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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手册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通过AQ6201-2006认证的“MA”标志证书,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四证一标志,即:

MA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生产合格证。

第2条系统使用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必须有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联检证明。

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改变系统配接产品型号时,必须有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联检证明。

第3条各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及集团公司联网,按集团公司统一的联网协议要求,将安全监控信息上传至“同煤集团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网络”,严禁使用具有屏蔽、过滤数据功能的上传程序。

第4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用来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故障闭锁控制等。

第5条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AQ6201-2006)的规定要求,其稳定性不小于15天。

第6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第7条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备用量不少于应配数量的30%,系统其它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应配数量的20%。

第8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目标是“不失控”,要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联网监督,分级响应”的原则,各负其责。

第9条本汇编及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所有矿井(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10条集团公司通风处和各子公司通风处(部)应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管理部门及监测监控调度室。

第11条各矿(公司)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测队和地面监控中心站,同时配备值班人员、维护人员和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有分管领导。

第12条安全监控系统各工种上岗人员(管理、值机、维护、调校)要按特殊工种对待,必须经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省厅的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人员必须6人以上。

上岗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满,必须进行复训,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资格证书。

第13条各矿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地面测试、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和一氧化碳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第三章设计和安装

第14条集团公司所属所有矿井必须安装、联网使用安全监控系统。

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按照AQ1029-2007规定将相关参数并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管理。

第15条新建矿井井筒掘进垂直至地表垂深50米时,必须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

第16条新建矿井、技术改造、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的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专篇,专篇应包括及上级管理部门联网的技术方案和设备。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17条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有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设计。

设计内容包括: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连接、敷设;断电控制区域和被控设备,并绘制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18条甲烷、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或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第19条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范围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和风量的地点。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20条甲烷、一氧化碳、温度及风速传感器以外的其它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该点实际监测值或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21条井下分站或扩展器等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分站箱内应贴有输入输出定义表,有变动时应及时修改。

第22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3)煤及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23条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应使用专用电源供电。

第24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及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电缆或光缆必须悬挂,每隔100m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及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的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及电力电缆分挂巷道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第25条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及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

安全监控装置及其它电气设备的连接工作,由使用单位的机电维护工,在监控维护人员的监护下,连接“装置”所需电源和控制线、馈电信号线。

监控系统设备安装时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监测队提出安装设计,报矿(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由监测队负责实施。

格式见(附表2)

工作面在安全监控装置未安装、调试完善之前,该工作面不得作业。

第26条及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及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及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需要对监测装置进行拆除、改线、检修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检修部门)提出拆除、改线、检修申请,报监测队签注意见,经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附表2)

第四章设备机房

第27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热备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28条安全监控系统主、备机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个人操作权限,严禁在主、备机上安装、运行及安全监控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29条中心站机房设备及安装要求:

1、有专用机房,采用防静电地板,室内环境温度保持在15~30℃。

2、有声光报警装置。

3、主机有不少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

4、主机装备防火墙和杀毒软件。

5、采用双回路供电(双回路供电电源应取自两个不同供电线路),严禁插接其他设备。

6、监控系统必须有防雷保护措施,对监控系统所涉及的电源、通信、网络系统进行防雷接地;机房具有防雷接地设施,并且设施齐全可靠。

7、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8、必须使用录音电话,录音记录必须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

第30条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显示大屏必须设置安全监控信息显示单元,24小时连续不间断滚动显示各矿瓦斯监控数据。

第31条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子公司及所属矿、新建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的调度室(包括通风部门值班室),必须装有不小于50英寸的大屏幕显示器,24小时不间断滚动显示瓦斯实时监控数据,同时必须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第32条监控软件必须具有以下功能:

1、具有报警查询、断电查询、馈电异常查询、历史数据查询、数据库备份功能。

2、具有模拟量数据表格显示、开关量状态表格显示;具有模拟图显示和模拟量、开关量曲线显示。

3、当模拟量监测值超限、馈电异常或开关量状态为报警状态时,发出声光报警。

4、具有模拟量报警断电记录、馈电异常记录、开关量状态变动记录、监控设备故障记录等功能。

5、具有模拟量日报表、模拟量和开关量的报警、断电以及馈电异常日报表的打印功能。

第五章传感器的设置

第33条所有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回风流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采区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一台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采区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第34条采煤工作面应设置以下传感器:

1工作面:

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位置设在回风流并距工作面割煤线10m范围内;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工作面上隅角:

必须设置①一氧化碳传感器;②高瓦斯矿井设置甲烷传感器;③低瓦斯矿井设置甲烷传感器(或甲烷便携仪);④均压工作面设置氧气传感器。

位置设在采煤工作面切顶线对应的煤帮处。

其中: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甲烷便携仪报警浓度≥0.8%;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氧气传感器报警浓度<18%。

3工作面回风巷:

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位置设在距回风绕道口10~15m处;其中: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0℃。

4回风巷道中部:

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采区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在巷道中部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均压工作面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7均压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和风门声光报警装置;

