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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青大学位字8号

青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青大学位字[200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国家授权,在不同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在学期间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学习成绩达到合格要求,考试课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外语水平达到下述相应的要求:

(1)来华留学的本科毕业生需初步掌握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文资料的初步能力,汉语言文学专业的需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七级。

(2)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5.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30分或通过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3)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取得雅思考试6.0(A类)或达到托福考试纸考560分;日语专业、法语专业、德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通过本专业的全国专业四级统一考试,朝鲜语专业2011届及2011届以后的本科毕业生需通过韩国语能力水平考试(TOPIK)四级。

(4)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但在校期间不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需通过青岛大学申请学士学位全校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

(5)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者(指在大学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者,学位外语不作要求。

(6)毕业前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亦视为通过。

4.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课程学习成绩不符合要求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回校重新学习相关课程,经重新学习学业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后,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5.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外语水平未达到要求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通过相应的外语等级考试或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全校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6.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若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在两个专业的学习成绩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可同时申请授予两个学士学位;若未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则不能申请第二专业学位。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1.在学期间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经补考及格的课程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不得超过6门次(含6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不得超过4门次(含4门次)。

经补考及格的课程门次超过本规定者允许重修课程,重修合格的门次不再计入经补考及格的门次。

毕业时达到上述要求后,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位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要求。

学位课程考试包括一门外国语和三门专业“主干课程”。

外国语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

专业“主干课程”考试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参照本校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命题考试,成人教育学院等有关部门协助,试题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三)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主考专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良好以上,符合山东省教育厅每年规定的毕业时间要求者,可自愿申请学士学位,每人只有一次申请机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山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有关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学期间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三)在学期间因违纪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者。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各学院对照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逐一审核毕业生的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学位外语、纪律处分情况等材料,填写《青岛大学本科生毕业资格暨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

汉语言文学专业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经汉语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将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审核汇总;其余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将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教务处审核汇总,一并由校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1.由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推荐条件严格审核,提出推荐名单,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论文答辩及全部课程成绩、所在单位做出的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3.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4.通过初审者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及学校组织的专业“主干课程”考试;

5.校学位办公室将通过外国语和专业“主干课程”考试者名单及有关材料,交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6.校学位办公室复核拟授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按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学位申请有效期内,正式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2.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后,统一由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申请者参加山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

3.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者的有关材料,并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连同有关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论文答辩及全部课程成绩、所在单位做出的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4.校学位办公室复核拟授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博士、硕士学位

第七条学校每年夏季、冬季两次进行学位授予工作。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七年制临床医学毕业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必须已经通过预答辩,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提出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一)博士学位申请者

1.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2.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以下级别(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和数量的学术论文(文献综述和论文摘要不计其内):

(1)理、工、医学学科博士研究生至少有1篇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

博士研究生如以发明人排序第一且青岛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一项(公布后即予认可),可视为发表1篇被SCI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2篇。

本人完成并正式出版与其学位论文工作相关且字数在3万字以上的专著,可视为发表1篇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但只能有1篇可作此等同处理。

若被《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1篇者,可视为达到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关规定相当或高于以上要求的,按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执行。

3.全日制博士毕业研究生申请博士科学学位者的第一外国语要求通过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外语考试。

(二)硕士学位申请者

1.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2.硕士科学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在正式刊物上至少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正式刊物上发表1篇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关规定相当或高于以上要求的,按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执行。

提前申请硕士科学学位者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在上述条件上各增加一篇。

3.全日制硕士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科学学位者和七年制临床医学毕业生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达到第一外国语要求:

(1)艺术类研究生和入校为高水平运动员且在校期间能保持高水平运动成绩的研究生(指在校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前六名或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类正式比赛中获前八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者),或在校期间达到高水平运动员成绩且能保持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的研究生,申请学位时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或其它语种相应等级的统一考试;英语专业的学位申请者要求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或全校英语专业的学位外语考试,其他外语专业要求通过相应等级的本专业外语等级考试;其他非外语专业学位申请者必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应等级的外语统一考试。

凡在校期间参加的外语统一考试,必须在我校报名、考试。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学位申请者,须通过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全校学位外语统一考试。

(2)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用第一外语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者,具体学术论文标准如下:

自然科学学科,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或在《CJCR》(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人文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在影响因子超过本学科平均影响因子的期刊上发表论文。

(3)以第一作者且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专著或译著中,用第一外语撰写10万字以上。

第八条攻读硕士科学学位的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中期筛选结果为优秀或开题后课题工作量超过一年,并达到第七条要求者,可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答辩的,须经校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习期满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按《青岛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与摘要的统一要求》执行。

第十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不予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三)因违纪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者。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程序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应在学位论文答辩二个月前(博士研究生此时还须已通过预答辩)填写《青岛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同时向所在学科提交学位论文和其它答辩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学科审核后,给出是否同意答辩意见。

