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报检知识纲要完整资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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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
报关与海关管理
Ø海关的权力的特点
特征:
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特点:
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
Ø海关的权力的内容
1、行政审批权
2、税费征收权
3、行政检查权※重点掌握
4、行政强制权※重点掌握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力
Ø“行政强制权”
1留权②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③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④强制扣缴权和变价抵缴关税权⑤税收保全⑥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⑦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Ø报关的含义:
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任、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1.报关主体:
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任、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代理人
2.监管机构:
海关
3.报关对象:
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
4.报关内容:
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
Ø按报关对象分为
1.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
2.进出境货物报关
3.进出境物品报关
Ø按报关的目的分为
1.进境报关
2.出境报关
3.境内转关运输
Ø按报关活动实施者的不同分为:
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
代理报关:
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1)直接代理:
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
(2)间接代理:
代理报关企业以自己(报关企业)的名义进行报关。
项目二: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
Ø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二)保税货物:
未交税,复运出境的货物。
包括:
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
三定特征
●特定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
●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自用货物)
●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四)暂准进出境货物
凭担保、原状进出境货物(如展览品)
(五)其他进出境货物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由境外起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报关程序
货物类别
前期阶段
(进出境前办理)
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时办理)
收发货人——海关
后续阶段
(进出境后办理)
一般进出口货物
无
申报———接受申报
配合查验———查验
缴纳税费———征税
提/装货————放行
无
保税进出口货物
备案、申请登记
手册
核销手续
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申请和申领减免税证明
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暂准进出境货物
展览品备案申请
销案手续
其他进出境货物
出料加工货物的备案
销案手续
Ø申报(Declaration)的含义
即通常所说的狭义报关。
它是指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货物进出境时,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呈送规定的单证,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Ø进出口申报单证准备工作
Ø申报的期限(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
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星期日的,顺延到节假日或星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超期3个月由海关变卖处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处理。
②出口货物:
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免予计征。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天数)
Ø申报的地点(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
在进境地海关申报
②出口货物:
在出境地海关申报
③经过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可在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可在起运地申报。
④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的性质为一般进口货物时,向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Ø转关运输、指运地、启运地的概念:
※转关运输:
指是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
※指运地:
是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例:
货物从天津进口,按规定应该是在进境天津海关申报,但是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后,进口货物转到北京海关申报进口。
天津是进境地,北京是指运地。
※启运地:
是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例:
北京的A公司,要从天津口岸出口一批货物。
经过申请人的申请,海关同意后,这批货物可以在启运地北京申报,并且在北京办理完整个出口海关手续后,运到天津,由天津海关监管出口。
天津就属于出境地,北京是启运地。
Ø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6种情况,重要考点)
★确有正当理由,经海关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
①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②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配、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全部或部分退关;
③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④根据国际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单据的。
⑤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⑥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Ø查验(Examination)的含义
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什么情形下可以复验(重要考点)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注意: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项目三:
报关单的填制
Ø贸易国(地区)填写的初步原则:
(一)与客户有贸易合同签订的,则填报贸易合同上的买方Buyer所属国别(地区);
(二)没有正式贸易合同签订的,比如样品、赠送货物,则填写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地区);
(三)如在综保区、保税区或加工区的,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贸易国别应该填报“中国”(142)。
有实际出境的,按照原手册合同上签订的贸易国家进行填写。
Ø运抵国填制规则:
运抵国(地区)(出口报关单栏目)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运抵国(地区)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运抵国(地区)填报。
其含义的理解与起运国(地区)类似,只是一个是进口,一个是出口,一个是起运发出货物的国家(地区),一个是发往运抵的国家(地区)。
Ø指运港(出口报关单栏目):
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填报指运港的中文名称。
最终目的港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1)对于直接运抵货物,货物直接运抵的港口为指运港。
(2)对于中转货物,指运港仍然是最后运抵的港口,不受中转的影响
Ø装货港:
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如:
某批货物从美国波士顿经香港运抵上海,其装货港为中国香港。
Ø最终目的国(地区)
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
Ø非常重要
►一般贸易——一般征税——照章(征税)
►来料加工——来料加工——全免
►进料对口——进料加工——全免
►一般贸易——科教用品——全免
项目四:
保税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Ø保税货物: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特征:
1.特定目的2.暂免纳税3.复运出境
分类:
1.保税加工2.保税储存
基本通关程序:
合同备案-进口货物-复运出口-核销结案
Ø保税加工货物的经营过程和基本通关程序
Ø加工贸易:
是指外国的企业和个人以投资的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本国的企业和个人利用东道国已有的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后运出东道国对外销售。
分类: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
我国境内企业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或半成品,出口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加工、装配,加工后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贸易方式。
保税加工货物的定义:
保税加工货物是通常所说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Ø保税加工货物的特征:
1.料件进口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成品出口时除另有规定外无须缴纳关税;
