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期末考试模拟试题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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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期末考试模拟试题二

《民法学》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二)

(闭卷120分钟)

系别________班级________学号_______姓名_________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1分,计10分。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   是不特定的。

2、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

3、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分为和单独责任。

4、孳息一般包括和法定孳息。

5、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______的法定民事权利。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物权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也称物权是。

9、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10、根据权利内容的性质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

二、单项选择题(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括号内。

每小题1分,计15分。

1.广义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2、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B、公平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D、严格责任原则

3、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其宣告死亡应经过的时限是()。

A、2年B、3年C、4年D、5年

4、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侵害人的责任。

A可以减轻B可以免除

C不可以减轻或免除D由双方平均分担

5、送奶人员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某不明所以,取而饮之。

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A、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构成无权代理

B、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了王某对牛奶的所有权

C、并无不当

D、构成不当得利

6、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A、实体权利B、胜诉权C、起诉权D、起诉权和实体权

7、下列作业中,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是()。

A、自行车队训练造成路人死亡B、飞机操作失误致人伤害

C、放射性物质外溢致人伤害D、爆竹厂爆竹爆炸炸伤路人

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发生地不能是()。

A、公共场所B、道旁C、自家庭院D、通道

9、精神病患者甲在妻子乙的陪伴下外出散步,由于受到小孩丙的挑逗,向丙追打。

甲妻乙虽尽力阻止,但甲仍将丙打伤住院。

丙的治疗费用应由谁承担?

()

A、由甲妻乙承担全部责任B、由甲妻乙承担责任,但可适当减轻责任

C、由甲妻乙与丙的父母承担D、由丙的父母承担

10、某杂志为扩大销量,精心炮制了某著名影星甲的一段绯闻,给甲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甲将某杂志告到法院,以下责任方式不适用该案的是()

A、赔偿损失B、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C、赔礼道歉D、排除妨碍

11、司机王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其代买一箱苹果,王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以李某的名义多买了两箱。

王某多买一箱苹果的行为属于()。

A、代理权终止以后的行为B、有权代理行为

C、滥用代理权行为D、超越代理权行为

12、依照我国法律,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下列何种侵权行为()。

A、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赔偿B、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

C、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的他人损害D、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13、担保物权包括()。

A留置权B地上权C定金D典权

14、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要求排污单位赔偿损失,需证明()。

A、排污致自己的损害和排污单位的过错B、排污造成自己的损害

C、排污单位的过错D、自己无任何过错

15、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让其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

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

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多项选择题(将正确选项填在题中括号内,多选或少选不得分。

每小题1分,计10分)

1、下列为财团法人的是()。

A、某公司B、某基金会C、某合作社D、某寺院

2、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领域是()。

A、高速运输工具造成的损害B、原子能、核放射引起的损

C、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D、从事高空、高压作业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害

3、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A、行为的违法性B、损害事实的存在

C、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D、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依照我国现行法,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应依据()进行。

A、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B、本人的智力或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

C、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

D、行为的方式

5、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财产应包括()。

A、合伙时投入的财产B、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

C、合伙期间的债权D、合伙期间的债务

6、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

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将自行车质押给丙,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

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

以下认定正确的是()。

A、甲侵犯了乙对自行车的所有权,其对自行车无处分权

B、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C、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D、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7、下列财产不得抵押的是()。

A土地所有权B土地使用权C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D限制流通物

8、下列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危险源的有()。

A、高空B、高速运输C、易燃易爆D、剧毒

9、郑某驾驶一夏利轿车外出购物,途中与一超速行驶的货车相撞。

据查,郑某完全是正常驾驶,郑某花了120000元购买轿车,轿车的折旧价值为56000元。

后郑某将车当废品出卖,得款6000元。

以下认定不正确的是()。

A、货车司机应赔偿郑某114000元B、货车司机应赔偿郑某56000元

C、货车司机应赔偿郑某50000元D、货车司机应赔偿郑某120000元

10、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C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四、辨析题(判断对错,说明理由。

