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计算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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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国实征税款3.2×
(8÷
10)=2.56万元
纳税人承担总税负2.56+0.4=2.96万元
2.全额抵免与普通抵免
某国A居民2009年来自国内所得8000美元,来自国外所得2000美元。
居住国所得税率为30%,来源国为20%。
(1)请用全额抵免法与普通抵免法分别计算居民A的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以及居住国的实征税款。
(2)如果来源国税率为40%,其结果如何?
(1)来源国税率为20%
全额抵免法
(8000+2000)×
30%-2000×
20%=2600美元
普通抵免法
应纳本国所得税税额(8000+2000)×
30%=3000美元
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2000×
20%=400美元
抵免限额2000×
30%=600美元
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为400美元
居住国的实征税款3000-400=2600美元
(8000+2000)×
(2)来源国税率为40%
40%=2200美元
40%=800美元
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为600美元
居住国的实征税款3000-600=2400美元
30%=2400美元
3.抵免限额的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内,居住国甲国M公司来自国内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
所得税税率甲国为50%,乙国为60%,丙国为40%。
请用综合抵免限额法与分国抵免限额法分别计算甲国M公司所得的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以及甲国的可征税款。
乙国已纳税款100×
60%=60万元
丙国已纳税款100×
40%=40万元
综合抵免限额法
抵免限额1200×
50%×
(200÷
1200)=100万元
可抵免税款为100万美元
甲国可征税款为1200×
50%-100=500万元
承担总税负500+60+40=600万元
分国抵免限额法
分国抵免限额100×
50%=50万元
乙国可抵免税款为50万元,丙国可抵免税款为40万元,外国税收可抵免总数为90万元
甲国可征税款1200×
50%-90=510万元
承担总税负510+60+40=610万元
4.抵免限额的计算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三个分支机构,2009年度的盈利情况如下:
(1)境内总机构所得400万元,分支机构所得100万元,适用税率为25%。
(2)境外甲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1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40%;
利息所得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3)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25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财产租赁所得2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要求:
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9年度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
甲国抵免限额200×
25%=50万元
在甲国实缴税款150×
40%+50×
20%=70万元
乙国抵免限额300×
25%=75万元
在乙国实缴税款250×
30%+30×
20%+20×
20%=85万元
可抵免税额50+75=125万元
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500+200+300)×
25%-125=125万元
该企业总承担税额125+70+85=280万元
5.直接抵免
甲国一公司某年度有总收入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收入有30万元。
居住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50万元以下税率为10%,50万~60万元税率为20%,60万~70万元税率为30%,70万~80万元税率为40%,80万~90万元税率为50%,90万元以上税率为60%;
非居住国税率为30%。
(1)计算该公司的抵免限额、实际抵免额为多少?
(2)居住国实际征税多少?
(3)该公司的综合税率为多少?
(1)分公司已纳税款30×
30%=9万元
该公司在居住国的应纳税款为
(100-90)×
60%+(90-80)×
50%+(80-70)×
40%+(70-60)×
30%+(60-50)×
20%+50×
10%=25万元
该公司的抵免限额为25×
(30/100)=7.5万元
实际抵免额为7.5万元
(2)居住国实际征税25-7.5=17.5万元
(3)综合税率(17.5+9)/100×
100%=26.5%
6.间接抵免
甲国西蒙制药公司2009年国内所得为1000万美元,该公司在乙国有一家子公司,年所得为100万美元;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乙国为40%。
西蒙制药公司拥有子公司50%的股票,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
请计算甲国西蒙制药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可征税款。
乙国子公司
已纳所得税100×
40%=40万美元
税后所得100-40=60万美元
支付甲国母公司的股息60×
50%=30万美元
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30×
20%=6万美元
甲国母公司
来自子公司的所得30÷
(1-40%)=50万美元
30+40×
(30÷
60)=50万美元
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50×
40%=20万美元
40×
60)=20万美元
抵免限额50×
50%=25万美元
母公司已承担甲国税款20+6=26万美元
可抵免额为25万美元
甲国可征税款(1000+50)×
50%-25=500万美元
7.间接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内,甲国子公司所得为1000万美元,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支付给乙国母公司股息200万美元,甲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
计算乙国母公司这笔股息收益的外国税款可抵免额以及乙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乙国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200÷
(1-33%)=298.5075万美元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298.5075×
33%=98.5075万美元
股息预提所得税200×
15%=30万美元
抵免限额298.5075×
45%=134.3284万美元
已承担甲国税款98.5075+30=128.5075万美元
可抵免额为128.5075万美元
乙国可征税款134.3284-128.5075=5.8209万美元