2.料件进口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成品出口时凡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3.进出境海关现场放行并未结关。
Ø海关监管措施分类管理
经营商品分类管理:
1.禁止类商品2.限制类商品3.允许类商品
加工企业分类管理:
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D类企业
Ø加工贸易货物的通关程序:
合同备案-加工过程-复运出口-合同核销
Ø保税仓储货物: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进行分拨、配送或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
Ø保税物流货物范围:
1.进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后转口境外的货物;
2.已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储存的货物;
3.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的加工贸易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4.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项目五:
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Ø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
①船舶、飞机:
8年
②机动车辆:
6年
③其他货物:
3年
Ø进口减免货物的监管要求: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Ø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减免税备案和审批-----进口报关-----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Ø解除监管的方式:
①自动解除监管。
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③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Ø暂准进出境货物:
暂准进出境货物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第一大类:
经海关暂时进境或者出境,缴纳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
第一类的范围是: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ØATA单证册概述含义:
ATA单证册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
《暂准进口单证册》是世界海关组织在有关条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ØATA单证管理:
①出证担保机构:
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
②管理机构:
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
③延期审批:
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④追索
ATA单证册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规定复运出境或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
在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提供货物已经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撤销追索;在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支付关税和罚款。
Ø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申报,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境货物,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要另外再提供担保。
ØATA单证报关流程
①持证人向出证协会提出申请,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并按出证协会的规定提供担保。
②出证协会审核后签发.ATA单证册;
③持证人凭ATA单证册将货物在出境国暂时出境,
④又暂时进境到进境国(地区),进境国(地区)海关经查验签章放行;
⑤货物完成暂时进境的特定使用目的
后,从进境国(地区)复运出境,
⑥又复运进境到原出境国(地区):
持证人将使用过的、经各海关签注的ATA单证册交还给原出证协会。
Ø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
进口展览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出口展览品的暂准出境期限为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
Ø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在展览品进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担保。
(2)出境申报
应在展览品出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Ø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出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后,海关分别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2)转为正式进出口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展览会结束后,进口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由海关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
有单位接受放弃展览品的,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赠送的,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经贸往来赠送品的规定办理。
(4)展览品损坏、丢失、被窃
展览品因毁坏、丢失、被窃等原因,而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告。
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
●展览品因不可抗力遭受损毁或灭失的,海关根据受损情况,减征或免征进口税。
Ø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方式:
1.提前报关转关:
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再到进境地办理进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监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方式。
2.直转转关:
进境货物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
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转关和出境货物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出口转关。
3.中转转关:
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
具有全程提运单,须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中转货物适用中转方式转关运输。
Ø出口货物的转关:
P62
Ø三种转关方式报关的办理手续对比:
转关方式
进口货物转关
出口货物转关
提前报关转关
指运地提前报关
进境地转关
启运地提前报关
出境地办转关
直接转关
进境地办转关
指运地报关
启运地报关
出境地办转关
中转转关
指运地提前报关
进境地转关
启运地报关
出境地办转关
Ø进出口转关货物的申报期限
(1)直接方式转关的期限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办理转关手续。
逾期缴纳滞报金。
(2)提前报关方式
①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②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的报关程序:
Ø进口货物的转关:
转关方式
起始日
期限
办理事项
提前报关转关
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
5日内
收货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直转转关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日内
收货人向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办理转关手续。
中转转关
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
5日内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Ø出口货物的转关:
项目六出境货物报检
Ø报检的分类:
1.一般报检2.出境换证报检3.出境预报检
Ø出境一般报检的一般程序: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检验检疫---签证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和计收费
(3)转报检或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Ø出境换证报检
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
应在产地报检,及检验合格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证》、“换证凭条”,屏以向报关地报检检验检疫机构焕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Ø出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Ø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出境货物报检时:
(1)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提供外贸单证(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3)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
(4)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Ø更改与撤销:
(一)更改
1.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品名更改后与原报检不是同一种商品的,不能更改。
2.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保装等重要项目更改项目与原报检不一致的,不能更改。
(二)撤销
1.因故撤销的,可提供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报检后30天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办理撤销应提供的单证:
填写《更改申请书》、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Ø出境植物检验检疫:
植物检疫证书、熏蒸消毒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