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若干关键词的英文翻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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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若干关键词的英文翻译

中国行政法若干关键词的英文翻译

何海波*

中国法律术语外文翻译的精确和统一,是中外法律交流新形势的要求。

文章探讨了20余个行政法学关键词的英文翻译,其中包括: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责任、行政处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

本着求同存异、约定俗成的原则,作者分析比较中西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并着力考察了国际英文文献对相关概念的使用。

关键词:

行政法学法律术语英文翻译

对中国的法律人来说,英语现在不止是学习外国法的工具,也是"输出"中国法的工具。

为适应加入WTO所作的承诺,中国政府正在大规模地开展法律、法规英文翻译的工作。

一些学校开设了面向国外留学生的中国法课程。

大多数学者即使不写作英语论文,他们的中文论文也常常要求附有英文的标题和摘要。

如何把中国的法律和法学翻译成英文,就像翻译外国法一样令人困扰。

[1]现有翻译中最大问题之一是术语混乱。

中国行政法的规范庞杂、法典化程度很低,不同法系混搭,再加上自身的改造,更增添了译法的混乱。

对同一个词的各种译法,在法学词典往往不加辨析地罗列,在法律汇编中前后不一地杂陈。

例如,在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新汉英法学词典》里,"行政诉讼"的译法多达4种(administrativeaction/litigation/procedure/proceedings),其中多数译法是明显有问题的。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中英文对照的行政法规汇编《行政法》,更是混乱译法的集大成者。

为了促进翻译的精确和统一,有必要专门探讨行政法学上一些关键概念的翻译,以便利交流、减少误解。

本文辨析中国行政法学关键词译法的方法有二:

一是求同存异,即把握概念在中国语境中的涵义,找寻西方国家(主要是英语国家)的相应制度,以之对应中国概念。

二是约定俗成,即着力考察现有英语文献中对相关概念的使用情况,尽量选取广泛使用和接受的译法。

由于英语国家几乎都是普通法国家,而对中国的关注以美国为最,所以,选取的文献以美国学者为主,兼顾香港、澳大利亚、英国等其他普通法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内地学者的英文著述(主要参考文献简列于后)。

需要强调的是,在不同文献中,需考虑到区别不同文体(特别是法律条文和一般论述)和文风,选择相应的译法。

在很多时候,对相关概念作出解释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行政补偿",没有相应的解释很难理解。

最后,尽管本文作者做了多方求教和引证,文章难免掺杂着作者的个人偏好,甚至是不那么确定的偏好。

1、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英美的司法审查大体对应(尽管在审查范围和标准上明显有异),把中国的行政诉讼称为judicialreview是广为接受的。

[2]但翻译法律条文时,用administrativelitigation对译"行政诉讼"无疑是最精确的,也是通行的。

[3]有的著作用administrativeprocedure译行政诉讼[4],这是不够专业的。

它虽然能与civilprocedure(民事诉讼)、criminalprocedure(刑事诉讼)相对应,但极易与"行政程序"混淆。

自从美国制定了AdministrativeProcedureAct,各国纷纷效仿,中国也在讨论制定《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procedure已经留给"行政程序"专用了。

[5]类似地,administrativeproceeding多用于表述行政过程,用以表述行政诉讼也容易引起误解,建议尽量不用。

行政复议有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和administrativereview两种译法。

这两个词在美国法上都不常用:

《布莱克法律辞典》没有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相关词条;对administrativereview的解释,既可以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也可以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内部的上诉程序中给予的审查[6]。

在讨论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时,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的译法已有约定俗成之势[7],而administrativereview只有少数学者使用[8],建议用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作为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正式译法。

但个人以为,administrativereview的译法更好:

首先,美国法中也有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但多指行政机关对自己先前所作行政决定的复查[9];而在中国法律中,行政复议几乎都由上级机关进行,带有行政监督色彩。

