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最全工程建设建筑材料与检测强制性条文教学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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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最全工程建设建筑材料与检测强制性条文教学内容

 

2015版最全工程建设建筑材料与检测强制性条文

2015版最全工程建设建筑材料与检测强制性条文

1.《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0.3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10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未经处理的海水不能满足混凝土用水的技术要求。

海水中含盐量较高,可超过30000mg/L,尤其是氯离子含量高,可超过15000mg/L。

高氯离子含量会影响混凝土性能,尤其会严重影响混凝土耐久性,例如,高氯离子含量会导致混凝土中钢筋锈蚀,使结构破坏。

因此,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6.2.5

对耐久性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

        在确定设计配合比前,应对设计规定的混凝土耐久性能进行试验验证,例如设计规定的抗水渗透、抗氯离子渗透、抗冻、抗碳化和抗硫酸盐侵蚀等耐久性能要求,以保证混凝土质量满足设计规定的性能要求。

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3.1.3

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和硫氰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混凝土。

3.1.4

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用于下列混凝土结构:

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混凝土结构;

2 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混凝土结构;

3 使用直流电源的混凝土结构;

4 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混凝土结构。

3.1.5

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

3.1.6

含有硝酸铵、碳酸铵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和含有硝酸铵、碳酸铵、尿素的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住等有人员活动的建筑工程。

3.1.7

含有亚硝酸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亚硝酸盐的阻锈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5.《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2.1.2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此条是新增条款,特别强调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此条涉及到外加剂使用中对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此条为强制性条文。

        外加剂材料组成中有的是工业副产品、废料,有的可能是有毒的,有的会污染环境。

如某些早强剂、防冻剂中含有有毒的重铬酸盐、亚硝酸盐,有的使洗刷混凝土搅拌机排出的水污染周围环境。

又如以尿素为主要成分的防冻剂,在建筑物使用中有氨气逸出,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因此要求外加剂在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能损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

 

 

 

6.2.3

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 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 大体积混凝土;

  4 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 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6 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

  7 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

  8 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9 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此两条为强制性条款。

此两条规定了氯盐及强电解质无机盐早强剂不能使用的混凝土结构,对原规范6.1.3,6.1.4做了重新调整。

氯盐早强剂是一种典型的强电解质无机盐,凡属强电解质无机盐不得使用的结构部位同样对氯盐早强剂也不得使用。

如“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不得用于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情况,同样也不能允许氯盐早强剂使用。

        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促使水泥水化热集中释出,使大体积混凝土内外温差加大故不适用。

故增加此强制性条款。

        氯盐早强剂混凝土表面有析盐现象及对表面的金属装饰产生盐蚀现象。

因此根据国内目前混凝土表面装修中发生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说明增加此限制性条款。

 

 

 

6.2.4

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2 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

        此两条为强制性条款。

此两条规定了氯盐及强电解质无机盐早强剂不能使用的混凝土结构,对原规范6.1.3,6.1.4做了重新调整。

氯盐早强剂是一种典型的强电解质无机盐,凡属强电解质无机盐不得使用的结构部位同样对氯盐早强剂也不得使用。

如“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不得用于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情况,同样也不能允许氯盐早强剂使用。

        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促使水泥水化热集中释出,使大体积混凝土内外温差加大故不适用。

故增加此强制性条款。

        氯盐早强剂混凝土表面有析盐现象及对表面的金属装饰产生盐蚀现象。

因此根据国内目前混凝土表面装修中发生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说明增加此限制性条款。

 

 

 

7.2.2

含亚硝酸盐、碳酸盐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无氯盐防冻剂对钢筋无锈蚀作用,因此适用于钢筋混凝土,但也有一定使用剂量和使用范围。

高剂量使用亚硝酸盐会引起应力腐蚀和晶格腐蚀。

RILEM混凝土冬期施工委员会规定硝酸盐、碳酸盐不适用于高强钢丝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这是新增加的条款。

 

 

 

6.《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6.1.2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7.《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2006

3.1.4

轻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按表3.1.4采用。

表3.1.4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N/mm2)

