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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补贴区别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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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补贴区别劳动合同法

  篇一:

我国劳动法里面明确规定了津贴制度

  我国劳动法里面明确规定了津贴制度

  津贴制度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一种辅助工资形式。

  一、津贴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家知道,人们的生产活动是在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的。

多数是在正常劳动条件下进行,但也有很多工作是在特殊条件下进行的。

例如,井下、高空作业,在有毒有害气体或高温环境中工作以及野外工作等等。

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其劳动消耗及生活费用的支出要大于在正常条件下工作的职工。

他们的这种额外支出,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而基本工资制度和其它的工资形式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

因而,必须采用津贴的形式。

这对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弥补职工的额外支出,保障职工的生活水平,保证生产的持续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津贴同其它工资形式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津贴是一种补偿性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在特殊的环境和条件下超常劳动消耗和额外支出的一种补偿。

  2.大多数津贴所体现的主要不是劳动本身,即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而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差别,主要功能是调节工种、行业、地区之间在这方面的工资关系。

  3.津贴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往往是一事一贴。

多数津贴是根据某一特定条件,为了某一特定要求而制定的,这与工资制度综合多种条件与因素的情况是不同的。

这就要求在确定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时,界限必须十分明确。

  4.津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随着工作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而不象标准工资那样,一经确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变动。

  建立合理的津贴制度,对于鼓励职工到生产急需而工作条件又十分艰苦的地区或工作岗位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增强职工的体质,保证生产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津贴是企业内部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逐步建立的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随着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除了某些涉及全局而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管理的津贴、补贴以外,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在按规定提取的本单位工资基金(效益工资或奖励基金)范围内,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实行津贴制度,及时而准确地对他们的额外支出给予合理补偿。

从而更好地体现津贴的特点,以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调节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2.津贴是国家对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控制的手段之一。

国家通过制定某些必须由国家建立的津贴、补贴,可以调节不同地区、行业之间职工的工资关系。

例如,国家通过制定林区津贴、井下津贴、海岛津贴、艰苦台站津贴等,起到了照顾在林区、井下、海岛、艰苦台站工作的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艰苦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下工作的作用。

同时,也起到了宏观调节的作用。

  二、津贴的种类

  津贴的名目很多,从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补贴;

  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

  国家统一建立的津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

  按津贴的性质区分,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岗位性津贴

  岗位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劳动条件岗位劳动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贴。

职工在某些劳动条件特殊的岗位劳动,需要支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因而需要建立津贴,对这种额外的劳动消耗进行补偿。

这种类型的津贴具体种类最多,使用的范围最广。

例如,高温津贴,是对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建立的临时性补贴。

冶金企业中的炼铁、烧结、炼焦、炼钢、轧钢等工种,根据其作业环境的温度、辐射热强度和劳动繁重程度的不同。

建立甲、乙、丙不同标准的津贴。

另外还有有毒有害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特重体力劳动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都属于岗位性津贴。

  

(二)地区性津贴

  地区性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条件下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

如林区津贴,是为了照顾林区森林工业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林区安心工作,发展林业生产而建立的津贴,并根据林区的具体条件和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另外还有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等。

这类津贴一般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

企业所在地区如属这些津贴的执行范围,即可照章执行。

  (三)保证生活性津贴

  保证生活性津贴是指为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和补偿职工生活费用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

如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粮价补贴等等。

这类补贴具体种类不多,主要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

企业属于执行范围的,即可照章执行。

有些企业根据需要,在内部也建立了少量这类补贴,如房租、水电补贴等。

  三、津贴制度的制定和管理

  

(一)建立津贴制度的原则

  企业在建立津贴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符合以下目的,即津贴必须是对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是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而采取的特殊办法。

不符合这一目的,就不应建立津贴。

其次,企业建立津贴制度,要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要做到六个有利:

即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鼓励职工到艰苦条件下劳动;有利于鼓励职工做好本职工作;有利于促进职工提高专业技能;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合作;有利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另外,在确定津贴的范围、种类以及标准时,还应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标准统筹考虑。

如果在工资标准上已经对劳动条件差别等因素考虑了并适当体现了的,一般就不宜再建立有关津贴,以免重复享受,即使有必要建立,标准也不能定得过高。

  

(二)津贴制度的建立

  企业在建立津贴时,要做好三项工作:

  1.确定建立津贴的条件。

凡是要求建立津贴的单位或工种,必须对有关的条件和环境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有的还要采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测定,如有毒有害成份的含量等。

就是说,建立每一项津贴,都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科学的根据。

  2.规定津贴的种类和实行的范围。

要对相近工种的有关因素进行分析对比,全面权衡,再决定津贴的种类,并确定哪些工种、岗位可纳入实行津贴的范围。

否则,就会出现该享受的享受不上,不该享受的却享受了,以致产生新的矛盾。

  因此,在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等问题上要规定得十分明确、具体,执行时便于对号入座,一般不宜留有伸缩和变通的余地,以免造成执行中的混乱。

  3.制定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

津贴标准有两种制定方法,一种是按照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率制定;另一种是按绝对额制定。

这两种制定方法,适应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对于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和为保障职工生活的津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率制定比较适宜;其它性质的津贴,按绝对数制定比较恰当。

在确定津贴标准时,除了应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标准统筹考虑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的繁重程度;二是在特殊条件下劳动对职工身体的危害程度;三是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生活费用支出增加的程度。

另外,还曾考虑劳动保护设施情况、工作时间的长短等不同情况。

一般来说,特殊条件下劳动强度越大,对身体危害越严重,生活费用越高以及劳动保护设施越差的工种或岗位,规定津贴标准应适当高一些;反之,则应低一些。

  (三)津贴制度的管理

  津贴制度是整个工资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加强津贴制度的管理,对于搞好企业内部分配,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都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加强津贴制度管理上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企业要认真制定并搞好津贴的日常管理工作。

要制定出一整套加强津贴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合理的支付办法,定期检查各种津贴、补贴的支出情况,防止津贴、补贴的不合理支出。

二是及时调整和改进企业自定的津贴制度。

津贴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可以随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改进。

过去,由于津贴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津贴的灵活性和持点体现不出来,往往是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津贴制度却不能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进一不扩大了内部分配自主权,可以在按规定提取的本单位工资基金总额内,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自己制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制度,使之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要严格执行国家或地区、部门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不能擅自扩大实行范围,任意提高津贴标准。

否则,将影响津贴的积极作用,还会不合理地增大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影响职工内部和左邻右舍的关系。

因此,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国家、地区规定的津贴、补贴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认真贯彻国家、地区有关津贴的政策,严格按照统一的津贴制度规定的条件、范围、对象和标准执行。

  篇二:

上海市劳动合同含职位补贴说明格式

  编号:

  上海市

  劳

  动

  合

  同

  用人单位(甲方):

  职工(乙方):

  日期:

二〇一四年月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

期限____年,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具体为:

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

  第七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甲方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一)计时形式。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

  

(二)计件形式。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计件单价为。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险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接解除

  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三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一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

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

______。

第三十九条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

___。

  十四、其他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__年月日

  篇三:

劳动合同法补偿规定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

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

  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

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解答: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

补助补贴区别劳动合同法)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XX〕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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