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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合福铁路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公路接线项目部(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二条为加强合福铁路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公路接线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安全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建设人员人身安全,保证费用支付的合理有据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坚持“合理支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必须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开支使用范围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费用;

(三)安全监测、探测设备、设施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专项评审费用;

(六)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预案支出;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一)本项目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本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部不得將安全经费挪做他用;

第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操作及合福铁路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公路接线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细则若与合福铁路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公路接线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冲突的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公路接线项目部

xx年8月2日

第二篇:

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使用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

工会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二)坚持遵纪守法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三)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群众性活动方面。

(四)坚持预算管理原则。

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

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教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坚持民主管理原则。

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七)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

第三条

工会经费的分配办法。

工会经费来源主要由行政按工资总额的2%拨给及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其中:

(一)行政拨交经费的40%上缴上级工会;

(二)划给各部门工会会员活动费(均按上年底在册人数计算),由各部门工会掌握使用;

(三)开展全校性、有指导性、示范性校内活动的承办部门,校工会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四)其余由校工会统一掌握使用。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校工会掌握经费的使用范围:

1、全校性的工会活动,包括开展教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组织参观考察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等费用;

2、工会干部关心教职工的走访慰问等费用;

3、每年度补贴教职工暑期休息休养等费用;

4、组织教职工社团及组织校教职工代表队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文娱会演等费用;

5、建设“教工之家”费用;

6、组织新会员培训和工会干部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等费用;

7、评选表彰奖励优秀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等费用;

8、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费用;

9、校工会办公室日常办公开支等费用;

10、接待上级工会、兄弟院校来宾及对外交往等费用。

以上经费数额开支较大时,均需申报具体费用开支情况,提交校工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各部门工会掌握经费的使用范围:

为便于开展各种群众性的活动,更好地为教职工会员服务,校工会每年划拨给各部门工会会员活动经费,其使用范围是:

1、部门工会开展会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文体活动的费用;

2、部门“教工之家”建设费用;

3、组织部门工会会员参观考察的费用;

4、部门工会干部关心慰问本部门教职工的费用。

下拨给部门工会的会员活动经费,每学期由校工会按规定数额下拨。

部门工会的会员活动费不得以现金形式下发,所有支出,均须由部门工会主席签字,在计划内使用,凭票据到校工会财务出纳处报销(具体见报销办法)。

第五条

报销办法。

(一)办理报销手续,一律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报销单”,附发票物品清单凭据,到校工会财务出纳处办理报销。

(二)若需提取现金用于先进等奖励,应由经办人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签收单》,做到手续完备。

(三)借款,须由经办人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暂借经费凭单”,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签字后方能借款,并要求当月结清。

(四)开具支票,须由经办人,主管签字,所有发票均需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会”抬头,及时销帐。

(五)对教职工进行临时困难补助,由工会小组长根据教职工的困难情况,申请补助金额每人次200元,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单》,部门工会主席签字,由部门工会主席(或生活委员)报校工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六)对特困教职工的帮困补助,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帮困基金会章程》办理。

第六条

校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和审查。

每年向会员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

第七条

校工会财务每月按规定编报工会财务月报表,每季度编报资产负债表,一式三份,须经工会经审会负责人、工会财务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报上级工会。

第八条

每年末进行工会经费收支决算,印发至基层工会小组,并报上级工会。

第九条

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并提交校工会全委扩大会议审议后报上级工会。

第十条

因计划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列入年度工会财务预算的经费支出,或虽然已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但需突破原预算指标的经费支出,需由经办部门提出,经校工会全委扩大会议和工会经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

要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

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枝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原则。

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原则。

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

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7.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

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

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

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职工教育方面。

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

如:

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

3.工会业务费。

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如:

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

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

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6.上解经费支出。

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作投资经营。

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基层工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

基层工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三、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14.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第四篇: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明确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使工会财务工作适应工会工作全面开展,更好地面向基层,为员工群众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会员交纳的会费、本单位依法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

二、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会员文体活动、职工教育、文化宣传、劳动竞赛、工会建设等。

三、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1、严格财务纪律,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收支项目及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2、工会经费重大开支做到工会委员会集体商定,工会主席审批,做到票证齐全,手续完备。

3、做好年度工会财务收支预决算,经审委要加强工会经费开支的审查与监督。

工会每年应如实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四、工会经费使用标准:

1、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累计发放不超过1000元。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

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100元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

元的慰问金,当年内二次住院的不再享受该福利。

5、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元的慰问金和花圈一个。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

元的纪念品。

第五篇:

机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厅机关各项公务活动的有效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经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经费是指厅机用经费和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

