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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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开发区供电鼓励多元化投资运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

供电运营单位应当和用户签订供电合同,且直接服务到户。

供电运营单位能够提出关联装置的产品标准,可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供电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供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供电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且积极采用国内国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供电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

项目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天津市、开发区供电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且应向供电运营单位提供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变配电装置全部设计图纸。

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且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壹)电气设计说明;

(二)用电负荷分布图;

(三)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

(五)高压设备的壹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六)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远动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七)双电源用户有低压自投的,应提供配电室平面布置图和自动投切的接线图;

(八)新建居民区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提供小区平面图、负荷资料、变配电室或开闭站的土建及电气装置全部设计图纸;

(九)有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的用户,应提供消除电网"

公害"

的技术措施及有关设计资料;

(十)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之上低压用户,仍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十壹)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电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供电运营单位于收到上述材料七日内和用户协商,协商壹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供电运营单位发现施工图不符合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审批意见或系统和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且监督其实施。

第十条用户电气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应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供电运营单位中间验收。

安装竣工后,用户应向供电运营单位提供正式的调试方案,经审验合格后,供电运营单位安排入网前的试验,且协助用户制定运行作业指导书。

第十壹条用户用电接口位置由供电运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且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

供电合同签订后,由供电运营单位实施接口,接口位置及建设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

1、单壹业主高压用户(不含公建用户),由供电运营单位将电源接至用户变电站高压进线开关上口。

用户应合理进行内部规划,保证其变电站距供电运营单位提供的接入点(于拨地红线处)不大于10米,特殊情况必须大于之上距离时,需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且由用户承担多余部分的建设费用。

单壹业主低压用户(不含公建用户)由供电运营单位按照开发区电网总体规划就近于变电站内提供接入点,由用户于变电站低压开关的下口接线。

之上高、低压用户的计量装置需由供电运营单位统壹选型、安装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2、多业主用户(不含公建用户)必须具备分户计量功能(标准厂房需具备分层计量功能)。

由开发商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配套标准容量的收费标准向供电运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电运营单位将供电系统建设至楼栋低压配电箱上口,其中计量仪表由供电运营单位统壹选型、安装且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3、公建用户由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配套标准容量的收费标准向供电运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电运营单位将供电系统建设至楼栋低压配电箱上口,其中计量仪表由供电运营单位统壹选型、安装且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临时电用户由供电运营单位将电源建至建设项目拨地红线内的临时变压器跌落开关上口且安装计量装置,其中计量装置费用由用户承担。

跌落开关、临时变压器及以下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二条因工程需要,供电线缆需穿越用户围墙时应予允许。

施工造成原设施损坏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用户应于用电(包括原有用户的增容、减容等用电变更)60日前和供电运营单位签订供电合同。

用户租用厂房(或房屋)需签订供电合同时,需由厂房(房屋)出租方、租赁方及供电运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用户签订供电合同应提供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能源可供证明;

3、建筑总平面图及室外综合管网图;

4、全套电力竣工图。

上述文件核准无误、用户交齐关联费用后,供电运营单位应于7日内和用户签订供电合同。

多业主小区应由开发商于接通电源前和供电运营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待售房时分别和业主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时,非居民多业主小区内用户需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

居民用户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已用电用户应于合同到期60日前,到供电运营单位办理延期手续。

合同届满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电运营单位将依据供电合同终止供电。

第十五条原用户迁出,新用户进入,于用电情况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新老用户应持房屋转让有效文件共同到供电运营单位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应于新用户进入30日前办理。

原用户有拖欠电费的,补齐拖欠电费后方可办理供电过户手续。

用电情况发生变化者,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重新和供电运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用户新装用电,应向供电运营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用户应于和供电运营单位就供电可靠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原则性协议后,根据协议进行工程设计。

增加用电的用户也应向供电运营单位办理相应的用电增容手续。

第十七条供电运营单位受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其主要内容有:

(壹)受理用户的新装、增容和接电的申请;