(二)学院或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等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审核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者材料并签署意见。

(三)校学位办公室复核,确定同意参加论文答辩者名单。

学院安排论文评阅、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评阅

培养单位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全日制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至少2位专家评阅,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和法律硕士、工程硕士、高等学校教师、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至少3位专家评阅,其中均须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评阅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是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是硕士生导师。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论文评阅人的确定及论文评阅手续的办理,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院长指定专人管理,研究生本人不得介入。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40天前由管理部门送交学位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工作应在答辩两周前完成。

(一)评阅博士学位论文参考以下几方面进行: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及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程度;

4.研究方法、写作水平;

5.指出该论文的不足之处或提出修改意见;

6.是否同意答辩,是否达到学术刊物发表水平,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

(二)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参考以下几方面进行: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使用价值以及创新之处;

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掌握水平;

4.论文写作水平;

5.指出该论文的不足之处或提出修改意见;

6.是否同意答辩,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

评阅人中有一人的意见是不同意进行答辩的答辩申请人,原则上不允许参加答辩。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答辩委员会)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的正高职专家5--7人组成,博士生导师不少于成员的半数,且成员中至少有2位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院委托其中一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委员担任,外籍专家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副高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科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批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学术造诣较深的副高职以上专家3--5人组成(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和法律硕士、工程硕士、高等学校教师、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人。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培养单位委托其中一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委员担任,外籍专家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科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

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即应离席回避。

(三)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核论文,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分别对论文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投票表决。

(四)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

做出决议后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人宣布论文答辩结果(具体讨论过程、内容及投票表决情况应向学位申请人保密)。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委员会委员投票结果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并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中注明。

评定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应有突破性或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学位论文评定为不及格的,视为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

(六)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每位委员应事先了解论文的全文,作好提问的准备,在整个答辩过程中,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坚持标准,不违心投票。

(七)学位论文答辩的范围主要对论文本身提出问题,要答辩人给以答辩说明。

对与论文有关的基本知识和所学课程也可以进行质疑,以检查答辩人对该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八)学位论文答辩要以公开方式举行(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除外)。

会议要有详细记录,也可用磁带录音后整理成文字记录,均应使用本校统一制发的《论文答辩记录》。

(九)有关管理部门应在学位论文答辩日期二周前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十)论文答辩工作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两周前完成。

第十四条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答辩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以及研究生和导师姓名;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开会;

(三)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从事科研工作情况及论文情况等;

(四)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博士研究生不超过一小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四十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提出问题,研究生进行答辩;

(六)答辩委员会会议(导师、研究生、列席、旁听人员退场):

1.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意见。

2.委员就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讨论,评议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达到上述规定中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论文是否通过(指达到毕业水平)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进行表决。

答辩表决票由学校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4.答辩委员会做出书面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决议书。

(七)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答辩会结束。

第十五条学位的申请与审定

(一)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可填写《青岛大学学位申请书》,申请相应学位。

(二)博士、硕士学位的审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举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逐个审核并投票表决,对博士(或硕士)学位申请人分别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决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

委员们对是否同意授予申请人学位逐个进行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未获通过的,则学位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修改论文、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做出授予决议,经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学位申请者应提交材料

学位申请者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者,学校不接受其申请。

(一)全日制研究生

1.青岛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2.青岛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学籍总表;

3.青岛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表;

4.青岛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5.青岛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

6.青岛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内含原始记录、论文评阅意见书原件、答辩表决票全套);

7.青岛大学学位申请书;

8.学位论文(含中、外文摘要);

9.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要求的正式发表的其他论文、著作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要求的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青岛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报告书(硕士)。

(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1.青岛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青岛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

3.青岛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4.青岛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期检查报告;

5.青岛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内含原始记录、《论文评阅意见书》原件、《答辩表决票全套);

6.青岛大学学位申请书;

7.学位论文(含中、外文摘要);

8.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要求的正式发表的其他论文、著作原件及复印件;

9.青岛大学研究生实践活动报告书;

10.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青岛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

13.在学期间的学术成果或工作业绩。

高校教师申请学位者要求提供1-11项材料,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需提供1-12项材料。

专业学位申请学位者要求提供1-7、10、11、13项材料。

第十七条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获得学位者,可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根据本细则规定申请学位。

第四章名誉博士

第十八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我校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在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及港澳台学者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术要求,按照《青岛大学关于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及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超过规定修业年限的学位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生效日期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授予博士学位实行异议期制度,异议期三个月。

学位授予结果由校学位办公室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

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决定。

如发现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销当事人的学位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建立学位档案。

获得学位者的学位申请材料由校学位办公室和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负责整理归档。

同时填写学位证明随其人事档案寄送毕业研究生工作单位存档。

第二十三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录入《全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系统》,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8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规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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