第三条机关经费使用应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勤俭节约、保证运转,集中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机用经费由厅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开支。

定额包干经费由厅办公室统一规划,各处室(局)分别使用。

第二章经费使用项目

第五条厅机用经费开支的项目:

(一)厅机关在职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差旅费、电话费、设备购置(维修)费、低值易耗品(含纸张、磁盘、色带、文具、笔记本和其他办公用品等);

(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卫生局长会议)费;

(三)登记在厅机关使用车辆的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燃料费、修理费、过桥(路、境)费等;

(四)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宴请接待费;

(五)难以分割的水、电、邮寄(仅指厅发文)、市话、办公大楼设备维护、物业管理、燃料、网络维护、绿化和垃圾清运等费用等;

(六)其他需要在厅机用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第六条厅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开支的项目:

(一)处室(局)工作人员差旅费;

(二)处室(局)的长途电话费;

(三)处室(局)以厅名义或以处室(局)名义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费;

(四)处室(局)文印费,处发文邮寄费;

(五)处室(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含纸张、磁盘、色带、文具、笔记本和其他办公用品等);

(六)处室(局)使用的办公设备购置(维修)费;

(七)登记在处室(局)或有管理关系的机构、单位且由处室(局)使用车辆的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燃料费、修理费、过桥(路、境)费等;

(八)副厅级以下客人的接待费;

(九)其他需要在厅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第三章财务审批

第七条每年初由厅办公室参照上一年经费收支和当年业务工作计划,按照各处室(局)编制人数确定定额包干指标以及定额包干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超支。

本年度定额包干经费超支部分,在下一年度定额包干经费中全额抵扣。

本年度定额包干经费结余部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使用情况由厅办公室按季度公布。

第八条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原则上由各处室(局)按年度计划掌握使用,厅办公室审核监督,按规定报销。

在厅文印室打印、复印、翻印文件资料,由厅办公室制定费用价格,并登记使用情况,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在其他单位打印、复印、翻印、装订文件资料的费用,可在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低值易耗品由厅办公室按规定统一采购,各处室(局)向办公室领取,并根据领用情况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各处室(局)工作使用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办公桌(椅、柜)等办公设备的购置,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购置,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各处室(局)工作使用且列入厅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办公桌(椅、柜)等办公设备的维修,由厅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第九条公用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开支必须经厅长同意;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开支必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同意,其中重要开支应及时向厅长报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开支,必须经厅办公室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同意,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定额包干经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开支,由处室(局)主要(或指定)负责人审核,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后,到厅办公室报销;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处室(局)主要(或指定)负责人审核,到厅办公室报销。

各处室(局)负责定额包干经费使用审核负责人的姓名、签字应向厅办公室备案。

因干部变动确需调整审核人的,有关处室(局)应在发生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审核负责人的姓名、签字向厅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差旅费开支

第十一条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处室(局)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到外省出差的,须持会议通知,报分管业务厅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干部到外省出差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业务厅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因公出差的人员,只能预借必需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因公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确因工作需要且路途较远的,应事先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

未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办公室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不得借出差、开会、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不得随意绕道或借机处理私事,否则费用自理。

赴各地参加各类会议,会务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报厅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公务接待

第十五条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及其正副司(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的领导以及其他特殊客人,由厅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和接待,并向有关厅领导汇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司、局)级以下人员,由各对口处室(局)负责接待。

省内市、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的公务接待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及其正副司(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的领导,伙食按每人每天100元(副部级领导120元)安排;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司、局)级以下人员,伙食费按每人每天80元安排;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客人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住宿费可由厅机用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一般由厅领导宴请一次。

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的二分之一。

正厅级以上(含正厅级)客人原则上由厅主要领导陪餐,副厅级以下(含副厅级)客人由分管业务厅领导或有关对口处室(局)领导陪餐。

第十八条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用车,有关处室(局)给予协助;副厅级以下客人,原则上由有关对口处室(局)安排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含随行人员)的宴请接待,从厅机用经费中列支;副厅级以下客人由厅机关各对口处室(局)接待,接待经费从对口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其他费用开支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各类会议。

各种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通过厅机关网络视频系统召开。

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卫生局长会议)经费由厅机用经费安排;其他由机关各业务处室(局)组织以厅名义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经费,从有关处室(局)定额包干费中列支;以机关处室(局)名义召开的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培训班等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在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从严控制长途电话费。

各处室(局)长途电话费由厅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局)工作和上年度长途电话费使用情况,核定当年度包干使用额度。

费用从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对当年结余的长途电话费,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当年长途电话使用额度的,经厅长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厅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或补充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以往省卫生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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