8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

9均压工作面主备升压风机的每一级必须安装设备开停传感器。

10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

进风口10~15m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是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1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为<0.8%,断电范围是采煤机电源。

12采煤工作面传感器设置图

第35条掘进工作面应设置以下传感器

1工作面:

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位置设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m处无风筒一侧。

报警浓为≥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回风流:

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位置设在距回风绕道口10~15m处无风筒一侧。

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巷道中部:

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采区的工作面巷道长度超过1000米时,巷道中部无风筒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主、备局部通风机的每一级必须安装设备开停传感器;当主运风机停止运转,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风机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

5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或风筒风量传感器)。

当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

6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范围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是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当瓦斯浓度≥1.5%时,同时还要切断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复电浓度<0.5%。

7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必须对局部通风机实施闭锁使之不能启动。

在必要时,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解锁或使用专用工具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及巷道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

8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机电源。

9掘进工作面传感器设置图

第36条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

其中:

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采区回风巷风速传感器报警值上限为6m/s,下限为0.25m/s,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风速传感器报警值为8m/s,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0.7%。

第37条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测10~1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38条排瓦斯尾巷距回风绕道口10~15m的排瓦斯风流中和混合回风流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排瓦斯风流中甲烷报警浓度≥2.5%,断电浓度≥2.5%,复电浓度<2.5%;混合回风流处甲烷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

断电范围均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39条顶回回风巷:

距回风绕道口10~1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40条各类回风大巷末端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其中: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7%;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0℃。

第41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并及井下生产用电实现风电闭锁。

第42条矿井主要通风机风硐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

其中: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7%;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0℃;风压传感器根据各风井的实际风压值定上、下限。

第43条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44条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下风侧3~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45条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3~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米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46条矿用防爆型蓄电池机车和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47条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7%,复电浓度<0.7%,断电范围是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第48条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设置在煤仓最易积聚瓦斯的地点。

报警浓度≥1.5%,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5%,断电范围是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它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第49条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1.5%,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5%,断电范围是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第50条架线电机车大巷的密闭墙前和采区密闭墙前有电气设备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为≥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大巷密闭墙前和采区密闭墙前电气设备电源。

第51条穿层溜煤眼在溜煤眼下口安装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对溜煤眼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其中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盘区皮带电源;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

第52条资源整合矿井,有进风巷穿过采空区或火区时,必须在采空区或火区的下风侧增设甲烷和一氧化碳传感器。

其中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

第53条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地点必须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

第54条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1.5%,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5%,断电范围是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第55条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瓦斯抽放泵站室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5%。

2.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1%,复电浓度<1%,断电范围是瓦斯抽放泵。

3.瓦斯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报警浓度≤25%。

4.可利用的瓦斯,抽放泵输出管路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报警浓度≤30%。

5.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时,抽放泵输出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报警浓度≤25%。

6.瓦斯抽放管路中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瓦斯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

第56条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57条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58条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

第59条其它甲烷传感器的设置见: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报警浓度的设定表(见下表):

甲烷传感器参数设定表

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设置地点

甲烷传感器编号

报警浓度

%CH4

断电浓度

%CH4

复电浓度

%CH4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T0

≥0.8

≥1.2

<0.8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0.8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T1

≥0.8

≥1.2

<0.8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及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T1

≥0.8

≥1.2

<0.8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T2

≥0.8

≥0.8

<0.8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及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T3

≥0.5

≥0.5

<0.5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T4

≥0.5

≥0.5

<0.5

被串联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

T5

≥0.8

≥1.2

<0.8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6

≥0.8

≥0.8

<0.8

专用排瓦斯巷

T7

≥2.5

≥2.5

<2.5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T8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煤及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0.8

≥0.8

<0.8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0.8

≥1.2

<0.8

采煤机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采煤机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0.8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T1

≥0.8

≥1.2

<0.8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T2

≥0.8

≥0.8

<0.8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T3

≥0.5

≥0.5

<0.5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

≥1.5

<0.5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T3

≥1.5

≥1.5

<1.0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电源

高瓦斯和煤及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0.8

≥0.8

<0.8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

≥0.8

≥1.2

<0.8

掘进机电源

掘进机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0.8

采区回风巷

≥1.0

≥1.0

<1.0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0.70

――

――

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

≥0.5

≥0.5

<0.5

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0.5

≥0.5

<0.5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

≥0.5

≥0.5

<0.5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

≥0.5

≥0.5

<0.5

机车电源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0.5

矿用防爆特殊型柴油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0.5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

≥0.5

≥0.7

<0.7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

≥1.0

≥1.0

<1.0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5

≥1.5

<1.5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

≥1.5

≥1.5

<1.5

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

≥1.5

<1.5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室内

≥0.5

――

――

――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1.0

≥1.0

<1.0

瓦斯抽放泵站电源

瓦斯抽放泵输入管路中

≤25

――

――

――

利用瓦斯时,瓦斯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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