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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计算题

国际税法计算题

 

 

1.免税法

某一居民在2009纳税年度内取得一笔总所得为10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取得的所得为8万美元,在来源国取得的所得为2万美元。

居住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在8万美元以下(含)的适用税率为30%,所得为8万一一10

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40%。

来源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1)试用全额免税与累进免税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居住国实征税款,并比较两种免税法下纳税人的税负情况。

(2)如果在上述情况下,居住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所得额级距与适用税率同上),其结果如何?

 

2.全额抵免与普通抵免

某国A居民2009年来自国内所得8000美元,来自国外所得2000美元。

居住国所得税率为30%,来源国为20%

(1)请用全额抵免法与普通抵免法分别计算居民A的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以及居住国的实征税款。

(2)如果来源国税率为40%,其结果如何?

(1)来源国税率为20%

全额抵免法

普通抵免法应纳本国

所得税税额已纳国外

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

(8000+2000)X30%—2000X20%=2600美元

(8000+2000)X30%=3000美元2000X20%=400美元

2000X30%=600美元

居住国的实征税款3000—400=2600美元

(8000+2000)X30%—2000X20%=2600美元

(2)来源国税率为40%

全额抵免法

(8000+2000)X30%—2000X40%=2200美元普通抵免法

应纳本国所得税税额(8000+2000)X30%=3000美元

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2000X40%=800美元

抵免限额2000X30%=600美元

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为600美元

居住国的实征税款3000—600=2400美元

(8000+2000)X30%—2000X30%=2400美元

3.抵免限额的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内,居住国甲国M公司来自国内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

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

所得税税率甲国为50%,乙国为60%,丙国为40%。

请用综合抵免限额法与分国抵免限额法分别计算甲国M公司所得的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以及甲国的可征

100X60%=60万元

100X40%=40万元

1200X50%X(200-1200)=100万元

1200X50%-100=500万元

500+60+40=600万元

税款。

乙国已纳税款

丙国已纳税款

综合抵免限额法

抵免限额

可抵免税款为100万美元

甲国可征税款为

承担总税负

分国抵免限额法分国抵免限额乙国可抵免税款为甲国可征税款

承担总税负

100X50%=50万元

50万兀,丙国可抵免税款为40万兀,外国税收可抵免总数为90万兀

1200X50%-90=510万元

510+60+40=610万元

 

4.抵免限额的计算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二个分支机构,

2009年度的盈利情况如下:

(1)境内总机构所得400万兀,分支机构所得100万兀,适用税率为

25%。

(2)

境外甲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

150万元,

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

40%;禾利

息所得50万元,甲国规定适

用税率为20%。

(3)

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

250万元,

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

30%;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

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

2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

20%

要求:

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009年度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

甲国抵免限额在甲国实缴税款乙国抵免限额

200X25%=50万元

150X40%+50X20%=70万元

300X25%=75万元

在乙国实缴税款可抵免250X30%+30X20%+20X20%=85力兀税额50+75=125万元

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500+200+300)X25%-125=125万元

该企业总承担税额125+70+85=280万元

5.直接抵免

甲国一公司某年度有总收入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收入有30万元。

居住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即50万元以下税率为10%;50万~60万兀税率为_20%/60万~70万兀税率为-30%;70万~80万兀税率为

40%,80万~90万元税率为50%,90万元以上税率为60%;非居住国税率为30%。

要求:

(1)计算该公司的抵免限额、实际抵免额为多少?

(2)居住国实际征税多少?

(3)

30X30%=9万元

该公司的综合税率为多少?

(1)分公司已纳税款

该公司在居住国的应纳税款为

(100-90)X60%+(90-80)X50%+但0-70)X40%+(70-60)X30%+(60-50)X20%+50X10%=25万元该公司的抵免限额为25X(30/100)=7.5万元

实际抵免额为7.5万元

(2)居住国实际征税25-7.5=17.5力兀

(3)综合税率(17.5+9)/100X100%=26.5%

6.间接抵免

甲国西蒙制药公司2009年国内所得为1000万美元,该公司在乙国有一家子公司,年所得为100万美元;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乙国为40%。

西蒙制药公司拥有子公司50%的股票,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

为20%。

请计算甲国西蒙制药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可征税款。

乙国子公司

已纳所得税

100X40%=40万美兀

税后所得

100-40=60万美兀

支付甲国母公司的股息

60X50%=30万美兀

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

30X20%=6万美兀

甲国母公司

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30-(1-40%)=50万美兀

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

30+40X(30-60)=50万美兀

50X40%=20万美兀

抵免限额

40X(30-60)=20万美元

50X50%=25力美兀

母公司已承担甲国税款

20+6=26力美兀

可抵免额为25万美兀

甲国可征税款

(1000+50)X50%-25=500万美兀

7.间接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内,甲国子公司所得为1000万美元,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支付给乙国母公司股息200万美元,甲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

