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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百货1

购销合同(百货)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定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定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两边可依照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定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那么。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能够经两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劳。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能够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定后,两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回答,超期不回答的,视为默许。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蒙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补偿。

在新协议未达到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两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样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钱,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物价治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两边亦可协商优惠方法或协商定价。

  签定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关于副品、品级品,其差幅依照扣率老例作价执行合同;关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许诺上下差幅在10%-15%之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依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别离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址行政部门调整价钱,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超期交货的,如遇价钱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钱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超期提货的,遇价钱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钱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钱而发生的差价,购销两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给价钱,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依照两边协商的方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两边协商确信。

供方应认真查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若是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样情形应许诺退货。

如属特殊情形,供需两边可和谐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两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给的,不作为提早或超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给商品,除两边还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份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份,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阻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置。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能够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两边商定的合理运输线路、工具、抵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线路、工具、抵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线路、工具、抵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形由两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线路、工具、抵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踊跃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需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觉问题,应及时向本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当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超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形,给予回答。

超期不回答,视作认赔。

  假设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当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回答;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蒙受损失时,由需方向本地保险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觉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觉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超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入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超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给发货单号码(即挑唆单,下同)等资料,并保留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回答。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和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从头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份查询业务,凡一张“供给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置(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觉过失(如错发、多发部份)、无合同、严峻质量问题等情形,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超期那么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回答并提出处置意见。

超期不回答,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超期退货和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超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阻碍结算的,需方应负超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两边商定,货款结算除还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纳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定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补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份。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样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份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信),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信)。

  2.供方超期交货,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超期交货部份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超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早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样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份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信);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份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信)。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超期提货、超期付款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超期提货、超期付款部份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超期提货、超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址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置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补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不然按超期付款处置。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两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保全大局、彼此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两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两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满两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定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时刻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样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一九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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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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