其次,administrativereview能够与judicialreview对应,也不难理解。

第三,review音节简短、语义庄重,"复议机关"说reviewingbody之类就行了。

信访是一个令英文学术界非常困惑的概念。

它的字面含义是lettersandvisits,在内涵上更接近于petitions。

翻译法条时多取字面含义,媒体报道和学术讨论多用petition。

但两者都很难传达中国信访制度深厚的历史传统和在当代的独特含义。

有海外学者专门辨析了它的译法,最后干脆用汉语拼音"xinfang"[10]。

这对研究中国法的圈内人来说,反而更简单传神。

这一点就象"li(礼)"、"guanxi(关系)"和新近出现的"buzheteng(不折腾)"[11]。

也有学者用"lodgecomplaint"来翻译信访[12]。

但complaint含义太宽泛,不是一个理想的译法。

2、法律及其形式和名称

翻译法律时,需要辨析实质意义的法、形式意义的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文本的名称。

这是法学的一般问题,在中国行政法学中尤其注重。

例如,在普通法国家,法规(regulation)和规章(rule)没有严格区分,但在中国,两者的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截然不同,区分非常要紧。

(1)法律、法规、规章

这是出现频率极高的一组词汇,也是译法一度比较混乱的概念。

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用law、regulation和rule,已经趋向统一。

行政法规译administrativeregulation,地方性法规localregulation,行政规章administrativerule。

有的把法律、法规分别称为statute、ordinance,并不算错。

但statute和ordinance在不同国家也没有确定、专属的含义[13],而且没有law和regulation通俗,建议不用。

有的文本把行政法规译成administrativerulesandregulations,就离谱了。

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中国色彩很重的概念,通常译为normativedocument。

也有的用regulatorydocument,但不如前者直接,也不如前者概括性强,建议不用。

上位法,可以译为upper-levellegislation或者superiorlegislation,下位法则lower-levellegislation或者inferiorlegislation。

(2)法律文本的名称和条款

翻译中国法律的名称,习惯用Law,而不是Act,虽然后者是英美国家的惯例。

所以,讲到拟议中的《行政程序法》,我们可以借用外国的概念说"APA(AdministrativeProcedureAct)";但翻译法律文本,一般还是说"×××Law"。

作为法律文件的名称,law和rule习惯用单数,而regulation、measure习惯用复数,例如RegulationsonDisclosureofGovernmentInformation。

法律条文中自称的"本法",一般译为"thisLaw",law的首字母习惯用大写。

在词序上,翻译法规、规章的名称,通常把Regulations、Rule放在前面。

而翻译法律的名称,通常把Law放在后面;全译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在最后。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译为AdministrativePenaltyLaw或者AdministrativePenalt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有的译为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AdministrativePenalty,起头过于沉重,不够明快。

遇到特别冗长的法规名称时,可以考虑把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放在前面。

法律文本的章、节,分别用chapter和section;条、款、项,分别用article、paragraph、item。

有的根据普通法国家的通常做法,用section来翻译"条",明显不妥。

普通法国家法律文本的结构大异于中国的立法习惯,其中的section往往很长很繁复,多达数页纸。

例如,通常所称的《信息自由法》(FOIA)在美国法典中就编为1节(s.552)。

(3)实质意义的法与形式意义的法

在中文语境中,"法律"既可以指实质意义上的法,也可能指形式意义上的法。

一般意义上的"依法/违法",译为accordingto/inviolationoflaw;"依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则译为accordingto/inviolationoflaws,regulationsand/orrules。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含义非常微妙,更需要根据中文语境小心辨析。

例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是在实质意义上使用,因此,译为"exceptasotherwiseprescribedbythelaw"。

而"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就是形式意义上的,因此译为"exceptasotherwiseprescribedbylawsorregulations"。

通常所说的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的"法",也是在实质意义上使用的。

3、行政行为及其类型

中国的行政行为概念,与法文中的acteadministratif、德文中的verwaltungsakt有一定渊源关系。

但由于这一概念引入中国后做了很多改造[14],含义不尽相同,借鉴意义不大。

在有关中国行政法的文献中,行政行为译administrativeaction[15]和administrativeact[16]都很常见(甚至两种译法出现在同一本书中),两者均可。