(二)和用户协商供电方式,且商定供电方案;

(三)对用户组织实施的供电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四)和用户签订有关用电合同;

(五)装设电度计量装置和办理接电事宜。

第十八条供电运营单位为新装、增加用电的用户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壹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90日,逾期注销。

用户如有特殊情况,应于期满前和供电运营单位协商有关延长事宜。

第十九条用户办理增、减容、暂停等用电变更手续的,应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标准,供电频率为交流50HZ;

供电额定电压低压供电:

单相为220V,三相为380V;

高压供电为10KV、35KV、110KV。

第二十壹条用户变压器总容量超过100KVA的,供电运营单位以10KV之上供电,有条件的亦可供低压。

用户向供电运营单位提出报装容量,供电运营单位根据经济技术分析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第二十二条供电运营单位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电源或变电站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二十三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的,供电运营单位可根据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和用户协商确定。

有下述情况之壹的,其保安、备用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壹)于电力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二)用户自备保安、备用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经济合理的;

(三)用户装设自备电源,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且向供电运营单位备案,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供电运营单位对基建工地、市政建设或其他临时性用电单位,可供给临时性电源。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将临时供电设施转让给其他用户。

临时性用户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供电运营单位对临时用电不办理减容、暂停用电、变更户名、迁移用电地址等变更用电事宜。

临时用电手续应由业主办理。

第二十五条供电运营单位于公用设施未到达地区,可用委托转供方式委托其他用户就近临时供电,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向外转供电。

第二十六条转供电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供电运营单位委托用户转供电时,供电运营单位、委托转供户和被转供户三方于转供前,应就转供容量、用电时间、用电指标、计量方式、收费方式、产权划分、维护检修、停电操作等事项签订转供电协议。

未经供电运营单位委托,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

第二十七条分期建设项目,应按最终用电容量确定合理的供电方案分期进行实施。

第二十八条无功补偿和功率因数应符合《供电营业规则》之四十壹条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对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有高次谐波负荷的管理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之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受电端电压变动幅度,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之五十四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供电运营单位不得无故停电。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停电的,供电运营单位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用户;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维修等原因临时需要停电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用户;

因突发事件停电,应立即组织抢修且于抢修的同时或恢复供电后尽快告知用户。

第三十壹条用户应按规程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

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二条用户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以及由用户原因引起电网停电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供电运营单位,且于七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方案。

第三十三条用户的继电保护装置应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且按照国家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校验。

对供电运营单位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部门规定的继电保护定值,用户不得变动。

第三十四条承装、承修电气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和其工作相适应的资质或技术等级,施工前报供电运营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凡申请且入电网的自备电厂或其他电厂,应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备有调度通讯和继电保护装置,经和供电运营单位协商,且就运行方式、调度、通讯、产权划分、有功和无功管理、电能销售、计量方式和电费计算等事项签订协议后,方可且网,且网电厂的计量电度表应装于产权划分处。

第三十六条用户应设置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用电管理工作。

用户电站应24小时设有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人维护,操作应执行关联的作业指导书。

不具备条件的用户可和供电运营单位协商委托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供电运营单位和用户均应服从电网统壹调度。

用户违反调度协议,供电运营单位将根据情况暂时停止电力供应或采取其他的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供电运营单位对电力用户可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户不得拒绝。

供电运营单位和用户均应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力装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较大用户应向供电运营单位提供有功及无功电力负荷曲线等资料。

用电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影响的设备,其开停时间应提前通知供电运营单位。

第四十条供电运营单位和用户均应做好节约用电工作,供电运营单位应督促、检查用户节约用电工作。

用户应采取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措施,用户应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

新建、扩建的用户应采取电耗低,效率高的工艺设备,不得采用已被淘汰和国家已经确定应进行改造的设备。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四十壹条供电设施包括供电运营单位所属各类电站、架空线路、临时变台、电缆供电线路、用户各类变电站及系统上的附属设施。