200-(1-33%)=298.5075万美元

298.5075X33%=98.5075万美元

200X15%=30万美元

298.5075X45%=134.3284万美元

98.5075+30=128.5075万美元

134.3284-128.5075=5.8209万美元

要求:

计算乙国母公司这笔股息收益的外国税款可抵免额以及乙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乙国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

股息预提所得税

抵免限额

已承担甲国税款

可抵免额为128.5075万美元

乙国可征税款

8.间接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美元,并拥有其乙国子公司50%的股票,该公司在乙国的子公司年所得额为

50万美元。

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级距

税率

1

所得50万美元以下(含)的部分

20%

2

所得50100万美兀的部分

30%

3

所得4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

40%

要求:

计算甲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国子公司已纳所得税税后所得支付母公司股息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

甲国母公司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X来自子公司所美元应纳甲国税款抵免限额已承担乙国税款可抵免额为7万美元0-甲=3实征税美元

35X50%=17.5万美元

17.5X10%=1.75万美元

15X(17.5-35)=7.5万美元

17.5+7.5=25万美元

(125-100)X40%+(100-50)X30%+50X20%=35万美元35X(25-125)=7万美元

7.5+1.75=9.25万美元

35-7=28万美兀

9.间接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德国一家公司在国内无所得,但从其外国子公司处应得一笔毛股息收入100万马克,扣

除应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预提税15万马克后,净股息收入应为85万马克。

该公司希望保留这笔股息收入,

因此必须缴纳56%的公司所得税(德国对公司分给股东的利润按3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对保留

在公司内的未分配利润则按5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子公司所在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

要求:

计算德国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德国政府的可征税款数。

100-(1-40%)=166.6667万

166.6667X40%=66.6667万

166.6667X56%=93.3334万

来自子公司所得应承

担子公司所得税

抵免限额

已承担国外税款

66.6667+15=81.6667

可抵免额81.6667万马克

德国政府可征税款93.3334-81.6667=11.6667万

10.差额饶让抵免

假设在某纳税年度中,某E国E公司向A国的居民A公司支付利息10000美元,E国的法定预提税率为

30%,A和E两国在税收协定中的协议限制预提税率是10%两国实行双向的差额饶让制度。

利息所得

收益人A的居民国A的利息所得税税率是40%

按照这些条件,该笔利息所得的税负为多少?

可饶让的E国预提税差额:

10000X30%-10000X10%=2000美元

A国的抵免限额10000X40%=4000美元

可抵免预提税额:

实缴预提税1000+可饶让E国预提税2000=3000美元

A国抵免后可补征税额10000X40%-3000=1000美元

A公司该笔利息实际负担税款:

居民国1000美元+来源国预提税1000美元=2000美元

11.定率饶让抵免

若A、E两国在税收协定中约定,对于对方国家就消极所得按协议限制预提税率的征税,投资者的居民国将按照20%勺固

定税率提供对等的税收饶让。

若其他条件均不变,则A国对居民A从E国获得的利息所得10000美元的税收是多少?

 

12.直接饶让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日本三洋电器公司来自日本的所得为2000万美元,来自中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万美

元。

日本的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并按税法规定给予这家分公司减半征收所

得税的优惠待遇。

中日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规定。

1000X33%X0.5=165万美元

1000X33%X0.5=165万美元

1000X37.5%=375万美元

165+165=330万美元

(2000+1000)X37.5%-330=795万美元

要求:

计算日本三洋电器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数额以及应向日本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分公司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抵免限额

可抵免税额

向日本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税额

13.间接饶让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法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法郎,收到日本子公司支付的毛股息收入折合50万法郎,

法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

日本子公司同年所得额折合为120万法郎,并在日本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

率37.5%的基础上,享受按30%的税率征税的优惠。

同时,子公司汇出股息时,又在日本政府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20%的基础上享受减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10%征税的优惠。

要求:

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计算法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法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日本子公司实缴所得税额日本子公司减免税额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实缴税额母公司股息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120X30%=36万法郎

—120X37.5%-36=9万法郎

36X[50-(120-45)]=24万法郎

50+24=74万法郎

50X10%=5万法郎

50X20%-5=5万法郎

抵免限额80X50%=40万法郎

 

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为应向40万法郎

 

法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税额

(100+80)X50%-40=50万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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