但我建议用前者,主要理由是administrativeaction更加常用。

用Google搜索,含有administrativeaction的网页有859,000个,而含有administrativeact的网页只有95,100个;搜索HeinOnline上的LawJournalLibrary,标题含有administrativeaction(s)的文章多达213篇,而标题含有administrativeact的文章仅12篇。

[17]英美国家一些权威的行政法教科书,名称就用administrativeaction。

[18]还有的把行政行为译为agencyaction,这主要是受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影响[19],但作为中国行政法的术语并不通行。

至于有的文献用administrativedecision、administrativedisposition或者administrativeconduct表示行政机关的行为,也未尝不可,但都不是对行政行为概念的严谨对译。

具体行政行为,有译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action[20],有译concreteadministrativeact/action[21]。

前者更通行,而且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重在强调适用对象的特定性而不是内容的实在性,用前者更好。

行政不作为,administrativeinaction。

行政处罚,译为administrativepenalty最精确,也最为广泛接受[22]。

administrativepunishment[23]稍逊,因为punishment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家长对孩子的惩罚也可以说punishment。

administrativesanction过于笼统,可以作为行政制裁理解,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disciplinarysanction)。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时,译为administrativelicensing[24]。

相应地,《行政许可法》译为AdministrativeLicensingLaw。

行政机关所颁发的行政许可,可以译为administrativelicense,也有的译为administrativepermit,前者更好。

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就把行政机关的permit、certificate、approval、registration等等都称为license。

相应地,"暂扣/吊销许可证"就是suspend/revokeadministrativelicense。

行政强制,中国学者多译为administrativecoercion[25],也有的主张译为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

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在英文中更常用,但它的含义比中国的行政强制要宽泛:

除了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实施都可以称为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

而在中国,行政强制只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相比之下,administrativecoercion似乎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行政强制措施,administrativecoercivemeasure[26]更突出其行为的强制性,似乎比administrativecompulsorymeasure[27]好。

行政强制执行,译为administrativeexecution较好,executionofadministrativeact也行。

在英文中,execution就是实现法律行为具体确定的权利义务,而且通常伴有强制;administrativeexecution的说法也能够成立[28]。

Administrativecoerciveexecution语义重复,administrativecompulsoryenforcement[29]略显含糊。

行政裁决,有的译为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30],也有的译为administrativeruling[31]。

在中国,行政裁决多指行政机关裁决民事争议的活动[32],学理上更是如此。

由于英美国家在观念上不存在一套独立的行政机关裁决民事争议的制度,行政裁决的翻译相当困扰。

尤其是,依照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定义,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泛指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以外、作出最后决定的行为,《布莱克法律辞典》也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来定义它的,用它来翻译中国的行政裁决容易误导美国读者。

但考虑到英国的行政裁判有时也称为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33],而且行政裁决的准司法性质与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有契合之处,翻译成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仍是可以接受的。

当然,不管使用哪一种译法,都需要作些说明。

进而,"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可译为administrativepenaltydecision或者decisionofadministrativepenalty。

前者更简洁,可以避免在一句话中出现多个of的尴尬。

4、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直译是administrativesubject[34]。

这是个非常中国的学术概念,三言两语讲不清楚,而且在外国法中完全陌生。

一些大陆法国家有类似概念(如德国Verwaltungstraeger),但其含义与中国区别很大[35],不具有借鉴意义。

用Google检索administrativesubject,头10页几乎都是中国学者自己翻译的。

就是最接近大陆行政法学的海外华人学者,也避免使用这个译法。

除非专门探讨"行政主体"的概念,建议尽量不用;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境使用下述关于行政机关的译法。

行政机关通常译为administrativeorgan[36]。

这个中国法律里最为常用的固定词之一,在英文中的用法可谓五花八门,例如administrativeagency、administrativebody、administrativeauthority、administration、bureaucracy等等。

但这些概念与中国法律中的"行政机关"都不完全对应。

其中,administrativeauthority、bureaucracy和administration都比较笼统,可以用来总称行政当局;administrativeauthority可以指称行政权力,administration还可以用于一个行政机关的名称。