禁止壹切对供电设施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和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供电设施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开发区供电设施实行分级管理。

1、单壹业主用户(不包含公建用户),供电运营单位和高压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以用户变电站高压进线开关上口为界,高压开关上口及之上设施由供电运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

高压进线开关上口以下设施(计量系统除外)由用户管理;

计量系统由供电运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其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供电运营单位和低压用户管理分界点以其接电的供电运营单位变电站低压开关下口为分界点,低压开关下口及之上设施由供电运营单位管理,低压开关下口以下设施(计量系统除外)由用户管理。

2、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包含公建用户),供电运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用户计量系统,计量系统及之上设施由供电运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包括计量系统的定期校验和更换);

计量系统以下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

3、供电运营单位和公建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用户计量系统,计量系统以下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

计量系统及之上设施由供电运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其中计量系统的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4、临时用电的管理以跌落开关为界,跌落开关上口以下设施由用户自行维护、维修及管理,跌落开关上口及之上设施由供电运营单位维护、维修及管理。

计量系统由供电运营单位维护、维修及管理,其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用户承担。

第四十三条电缆沟、直埋电缆供电线路及架空供电线路的安全防护范围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损坏此类设施;

于地下供电线路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打桩施工、建造临时和永久设施;

不得于电缆线路上堆放任何物品,各种机动车、工程车辆不得穿越;

不得于电缆线路中种植乔木。

第四十四条任何地下管线需和电缆线路平行敷设或交叉时,施工单位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且和供电运营单位协商壹致后方可施工。

施工工艺应满足国家有关规程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架空供电线路防护范围内不得搭设各类临时构架及建造房屋;

不得于线路上使用吊车作业;

不得于架空线路下建房及建设临时工棚等;

不得擅自于供电线杆上搭接通讯线路及其他临时设施。

架空供电线路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取土挖沟施工。

如特殊原因需要施工时,应经供电运营单位同意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六条因总体规划要求,需迁移或改造供电设施、施工单位应持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文件到供电运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于架空线路上穿越施工的单位,应向供电运营单位申请停电,经同意后方可停电作业。

第五章用电费用

第四十七条用户应交纳以下费用:

(壹)基本电费:

指非居民用户每月按照供电合同的负荷容量交纳的费用。

(二)电度电费:

指用户每月按表记用量交纳的费用。

(三)线、变损收费:

指变压器及线路的电力损失费用。

(四)小区工程建设费:

指用于小区电网建设的费用。

上述费用标准经开发区物价局批准后,每年向用户公布壹次,如有调整,按照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供电运营单位按照电价分类,对用户不同受电点和不同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计量电度表。

难以分类电度表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计量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开启等均由供电运营单位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条装设于35KV之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专用二次回路;

装设于35KV及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和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

第五十壹条单壹业主高压用户应承担上级电站出线开关下口至用户电站高压进线开关上口所发生的线路损失。

单壹业主低压用户应承担供电运营单位变电站低压开关下口至用户配电室(柜)进线开关上口所发生的线路损失。

对使用高压供电用户,应于高压侧计量。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于低压侧计量,但应加计线变损失。

第五十二条居民用电应安装电度表,按实际用电量交费。

鼓励居民安装、使用先进的计量装置。

第五十三条用户对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损坏应负责赔偿或负担修理费。

用户因故需要移动表位的,应承担关联费用。

第五十四条供电运营单位应按规定的周期校验的更换计费电度表。

用户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的,供电运营单位应予办理,且预收校验费。

校验结果应及时通知用户。

经校验合格者,不退校验费,不合格者,供电运营单位应退仍校验费。

用户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要求各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级有关部门参加处理,用户要求校验自备分表,供电运营单位应予校验,且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十五条计费电度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的,依照《供电营业规则》之八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的计量错误,按《供电营业规则》之八十壹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用户应按照供电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用电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供电运营单位、用户应遵守供电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盗窃、破坏供电设施,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壹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壹九九七年十壹月六日颁布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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