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融资扶持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金融融资扶持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融资扶持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三是不得以贷收费;
四是不得浮利分费;
五是不得借贷搭售;
六是不得一浮到顶;
七是不得转嫁成本,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表格形式,从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型等方面,梳理了国家层面的金融融资扶持、降低融资成本等24条惠企减负政策措施,供企业查询了解。
序号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
1
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通过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八条
融资扶持
2
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九条
3
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
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
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
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
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十条
4
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推进已批准民营银行的筹建工作,引导其积极开展业务;
稳妥推进民营银行发展,成熟一家、设立一家。
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机构。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十一条
5
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
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改革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在投资者分类趋同的原则下,分别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准入标准和审核规则。
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
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债券市场开放。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十二条
6
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
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范围,进一步简化程序,合理扩大企业发行外债规模,放宽资金回流和结汇限制。
在合理调控外债规模、促进结构优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引导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本币结算的比例,降低汇兑成本和汇率波动影响。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第十三条
7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新能源汽车、二手车的贷款首付比例,合理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消费及相关产业发展。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有色、建材、船舶、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第二条
8
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
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可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
财政部商务部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9
加快组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运作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鼓励地方加大投入,支持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
优化专项建设基金投向,支持有助于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和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程等,继续支持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
探索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
财政部商务部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金融支持
10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11
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五条
小型、微型企业
12
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
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六条
13
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
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
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七条
14
鼓励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
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的建设;
用于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
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工程建设等,鼓励发债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支持中小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4〕1410号)
15
缩短企业融资链条。
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
按照国务院部署,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或运用原则上应当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
切实整治层层加价行为,减少监管套利,引导相关业务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第三条
16
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
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商业银行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对于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
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
在商业银行和相关中介机构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自查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加强专项检查。
对于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第四条
17
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
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
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第五条
18
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引导商业银行纠正单纯追逐利润、攀比扩大资产规模的经营理念,优化内部考核机制,适当降低存款、资产规模等总量指标的权重。
发挥好有关部门和银行股东的评价考核作用,完善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评价体系,合理设定利润等目标。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偏离度指标,研究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扣分项,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冲时点”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第六条
降低融资成本
19
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积极稳妥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特色中小金融机构,促进市场竞争,增加金融供给。
优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积极稳妥培育立足本地经营、特色鲜明的村镇银行,引导金融机构在基层地区合理布局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第七条
20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继续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
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
进一步促进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发展。
逐步扩大各类长期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范围和规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对各类长期投资资金予以税收优惠。
继续扩大中小企业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集合债、私募债发行规模。
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三农”金融债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扩大发行规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第八条
21
积极发挥保险、担保的功能和作用。
大力发展相关保险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等主体获得短期小额贷款。
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开展“保险+信贷”合作。
促进更多保险资金直接投向实体经济。
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9号)第九条
22
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
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银监发〔2014〕36号)
23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
(一)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七不准”规定
24
四公开"
(一)合规收费。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四公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