安全卫生检查或其他工作。

第二条生产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有一定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车间安全卫生检查工作,并要保持稳定,调动时应征得矿安全部门同意。

第三条生产车间的主要领导为该车间安全卫生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应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违章指挥和玩忽职守。

管理职能矿安全部门和劳动工资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

矿工会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协助和监督,并积极组织开展好群众安全卫生工作。

三安全卫生管理

搞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技术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预防能力。

各生产单位、技术部门等,在制定生产工艺、操作程序、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矿劳动工资部门应结合生产部门,定期对工人作业条件进行劳动分级,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及时向领导建议改进。

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矿规定时间及时发给工人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保健品、津贴等。

安全和劳资部门应及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女职工的保护政策,禁止招收使用未成年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矿山井下作业;

森林采伐作业、归楞及流放作业;

《体力劳动分级标准》中第Ⅳ级劳动强度;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拆除、电力,电信的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六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或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

第四条女职工“四期”间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经期

1、食品冷库内及冷水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分级标准》中第Ⅲ级劳动强度;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以上的作业;

二、已婚妇女职工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有毒作业标准》中第Ⅲ、Ⅳ级作业。

三、孕妇

1、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制药行来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的规定;

4、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

5、第Ⅲ级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作业;

7、需要频繁弯腰、蹬高、下踢的作业;

8、高处作业。

四、乳母(哺奶期)

第三款中的1、5项作业;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酸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严格按照矿统一规定的工时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

工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安全卫生法规、规程、制度,接受矿山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不准违章作业,领导不许违章指挥。

矿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矿长报告时,应有矿山安全卫生工作的内容,形成决议时应包括安全卫生项目。

生产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在进行生产技术项目的更新改造中,应当严格执行“三同时”和“五同时”的规定。

四安全卫生设施管理

矿山对外引进的技术、设备或新增加使用的技术、设备,必须先由主管部门制定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使用工人培训。

引进的项目中,原有安全卫生规定与我国有关规定不符时,必须按我国规定执行。

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卫生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光线充足或照明良好,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和粉尘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生产中有水、油脂或其他液体溢出的地面和通道,应有排水、防滑、防渗透、防腐蚀措施;

3、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设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4、因生产需要而开挖的坑、壕、沟、池等,应设防护围栏,夜间设红灯;

5、生产场地的环境要保持清洁整齐,物品定置存放,设备、设施达到“三清、五不漏”的要求。

二、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或特殊设备,必须经劳动部门检验或校验,批准后方可使用;

2、机械的转动部分和传动装置,必须设有可靠的防护装置;

3、对生产场所的安全卫生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应与生产设备、设施同时检验、

检修、保养、管理;

4、作业场所中,有尘、毒溢散的地方,应进行密闭;

5、因生产需要临时安装的线路,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使用安全、绝缘良好,用后及时拆除;

6、漏电保护器、避雷装置,手持电动工具,防爆电器等,均必须有质量合格和安全认证标志;

7、矿内道路、路口、门口及生产场地和其它需设标志的地点,都要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

第六条采购、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有安全认证标志。

五罚则

第七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报请领导批准后,给予单位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领导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并处行政处分;

1、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熟视无睹,不积极采取措施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2、发生事故不报或为肇事者作弊瞒真情谎报;

3、不按规定制造、检修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或确因操作使用不当发生事故的;

4、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等,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经查出后继续使用的;

5、向工人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或明知未经政府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仍然采购的;

6、超过规定时间或向工人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安全规定,工人使用的安全工具超过规定时间不校验、不更换,造成事故的;

7、特种作业人中、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发生事故的;

8、发生事故,阻挠事故调查人员或向调查人员提供假情况,扰乱工作的。

9、对由上述原因造成事故,后果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可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生产单位违反安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管领导或安全部门责令其限整改,并可根据情节处5000元以下罚款: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按规定执行“三同时”、“五同时”的;

2、安全卫生设施的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或国家规定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和安全卫生设施内容的;

4、不按规定质量强行施工的;

5、擅自更换、涂改安全标志。

生产单位发生重伤或重大险肇事故一次,单位千人负伤率超过矿规定指标和粉未合格率长期达不到标准的,给予单位领导1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责任人500元以下罚款或扣减安全奖金。

生产单位未经批准,违反国家工时制度,强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可根据《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劳资、安全部门按每名工人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理。

生产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或擅自使用未成年工的,可根据《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责令其纠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工或未成年工的权益,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理。

生产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可给予通报,扣发安全奖金,并可给单位或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下。

六附则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向矿工会提出,工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亦可向分管矿长或矿长提出裁决、裁定。

矿安全监督人员和业务部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不按规定执行乱罚乱扣的,可向生产矿长或矿长进行反映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将给予严肃处理。

矿安全部门和劳动部门及其他部门的专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制度,在执行中发现不足时,应及时向生产矿长提出意见,以便组织修改补充。

工会组织协助执行好本制度规定,组织搞好全矿群众劳动保护工作。

本制度规定的有关条款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与修改权归矿部。

注:

本制度规定中所提安全卫生是国家原规定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的内容范围,现统称安全卫生,应与企业其他卫生事业和工作严格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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