8.间接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美元,并拥有其乙国子公司50%的股票,该公司在乙国的子公司年所得额为50万美元。
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计算甲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已纳所得税50×
30%=15万美元
税后所得50-15=35万美元
支付母公司股息35×
50%=17.5万美元
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17.5×
10%=1.75万美元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15×
(17.5÷
35)=7.5万美元
来自子公司所得17.5+7.5=25万美元
应纳甲国税款(125-100)×
40%+(100-50)×
30%+50×
20%=35万美元
抵免限额35×
(25÷
125)=7万美元
已承担乙国税款7.5+1.75=9.25万美元
可抵免额为7万美元
甲国实征税款35-7=28万美元
9.间接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德国一家公司在国内无所得,但从其外国子公司处应得一笔毛股息收入100万马克,扣除应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预提税15万马克后,净股息收入应为85万马克。
该公司希望保留这笔股息收入,因此必须缴纳56%的公司所得税(德国对公司分给股东的利润按3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对保留在公司内的未分配利润则按5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子公司所在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
计算德国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德国政府的可征税款数。
来自子公司所得100÷
(1-40%)=166.6667万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166.6667×
40%=66.6667万
抵免限额166.6667×
56%=93.3334万
已承担国外税款66.6667+15=81.6667万
可抵免额81.6667万马克
德国政府可征税款93.3334-81.6667=11.6667万
10.差额饶让抵免
假设在某纳税年度中,某B国B公司向A国的居民A公司支付利息10000美元,B国的法定预提税率为30%,A和B两国在税收协定中的协议限制预提税率是10%,两国实行双向的差额饶让制度。
利息所得收益人A的居民国A的利息所得税税率是40%。
按照这些条件,该笔利息所得的税负为多少?
可饶让的B国预提税差额:
10000×
30%-10000×
10%=2000美元
A国的抵免限额 10000×
40%=4000美元
可抵免预提税额:
实缴预提税1000+可饶让B国预提税2000=3000美元
A国抵免后可补征税额10000×
40%-3000=1000美元
A公司该笔利息实际负担税款:
居民国1000美元+来源国预提税1000美元=2000美元
11.定率饶让抵免
若A、B两国在税收协定中约定,对于对方国家就消极所得按协议限制预提税率的征税,投资者的居民国将按照20%的固定税率提供对等的税收饶让。
若其他条件均不变,则A国对居民A从B国获得的利息所得10000美元的税收是多少?
按协定规定可抵免的固定税额10000×
20%=2000元
利息收益人向其所在国实缴税额10000×
40%-2000=2000元
享受饶让抵免税额10000×
(20%-10%)=1000元
未享受饶让抵免税额10000×
(30%-20%)=1000元
实际负担税负 1000+2000=3000元
12.直接饶让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日本三洋电器公司来自日本的所得为2000万美元,来自中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万美元。
日本的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并按税法规定给予这家分公司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中日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规定。
计算日本三洋电器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数额以及应向日本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分公司实际缴纳所得税额1000×
33%×
0.5=165万美元
可饶让的减免税额1000×
抵免限额1000×
37.5%=375万美元
可抵免税额165+165=330万美元
向日本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税额(2000+1000)×
37.5%-330=795万美元
13.间接饶让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法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法郎,收到日本子公司支付的毛股息收入折合50万法郎,法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
日本子公司同年所得额折合为120万法郎,并在日本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37.5%的基础上,享受按30%的税率征税的优惠。
同时,子公司汇出股息时,又在日本政府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20%的基础上享受减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10%征税的优惠。
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计算法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法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日本子公司实缴所得税额120×
30%=36万法郎
日本子公司减免税额120×
37.5%-36=9万法郎
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36×
[50÷
(120-45)]=24万法郎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50+24=74万法郎
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实缴税额50×
10%=5万法郎
母公司股息可饶让的减免税额50×
20%-5=5万法郎
抵免限额74×
50%=37万法郎
已承担与可饶让的减免税额24+5+5=34万法郎
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为34万法郎
应向法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税额(100+74)×
50%-34=53万法郎
(日本子公司实缴所得税额120×
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45×
(120-45)]=30万法郎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50+30=80万法郎
抵免限额80×
50%=40万法郎
已承担与可饶让的减免税额30+5+5=40万法郎
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为40万法郎
应向法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税额(100+80)×
50%-40=50万法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