每小题2分,计10分。

1、财产所有权从物交付时起转移。

2、债务免除为无偿行为、不要式行为。

3、诉讼时效是消灭时效。

4、人身权具有专属性质,是一种相对权。

5、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对产品的运输者提出请求。

五、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计15分)

1、法人

2、抵押权

3、债的保全

4、名誉权

5、严格责任

六、简要回答下列各题(每小题6分,计18分。

1、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2、简述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3、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七、案例分析(计22分。

(一)

1995年,李某与张某出资购买了两辆东风牌汽车从事长途贩运,其中,李某出资10万元,张某出资6万元,双方约定:

盈亏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两年中,双方赢利均按约定比例作了分配。

1998年,李某乘张某外出之机,将一辆车以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张某回来后,不同意卖车,要求李某追回该车,李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出资10万元,可以买一辆多汽车,因而认为自己有权出售汽车,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和王某的买卖行为无效。

问:

1.张某与李某之间对汽车形成何种关系?

(2分)

2.李某出卖汽车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3分)

3.王某能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为什么?

(3分)

(二)

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

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

蒋某又只得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

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诸法院。

问:

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3分)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3分)

(三)

王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李某借了10万块钱,购买了机器设备。

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

两年后,眼看还款日期将近,而因整个服装市场不景气,销售服装无力可图,王某没有销售服装的经验,因此不但收不回成本,而且赔上了多年的积蓄。

还款期限到了,李某向王某催要,王某答应说,就是变卖家中财产也要还给李某。

后王某在拍卖家中财物时,正好有朋友赵某想买电视机,因此王某想反正拍卖后的钱要还给李某,索性送个人情,就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而这台电视的正常市场价格为8000元。

其间,王某放弃继承权。

两个月后,经核算共拍卖了6万元。

李某得知王某以较低的价格把一台电视机卖给了赵某后,要求王某把已经卖了的电视机收回,重新拍卖。

而王某和赵某均不同意,于是李某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以冲抵债务。

此时,王某的另外债权人孙某得知后,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款偿还王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务。

李某认为自己向王某请求偿还债务为先,不同意孙某参与拍卖钱款的分配。

1.李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

请说明理由。

(3分)

2.王某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为什么?

(3分)

3.如果李某主张撤销王某继承权抛弃的行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请说明理由。

(3分)

 

民法学案例分析答案

(一)

案例1赵勇15岁,他的绘画,妞妞戏水,未经赵勇父母同意,少年出版社出版此画。

出版社依赵勇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3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答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4、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

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

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5

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

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

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

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案例6

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7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

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案例8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

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案例9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案例10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

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案例11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

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案例1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A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Y委托A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却将草药卖于B,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并相约共同欺骗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A与第三人B应对Y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1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

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

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案例14企业合并后的债务转移

1.债务应该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来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本案中安电制造厂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已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已无力偿还以前所欠的债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取代它成为原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原有债务的债务人。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以合并后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安电制造厂已成为电力公司的一个分厂。

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案例15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1.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应审查两方面:

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

2.本案中,王某必须承担陈某的债务。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

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本案中陈某与王某仅对个别财产作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所以王某仍要以他的收入对陈某的债务负责。

案例15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

此元宝应归许成所有。

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埋,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

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

“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

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上述元宝能被证明属于许成曾祖父遗留,因此应判归许成所有。

根据我国《文物法>,作为限制流通物的金银,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

本案中,房屋虽然卖给侯田,但此元宝仍归许成所有,侯田属不当得利,应归还许成。

案例16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某与李某间所签的合同是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所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然后遗赠人的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

2.法院应判决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胡某所有。

因为本案中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胡某将李某列为楼房共有人的目的是为了让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李某履行了这一义务,胡某才愿意将李某列为共有人。

而李某却没有依约对胡某悉心照料,已经违反协议,胡某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不再将李某列为共有人。

 

案例17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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