Administrativebody含义宽泛,似乎不够正式。

Administrativeagency(或者agency)在英语世界中广为使用,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被赋予了宽泛的定义,也最接近中国的"行政机关";但中国的行政机关还包括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的各级人民政府,与通常所理解的agency稍有区别。

在一般文章中,可以根据情境分别用上述词汇来指称;在翻译法律条文、司法判决等正式文体时,建议译为administrativeorgan。

这个词组在英语中也不常用,但仍然可以接受。

首先,行政机关的概念在中国法律中非常基本,而且含有特定的政治哲学,很难替代。

其次,该词不失简洁明了,一些海外学者也能够接受。

国务院部、委,分别译为Ministry和Commission;国务院的直属行政机关,可以译为Bureau(翻译名称可用Administration),国务院部门则译为department。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译为institution。

具体行政机关的名称,尊重该机关自己译法。

例如,政府的法制办公室一般译为theLegislativeAffairsOffice[37],虽然它的职能大大超越立法事务,译成LegalAffairsOffice似乎更加名实相符了。

公务员译civilservant没有疑义。

中国法律大量使用的行政执法人员,直译(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officer;也有的说lawenforcingofficer,但不及前者正式,也远远不及前者常用[38]。

在特定语境下,也可以用administrativeofficial/governmentofficial(行政官员)来表述,但它们不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严谨对译;civilservant的范围与行政执法人员更不相同,不能混用。

行政相对人这一概念也很中国,直译为administrativecounterpart[39]令人费解,意译为thoseunderadministration或者personsubjecttoadministrativemanagement之类则太冗长,建议尽量不用。

翻译时,可以根据情境使用thecitizen(公民)、theparty(当事人)或者theconcerned/interestedperson(利害关系人)。

翻译法律条文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直译为citizens,legalpersonsandotherorganizations,尽管比较冗长。

5、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赔偿和补偿

汉语中的"责任"有多种语义,翻译时需要区分情境。

在宽泛的意义上,行政责任可以译为administrativeresponsibility。

如果是行政职责意义上的责任,可译为administrativeduty;对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译为administrativeliability;如果是官员负责制,administrativeaccountability。

对于以干部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为中心的行政责任制,海外学者多用cadreresponsibilitysystem或者responsibilitysystem。

[40]

对违法、失职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近几年的立法多称"处分",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最好译为disciplinarysanction。

有的译为administrativesanction,并不理想。

第一,处分作为一种承担纪律责任的手段,在中国不但适用于公务员,也广泛适用于违纪的社会团体成员和事业企业单位的人员。

第二,行政法学理上把对公民的行政处罚和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统称为"行政制裁",一般译为administrativesanction[41]。

行政赔偿,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是通行的译法。

行政追偿,recourseof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

比较麻烦的是行政补偿。

英美法上不存在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根据对赔偿和补偿所做的区分。

有人建议,行政补偿可以使用administrativerecuperation[42]。

但当我在课堂上征求外国学生(其中以美国学生居多)的意见,发现没有一致的偏好。

在后来的讲课中,我干脆用汉语拼音"peichang"和"buchang"来区别。

如果不需要刻意强调赔偿和补偿的区别,行政补偿仍然可以用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来表达。

6、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

西方学者讨论中国法治问题时,虽然也注意到其中的微妙含义(特别是它与rulebylaw的区别)[43],但核心词汇只有一个:

ruleoflaw[44]。

中国政府和学者也经常使用ruleoflaw来表达对法治的理想和追求[45]。

但在中国官方文件和学术文章中,大量使用的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等富有中国含义的概念。

如果套用法治概念,可以分别译为governthecountryunderruleoflaw、administrationunderruleoflaw、ruleoflawgovernment。

但如果要传达这组语词在中国语境下的细微含义,ruleoflaw有时显得太单薄和单调。

依法治国,如果直译,governthecountryaccordingtolaw是最好的;governthecountryinaccordancewith(the)law非常正式,但作为固定词组则略显冗长。

Rulethecountryinaccordancewith(the)law[46]也非常正式,但rule[47]透露出一种居高临下的统治意味,除非有意传达这一层意思,建议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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