强度种类

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

LC15

LC20

LC25

LC30

LC35

LC40

LC45

LC50

LC55

L60

fck

10.0

13.4

16.7

20.1

23.4

26.8

29.6

32.4

35.5

38.5

fTk

1.27

1.54

1.78

2.01

2.20

2.39

2.51

2.64

2.74

2.85

注:

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对自燃煤矸石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5,对火山渣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0。

3.1.5

轻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c、fT应按表3.1.5采用。

表3.1.5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N/mm2)

强度种类

轻料混凝土强度等级

LC15

LC20

LC25

LC30

LC35

LC40

LC45

LC50

LC55

LC60

fc

7.2

9.6

11.9

14.3

16.7

19.1

21.1

23.1

25.3

27.5

fT

0.91

1.10

1.27

1.43

1.57

1.71

1.80

1.89

1.96

2.04

注:

1  计算现浇钢筋轻骨料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边或直径小于300mm,则表中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8;当构件质量(如混凝土成型、截面和轴线尺寸等)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

        2  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用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对自燃煤矸石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5,对火山渣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0;用于构造计算时,应按表取值。

4.1.3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7.1.3

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轻骨料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陶粒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与普通混凝土相同。

2  自燃煤矸石混凝土和火山渣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类环境下应与普通混凝土相同;

        2)  二类、三类环境下,保护层最小厚度应按普通混凝土的要求增加5mm。

7.1.7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5.1条的规定确定。

当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为LC50及以上时,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应按上述规定增大0.1%。

8.1.3

现浇轻骨料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

其他设防类别的建筑,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1.3条调整设防烈度,再按表8.1.3确定抗震等级。

表8.1.3现浇轻骨料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6

7

8

框架

结构

高度(m)

≤25

>25

≤25

>25

≤25

>25

框架

大跨度公共建筑

框架-

抗震墙结构

高度(m)

≤50

>50

≤50

>50

≤50

>50

剪力墙

剪力墙结构

高度(m)

≤70

>70

≤70

>70

≤70

>70

剪力墙

筒体

结构

框架-核心筒

框架

核心筒

筒中筒

内筒

外筒

注:

1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设防外,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框架-剪力墙结构,当按基本振型计算地震作用时,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架部分应按表中框架结构相应的抗震等级设计;

        3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9.1.3

轻骨料进场时,应按品种、种类、密度等级和质量等级分批检验。

陶粒每200m3为一批,不足200m3时也作为一批;自燃煤矸石和火山渣每100m3为一批,不足100m3时也作为一批。

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吸水率。

对自燃煤矸石,尚应检验其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

9.2.4

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9.3.1

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l00m3的同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8.《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

5.1.5

在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中加入化学外加剂或矿物掺和料时,其品种、掺量和对水泥的适应性,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化学外加剂和掺和料品种很多,性能各异。

其品种与掺入量对水泥适应性的影响,比普通混凝土更甚,因此,为了保证轻骨料混凝土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条文。

 

 

 

5.3.6

计算出的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配予以调整。

9.《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09

3.0.4

处于潮湿环境和干湿交替环境的混凝土,应选用非碱活性骨料。

        3.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混凝土中的碱(Na2O和K2O)与砂、石中含有的活性硅会发生化学反应,称为“碱-硅反应”;某些碳酸盐类岩石骨料也能和碱起反应,称为“碱-碳酸盐反应”。

这些都称为“碱-骨料反应”。

这些“碱-骨料反应”能引起混凝土的开裂,在国内外都发生过此类工程损害的案例。

发生“碱-骨料反应”的充分条件是:

混凝土有较高的碱含量;骨料有较高的活性;还有水的参与。

所以,本条规定了潮湿环境和干湿交替环境的混凝土,应选用非碱活性骨料。

 

 

 

4.2.3

对于处于露天环境的清水混凝土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部  位

保护层最小厚度

板、墙、壳

25

35

35

注: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        

        4.2.3 参照国外规范和国内的研究成果,考虑混凝土的耐久性,本条规定了露天环境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

