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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篇一: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文件名称: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序号

修订条款

修订内容

签名

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相关董事、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等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出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2、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3、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

4、提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

5、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集团公司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必须参会,其他参会人员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前根据委员时间安排拟定并报请主任委员确认后通知。

委员参会的方式为现场、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次会议由5名委员出席,如出席会议委员不足5人,会议顺延或另行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人员主持;每一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无法发表意见三种;会议做出的决议,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

对于未有效通过同时发表不同意意见委员人数不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一的项目,可以再次召开一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该项目。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前提下,也可以采取其他认可的方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形成,由全体参与委员签字。

第十条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公司上报的投资决议可行使否决权,集团董事会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可行使否决权。

项目投资决策规则及程序:

1、投资业务部门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2天将会议资料兼而有之委员审阅;

2、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项目组及投资业务负责人报告项目情况、投资方案、所属子公司评审委员会意见等;

3、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议;

4、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5、投资项目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议事规则及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其他事项的规则及程序参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遇有突发风险,应及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参会委员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每分钟;会议记录作为集团公司档案保存。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经董事长签署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回避参加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篇二: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健全和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集团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评审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评审、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程序,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投资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党委会建议和董事会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3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集团总经理担任;内部委员4名,包括项目相关主管副总2名,项目相关部门负责人2名;外部委员3名以上(含3名),包括项目所属行业选聘外部专家2名以上(含2名),法律顾问1名。

第4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委员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担任。

第5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明确的投资评审意见;

2、提出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

3、组建并管理项目咨询评审外部专家库;

4、集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规则

第六条项目投资评审的规则如下:

(1)投资评审组织: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评审组织工作。

(2)投资评审方式:

投资评审方式分为审核制和备案制。

非公益类项目履行审核制,公益类项目履行备案制。

(3)审核制评审规则:

审核制评审方式为召开投资评审会。

主任委员授意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参会人员包括投资评审委员会内部委员及外部委员,评审意见通过投资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形成,并由委员会办公室记录于《投资评审意见表》。

主任委员具有一票否决权。

评审意见及条件:

评审意见包括评审通过、有条件通过(需补充或调整投资申报材料)、评审不通过。

针对有条件通过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照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后报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核查通过后报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确认通过即评审通过。

1、评审通过条件:

表决通过的委员占全体委员比例超过2/3。

2、评审有条件通过条件:

表决通过的委员占全体委员比例超过1/2未超过2/3。

3、达到以下任一条件,为评审不通过:

(1)达到评审通过或有条件通过条件,但主任委员行使一票否决权;

(2)达到评审通过或有条件通过条件,但外部委员全部表决不通过;

(3)表决通过的委员占全体委员比例未超过1/2。

(4)备案制评审规则:

备案制评审方式为履行联签程序。

在法律、财务专家提出建议后,依次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内部委员、主任委员在《投资评审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形成最终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包括:

评审通过、有条件通过(需补充或调整投资申报材料)。

针对有条件通过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照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后报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核查通过后报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确认通过即评审通过。

第七条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的项目方可进入后续党委会研究程序。

第四章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程序

第8条审核制评审程序:

(一)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已通过预评审环节的项目。

由投资发展部将已通过预评审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提交至委员会办公室,资料包括投资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企业资信证明、子公司投资提供子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其他必要文件;

(二)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主任委员授意,组织评审会议。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内部委员,并依据待评审项目行业性质从专家库中选取外部委员;

(三)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评审会召开前3-5个工作日将会议资料报送参会委员审阅;

(四)召开投资评审会,按照评审规则参会委员发表评审意见,并完成《投资评审意见表》;

(五)由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意见表》连同其他资料提交至后续党委会研究环节。

第9条备案制评审程序:

(一)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已通过预评审环节的项目。

由投资发展部将已通过预评审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提交至委员会办公室,资料包括投资申报表、政府委托实施的相关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企业资信证明、子公司投资提供子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其他必要文件;

(二)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投资项目资料报送至法律、财务专家征求意见;

(三)依次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内部委员、主任委员在《投资评审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形成最终评审意见;

(四)由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意见表》连同其他资料提交至后续党委会研究环节。

第5章附则

第10条本制度由投资发展部附则制定和解释。

第11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20XX年月

附件2:

XX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评审意见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项目类型

公益类□非公益类□

投资单位

评审方式

备案制□审核制□

预评审意见:

委员意见:

评审最终意见:

备注:

审核制评审中“委员意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填写投资评审会议结论,主任委员依据会议结论签写最终意见;备案制评审中委员依次签写意见,主任委员签写最终意见。

篇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控制资金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条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的评审相关职能。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审核投资工程。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投资工程进行表决,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公司的投资工程管理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审议、制定公司本息逾期90天(含)以上投资工程的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有权审查所有投资工程实施情况。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任命。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

1、股权投资工程须在工程组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债权投资工程须在工程组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开展讨论。

一般情况下,针对股权投资工程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针对债权投资工程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若未在固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

4、负责在上报业务材料审核意见处明确审核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审核工作纪律的;

2、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3、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

4、一年内2次以上不履行职责的;

5、经董事会评定认为不适合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更换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更换后,股东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订投资工程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2、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执行投资工程操作流程;

3、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

4、审核投资工程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

5、听取工程组关于投资工程情况的汇报;

6、审核工程组出具的初审意见;

7、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工程出具审核意见,经全体委员通过的投资工程经董事长决策后由工程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8、听取工程组负责人关于投资工程实施进度情况的汇报;

9、审议、制定投资逾期90天(含)以上的处理方案,并在出现上述情况的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全体委员在书面报告签字后报董事会审批;

10、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行使表决权时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向董事长申请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公司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要求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2、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3、不得向本公司以外人员泄露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等;

4、不得利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5、不得有与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

6、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形式召开。

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在审批完成后规定的时限内在审批资料上补齐签字。

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公司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公司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适时负责召开。

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

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前的工作程序

1、工程组负责人具体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申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工程申请文件和尽职调查报告。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须认真审阅。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 

1、出席会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全部到会后,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工程组负责人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介绍投资工程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组织与会委员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在工程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若需补签,须在出具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含)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全部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全部为未通过。

第二十八条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业务,不得实施。

第五章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问责制度,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投资工程形成了逾期90天(含)以上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将接受董事会的质询。

第三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反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行为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分别予以批评、更换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于20XX年5月16日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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