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 潍坊高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新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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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潍坊高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新剖析》

《xx年修订版—潍坊高新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新)剖析》

潍坊高新区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暂行办法

(xx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体系建设,奋力推进潍坊高新区“三次创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重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资源集聚,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支持的对象适用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潍坊高新区(含潍坊高新区滨海产业园)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社会组织。

第四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

贷款贴息、奖励补贴、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五条实施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计划。

对区内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测试检测、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等创新服务,经评审认定后,每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金补贴。

(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参照了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的经验做法,对提供创新服务的对象限定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两类,更便于兑现审核和管理。

)第六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通过孵化一批“种子企业”、培育一批“瞪羚企业”、壮大一批“科技小巨人”,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一)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研究与开发。

实施科技创新计划,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对区内科技企业开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等创新项目,经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认定或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初创科技企业加快发展。

实施科技创业计划,根据人才团队水平、技术研发能力、市场应用前景、融资能力等要素,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初创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第三—2—

方科技评价机构认定或专家评审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毕业大学生创办企业。

实施创业起航计划,对当年度由海外归国留学生和国家“211”重点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给予5万元科技创新券支持(可用于支付当年物业、能耗及创新券规定的其它用途),以及10万元贷款担保和贴息补贴。

(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是新增条款,通过支持毕业大学生创办企业,积极营造众创环境和氛围。

)第七条支持企业建立健全高水平研发机构。

实施企业研发机构提升计划,鼓励企业组建认定省级以上企业(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机构,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对当年度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

落实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增加了“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企业以及省级以上

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奖励内容。

)第九条鼓励企业申报政府科技进步奖。

对当年度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区内企业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设立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

支持企事业单位增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能力,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0元;对当年度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资助600元;对当年度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对授权后的发明专利资助不再区分“实施”和“未实施”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而是一次性支持,因为企业大部分发明专利本身是在具体应用实施过程中申请的,在奖励额度不变的情况下一次性支持更便于管理。

(二)鼓励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水平。

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

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核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科技型中—4—

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在贷款全部还清并经审核后按照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增加了“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的奖励;增加了“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的奖励;增加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支持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

对上年度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区内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山东服务名牌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际注册商标,每1件(以注册号或注册证明为准,1件商标可涵盖多个国家或商品类别),给予企业1万元的资金奖励,1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专业标委会(工作组)的企业,每获批1个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区内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版权示范单位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增加了“对国际注册商标以及国家级专业标委会企业”的奖励内容。

第三章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支持各类创新孵化载体和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

(一)鼓励新建孵化载体。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增加了“对众创空间”的奖励内容。

(二)鼓励平台载体资质认定。

对区内建成启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当年度首次通过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cma(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idc(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等资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建成启用的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取得“可信云服务”认证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国家级科研条件平台来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认定后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被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家认监委认定为国家质检中心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被省质监局认定为省级质检中心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增加了“对通过可信云服务认证平台”的奖励。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能力提升。

对区内以财政投资为主建成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结合上年度平台用于公共服务的—6—

实际支出额度,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贴,用于平台设备内容的维护更新、材料损耗等。

(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增加了“以财政投资为主”,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的公共属性,更便于界定和实施。

(四)支持企业开放共享科研资源。

对区内拥有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各类科研条件平台的企业,鼓励其技术研发设备、大型科学仪器等科研资源面向区内同行业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经高新区有关部门备案认证后,对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企业,可纳入创新服务供给单位,享受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

(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是新增条款,通过支持企业开放共享科研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打造协同创新效应。

第四章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资源集聚

第十三条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和科技园、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50强企业以及跨国公司和大型央企地区总部,与潍坊高新区开展战略合作。

对以上机构来区单独建设或联合共建的大学科技园、科研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中心、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根据建设和投资规模、服务水平、引进项目和人才(团队)数量、产业带动力以及品牌影响力等情况,经认定后给予100—2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鼓励区内园区和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

外先进技术和模式,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合作基地的区内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区内理事长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式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五条鼓励申报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对我区申报引进的国家“”专家、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市“鸢都产业领军人才”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扶持。

扶持资金按照4:

3:

3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大幅提高了对高层次人才的奖励扶持额度,扶持资金由五年发放改为三年发放。

)第十六条支持人才团队培养和人才载体建设。

从xx年起,对新引进的国际顶尖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依据项目评估情况给予250—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当年度入选的国家、省、市级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的创新创业扶持。

鼓励企业单独或联合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载体,对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8—

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当年度认定为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的区内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与原条款相比,该条款增加了“对国际顶尖人才(团队)的资助内容;大幅提高了“对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以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奖励扶持额度;增加了“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支持内容。

第六章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第十七条规范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壮大。

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推动我区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第十八条支持科技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

对在海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募集(ipo)的,给予3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18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融资的其它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照融资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对金融机构用于科技企业信贷投放产生实际损失给予代偿,优先支持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等科技专营机构开展适合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担保、知识

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加大科技信贷投入,形成政银企风险共担的新机制。

第二十条建立贷款贴息的定向扶持机制。

发挥财政资金在信用增进、风险分散、减低成本等方面的作用,整合投贷资源,对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机构获得的固定资产专项贷款、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的初创期科技企业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等,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一条完善科技信用保证体系。

发挥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信用保证机构的激励作用,引导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

对信用保证机构开展的科技企业履约保证、出口信用保证、内贸信用保证等信用保证业务和科研人员人身商业保险、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科技保险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度保险费的30%给予业务补助。

第二十二条建立企业融资信用体系。

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的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体系,形成企业信息共享新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潍坊高新区科—10—

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区创新驱动工作。

第二十四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当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重大社会治安责任事故,无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由潍坊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潍坊高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工,负责对口业务的办理,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用于购买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项目、人才的申报、认定、评价、验收等专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如本办法出现与今后上级出台政策相抵触情形的,相关条款予以废止并自始无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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