 

10.《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

3.1.4

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砌块)及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3.1.5

应用氯氧镁墙材制品时应进行吸潮返卤、翘曲变形及耐水性试验,并应在其试验指标满足使用要求后用于工程。

3.2.1

1非烧结含孔块材的孔洞率、壁及厚度等应符合表3.2.1的要求;

表3.2.1非烧结含孔块材的孔洞率、壁及肋厚度要求

块体材料类型及用途

孔洞率(%)

最小外壁(mm)

最小肋厚(mm)

其他要求

含孔砖

用于承重墙

≤35

15

15

孔的长度与宽

度比应小于2

用于自承重墙

-

10

10

-

砌块

用于承重墙

≤47

30

25

孔的圆角半径

不应小于20mm

用于自承重墙

-

15

15

-

注:

1承重墙体的混凝土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铺浆面。

当孔的长度与宽度比不小于2时,外壁的厚度不应小于18mm;当孔的长度与宽度比小于2时,壁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2 承重含孔块材,其长度方向的中部不得设孔,中肋厚度不宜小于20mm。

   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应有未切割面,其切割面不应有切割附着屑;

3.2.2

 块体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标准除应给出抗压强度等级外,尚应给出其变异系数的限值;

   2 承重砖的折压比不应小于表3.2.2-1的要求;

表3.2.2-1承重砖的折压比

砖种类

高度

(mm)

砖强度等级

MU30

MU25

MU20

MU15

MU10

折压比

蒸压普通砖

53

0.16

0.18

0.20

0.25

-

多孔砖

90

0.21

0.23

0.24

0.27

0.32

注:

1蒸压普通砖包括蒸压灰砂实心砖和蒸压粉煤灰实心砖;多孔砖包括烧结多孔砖和混凝土多孔砖。

3.4.1

设计有抗冻性要求的墙体时,砂浆应进行冻融试验,其抗冻性能应与墙体块材相同。

11.《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8.2.2

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

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12.《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程》JGJ190-2010

3.0.4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对工程质量的判定至关重要,必须明确责任,因此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所指检测试验试样的“真实性”,是指该试样应当是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制取,而非造假、替换或采用其他方式形成的假试样;而“代表性”则是指该试样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抽样率)、制取部位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能够代表受检对象的实际质量状况。

由于取样和送检人员均隶属于施工单位,故本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对所提供的检测试验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承担法律责任,而取样或试样送检工作是由取样或送检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的,故相应人员也应对所提供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6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对工程质量的判定至关重要,必须明确责任,因此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所指检测试验试样的“真实性”,是指该试样应当是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制取,而非造假、替换或采用其他方式形成的假试样;而“代表性”则是指该试样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抽样率)、制取部位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能够代表受检对象的实际质量状况。

由于取样和送检人员均隶属于施工单位,故本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对所提供的检测试验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承担法律责任,而取样或试样送检工作是由取样或送检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的,故相应人员也应对所提供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8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的最重要的依据,为了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检测数据必须准确、可靠;检测报告必须真实、有效。

检测机构是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上述责任,故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5.4.1

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

       此两条均为强制性条文,是针对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制取作出的严格规定。

只有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或在相应施工部位制取的试样,才是对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真实反映。

故这两条特别强调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其他试样均应在现场内制取。

上述规定还可进一步理解为:

检测试样既不得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其他地点制作试样,也不得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直接向检测机构提供试样。

 

 

 

5.4.2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此两条均为强制性条文,是针对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制取作出的严格规定。

只有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或在相应施工部位制取的试样,才是对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真实反映。

故这两条特别强调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其他试样均应在现场内制取。

上述规定还可进一步理解为:

检测试样既不得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其他地点制作试样,也不得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直接向检测机构提供试样。

 

 

 

5.7.4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检测试验报告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当出现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其检测试验报告的意义更为重要。

但部分施工人员出于种种原因,特别担心工程质量不合格会受到处罚或影响工程验收等,采取了抽撤、替换或修改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的违规做法,掩盖了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后果极其严重,必须加以制止,故本规范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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